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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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太原市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内容与标准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基准价浮动幅(元度2、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建立住户档案;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有健全的房屋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洁、绿化、协助维护公共秩序等管一级理制度;0.08 ±206、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验,将移交给的各种资料保存完好,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7、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8、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9、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建造面积 3 万 m2 以上)。

急修及时到场,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10、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等级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11、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发布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12、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13、每年至少一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14、组织业主参加社区活动,丰富精神文明生活。

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2、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建立住户档案;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有健全的房屋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洁、绿化、协助维护公共秩序等管二级理制度;0.07 ±206、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验,将移交给的各种资料保存完好,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7、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8、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9、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 小时服务电话(建造面积 4 万 m2 以上)。

2024年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多份

2024年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多份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四、物业服务企业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六、法律责任七、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标准附件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规则附件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附件四: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五: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附件六:物业纠纷调解处理办法附件七:物业收费标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便民、利于管理的原则,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配套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意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八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业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申请,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告知相关业主。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服务计划和物业服务费用预算;(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处置;(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号晋价服字[2015]12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住建局、房产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号)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2023年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四级标准

2023年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四级标准

1.一般规定1.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并办理验罢手续。

1.2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2小时, 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 设置并公告24小时服务电话。

1.3波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旳重要物业服务事项, 应在重要出入口、张贴栏或各楼单元内张贴告知, 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告知, 履行告知义务。

1.4 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 做到水、电急修20分钟内到场, 其他报修30分钟内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1.5对业主或使用人旳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1.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 且有3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1.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旳, 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旳收支状况, 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六个月旳、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六个月旳收支状况。

1.8可提供2种以上便民服务, 如代购飞机票、火车票、代收信件、配置服务手推车等。

1.9每年开展1次以上旳小区文化活动, 节假日旳专题活动布置。

1.10每年至少公开征询2次业主对物业服务旳意见, 问卷率应到达80%以上, 满意率应到达90%以上, 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告整改状况。

1.11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2.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1.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 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旳使用状况, 检查中发现旳问题, 属于小修范围旳, 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旳, 在保修期内旳, 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 按《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进行维修, 在保修期以外旳, 及时编制维修计划, 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 根据业主大会旳决定, 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2.1.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自变化房屋用途旳行为及时劝阻, 并汇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2.1.3小区出入口应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 重要路口设有路标, 幢、单元、户门标号等标志明显;2.1.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无破损、无明显污渍, 使用安全;2.1.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 色调一致, 不超过外墙面;2.1.6不得自行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篷等;2.2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2.2.1房屋构造、波及使用安全旳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 并做好记录, 发现损坏及时告知有关业主、部门并安排专题维修;2.2.2墙体、封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应每六个月检查1次;2.2.3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每六个月检查1次;2.2.4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月巡查2次, 保证正常使用;2.2.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月巡查2次。

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是指为了提高山西地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的一系列服务标准。

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体系,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为业主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生活服务。

首先,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要求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生活安宁。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服务过程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为业主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

其次,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要求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加强对小区内的绿化、清洁、照明等工作的管理,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营造一个舒适、宜居的居住环境。

另外,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还要求物业公司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物业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明确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建议,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还要求物业公司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建立良好的业主服务平台。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业主的关切和需求,促进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和理解。

综上所述,山西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对提高山西地区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提升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服务。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推动社区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定义第一款目的为了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款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商业、工业、文教、医疗、公共、道路、水利等各类用地、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管理的不动产。

第二条法律适用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各类物业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第三款物业保洁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定期对物业进行保洁维护,保持物业环境整洁、有序。

第四款安全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内的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条物业服务责任第五款物业管理单位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对物业的管理责任,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款业主责任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并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五条物业费用的计算第七款物业费用标准物业费用标准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确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款物业费用支付方式物业费用可以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进行支付。

第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第九款物业费用使用物业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如保洁维护、安全设施维护等。

