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18204.6-202x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202x年12月31日发布202x年12月1日实施1范围gb/t18204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频次与样本量、质量控制、样品送检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与经常性卫生监测,其它场所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测在公共场所营业期内,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状况进行的监测与评价。
4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频次与样本量要求4.1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4.1.1空气卫生状况监测4.1.1.1监测频次。
空气质量监测为1d,上午、下午各监测一次;经常性为随机监测。
4.1.1.2监测样本量。
客房数量≤100间的场所,抽取客房数量的3%~5%进行监测;客房数量>100间的住宿场所的,抽取客房数量的1%~3%进行监测;且每个场所监测的客房数量不得少于2间,每间客房布1个监测点。
4.1.2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4.1.2.1饮用水监测。
按gb5749执行。
4.1.2.2沐浴水监测频次。
随机检测。
4.1.2.3沐浴水监测样本量。
随机选择5间客房,各采集沐浴水样500ml。
4.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歌舞厅等场所4.2.1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等空气卫生状况监测4.2.1.1监测频次:空气质量监测在场所监测1d,在1d中监测1场~2场,每场开映前10min、开映后10min和结束前10min各监测1次;经常性卫生监测只随机监测1场,开映前10min、开映后10min和结束前10min各监测1次。
4.2.1.2监测样本量。
座位数量1000个的场所布置5个监测点。
4.2.2游艺厅、歌舞厅等空气卫生状况监测4.2.2.1监测频次。
空气质量监测在场所监测1d,在1d中营业的客流高峰和低峰时各监测1次;经常性卫生监测为随机监测。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青卫法监[20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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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青卫法监[2002]29号)各州、地、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现将我厅制定的《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抓好《规范》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各地举办公共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培训班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学习班,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掌握《规范》,执行《规范》,同时要求卫生监督部门按照《规范》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附件: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青海省卫生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青海省旅店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店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卫生要求第四条旅店业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一般选在地势平坦、土壤洁净、干燥、地下水位低、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带,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及噪声的不良影响,并有足够的绿化和停车场地。
第五条旅店业总平面布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噪声等污染源不得影响客房。
客房朝向宜选择南北朝向,必须配有消毒间、布草问(储藏室)、厕所、洗漱室等配套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公共场所培训材料——卫生规范及标准编辑:jawsjd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11-01-01 浏览次数:487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二)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
1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9、静夜四无邻,荒居旧业贫。。10、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11、以我独沈久,愧君相见频。。12、故人江海别,几度隔山川。。13、乍见翻疑梦,相悲各问年。。14、他乡生白发,旧国见青山。。15、比不了得就不比,得不到的就不要。。。16、行动出成果,工作出财富。。17、做前,能够环视四周;做时,你只能或者最好沿着以脚为起点的射线向前。。9、没有失败,只有暂时停止成功!。10、很多事情努力了未必有结果,但是不努力却什么改变也没有。。11、成功就是日复一日那一点点小小努力的积累。。12、世间成事,不求其绝对圆满,留一份不足,可得无限完美。。13、不知香积寺,数里入云峰。。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15、楚塞三湘接,荆门九派通。。。16、少年十五二十时,步行夺得胡马骑。。17、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9、杨柳散和风,青山澹吾虑。。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
4.3.3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的两端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4.3.4脸(脚)盆、浴盆采样:应在盆内缘1/2高度处涂抹一周。4.3.5拖鞋采样:应在鞋面与脚趾接触处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4.3.6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边1/3部位采样。4.3.7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4.3.8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4.3.9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存在问题探讨

卫生部制定发布的一系列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涵盖 了卫生 监测 技术 规范 、 场所卫 生标 准 、 检 验标 准 、 行业 标准等方面 。① 卫生 监测技 术规 范 : G B / T 1 7 2 2 0— 1 9 9 8 (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 ② 公共场所卫 生标准 : G B 9 6 6 3— 9 6 7 2—1 9 9 6 《 旅店业 卫生标 准》 、
《 公共 场所卫生监 测技术规范》 ( G B / T 1 7 2 2 0—
1 9 9 8 , 以下简称《 规范》 ) 是卫生部制订发布的关于公
共 场所开 展卫 生监 督监 测 的规 范性文 件 , 规 定 了开展 工作 的适 用范 围 、 有关名词术语、 空 气 质 量监 测 的布 点及 原则 、 公 共卫 生 用 品用 具 的微 生 物监 i 贝 4 方法、 样
中图 分类 号 : R 1 9 7 . 2 3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编 号 : 1 0 0 8— 7 3 3 8 ( 2 0 1 4 ) 0 1- 0 0 3 3一 o 3
公共 场所 具有 人 群 集 中 、 流动性大 , 设 备 和物 品 容 易污染 , 涉 及面 广 , 从 业 人员 自身素 质 参差 不 齐 等 特点, 其 卫生 状况 与人 群健康 关 系密切 相关 。为 预防
《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 准》 、 《 公 共浴室卫生标 准》 、 《 理发店、 美容店卫生标准》 、 《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 《 体育馆卫生标准》 、 《 图书馆 、 博物馆、 美术馆 、 展览
馆卫生标准》 、 《 商场 ( 店) 、 书店卫生标准》 、 《 医院候 诊室卫生标准》 、 《 公共交通 等候室卫生标准》 等; ③ 检验标 准: G B / T 1 7 2 0 4 . 1~1 7 2 0 4 . 3 0— 2 0 0 0 《 公共场 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等; ④行业标准 : 《 公共场所 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 S 3 9 4— 2 0 1 2 、 《 公共场 所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 / T 3 9 5— 2 0 1 2 、 《 公共场所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附件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污染源,是指沐浴场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工具等物品。
(三)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
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环境卫生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
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
公共场所环境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环境检测标准项目(产品)名称参数名称依据的标准名称、代号(含年号)限制范围或说明《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1. 温度《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GB/T18204.13-20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 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2. 湿度《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GB/T18204.14-20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用通风干湿表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3. 风速《公共场所风速测定方法》GB/T18204.15-20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16153-1996用热球风速计法4. 气压《公共场所气压测定方法》GB/T18204.16-20005. 辐射热《公共场所辐射热测定方法》GB/T18204.17-2000用黑球温度法、单向热电偶辐射热计法6. 新风量《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GB/T18204.18-20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7. 换气率《公共场所室内换气率测定方法》GB/T18204.19-20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8. 采光系数《公共场所采光系数测定方法》GB/T18204.20-20009. 照度《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GB/T18204.21-2000《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10.噪声《公共场所噪声测定方法》GB/T18204.22-2000《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11.臭氧《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测定方法》GB/T18204.27-20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用靛兰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12.甲醛《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13.可吸入颗粒物《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附录GB/T17095-1997《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14.一氧化碳《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测定方法》GB/T18204.23-20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15.二氧化碳《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GB/T18204.24-20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16.水温《游泳水温度测定方法》GB/T18204.28-2000《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17.水中尿素《游泳水中尿素测定方法》GB/T18204.29-2000《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18.氨《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2000《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19.