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院组织结构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2008/11/04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第一部分:引言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端并就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规则为其内部运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本文将全面介绍国际法院规则,帮助读者了解其组织结构、程序和决策过程。
第二部分:组织结构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他们在国际法领域具有才能和经验。
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任期为9年。
法官之间的选举是根据地区平衡和国家代表性原则进行的。
国际法院的存在使得全球各国都有机会在国际法领域发表意见和主张。
法官们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国际法院设有注册和法庭团,并由秘书长予以秘书服务。
秘书处负责提供对案件的法律意见和研究支持,为法庭顺利运作提供协助。
法庭团由法官组成,负责就具体案件进行辩论和决策。
第三部分:程序规则国际法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行使司法权力。
在处理案件时,国际法院遵循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1.仲裁与调解:国际法院鼓励和促进争端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包括仲裁和调解。
双方当事国可以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自愿解决争端,国际法院愿意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法律意见。
2.诉讼顺序:当事国通过正式提交应诉状和辩词的方式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法院会组织辩论过程,并在法庭上就案件进行听证。
国际法院会依据诉状、辩词和证据来做出裁决。
3.证据和证人:国际法院接受双方当事国提交的证据,并可邀请相应的证人作证。
国际法院还可以委托专家提供专门领域的证据和意见。
4.决定和裁决:国际法院的判决和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法院作出的裁决应由双方当事国遵守并履行。
第四部分:决策过程国际法院向法官提供发表个人意见的机会,并基于多数原则来做出裁决。
法官们通过投票表决来决定案件,多数意见将被采纳并成为最终裁决。
如果法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的主席有权决定最终结果。
国际法院的裁决公开宣布,并在书面形式上公布。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

澳大利亚的三个政府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划分介绍澳大利亚政府的组织结构由三个主要的政府机构组成,分别是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本文将重点介绍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以及它们的划分。
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政策。
行政机构由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组成,它们根据法律和政策来行使权力和职责。
联邦行政机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由内阁和各个部门组成。
内阁由总理和其他部长组成,他们负责确定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各个部门负责管理特定的领域,如财政、卫生、教育等。
州和地区行政机构澳大利亚的六个州和两个领地都有各自的行政机构。
每个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政府,在州长或首席部长的领导下管理各个部门和机构。
这些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如交通、卫生、教育等。
司法机构澳大利亚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法律争议和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它们根据宪法和法律来行使权力。
高等法院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处理重要的法律争议。
它由七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督任命。
高级法院和其他法院除了最高法院,澳大利亚还有各个州和领地的高级法院以及其他专门的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处理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事务。
总结澳大利亚的政府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权力。
行政机构负责政府的管理和实施,而司法机构则负责解决法律争议。
这些机构的划分和运作共同确保了澳大利亚政府的正常运行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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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结构图

中央国家机构图:办公厅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包括省级、地级、县级)国家机构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备注:(1)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级包括自治州、设区的市、盟。
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
(2)专门委员会设在省级、地级人大。
(3)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其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可以按地区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
乡级国家机构图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大主席团乡级人民政府备注:乡级包括乡、民族乡、镇。
总备注:(1)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对每一国家机关应该从其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任职条件和产生、职权、会议制度等等方面取把握。
中国八大体制:中央、省区、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市、区、乡镇和村中国行政区划分为四级: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第三级: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第四级:乡、民族乡、镇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属于第一级的共有34个行政单位,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省级以下为地级、地级以下为县级,县以下为乡、镇。
任免人员在人员任免上,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本级有关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员,而其他组成人员一般由正职领导人员提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
但是,此原则以外有一些例外。
1 国家副主席、地方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员由选举产生。
2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任命。
3 在中央,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也可以根据其正职领导人员的提名任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没有任免权。
4 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人大的机构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5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欧盟组织结构.

