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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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乡镇党政正职、县直机关和县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第三条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实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主要有:

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降职、免职。第四条违反《审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

1、被审单位及主要领导拖延或拒绝提供审计资料,阻碍审计检查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2、伪造、变造或者指使、授意、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3、阻止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4、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有关人员贪污、浪费国家资财以及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5、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指使、授意统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

6、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等损害县域经济发展环境行为;

7、经济决策失误或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

8、公款请客送礼,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9、挤占、挪用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发放奖金、压滤机滤布厂家福利、弥补办公经费不足、购置小汽车、建楼堂馆所或者挪用公款为个人或他人使用,属于挤占、挪用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加重处理;

10、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乱发奖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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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全民所有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全民、集体所有财产转让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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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豪华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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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除尘滤布手续费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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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虚开发票或者不合规发票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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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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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擅自购买财物,或者将应当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不办理招投标,擅自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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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或领导干部个人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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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行政性收费或者其他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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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

20、其它违反《审计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第五条组织处理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县审计局根据县委组织部的委托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分析并提出存在的问题;

2、县委组织部、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3、报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组织处理意见;

4、县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处理手续。第六条违反《审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纪或触犯刑律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桂阳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送:

领导干部外出规定制度

领导干部外出规定制度

领导干部外出规定制度x县为了加强对县管副局(镇)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外出的管理,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对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考察、探亲、旅游、休假、洽谈项目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南京(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因公因私出国(境);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等情况作出了新规定。除尘滤布一是镇党委书记、县直机关部门正职以上领导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分别向联系点的县领导、县分管领导和班子负责人口头请示;3天以上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是镇长和政府部门县管副职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向单位主要领导口头请示;3天以上,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压滤机滤布厂家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三是其他县管副职(含镇副职)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向单位主要领导口头请示;3天以上,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镇副职由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是组团(含县内组团和参加县外组团)外出的,由带队领导事先报告外出地点、任务、参团人员、出国批件等事项,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同时规定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3天以上(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上级部门安排的一般性外出考察,原则上可按工作需要轮流安排。县管领导干部外出应有明确的任务或项目,并要严格填写审批表。外出结束后,应向审批的县领导和县委组织部及时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因公出国(境)和组团外出的要有汇报材料。外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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