浑浊渡《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20.pH《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21.游离性余氯《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22.细菌总数《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GB/T18204.1-2000《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GB/T17093-1997《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GB/18204.2-2000《公共场所毛巾、床和卧具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T18204.4-2000《游泳池水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GB/T18204.9-2000《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T18204.11-200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23.大肠菌群《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4934-94《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GB/T18204.3-2000《公共场所毛巾、床和卧具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GB/T18204.5-2000《游泳池水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GB/T18204.10-2000《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GB/T18204.12-2000《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GB/T18204.6-2000《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24.金黄色葡萄球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4934-94《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T18204.7-2000《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25.酵母菌、霉菌《公共场所拖鞋微生物检验方法霉菌和酵母菌测定》GB/T18204.8-2000《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26.沙门氏菌27.志贺氏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4934-9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须知 1、委托单位委托类型:□发证□复证□经常性卫生监测 2、委托检测依据的标准:①GB9663-9673-1996及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②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③DB31359-2006《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引用标准GB 9663 〜9673—1996、GB 16153 —19963•定义本标准米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4.1选点原则4.1.1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监测点数目4.2.1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 5 %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 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5.1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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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前言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4.1 选点原则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
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 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5.1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
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2 经常性卫生监测空气监测: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业高峰时间内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3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要连续监测三天,每次监测必须采集平行样品。
6 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6.1 空气监测的要求6.1.1 旅店业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1。
表1 旅店业客房空气监测要求6.1.2 文化娱乐场所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2和表3。
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空气监测要求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空气监测要求6.1.3 公共浴室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4。
表4 更衣室(包括休息室)空气监测要求6.1.4 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5。
表5 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要求6.1.5 游泳馆、体育馆监测的要求见表6。
表6 游泳馆、体育馆空气监测要求6.1.5.1 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见表7。
表7 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6.1.6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8。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要求6.1.7 公共交通工具室内空气监测,按照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
6.2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部位的要求6.2.1 茶(餐)具采样:应在茶(餐)具与口唇接触处(即1.5cm高度)的内外缘采样一周。
6.2.2 毛巾、枕巾(套)采样:应在毛巾、枕巾(套)对折后两面的中央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3 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两端的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浴巾、浴衣、浴裤随机选择某部位5cm×5cm 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4 脸(脚)盆采样:应在盆内壁1/2~1/3高度处涂抹一圈采样。
浴盆应在盆内四壁及盆底呈梅花状布点采样。
6.2.5 拖鞋采样:应在每只拖鞋鞋面与脚趾接触处5cm×5cm面积上有顺序均匀涂抹3次采样。
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6.2.6 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1/3部位采样。
6.2.7 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
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6.2.8 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个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
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6.2.9 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
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7 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7.1 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 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 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
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7.4 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
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7.5 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
采样用具,如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处理,无菌保存。
8 样品送检要求8.1 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8.2 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
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8.3 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9 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9.1 监测项目见GB 9663~9673—1996和GB 16153—1996。
9.2 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0 监测数据整理10.1 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
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10.2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10.3 异常值的取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
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10.4 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
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10.5 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1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名词、术语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空气质量监测布点原则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采样3.2.1旅店业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3.2.2 文化娱乐场所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3.2.3 公共浴室:表4 更衣室3.2.4 理发店、美发店:表5 理发店、美发店3.2.5 游泳馆、体育馆表6 游泳馆、体育馆表7 游泳池水样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3.2.7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4卫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采样4.1.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1.2 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
4.1.3 采样方法4.1.3.1 涂抹法: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管内10m1)后涂抹用品、用具,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及时送检培养。
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
4.1.3.2戳印法:将溶化并冷至50-5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的特制戳印平皿内(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3mm),每皿约10m1,待凝固后盖上皿盖(皿盖与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的空隙),翻转平皿在4℃下保存备用。
将被检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将皿盖打开,放在被检物品表面上用手轻按压3-4秒钟,取下平皿,盖上皿盖,送37℃恒温箱内培养24小时计算菌落数。
4.1.3.3 无菌滤纸斑贴法:采样数量:采集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样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采样部位:4.3.1饮(餐)具采样:应在饮(餐)具与口唇接触处的内外缘各一周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