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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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农产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工业化农业的普及,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农产品可能受到化肥、农药、兽药等化学品残留的污染,或者在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出现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确保农产品的安全质量,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其次,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和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促使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企业提高生产标准和质量,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肥料、农药等因素的管理和控制。

农产品要进入市场销售,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这意味着农业生产将更加注重质量而非数量。

这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再次,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市场准入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健康的农产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降低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农产品的风险,促使消费者更加放心地购买和食用农产品。

最后,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和范围,提高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这将有助于提高质量监管的效率,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缩短监管周期,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农产品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的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需要加强立法、加强监管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只有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不断完善和提高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运行效果。

农产品市场准入

农产品市场准入

农产品市场准入引言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过程。

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规范和监管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并探讨其对农产品行业的影响。

背景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农产品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产业。

然而,由于农业生产环节复杂,存在着质量和安全隐患,农产品市场准入成为必要的制度安排。

通过规范农产品市场准入,可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意义1. 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通过准入审批和合规性检查,可以排除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农产品,降低因农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而产生的消费者健康风险,提升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心。

2. 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还有助于维护农产品市场的秩序。

准入规定和管理措施可以遏制假冒伪劣农产品的流通,打击不法商贩和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主要内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内容包括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准入管理。

1. 准入条件准入条件是指农产品进入市场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合规性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经营主体的资质和管理能力要求。

准入条件的制定应参考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进行调整和更新。

2. 准入程序准入程序是指农产品进入市场所需进行的审批和检验检测的程序。

准入程序一般包括申请、接受审批、提交材料、现场检查等环节。

准入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公平,避免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和行政成本。

3. 准入管理准入管理是指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管和管理措施。

准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包括组织机构、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等。

准入管理旨在加强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确保准入条件的执行和准入程序的规范,及时发现和处理准入问题,维护农产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在市社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及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第七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产品所相应的基本条件:1、人员资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资质方可从事经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场地要求: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3、设施设备: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4、合理设备布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用农产品食品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二、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持有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检合格证明.三、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应当持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1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四、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必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五、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六、首次进入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七、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进行备案管理,并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八、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九、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十、同一经营者经营的同一产地同类食用农产品1年内累计3次被监管部门和批发市场开办者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准入5项制度

农产品准入5项制度

汉中市农产品市场准入5项制度一、入市验证制度1、凡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备案登记两项制度;2、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凭产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或《检测报告》或《“三品”认证证书》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或《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可以免检入市;否则,都需检测,检测合格者方能入市,检测不合格者不能入市;3、查验相关证件是否填写规范、有效期之内、涂改伪造、出证人资质等,同时应查验农产品是否证物相符;4、需要包装的农产品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的规范要求;5、对查验的农产品,应及时逐项登记备案,认真填写《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货验收登记表》并将相关证件整理归档,审核无误后,方可上市销售。

严禁无证或未经检测的农产品上市销售;6、上述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毁并至少保存两年。

二、无证检测制度1、市场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内检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试剂等,保证日常检测工作正常进行,并接受和配合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2、市场应配备有资质的内检员负责日常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3、对不具备入市免检条件的农产品,必须进行现场检测,合格者方能上市;4、检测不合格者不能上市,应及时报告县(区)农业主管部门;5、内检员应严格遵守《内检员守则》,如实填写《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登记表》和《检测报告单》。

三、信息公示制度1、农产品销售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2“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3、公示内容应及时更新,更新过的相关资料应收集归档;4、对抽检不合格农产品的信息发布应准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5、“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应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举报电话。

四、不合格农产品及时报告和退市制度1、在抽查检测和无证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向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机构报告,及时处置;2、对于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及时召回;3、对于市场中未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应进行登记清理及时退市;4、对于不合格农产品应进行追溯,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处置;5、对于退市召回的农产品依据相关法规,在业务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不得转移或隐匿不报。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

1-3 定义1) 食用农产品:指人们在日常饮食中所使用的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谷物、蔬菜、水果、畜禽肉类等。

2) 市场准入:指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过程,包括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的管理。

二、市场准入条件2-1 生产环境条件2-1-1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2-1-2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采取农药、化肥等生产技术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2 生产工艺要求2-2-1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进行规范化管理。

2-2-2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环节进行监控和记录。

2-3 产品质量标准2-3-1 农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3-2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检测流程,确保产品质量满足标准要求。

2-4 产品标识要求2-4-1 农产品包装标识应清晰明确,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等内容。

2-4-2 农产品包装标识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等。

三、准入审批程序3-1 申请材料准备3-1-1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等。

3-1-2 农产品经营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等。

3-2 材料审核3-2-1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2-2 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准入手续。

3-3 准入批准3-3-1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相关部门应作出准入批准决定,并颁发市场准入证书。

3-3-2 准入批准决定应公示,向社会公开。

四、准入监管4-1 日常检查4-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陕政办函[2008]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陕政办函[2008]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函(陕政办函〔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我省决定从今年4月10日起,在全省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逐步扩大到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

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从陕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出发,先对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其定义和范围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司法解释执行)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二、凡进入我省市场的上述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可作为进入我省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

四、对取得相关认证(认定)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免检。

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抽检。

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定)农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

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在我省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在市社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及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第七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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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一)目标与实施步骤
通过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销售,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

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1、实行免费抽检。

从事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实行免费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2、检测机构(1)衢州市柯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以及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

(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3)批发市场、超市检测室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4 )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
设立的
质量检测室加强管理。

各检测室要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3、检测项目。

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

(2 )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

(3)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重金属含量。

(三)市场准入六项制度
1、实行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经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2、实行入市验证检测制度。

入市免检。

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有效证明或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具有“三章两证”的猪肉产品和附带检疫证(章)的其他畜禽产品,免检入市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免检入市销售。

索证抽检。

对具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应进行索证查票,核查清楚,品证对应,物票相符,方可入市销售。

对其质量安全状况有疑义的,应进行抽检。

经抽检合格,方可入市销售。

现场检测。

对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复检。

3、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
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
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
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状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
安全状况等。

5、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
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
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
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
容。

6、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
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要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

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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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
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一(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
天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二、员工入职准备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
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4、将试用期人员带入用人部门。

四、用人部门指引
1、试用员工的直接上级是入职指引人”。

2、带领试用期员工熟悉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向其介绍今后工作中要紧密配合的部门及员工,同时介绍公司内公共场所的位置,包括会议室、停车场、洗手间等。

3、与试用期员工进入面谈,商讨入职后的工作安排,并向试用期员工描述其工作的部门架构,岗位名称,职务,岗位职责等。

简单介绍将来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前工作时遇到的实际问题。

4、教会试用期员工使用生产工具或办公用具。

5、公司有活动要及时告知试用期限人员。

6、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正面沟通,引导其工作,及时了解试用期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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