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机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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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1]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 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 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 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 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 不采样。
微生物样品的保存
❖ 避免样品损失及污染 ❖ 存放样品的器具需密闭,冷藏 ❖ 及时送样(四小时内)
检测报告要素
原始记录 ❖ 检测单位名称、地址与实测点相符 ❖ 明确样品标记与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方法、使用仪器 ❖ 检测地点情况、布点、采样高度、
依据: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项目及要求
公共浴室
场所
检测项目
更衣室 室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照度
布点
频率
淋浴池盆(、浴淋)、室温池、水二浊氧度化碳、照度 、水温、浴
更衣室包括休息室: ≤100床铺测1个 点、>100床铺测 2个点
个点、1000--5000 座位测5个点、> 5000座位数测8个
2次

游泳水质
人工游泳池:池水温度、PH值、浑浊 度、尿素、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儿童池:一个点
成人池:≤1000M2布2个 点、>1000M2布3个点
天然游泳场:PH值、透明度、漂浮物 ≤2500M2布5个点、>
质、有毒物质(按GB3097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粤卫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7日以粤卫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机构需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能力考核。

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以外机构(以下称非疾控机构)的考核及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

三、组织机构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成立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职责包括:(一)受理市级疾控机构及非疾控机构的考核申请及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二)组织现场考核;(三)有关后续管理工作;(四)指导县级疾控机构的考核工作;(五)承担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考核程序(一)申请。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6.公共场检验、检测与卫生学评价报告;7.曾经完成得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

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具备卫生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首次引入“公共场所经营者自检”的概念。
修改了什么
三、第一责任人 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的责任主体和它的责任,包
括“平时”和“有事”两种情况。
首次引入“第一责任人”概念。
如:第七、八、二十、二十一条。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如:第四、二十八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 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 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 提供科学依据。
修改了什么
十一、临时控制措施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要注意与相关法
律法规衔接,但临时控制措施基本相同。
如: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 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 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修改了什么
十三、处罚
最大限度地利用条例规定的四种处罚情形的空 间,并把处罚力度用到顶。
如: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 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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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机构技术要求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

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的机构一般为县(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评价机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本要求
1.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2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实验室。

2 人员要求
2.1技术负责人
评价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2.2专业人员
拥有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卫生检验专业人员,人数5人以上。

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0%。

2.2 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人员必须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

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完善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4 设备要求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项目相配套的仪器设备,基本仪器设备见表1。

计量设备应有计量检定证书。

表1 基本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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