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合集下载

医院等级如何划分

医院等级如何划分

医院等级如何划分?是根据医院的规模(大小,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科研能力)来分的分一,二,三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又有甲乙丙三等三甲医院是最好的了其次是三乙医院等级评定重新启动后还采用三级九等划分等级,评审坚持“六重三不”原则,即重服务、重管理、重质量、重安全、重基础、重保障、不搞运动、不搞形式、不弄虚作假,民营医院可以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参与等级评定。

考核的主要项目包括医疗服务与管理、医疗质量与安全、技术水平与效率。

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评为三级甲等,750分-900分评为三级乙等,600分-750分评为三级丙等。

医院等级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

此外,此次医疗质量综合考评标准突出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求医院必须定期征集病人意见,每季度开一次病人意见座谈会。

医院还须设立免费饮水供应、公用电话、实行电子电话预约诊疗等,要求化验室检查报告在24小时内出结果,还要有收费价格公示,提供费用查询,实行费用清单制度。

1三级医院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2二级医院主要指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3一级医院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医院等级的划分一、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对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

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

二、医院分级与分等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中医科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

中医科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酌情扣分。
5分
2、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组织任委员以上职务。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酌情扣分。
5分
二、门诊医疗质量与持续改进(100分)
1、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门诊确诊能力,保证门诊诊疗质量。
1、科室严格执行《门诊医疗工作管理规定》,服从门诊部统一安排。
中医科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
评价指标
评价要点
评价方法
分值
一、科室管理(50分)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1、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当月质控考评为零分。
2、所有在科室执业的医师、护士均已注册。
有一名执业的医师或护士未注册的,当月质控考评为零分。
1、加强病房管理工作,为病员提供清洁、整齐、安静、安全及舒适的就医环境。
1、病房环境整洁、安全、秩序良好。
病房环境部整洁、秩序不好扣1分;存在安全隐患扣1分。
2分
2、护理人员行为规范,仪表整洁,监护室护理人员职责分明,分床到位。
不符合要求各扣1分。
2分
3、护士长管理到位,工作有计划及总结,资料记录规范。
未按规定执行者不得分,不服从门诊部安排者视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5分
2、门诊医师按时上班,坚持专家/专科门诊,不套排,不随意停诊,不随意顶替,更不允许进修生、培训生、实习生单独上门诊。
发现不按时出诊,套排,顶替者不得分。
8分
3、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门诊会诊制。
未严格执行者视其情况酌情扣分。
5分
4、对门诊医师“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有具体的监督措施。
每月随机抽查医护人员1~2名,不熟悉相关制度者,酌情扣分。

医院等级如何划分

医院等级如何划分

医院等级如何划分?是根据医院的规模(大小,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科研能力)来分的分一,二,三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又有甲乙丙三等三甲医院是最好的了其次是三乙医院等级评定重新启动后还采用三级九等划分等级,评审坚持“六重三不”原则,即重服务、重管理、重质量、重安全、重基础、重保障、不搞运动、不搞形式、不弄虚作假,民营医院可以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参与等级评定。

考核的主要项目包括医疗服务与管理、医疗质量与安全、技术水平与效率。

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评为三级甲等,750分-900分评为三级乙等,600分-750分评为三级丙等。

医院等级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

此外,此次医疗质量综合考评标准突出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求医院必须定期征集病人意见,每季度开一次病人意见座谈会。

医院还须设立免费饮水供应、公用电话、实行电子电话预约诊疗等,要求化验室检查报告在24小时内出结果,还要有收费价格公示,提供费用查询,实行费用清单制度。

1三级医院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2二级医院主要指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3一级医院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医院等级的划分一、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对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

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

二、医院分级与分等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目录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 (2)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2)第二章队伍建设 (2)第三章临床科室建设 (2)第四章重点专科建设 (3)第五章中药药事管理 (4)第六章中医护理 (5)第七章文化建设 (5)第八章治未病服务 (5)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 (6)第一章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6)第二章患者安全 (8)第三章医疗质量 (8)第四章药事管理 (15)第五章护理质量管理 (16)第六章医院管理 (16)第三部分党的建设 (17)第一章加强党的领导 (17)第二章加强基层党的建设 (17)第三章反腐倡廉建设 (17)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第一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一、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明确医院发展战略,有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落实。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队伍建设一、中医医院人员配备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计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临床科室建设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医院和科室命名规范。

二、按照《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门诊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得到患者认同。

四、住院诊疗行为规范,中医优势病种以中医治疗为主五、积极采用中医药方法,提高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能力和急危重症的抢救能力,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

芜湖县中医院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为了加强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保障病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技术分级审批与管理制度。

