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议备案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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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操作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操作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操作程序为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协商工作操作程序,认真做好201 2年企业工资集体胁商工作,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程序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现就工资集体协商相关业务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一、工资集体协商法定操作程序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应严格遵守产生代表、实施要约、协商准备、正式协商、审议签字、送审公布等六个程序,方能产生法定效力。

(一)产生代表1、产生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至九人。

具体人数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或者由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书面指定。

2、确定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授权的企业管理人员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企业其他人员代理。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3、聘请代表。

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引

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引

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五章工资协议审查和备案第六章工资协议公布和工资协议法律效力第七章工资协议有效期限第八章工资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九章工资协议监督检查第十章工资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和工资协议争议解决为更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协商各方提供专业建议,依据国家有关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以单个企业内部协商为主,有条件的集团公司或乡镇、街、村及行业,或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二条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公正、平等;二协商一致;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四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工会与企业都有权向对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书.第四条本指引旨在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企行业协会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提供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实际操作的专业建议,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外,相关内容仅供各方在实践中参考.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和企业奖惩制度;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原材料成本价格水平、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六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七条推选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二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全体职工民主推荐选举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三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四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一方首席协商代表,由集团公司属下企业经营者或区域、行业的企业主联合推荐;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由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派员担任.五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六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可由集体合同协商代表担任,也可在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基础上依程序增加或调整.七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八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应从职代会职工代表中推荐产生,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成立工会或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九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和职责一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二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三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四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工资集体协商;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5.监督工资协议的履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五职工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无法履行义务或代表空缺的,应当按法定程序重新产生.六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劳动条件.七职工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九条发出协商意向书一协商双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三一方收到提出方的书面集体协商要求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提出方,并与提出方进行工资协商.四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正式协商前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第十条集体协商前的准备:一熟悉与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二了解与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三拟定工资集体协商议题,工资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工资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保密.第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不能超过30天.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五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协议草案,由双方协商全体代表签字.六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企业上级工会或地方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派观察员列席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第十二条工资协议草案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第十四条工资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第十五条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参与协商的企业方和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讨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参与协商的企业和工会组织同意.第五章工资协议审查和备案第十六条市属企业或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其工资协议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区县级市属企业或者区县级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其工资协议报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协议,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成工资协议文本,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草案,经参与协商的企业法人和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签名盖章确认成立并制作成工资协议文本.企业行政方或企行业协会应于10日内将工资协议及广州市送审集体协议基本情况表一式四份及以下材料,报送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登记材料、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二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四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资协议草案的决议;五参与协商的企业方和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审议通过工资协议草案的决议.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一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资格、企行业协会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省市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但只能委托一级,不得层层委托.二程序审核.主要包括签订工资协议是否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程序.三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工资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工资协议条款是否显失公平等.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并加说明.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显失公平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供双方参考,不应直接在工资协议书上进行修改或强求企业按审核意见修改或执行,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备案通知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备案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资协议的时间;三修改意见;四备案时间;五工资协议备案通知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备案通知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第二十三条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备案通知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第二十四条工资协议的统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工资协议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基本情况.第六章工资协议公布和工资协议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由参与协商的企业向本企业职工公布.第二十六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第二十七条企业已订立了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八条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九条工资协议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工资协议效力.第七章工资协议有效期限第三十条工资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工会或工资协商代表等职工方与企业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要约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可以重新签订或续订工资协议,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第三十一条工资协议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协议即行终止.第八章工资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二条在工资协议有效期内,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难以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就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进行协商.第三十三条当一方就工资协议的变更或解除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制作变更解除工资协议说明书.第三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工资协议的相应条款可以变更或解除:一订立工资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二订立工资协议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被修改或取消;三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工资协议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四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使工资协议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五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的条件出现;六其他需要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的情况出现.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工资协议的条款和理由;二双方就变更或解除的工资协议条款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三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的协议书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审议未获通过,由双方重新协商;四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的协议书,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五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协议的变更,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与协商的企业法人提出,或由参与协商的集团公司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提出,才可进行协商变更.第九章工资协议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企业工会的监督检查职责一企业工会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协商解决.二企业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建立工资协议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履行工资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工会小组和车间工会应当及时向企业工会报告工资协议在本班组和车间的履行情况.四职工代表有权对工资协议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五企业工会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通报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对工资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上级工会的监督检查职责一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二上级工会根据企业工会的要求,可以派工作人员作为顾问参与平等协商,帮助企业工会签订工资协议.三上级工会收到企业工会报送的工资协议文本,应当进行检查、登记、备案.四上级工会在检查、登记、备案工资协议时,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工会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五上级工会应当参与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中出现的争议.六对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在组织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同时,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联合当地总工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协议和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协议的签订、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章工资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和工资协议争议解决第四十条工资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一工资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工资协商争议.三市属企业或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其工资协商争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区县级市属企业或者区县级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其工资协商争议由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争议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四协调处理工资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五协调处理工资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六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第四十一条工资协议争议的解决一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争议,工会代表应当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附件一:广州市送审集体协议基本情况表附件二:广州市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企业附件三:广州市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行业性和区域性广州市送审集体协议基本情况表广州市公司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文本一、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二、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三、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状况,实行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由部分组成.四、本企业工资实行按月、半月、周发放制度,每月日前以人民币形式通过现金银行转帐发放,如遇到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发放.企业无法定理由超过约定日未发放工资的,视为拖欠工资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如公司拖欠职工工资,除全额支付职工工资外,同时加发相当于职工工资25 %的经济补偿金.五、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元.六、本企业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元/月.XXX岗位:元/月;YYY岗位:元/月,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七、本企业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核算管理工作,协议期内计件单价为,计件定额为,同一岗位工种%至少70%以上的职工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该定额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计发标准为:.八、协商双方经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的分析与预测,结合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在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元、企业净利润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调整幅度为%或企业净利润每增减%,企业职工人均工资增减%.其他内容:如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办法,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工时管理制度及带薪年休假等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作为协商内容.九、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在工资方面的新的规定,且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协议标准的,执行新的规定和标准.十、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但每年最多只能修改一次.十一、甲方和乙方各选派出人组成协商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每半年检查监督本协议的执行情况,且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汇报履行情况,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乙方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十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并于期满前90日内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十三、本协议签订后,企业应在10日内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收到本协议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即行生效.。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操作指引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操作指引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操作指引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成为了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集体协商,职工能够与企业就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平等、公正的交流和谈判,从而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接下来,将为您详细介绍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操作流程和要点。