第十款物业费用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七条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方式第十一款协商解决当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相关各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十二款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相关各方可以申请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第八条物业管理争议解决第十三款仲裁解决当调解无果时,相关各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

第十四款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未能解决争议,相关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法律责任第十五款处罚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将依法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山西省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一、引言。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山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物业服务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社区建设和社会稳定。

二、物业服务内容。

1. 日常维护。

(1)楼栋环境清洁,定期对楼栋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楼道、电梯、楼梯间等;(2)绿化养护,对小区内的绿化进行定期修剪、浇水、施肥等养护工作;(3)设施设备维护,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4)安全防范,加强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服务管理。

(1)业主服务,建立健全的业主服务体系,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2)信息公开,定期向业主公开小区的管理情况、财务情况等信息;(3)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议;(4)安全管理,加强对小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小区安全。

3. 公共设施维护。

(1)电梯维护,对小区内的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安全使用;(2)供水供电,保障小区内的供水供电设施正常运行;(3)绿化景观,定期对小区的绿化景观进行维护和更新,美化小区环境;(4)停车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加强停车管理,确保停车秩序。

三、服务标准执行。

1. 人员素质,物业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服务;2. 服务态度,物业服务人员应热情周到,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3. 工作效率,物业服务人员应高效工作,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各类问题;4. 服务监督,建立业主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和评估。

四、结语。

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社区建设和社会稳定。

希望各物业管理单位能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一、物业服务等级划分1.高级物业服务等级高级物业服务等级适用于高档住宅区或住宅小区,该等级的物业服务一般包括生活环境的维护、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的日常维护和清洁、绿化养护、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等。

2.中级物业服务等级中级物业服务等级适用于普通住宅区或住宅小区,该等级的物业服务相对高级物业服务等级而言,服务内容较为简单,主要包括生活环境的基本维护和安全管理。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的日常清洁、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的维修等。

3.低级物业服务等级低级物业服务等级适用于一些老旧住宅区或住宅小区,该等级的物业服务相对简单,主要包括生活环境的基本维护和简单的安全管理。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的日常清洁、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等。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高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级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较高,一般按照每平方米的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一般在1-2元/平方米/月之间。

2.中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级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一般按照每户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一般在50-100元/户/月之间。

3.低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级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较低,一般按照每户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一般在20-50元/户/月之间。

三、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为了确保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的质量,可以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服务项目的履约情况、业主满意度等方面的考核。

对于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物业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贴;对于未达到标准的物业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或降低其服务等级。

总结起来,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则是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标准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确定的。

通过划分物业服务等级和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可以帮助物业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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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业服务标准(五级)一、一般性规定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2.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2小时,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设置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栏或各单元门内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做到水电15分钟内到场,其他报修30分钟内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验。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可提供3种以上便民服务,如代购飞机票、火车票、代收信件、配置服务手推车等。

9.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

10.每年公开征询2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85%以上,满意率应达到9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11.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二、共用部位维修养护(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范围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3.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幢、单元、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无裂痕、无破损、无明显污渍,使用安全。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不得自行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篷等。

(2)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

2.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季度检查1次;3.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每季度检查1次;4.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周巡查1次,保证正常使用;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周巡查一次。

(3)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2.装饰装修期间应每日巡查2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公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据不改正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1日内青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取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方式,在1日内青运;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三、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1)公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定期检查公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其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即使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2.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周巡查1次;3.雨水井、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月检查2次,保持畅通;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日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2)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运行状况每4小时检查1次,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应每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应每周巡查1次。

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并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检测。

3.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

(3)公共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院落、楼道照明应每周巡查3次,结合不定期巡视,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灯具等;保持公共照明灯具清洁,亮灯率应达到95%以上;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

2.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公共照明系统控制柜、线路应每年综合检修1次,保持控制柜工作正常。

