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试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试行)
1、本院多点执行医师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在某一
方面有专长或影响,已在我院注册执业。
2、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严格按注册执业范围进行
医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3、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原则上应在原执单位参加
年终考核合格。
4、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
章制度,并参加我院的综合考核,考核以德、勤、能三方面综合评价,合格后方可在本院继续执业。
5、在我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
在本院参加医疗活动,或因不可抗拒力不在本院执业者,应注销在本院执业地点。
6、在本院执业的多点执业医师实行绩效工资制,按协定分
配方法计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本院不负责提供各种社会保障。
7、按我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对我院发展做出重大
贡献的多点执业医师,与我院职工享有同等受奖权利。
禄劝中西医结合医院
2009年11月13日。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拥有多点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等。
第三条定义1.多点执业: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方供应医疗服务的行为。
2.多点执业资格:指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取得的执业证书,而且有权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资格。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申请条件1.医务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而且在本医院工作满一年以上。
2.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本领实现相应要求,有较高的医学水平和临床经验。
3.医务人员在本医院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申请程序1.医务人员填写《医疗服务多点执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料子。
2.院务监督科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给医务委员会。
3.医务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4.如申请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发布批准通知,并备案相关信息。
5.如申请不被批准,院务监督科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执业范围限制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2.医务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不得从事与专业技术领域无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七条服务质量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严格遵从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标准,确保供应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医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保证医疗工作的安全、有效和高效。
第八条诚信经营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经营,不得参加违法违规行为。
2.医务人员不得在多点执业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九条安全管理要求1.医务人员在多点执业中,应当遵守医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2.医务人员应当自动报告多点执业中的安全事故和医疗纠纷,并乐观搭配调查处理。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xx〉的通知》(xx 卫办发〔2015〕307号)、《关于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创新创业和多机构执业的实施意见》(xx卫发〔2017〕97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执业医师可以注册多个执业地点;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三)保质保量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二、医师多点执业要求(一)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获得开展专项技术资格的多点执业医师,不得在未获得专项技术开展许可的医疗机构中开展相关技术。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以提供有关监管规范和操作指南。
多点执业是指医学从业者在一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诊所中同时从事医疗服务。
针对此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医学从业者的执业行为合规,并保障患者的权益。
2. 管理办法为了有效管理医学从业者的多点执业,以下办法可供参考:2.1 申请与备案医学从业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多点执业,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备案。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医学从业者的个人信息、从业单位信息以及执业范围等。
2.2 执业合同医学从业者在多点执业时,应与每个执业单位签订执业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执业合同应涵盖执业范围、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并约定离职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2.3 监督与考核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定期进行医学从业者的业务考核,评估其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的医学从业者,可采取纪律处分或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2.4 报告与信息交流多点执业医学从业者应及时向执业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与各执业单位保持信息交流。
执业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患者信息和病历等方式,提高医学从业者间的协作和沟通。
2.5 责任与赔偿每个执业单位都应明确医学从业者的责任范围,并为其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
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责任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界定和赔偿。
3. 结论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医学从业者多点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医学从业者也应自觉遵守规范,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内部管理制度多点执业是指一个人在拥有一份全职工作的还可以在其他领域或行业中开展兼职或副业。
多点执业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反映了人们对多样化生活方式的追求。
在多点执业中,内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组织架构、人员管理、业务流程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从这些方面详细阐述多点执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组织架构在多点执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清晰的组织架构是基础。
通常情况下,多点执业者可能会在不同的领域或行业中执业,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灵活的组织架构来适应不同领域的要求。
组织架构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各个领域的特点,并且要设立统一的管理层来协调不同领域中的工作。
组织架构中还需要明确不同领域之间的协作机制,确保各个领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这一点对于多点执业者来说尤为重要,因为他们需要平衡不同领域的工作,并确保各个领域的工作能够有机地衔接和配合。
二、人员管理多点执业需要建立一套灵活的人员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管理多领域的从业人员。
在人员管理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人才选拔与培养:针对多点从业人员的特点,需要建立一套灵活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以满足不同领域的工作需求。
这包括招聘、培训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2. 绩效考核与激励:多点执业者在不同领域的工作成果可能会受到不同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激发多点执业者的工作积极性。
3. 职业发展:多点执业者可能会在不同领域中积累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因此需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激励其在多个领域中取得更好的成就。
三、业务流程多点执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业务流程设计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多点执业涉及到不同领域的工作,因此需要建立一套适应不同领域需求的业务流程。
1. 信息共享与协作:不同领域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灵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多点执业者之间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沟通和协作。
2. 项目管理与资源调配:多点执业者可能同时参与多个项目,需要一个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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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
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2年的医师,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在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经核实没有医德医风和违规违纪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九)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参与医师多点执业。
第九条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用申请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消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地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第一执业注册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还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做好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二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