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作制度》、《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预算、结算、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公司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程项⽬等内部审计⼯作,适⽤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内部审计⼯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法,对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公司及其他⼆级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独⽴、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审计⼯作以增加价值为⽬标,以规范经济⾏为为核⼼,以资⾦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质量的提⾼和战略⽬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作按照统⼀领导、分级负责、逐级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展内部审计⼯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独⽴性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和⼈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开展监督和评价⼯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作以外的⼯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使决策和管理权。
(⼆)客观性原则。
内部审计⼈员在进⾏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的⾝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
内部审计⼈员应根据审计⽬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够的审计证据⽀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
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七条公司设置审计监督委员会,由分管内部审计⼯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审计监督委员会的⽇常事务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作。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内审小组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各科室负责安排的专项资金、资源、资产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成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内审专项小组”),下设内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内审专项小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专项。
第五条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报请内审专项小组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内审专项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二)支持内审办公室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和条件;(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科室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各科室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项目等进行审计;(三)对各科室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各科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五)对各科室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会同单位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七)对各科室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八)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京国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为增强本办法的可操作性,市国资委还将印发十项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下列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企业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派驻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三)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能,加强内部监管,特制定本问责制度,以明确各级内部审计人员的权责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问责主体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主体为各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问责对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为具体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主管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问责形式对于内部审计工作存在违规、不当行为,可采取以下问责方式:1. 通报批评:对轻微违规、不慎行为进行批评教育;2. 公开谴责: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行为情况公之于众;3. 调整岗位: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可将其调整至更适合的岗位;4. 取消奖励:对有相关处理记录的人员,取消其可能享受的奖励;5. 组织调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可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择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问责程序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规、不当行为后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 若初步调查属实,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将调查结果提请相关部门审批;3. 经审批同意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问责对象进行通报批评或进行其他问责措施,并将问责决定书面报备相关部门备案;4. 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上级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复核。
第六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的内部审计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将涉及的资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问责结果的记录与通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违规、不当行为的问责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备案,以便日后查询和参考。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权利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如因问责行为遭受不公正对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问题。
第九条问责制度的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将不断完善与完善,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二)是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有效执行的重要机制。
集团公司审计问责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1 总则1.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不力等方面的追责工作(以下简称审计问责),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原则审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应、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并作为年度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1.3引用文件(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X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4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审计问责,是指公司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在上级机关和公司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以及不配合审计内工作、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应予问责事项的责任单位或人员,所进行的责任认定和追责处理。
1.5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子公司。
公司对参股公司的审计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被审计问责单位为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被审计问责人员包括应承担领导责任或主管责任的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2 职责分工2.1 公司对应予问责事项中涉及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和子公司,以及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2.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1)制定或修订完善审计问责有关规定;(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办法应追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追责意见,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追责。
2.1.2 审计部门职责:(1)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不力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责意见;(2)对其他应予问责事项,分类梳理后移交给相关职能管理部门;(3)跟踪落实审计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
2.1.3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审计部门移交的有关问责事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提出是否追责意见,并反馈给审计部门。
(1)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违反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违反劳动人事、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的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2)违反股权投资、资产评估、投资清理相关规定以及投资项目未达预期的事项,由证券投资部负责;(3)违反财经法规、会计准则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的事项,由财务管理部负责。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责任追究的主体2、责任追究的对象3、责任追究的情形4、责任追究的方式5、责任追究的程序6、申诉与复核机制11 目的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11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112 基本原则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1 责任追究的主体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211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12 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进行审核批准,并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
31 责任追究的对象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311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审计结果失真、审计程序违规、审计证据不实等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12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如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1 责任追究的情形411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审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严重失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规定的行为。
412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干扰、抵制审计工作;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整改落实不到位;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其他违反内部审计规定的行为。
审计责任管理制度

审计责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审计责任管理行为,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及准确性,促进审计工作的规范、科学、严谨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及其所服务的各个部门及业务单位。