(4)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电梯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应每日巡查1次,并做好记录;2.保证电梯正常运行,轿厢内按钮、照明灯具等配件应保持完好,轿厢内整洁明亮;3.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监部门要求定期进行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在轿厢内张贴有效的《年检合格证》原件及《电梯使用说明须知》,并对维保单位保养工作进行监督,保存相关记录;4.电梯发生故障时,物业服务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督促维保单位对故障进行修复,一般性换件维修1日内完成,较为复杂维修3日内完成;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发生困人或其它重大事故,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协助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救助,并保存相关记录。

(5)二次供水系统(未移交供水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照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对小区二次供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并取得相关的合格证书;2.水箱间、水泵房应每日巡视2次,检查设备运行状况;3.备用水泵因每月切换1次;4.水泵润滑情况应每季度检查1次,及时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水泵应每年养护1次;5.每年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6.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6)排水系统以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2.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季度检查一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3.污水提升泵运行状态应每日检查一次,设备应每半年养护1次;4.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

(7)供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锅炉供热的住宅小区,其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道应由供热部门负责日常运行养护,或由其委托专业供暖公司维护、管理;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集中供热部门的委托,承担小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等的日常运行维护。

2.每年在供热开始前,接受供热部门委托的,按照约定要求完成供热系统的检修保养工作。

3.供热期间每日巡视1次小区供热阀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业主自用部位供热设施突发跑水事故时,应及时关闭相关供热阀门,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8)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情况,配备3项以上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1.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24小时运转正常,实现对管理区域的有效监控,画面齐全、清晰;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设备出现故障,能及时修复。

2.门禁系统应每周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门锁、对讲主机应每季度检修保养1次;一般性故障2小时内修复,较为复杂的故障2日内修复。

3.电子巡更应每季度测试保养1次,保证正常运行;保持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及打印功能正常,巡更违规记录提示功能正常。

4.周界防范系统应主机除尘,压线端子牢固,对射探头牢固性应每年检查一次;报警系统有效性应每周测试一次,中心报警控制主机能准确显示报警或故障发生的信息,并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系统发生故障,一般性故障1小时内修复,较为复杂故障24小时内修复。

(9)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雷装置每年检查2次,及时修复锈蚀、变形、断裂部位;2.每年雨季前对高层建筑避雷系统进行测试,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景观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日按时开启,每月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修复;2.重大节日前对景观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安全功能检修,保证各项设施运行正常。

四、公共秩序维护(1)应设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其中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工作,能正常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门岗应符合下列条件:1.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人员到位,责任到位;2.保障值班电话畅通,接听及时,认真做好记录;3.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在出入口高峰时间(7:00 ~ 9:00、17:00 ~19:00)设双人执勤,对进出车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4.对装修及其他临时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加强出入排查;对外来人员要进行访客登记,防止小商小贩、可疑人员随意入内;5.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品搬出进行登记。

(3)巡逻应符合下列条件:1.制定详细的巡逻方案。

小区围墙、院落、车库、车场每2小时巡查1次。

重点部位增加巡查频次,并做好记录。

2.每日定时巡查楼梯间等楼内公共区域,保持楼梯间畅通,无擅自占用、乱堆乱放现象。

3.巡查中发现各区域内的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在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随时准备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4)车辆管理应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2.按车辆行驶要求设立标志牌和标线,规定车辆行驶路线,指定车辆停放区域,地上车位标志规范,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宜设立临时停车位;3.车库道闸系统、车库照明、消防设备设施应保证正常使用;4.建立立体停车设备的车库应设专业技术人员值守,并对设备使用人进行专业培训,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年检、维保;5.住宅小区内的车库不应私自改建、改变用途、分隔或拆除;6.非机动车应定点存放,并依照委托合同约定,做好相关管理服务。

(5)监控应符合下列条件:1.设有监控室的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交接记录应规范、翔实;2.监控室收到报警信号后,公共秩序人员应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按照规定或约定进行处置;3.监控的录人资料至少保留30日,有特殊要求的参照相关规定或行业标准执行,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的录人资料应延长保留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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