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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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云阁许琳李拙【审理法官】王云阁许琳李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荣珍【当事人-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荣珍【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质证驳回起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王荣珍不服原审法院裁定,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拆除其房屋违法。

理由:1.上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住房一套,2015年在没有征收公告,没有省政府批文,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利害关系,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

2.陈治华签订的拆迁货币协议书,腾空验收单,补偿计算表,分户评估报告,全部是空白的,均是在2015年11月25日被逼签的。

而且被上诉人在2015年与陈治华签协议书时贪污上诉人了2008年拆迁补偿款。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判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通常要考虑三个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正当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山东高院案件案号新规定

山东高院案件案号新规定

⼭东⾼院案件案号新规定根据《关于⼈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规定》,⾃2016年1⽉1⽇起,⼭东法院启⽤新的案号标准。

案号标准既是推进⼈民法院标准化⼯作,解决⼈民法院案号标准不统⼀、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新形势下全⾯深化⼈民法院司法改⾰的迫切要求。

今天,让我们⼀起来看看新的案号怎么编,新的案号标准有什么重⼤变化。

新案号标准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与旧案号标准相⽐,新案号标准主要有两个重⼤变化:⼀是案号的法院代字有重⼤变化。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划简称⼀致,据此,⼭东省⾼级⼈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

⼭东各中级、基层法院的代字由“鲁”与其数字代码组合⽽成,数字代码分别与民政部编制的相应⾏政区划代码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致。

如济南市的⾏政区划代码是“370100”,济南市中级⼈民法院的法院代字就是“鲁01”;济南市历下区的⾏政区划代码是“370102”,济南市历下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即为“鲁0102”。

与旧案号标准不同的是,新案号中不再显⽰“济”、“青”等具体的⾏政区划简称。

对于专门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1”,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101”,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102”;青岛海事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2”(⼭东各级法院的法院代字见附表1)。

对于为⾮⾏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等特别设⽴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如济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0191”。

⼆是案号的类型代字有重⼤变化。

案号的类型代字,由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适⽤程序构成,不再体现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庭。

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审案件的类型代字为“民初”,民事⼆审案件的类型代字为“民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302民初3114号原告:丰丙云,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起,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志,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殷某,男,200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王某,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丰丙云诉被告刘瑞起、殷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丰丙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被告刘瑞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丙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2514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丰丙云系鲁Q×××××小型汽车车主,被告刘瑞起系殷某驾驶鲁Q×××××本田小型轿车车主。

2018年5月13日,被告殷某驾驶肇事车辆与停在车位的信学琪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相撞,致使车辆部分受损。

事故发生后,殷某驾车逃逸,且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殷某是未成年人,但以自己的收入为生活来源。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殷某未答辩。

被告刘瑞起辩称,驾驶员殷某私自驾驶我方所有的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我方愿意承担少部分的责任,但是我方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法庭案件统计分析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法庭案件统计分析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法庭案件统计分析作者:李大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法院兰山法庭地理位置独特,辖区内商户林立,小商品业、加工制造业、物流业十分发达。

兰山法庭主要承办辖区内的民事、商事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为维护辖区内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本文通过对该庭近年来审理案件的数量、案件类型、发案原因等进行总计,分析该庭案件的整体发展情况。

关键词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案件统计数据分析作者简介:李大扬,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科员,山东财经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94-02兰山法庭位于山东省临沂商业批发城的中心地带,管辖兰山街道和临沂工业园区内的诉讼案件,辖区总面积81.9平方公里,辖区内有村居、社区59个专业批发市场60余个,经营户达8万余户,常住人口18万人、流动人口21万人。

近年来,兰山法庭承办案件的总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但民事案件数量一直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

2009年,兰山法庭共办理案件1701件,其中,民事案件951件,商事案件656件,执行案件94件;2010年,兰山法庭共办理案件1465件,其中,民事案件885件,商事案件516件,执行案件64件;2011年,兰山法庭共办理案件1450件,其中,民事案件910件,商事案件399件,执行案件141件。

兰山法庭所承办的案件,主要涉及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七大类案由,涉及的具体案由包括基层法庭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也有诸多符合本辖区社会、经济特色的纠纷,如涉及物流公司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及个人、商户间经营往来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居民、个体工商户融资借贷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0【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56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当事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当事人-个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代理律师/律所】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建伟彭庆青张建光【代理律所】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玉栋;王永玲【被告】宋晓梅;梁文武【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8 01:09:52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56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玲。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晓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文武。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永玲、王玉栋因与被上诉人宋晓梅、梁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也可以采取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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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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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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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按每两名被执行人一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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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鲁1302执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史宝龙、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宝龙、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宝龙、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20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凤金申慧雁赵修娜【审理法官】赵凤金申慧雁赵修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史宝龙;陈平;史海生【当事人】史宝龙陈平史海生【当事人-个人】史宝龙陈平史海生【代理律师/律所】孙传照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刘国宏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传照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刘国宏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传照刘国宏【代理律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史宝龙【被告】陈平;史海生【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史海生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共同诉讼新证据罚款【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史海生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针对双方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判决史宝龙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违法除应当收缴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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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送达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院将向被申请人送达本案相关文件。

为了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特向被申请人确认其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请被申请人填写以下内容:一、送达地址确认:1. 被申请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在上方方框内填写,或在后续具体内容中补充)2. 若被申请人有多个送达地址,请详细列明各个地址及对应的具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地址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按需添加更多地址)二、联系方式确认:1. 被申请人确认的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在上方方框内填写,或在后续具体内容中补充)2. 若被申请人有其他备用联系电话,请详细列明备用电话及对应的通信人:备用电话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用电话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按需添加更多备用电话)三、送达确认:被申请人确认自愿提供以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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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鲁1302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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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收款账户适用于整个诉讼执行程序。
诉讼执行期间如果收款账户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收款账户;
对自己
的账户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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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字:
(代理人签名的,应先签当事人的名,再注明系代理人某某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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