三、审计责任管理机制(一)审计责任分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责任的管理应当根据具体的审计项目确定相应的审计责任分工,明确审计负责人、审计组成员、审计项目负责人等具体责任人员。
(二)审计程序设计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审计组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设计完善的审计程序,明确审计的范围、目标、方法和时限。
(三)审核审计程序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性,确保审计程序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审计对象的真实情况,并对审计程序的设计进行调整完善。
(四)审计工作实施审计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五)审计结论形成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形成审计结论,并提交到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
(六)审计报告编制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审计组成员编制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审计结论清晰严谨,涵盖审计对象的所有重要问题。
四、审计责任追究机制(一)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组成员未按要求履行审计责任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公司领导对审计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履行审计责任的,应当进行相应的问责,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对于故意篡改审计报告、隐瞒审计结果、泄露审计机密等违纪行为,公司纪律检查机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本制度所定义的责任分工、审计程序设计、审核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编制等,均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执行。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执行,对已有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发展和公司自身变化的需要。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

审计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执行内部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我公司审计部处罚违规行为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我公司审计部专项审计或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我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行为,或者根据公司内部制度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划分轻度违规行为、中度违规行为、重度违规行为:轻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虽然没有造成损失,但妨害了内部管理,或者对公司造成了一定财务损失,或者虽没有造成财务损失,但造成了一定风险隐患的行为。
中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妨害了内部有关管理和操作,并给公司造成了较大财务损失或造成较大风险,或者产生较大不良影响,被媒体所关注,或者被投诉并被核实,或者导致公司遭到合法追诉的行为。
重度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导致省级以上媒体进行专题报道,或者被他人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信访并被核实,或者导致公司遭到合法追诉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违规行为人行为意图和对行为后果态度的不同,区分违规行为主观状态为故意、过失。
故意区分恶意和一般故意。
过失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故意违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五条故意以损害我公司权益为目的从事的违规行为,构成恶意。
内外勾结、多人伙同从事违规行为,构成恶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内部制度,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我公司利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一般故意。
恶意违规,应当加重处罚,直至开除。
明知自己有违规行为而隐瞒不报者,构成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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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
QG/BY.SJ007(A)-2011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前言
为规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标准体系,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审计过错责任的划分、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和审计过错责任的免除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审计过错责任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审计处(审计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计处(审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笑伟、张龙飞、宋薇。
本标准2011年5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2011年5月5日实施。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实际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追究的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本次修订人为刘玉双、许云智。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程序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是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
2.2 《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国烟财[2005]533号)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
2.4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
2.5 《烟草行业工程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
2.6 《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审计责任:对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风险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报告的要追究审计责任;如果审计人员因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要承担审计责任;对不顾客观事实,进行曲解或者歪曲的,要承担审计责任。
4 管理职责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过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程序》及三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由有关人员分别承担。
对于出现的审计过错,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审计处(审计中心)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直接责任。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审计责任追究原则
审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5.2 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
5.2.1 具体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5.2.1.1 审前调查有关记录、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故意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5.2.1.2 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5.2.1.3 未按照规定职权或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造成损害严重后果的或发
现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1.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2 审计组长应承担的责任
5.2.2.1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5.2.2.2 审计组长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的严重失实问题的、或对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2.3 对在审计资料归档过程中因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5.2.2.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3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5.2.3.1 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审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5.2.3.2 对审计报告定性不准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3 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出现严重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4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进行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5 不履行或是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查、审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6 工作懈怠、推诿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5.2.3.7 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默许、授意或强令下属违反规定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5.2.3.8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3 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
5.3.1 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审计过错责任行为,根据过错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情况别做出处理。
追究审计项目过错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5.3.2 告诫、批评教育;
5.3.3 责令公开道歉
5.3.4 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5.3.5 通报批评;
5.3.6 停职培训、转岗;
5.3.7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5.3.8 情节严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3.9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选优秀、先进、晋级、晋职资格。
5.4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5.4.1 审计人员非主观故意造成不良后果的;
5.4.2 主动承认或改正错误,及时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
5.4.3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4.4 发现并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5.4.5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5.4.6 其他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5.4.7 对于审计抽样技术固有的因素造成的失误应当免除审计责任。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理
5.5.1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5.5.2 伪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或协助被审单位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
5.5.3 明知故犯或拒不执行审计指令的;
5.5.4 一年以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审计过错责任行为的;
5.5.5 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5.5.6 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干扰、阻挠审计过错责任追究的,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5.5.7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5.8 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5.5.9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 审计责任的免除
5.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过错责任;
5.6.2 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发生审计重大过错的;
5.6.3 上级领导对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等审计文书出具重大错误意见的,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5.6.4 对于经联席业务会议审定后改变审计人员审计结论而发生过错的,不由审计人员承担责任。
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