一、协商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应由工会组织推荐,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企业方协商代表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 3 人,并各确定 1 名首席代表。

2、收集相关资料职工方代表需要收集同行业、同区域职工工资水平、物价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信息,为协商提供数据支持。

企业方代表则需要准备企业的财务报表、工资支付情况、劳动生产率等资料。

3、拟定协商议题双方代表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结合职工的诉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初步拟定协商议题。

常见的议题包括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方式、福利待遇等。

4、发出协商要约职工方或企业方均可作为要约方,向对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要约应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和代表名单等事项。

收到要约的一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正式协商阶段1、召开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会议开始时,双方应介绍各自代表,并就协商的目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说明。

2、陈述观点和意见双方代表按照预定的议题,依次陈述各自的观点和意见。

在陈述过程中,应做到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3、进行讨论和协商针对双方的观点和意见,展开充分的讨论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要尊重对方的意见,寻求共同的利益点,努力达成共识。

4、形成初步协商方案经过讨论和协商,对达成一致的事项形成初步协商方案。

对于暂时无法达成一致的事项,应记录下来,留待后续进一步协商。

三、协商方案的审议和通过1、职工方审议职工方代表应将初步协商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审议。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协商方案方可通过。

2023年集体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2023年集体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2023年集体合同备案办事指南一、概述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为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办事流程,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制定本办事指南。

二、备案申请材料准备1. 集体合同文本:包括合同起草记录、合同正文等。

2. 劳动关系调研报告:对涉及劳动关系的调查研究结果和分析报告。

3. 参与集体合同磋商的劳动者代表名单:包括代表单位、代表人数等。

4. 磋商记录:磋商过程的记录材料,包括会议记录、讨论记录等。

5. 法律法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劳动合同法等。

三、备案申请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 材料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完整合规。

3. 现场检查:如有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集体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4. 备案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对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

5. 备案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集意见和建议后,综合考虑各方意见,进行备案的最终审核。

6. 发布备案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备案结果予以公示,同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

四、备案申请注意事项1. 完备性:申请材料必须完整,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法律合规性:集体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实施可行性:集体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需求。

4. 透明公正:磋商过程应公平公正,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

5. 及时更新:集体合同内容应随时调整更新,确保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五、备案申请的时间限制申请集体合同备案的时间限制为集体合同磋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超过时间限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六、备案结果的法律效力经备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汇报人:日期:contents•工资集体协商概述•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方与流程目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与标准•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与监督•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与保障工资集体协商概述01CATALOGUE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管理层通过平等协商,共同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的过程。

定义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职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意义工资集体协商的定义与意义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政策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关系政策、工资政策等,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指导。

原则达意见,寻求共识。

•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过程应公平、公正,避免任何一方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协商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实事求是原则协商过程应实事求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合理诉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目标•确定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使工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稳定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

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方与流程02CATALOGUE参与方:企业方与职工方企业方通常由企业管理层代表,他们负责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绩效以及市场状况等信息,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他们负责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提出工资调整、福利待遇改善等诉求。

