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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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怎么确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怎么确定

Don't put all the eggs in the same basket.(页眉可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怎么确定导读:1、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3、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5、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标准如下:1、长期重度呼吸困难;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3、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4、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5、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没有时效限制。

但如果当事人自己觉得伤残级别发生了变化,可再去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

重复鉴定的费用自己出,如果鉴定结果和最初结果有不一致,费用由单位出具,或去职能部门报销。

劳动能力是指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

是公民健康权的重要权益,如果受到损害,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应获得相应赔偿。

劳动能力分类:一般劳动能力:未经专门训练,范围广泛的日常所需的单纯、非专业的劳动能力,如独立行走、穿衣、吃饭、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

职业劳动能力:经过专业训练,掌握一定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包括脑力和体力,其中人体某部分器官经过特殊训练所获得的特殊功能,成为专长性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十级鉴定标准旨在评估个体的劳动能力水平,以便为其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或职业培训方向。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十级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确保准确评估和分类。

二、十级鉴定标准1. 第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身体或精神状况严重受损,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的个体。

例:智力重度残疾、严重精神障碍等。

2. 第二级:极低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受损,仅能从事简单重复的、非常有限的工作。

例:肢体受限、智力轻度残疾等。

3. 第三级:较低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能从事简单操作或辅助性工作。

例:肢体轻度残疾、学习困难等。

4. 第四级:中等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尚能够胜任多种工作,但对复杂的工作有困难。

例:轻度听力障碍、轻度视力障碍等。

5. 第五级:一般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正常,能够胜任大多数工作,但对高强度或高风险工作有一定困难。

例:中度听力障碍、特定职业技能不足等。

6. 第六级:较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完全正常,能够胜任绝大多数工作,但对某些特定领域或复杂工作有一定挑战。

例:具备大部分职业技能、适应性稍弱等。

7. 第七级: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出众,具备较高的职业能力和适应性,能胜任各类工作。

例:具备多项职业技能、适应性强等。

8. 第八级:非常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非常出众,具备高度职业能力和强大的适应性,能胜任各种复杂工作。

例:具备多项专业技能、适应性极强等。

9. 第九级:极高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非常优秀,具备卓越的职业能力和顶尖的适应性,能胜任高难度的职业工作。

例:具备高级专业技能、创新能力强等。

10. 第十级:无限劳动能力该级别适用于个体的身体或智力功能无可挑剔,具备非凡的职业能力和无限的适应性,能胜任各种职业工作并迅速适应新环境。

什么情况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什么情况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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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为您推荐】彭山县律师嵊州律师蒲江律师罗平县律师涿州市律师兰山区律师洪洞县律师就劳动能力的丧失来看,具体可以分为三种,就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实践中,不管是哪种程度的丧失都有具体标准的。

那到底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呢?请跟随律伴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首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由于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个体无法从事任何劳动工作,且经过医疗鉴定确认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这包括了身体上的丧失劳动能力,也包括了精神上的丧失劳动能力。

在医疗鉴定中,通常会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精神状态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其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和医疗技术的进步而进行调整和修订。

在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医疗诊断、治疗效果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只有在经过严格的医疗鉴定后,确认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社会应该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除了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外,还应该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

总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在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时,需要科学、客观地进行评估,确保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应有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关爱和关注,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让他们在社会大家庭中感受到温暖和关怀。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医疗鉴定和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尊严和幸福。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完全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一、身体机能方面
1.鉴定对象因疾病或外伤导致身体机能严重受损,无法进行正常活动,且无法通过治疗或康复训练恢复。

2.鉴定对象存在严重的器官功能障碍,如心脏疾病导致的心功能不全、肝肾疾病导致的肾功能不全等。

3.鉴定对象因神经系统疾病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导致认知功能、运动功能、感官功能等严重受损。

二、日常生活方面
1.鉴定对象无法独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洗澡、进食等。

2.鉴定对象因疾病或外伤导致行动能力严重受限,无法自行行走或站立。

3.鉴定对象存在严重的认知障碍或精神疾病,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交和交流。

三、工作工种方面
1.鉴定对象因疾病或外伤导致无法从事原工作或任何其他工作。

2.鉴定对象因身体机能或认知功能障碍,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且无法通过调整工种或培训等方式适应新的工作。

3.鉴定对象因疾病或外伤导致长期无法工作,且无法通过康复训练或治疗恢复工作能力。

四、持续性方面
1.鉴定对象因疾病或外伤导致身体机能或认知功能障碍持续存在,且无法通过治疗或康复训练改善。

2.鉴定对象因疾病或外伤导致长期无法工作,且无法通过康复训练或治疗恢
复工作能力,造成持续性的经济损失。

3.鉴定对象因疾病或外伤导致日常生活活动严重受限,且无法通过治疗或康复训练改善。

五、医学专家鉴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终鉴定需由医学专家进行评估和鉴定。

医学专家需根据鉴定对象的病史、体检、医学影像等检查结果,结合其临床表现和功能状况,综合评估其是否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的判定依据。

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个人因疾病或意外等原因完全丧失了从事任何劳动的能力。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学标准,医学上会对个体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身体功能、病情稳定性、治疗效果等方面。

一般来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经过专业医生的诊断和鉴定,确保其身体状况能够证明其无法从事任何工作。

2. 职业能力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也可能涉及个体在现实工作环境中无法胜任任何工作,无法适应任何工作岗位,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等方面。

3. 持续时间标准,有些地区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还会考虑其持续时间,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认其劳动能力的丧失是长期的、持续的。

4. 法律标准,在法律层面,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进行定义和规定,包括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等方面的规定。

总的来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个体身体状况、工作能力、持续时间和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的综合判断。

针对不同的情况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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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①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②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

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

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精神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成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下部分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目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成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说明(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程度可划分为:① 关节功能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

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② 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31%。

指残留的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围1/3及以下,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

③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功能丧失11-30%。

指残留的功能相当于正常功能范围的2/3及以下,基本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对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④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功能丧失≤10%。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

眼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 32°(或半径≤20°)。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

3、双眼矫正视力≤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说明(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矫正视力程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结果鉴定。

五官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2、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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