欧盟组织结构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参与立法、监督、预算和咨询的机构。
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员共有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 年。
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自从1979年以来,它的成员是由欧盟成员国人民直选产生。
欧洲议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人权问题和派遣人权观察委员会,如对被揭露的警署或监狱虐待和酷刑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提醒一个国家和公众舆论对种族主义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
欧洲议会总秘书处名义上设在卢森堡,但大量的会议,包括每月一次的小型全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均在比利时。
虽然欧盟的两个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都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却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
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天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8席,西、波各54席,罗28席,荷27席,比、希、葡、捷、匈各24席,瑞典19席,奥18席,保15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4席,爱尔兰、立陶宛各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
欧洲议会的政治分野是党团。
欧洲议会现有8个党团,所占议席和党团主席情况如下:民族欧洲联盟党团(UEN),44席,党团两主席分别为布莱恩·克劳莱(爱尔兰籍BrianCROWLEY),克里斯蒂娜·姆斯卡蒂尼(女,意大利籍CristianaMUSCARDINI)。
第六章 法院的组织结构和法院的人员构成 27页

■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 中级法院管辖权
■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
■ 跨区民事诉讼法官小组(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 负责管理各区民事案件的移送 ■ 由7名区法官及上诉法官组成,由首席大法官任命
3.联邦法院系统的管理
■ 上诉法院
■ 巡回法院司法委员会(Circuit Judicial Councils)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 最高法院
■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 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 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 案件。
1.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等问题
3.联邦法院系统的管理
■ 最高法院
■ 法院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
■ 全美法院管理的政策制定 ■ 由议会1939年产生 ■ 受司法会议指挥 ■ 负责执行司法会议做出的各种管理决定
3.联邦法院系统的管理
■ 最高法院
■ 联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 )
■ 专门法院
2.美国法院的组织结构
■ 州法院系统
■ 总的说来,美国各州法院系统是各不相同的, 但也有一些共同点:
第二课 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制1.州法院体制美国的50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法院系统。
州与州之间法院结构和法院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但是所有州的法院体制都表现出所谓的层级结构,也就是一种组织方式的不同——低一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在更高一级审判组织重新审查。
学生阅读的案例书中90%或者更多的州法院案例是上诉案件的判决,但是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在到达州最高法院之前都经过了初审阶段,也许还经过中级上诉法院阶段。
1)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初级或低级法院,它的管辖权限定在涉及小数额金钱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许多乡村地区,这些法院依旧沿用古老的名字:治安官法院;在城市里,他们更多地被称为市政法院或城市法院。
初级或低级法院的管辖权一般都限定于一定数额的金钱争议。
因此,治安官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只限在不超过标定额为一百美元的诉讼,而市政法院则可能被限定于只能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对某些特定的罪名判处最高金额的罚金。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如果一个民事请求或刑事起诉所涉及的金额,或一个可能的刑事判决超越低级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必须在普通法院起诉并予以判决。
也就是说,这种法院被授权审理各种案件,不受金额或标定物的限制。
每个州都有一套普通法院,但在名称上却各不相同。
在有些州,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高级审判法院(“高级的”也许是与上面提到的低级法院相对应),在其他州称为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还有些州保留了过去普通法法院的名称,例如,普通诉讼法院。
纽约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同时把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然而却把最高法院的成员称为“法官”,这使得其他州的律师混淆不清,也经常弄糊涂本州的选民。
3) 上诉法院每个州都有终审法院,它是位于司法审判系统的最顶端的上诉法院,对州立法律是什么及如何理解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偶然碰到对联邦性问题时,则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在大多数的州位于司法系统最顶端的被称为州最高法院,但其他一些名称也常常被使用,如最高审判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比如在纽约被称为“上诉法院”。
法院组织法的基本知识

法院组织法的基本知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法院组织法则是规范法院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的法律,本文将围绕法院组织法的基本知识展开探讨。
一、法院组织法的概述法院组织法基本上包括法院的组织机构、法官的选拔任命、审判活动的组织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法院的独立性、公正性和高效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二、法院组织机构法院组织机构是法院内部的一种职权分配与职能划分的组织形式。
通常,一个法院的组织机构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部门、行政部门等。
院长是法院的最高负责人,副院长则协助院长工作。
审判委员会则是法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案件的审理方式、法官的选拔任免等重要事项。
三、法官的选拔任命法官是法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的选拔任命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官队伍的素质。
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通过考试、面试等环节来评估候选人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同时,法官的任命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法官具备独立、公正、明廉的品质。
四、审判活动的组织方式审判活动是法院的核心工作,为了有效地开展审判工作,法院应当制定合理的组织方式。
一般来说,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设立专门的审判部门,如民事审判部门、刑事审判部门等。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合议庭审判、独任审判等方式,确保审判活动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五、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所在。
法院组织法应当明确规定法院的独立地位,确保法院能够履行审判职责而不受外部干扰。
同时,法院组织法还应当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和免职条件,以及惩罚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纪律的行为。
只有在法院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司法实践的公正与正确。
综上所述,法院组织法是法院组织结构和运行规则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旨在确保法院能够高效、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