产生方式企业方代表通常由公司高层或人力资源部门指定。

职工方代表一般通过工会选举或职工大会推选产生。

权利义务企业方代表有权提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有义务解释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资集体协商备案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备案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备案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审查所需资料: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送表,原件一份;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4、工会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7、《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文本,原件三份;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二、报送地址:望道路30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五号窗口,咨询电话:。

三、审查备案时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资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查备案,由市力人社保局出具《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市人力社保局自收到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

四、合同签订后须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方有法律效力。

五、附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送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职代会决议、签订情况说明。

附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送表一、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工会名称:电话:工会主席姓名:身份证号码:三、企业性质:行业归类:四、职工人数:,其中,女职工人数:,工会会员人数:五、本次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共人,其中企业方人,工会方人。

六、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时间:年月日。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公司(盖章)公司工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本协议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公司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以便最终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公司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本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流程操作详解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流程操作详解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流程操作详解一、推选协商代表要点:产生代表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代表由工会选派或民主推选。

双方代表人数应对等。

1、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2、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由工会主席或者其书面委托的职工一方其他代表担任;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的代表、持证的工资协商指导员均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3、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10名, 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局面委托的其他代表担任)。

具体人数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双方代表组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小组:其职责是就工资等有关事项及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协议文本的变更、期满续签和双方认为有必要协商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5、协商代表的职责(1)参加集体协商.这是协商代表最基本的职责。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要收集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为集体协商提供有关的依据。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工会和企业的人员进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协商代表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的处理工作。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这一职责讲明集体协商代表除了具有参加集体协商、参加集体协商处理的职责外,还具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的职责。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6、协商代表的保护《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集体合同备案是怎样的

集体合同备案是怎样的

集体合同备案是怎样的集体合同最主要的适⽤范围是在劳动事务中,⽤⼈单位与职⼯代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的时候要对合同进⾏备案,那么集体合同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集体合同备案流程集体合同备案流程依据各个地⽅⽽不同,下⾯⼩编以北京为例为读者进⾏解释:办理流程1、劳动保障⾏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起15⽇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份,劳动保障⾏政部门留存⼀份。

2、劳动保障⾏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代表⼤会、职⼯⼤会或者职⼯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政部门备案。

3、变更、续订集体合同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相关规定执⾏。

4、解除、终⽌集体合同的,⽤⼈单位应填报《解除终⽌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劳动保障⾏政部门出具《解除终⽌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5、签订区域、⾏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业的⼯会组织按照签订区域、⾏业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政部门备案。

办理材料(1)《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2)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涉及协商⼯资增长⽐例的,应报《协商⼯资基本数据表》和《企业⼈⼯成本状况表》(报送的集体合同中未包括该项内容的,不需报送上述两表)。

(4)《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式三份。

其中劳动⾏政部门存⼀份,退集体合同当事⼈双⽅各⼀份。

(5)集体合同的说明⼀份。

(6)职⼯代表⼤会或全体职⼯⼤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份。

(7)双⽅⾸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份证号码。

(8)授权委托书⼀份。

企业法定代表⼈为该⽅⾸席代表、⼯会主席为职⼯⽅⾸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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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议备案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令第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号)、《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令第号)、《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二、提交材料
(一)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四份;
(二)《工资集体协议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方、职工方各一份;(附件、附件)
(三)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一份;(附件)
(六)工资集体协议备案意见书二份。

(附件)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或者变更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二)人社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备案材料后,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并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

(三)对工资集体协议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备案意见书》(附件)加
盖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送达双方协商代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同时人社部门将同意实施的《工资集体协议备案意见书》加盖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四)企业协商双方就人社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人社部门。

四、注意事项
(一)资格方面:、《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并参加了年检。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要对等,每方人,并不得兼任,同时各确定名首席代表。

、双方首席代表的产生遵照《集体合同规定》第条执行。

一般代表的产生,企业方必须由单位中层正职以上人员担任,职工方必须由单位中层正职以下人员担任。

、工资集体协商记录员应由非协商代表担任。

(二)程序方面: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要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签字等法定程序。

(三)内容方面:合同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联系人:徐庆震,联系电话:。

附件:、工资集体协议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方)
、工资集体协议基本情况登记表(职工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参考文本)
、工资集体协议备案意见书
附件:
工资集体协议基本情况登记表
(企业方)
附件:
工资集体协议基本情况登记表
(职工方)
附件: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
(参考文本)
年月日,我单位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在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

参加协商的企业方代表有(注明职务),其中首席代表是;职工方代表有(注明职务),其中首席代表是。

经协商一致,形成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月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会职工(代表)认真讨论并审议通过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对集体合同确认无异议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企业方盖章:职工方盖章(无工会的个
以上职工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工资集体协议备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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