《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法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编辑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国知发管字[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试点城市的评定第五条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来规范知识产权的认证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并探讨一些国际上常见的认证管理办法。
一、背景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造的成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制定和实施科学、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二、知识产权认证管理的重要性1. 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鼓励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通过认证管理,可以将技术创新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推动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2. 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和维权的手段。
认证管理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3. 提升企业和产品竞争力:获得知识产权认证可以为企业和产品增加信誉和竞争力。
认证标志的使用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的市场认可度,扩大产品销售和市场份额。
三、国际常见的认证管理办法1.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通过认证可以证明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2. 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通过认证可以证明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的环境形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 27001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准,通过认证可以证明企业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水平,保护企业的信息资产安全。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办法范本1: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概述1.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定义1.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意义1.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适合范围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基本要素2.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领导承诺2.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2.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责任分工2.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资源投入2.5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信息控制2.6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绩效评估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步骤3.1 准备阶段3.1.1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3.1.2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3.2 内审阶段3.2.1 进行内部审核3.2.2 处理内审发现的问题3.3 认证阶段3.3.1 选择认证机构3.3.2 进行外部认证审核3.3.3 处理认证审核中的问题3.4 认证后阶段3.4.1 建立持续改进机制3.4.2 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目标达成与保持4.1 目标设定及达成4.1.1 确定SMART原则下的目标4.1.2 制定目标实施计划4.1.3 目标达成的评估和反馈4.2 保持与持续改进4.2.1 建立优化机制4.2.2 加强内部监控和评估4.2.3 反馈结果并做出改进措施范本2: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概述1.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定义和基本概念1.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国内外发展概况1.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意义和价值1.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标准和要求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办法2.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2.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政策和目标设定2.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和记录管理2.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培训和宣传2.5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风险评估和控制2.6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经营评价2.7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管理评审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步骤3.1 认证准备阶段3.1.1 确定认证目标和范围3.1.2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和程序3.2 认证实施阶段3.2.1 内部培训和意识提高3.2.2 内部审核和整改3.2.3 选择认证机构和申请认证3.3 认证评估阶段3.3.1 认证组织的评估和审核3.3.2 发现问题和整改3.4 认证持续改进阶段3.4.1 制定改进计划和措施3.4.2 实施改进措施并持续跟踪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维护与提升4.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4.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日常维护4.3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绩效评估4.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外部审查和认证续证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法律保护的知识和信息。
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本着以下四个目的,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为促进本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增强本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本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2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2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第4条本公司采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知识产权三级管理体系。
第5条本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批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策略。
(2)组织和领导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根据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公司发展状况,并结合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富有潜力的公司知识产权战略。
高职院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践——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陕西国防职教研究ShaanxiGuofangVocationalEducationResearch第31卷第1期2 0 2 1年3月Vol. 31No. 1Mar 2021高职院校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践——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孙宾宾,董灵光,程晓宇(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西安710300)摘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新时期国家规范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家标准。
我校于2018年启动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试点工作(以下称"贯标"工作),经过知识产权管理诊断,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服务支持机构及知识产权专员,编写管理体系文件,知识产权“贯标”培训,体系实施运行,检查改进等环节,我校“贯标"工作于2019年12月顺利通过专家组验收。
同时专家组对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过“贯标",我校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工作更加规范且富有活力,对学校长远发展的促进作用" 益显现。
关键词: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贯标;实践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SY047—(2021)01 —0022 —04我校一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自1993年 起,我校教师即开始有专利申请活动,但是为非职务 专利。
2009年,我校教师首次有职务专利申请活 动;2010年6月,我校第一项职务实用新型专利获 得授权;2011年6月,我校第一项职务发明专利获 得授权。
截至2018年5月25日“贯标”启动会召开 前,学校共获授权职务专利158项,其中发明专利8 项、实用新型专利128项、外观设计专利22项% 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在陕西省知识 产权局、陕西省教育厅公布的陕西省高等学校专利 统计中,我校国家专利授权数量位居全省高职院校 前三位1 %近几年来,我校国家专利授权数量也一 直处于全省高职院校前列。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发现和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认证是指对特定主体的技术、产品、服务或管理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方面进行评估、检验和验证,并出具认证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科学、依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知识产权认证应由符合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结果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知识产权认证主要包括技术认证、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认证。
第二章技术认证第六条技术认证是指对某项技术的独立性、先进性、实用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第七条技术认证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评审、检测、评估、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八条技术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技术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技术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被认证主体的基本信息、认证项目、认证依据、认证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产品认证第十一条产品认证是指对某种产品的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检验的活动。
第十二条产品认证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审查材料、检测、评估、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三条产品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检测设备的认证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产品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被认证产品的基本信息、认证标准、认证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服务认证第十六条服务认证是指对某项服务的质量、规范、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验证的活动。
第十七条服务认证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评审、现场考察、审核、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十八条服务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认证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服务认证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符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服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被认证服务的基本信息、认证标准、认证结果等内容。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一、概述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保护与管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2.1 认证对象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拥有人和使用者进行认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2 认证过程认证过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估和认定四个步骤:2.2.1 申请认证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申请书、支持材料等。
2.2.2 审查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2.3 评估认证机构将对认证对象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包括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2.2.4 认定认证机构将按照评估结果,对认证对象进行认定,颁发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
2.3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认定知识产权的标志,可以用于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标志着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得到认证。
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3.1 增强企业竞争力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的重要资产,通过认证,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2 提高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对产品质量的认可,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
3.3 促进企业创新通过认证,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企业创新。
四、总结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它可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创新等。
企业应该重视知识产权认证,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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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2月11日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第十条认证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审查)的人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审查)和认证决定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认证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认证实施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按照知识产权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服务质量特性、服务过程和管理实施评审,获证后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评审。
第二十三条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
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
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第五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