一、医疗技术分三级进行管理。

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由我院医务科统一管理,第二类由我省卫生厅负责,第三类由卫生部负责。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等情形之一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管理参照卫生部,山东省卫生厅相关文件执行,包括医疗技术项目和人员,如批文没有具体人员规定,医院原则上按高风险诊疗技术分级审批与管理. 二、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三类医疗技术首次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必须向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申请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卫生部也可以委托我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向我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申请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我院医务科组织院内专家负责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三、审批流程:临床科室申请:在开展第三类或第二类医疗技术前,必须向医务科递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①开展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②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③该项医疗技术的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医务科审核:①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否为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未列入相应目录的、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审核的时间是否未满12 个月,如果是,予以否决.②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医院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是否具备;③风险评估是否全面,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汇编1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汇编1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第一部分医疗机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医院工作制度(1982年)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1992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1999年)关于对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解释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关于医疗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归属问题的复函(1999年)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1999年)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1999年)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问题的复函(2001年)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4年)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第三十八条的通知(1997年)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994年)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年)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1989年)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1991年)《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1993年)关于下发《肿瘤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的通知(1992年)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关于川卫医发(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1996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关于贯彻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1年)关于境外慈善组织来华开展慈善性医疗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200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2001年)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对吊销医疗机构《医疗广告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1997年)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2003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2002年)第二部分医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1999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关于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不能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有效学历证明的批复(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过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能否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有效学历证明的复函(2002年)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000年)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年)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关于对台港澳居民和外籍人员取得的中国内地医师资格证书进行编码的通知(2004年)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的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1998年)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2002年)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2004年)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2002年)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8年)卫生部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三部分传染病与消毒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关于颁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1997年)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试行)(2003年)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2003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2003年)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的通知(2003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群体性发热疫情控制工作的通知(2003年)关于为中国公民提供健康证明的通知(2003年)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24号医院消毒卫生标准(1995年)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1988年)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的通知(2004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2001年)第四部分血液药物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的补充规定(1995年)卫生部关于修订印发《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2000年)关于开展原料血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2000年)关于实行原料血浆采集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供血浆者须知的通知(2000年)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节选自1994年下发的《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移交血液制品出口审批权限的函(2001年)卫生部关于对人体球蛋白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3年)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卫生部关于对血站设置问题的批复(2002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2002年)血站基本标准(2000年)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2001年国标)卫生部关于下发《血站(或中心血库)艾滋病感染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1996年)卫生部关于血站HIV实验室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关于云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应急用血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9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2002年)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关于对《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有关条款释义的复函(2002年)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2001年国标)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卫生部关于下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规划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验收程序的通知(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001.12.29)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关于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的通知(2002年)第五部分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2000年)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2000年)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批复(1999年)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2002年)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印发《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第六部分母婴保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关于印发《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通知(2003)女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1989年)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1989年)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200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2002年)妇幼卫生工作条例(1986年)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1986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1986年)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1990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的通知(1996年)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1988年)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1988年)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1985年)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1987年)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1989年)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年)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家庭接生常规(试行)(1989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从事家庭接生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2003年)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01年)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1995年)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爱婴医院管理监督指南(2002年)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1995年)第七部分综合管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2003年)关于发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通知(2003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4年)关于发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2003年)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年)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护理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迟缓性麻痹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1999年)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关于加强社会气功管理的通知(1996年)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1991.12.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1996年)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的通知(1996年)关于加强医疗仪器设备中计算机软件使用管理的通知(1999年)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年)第八部分专项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关事宜的通知(2002年)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医疗美容项目(试行)(2002年)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2002年)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2000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2001年)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第九部分附录(节选)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处方权补充规定的通知(2002年)关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2003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卫生部发布废止及失效规章(2002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2004年)。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中医医院。

第三条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中医特色优势为依据,以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患者满意度为标准。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四条中医医院分为三级十等,分别为:一级医院:甲级、乙级、丙级二级医院:甲级、乙级、丙级三级医院:甲等、乙等、丙等第五条各级中医医院的评审标准包括:(一)医疗设备、技术力量、人员结构、医院管理等方面;(二)中医药特色优势,包括中医诊疗技术、中药制剂、中医养生保健等;(三)医疗服务质量,包括医疗安全、患者满意度、医疗纠纷处理等;(四)医院信息化建设水平。

第三章评审与审批第六条中医医院分级评审工作由当地中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中医医院申请评审,应向当地中医(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医医院分级评审申请表;(二)医院基本情况介绍;(三)医院评审材料;(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当地中医(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中医医院评审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医院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审报告。

当地中医(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报告,对中医医院进行分级。

第十条中医医院分级结果公布后,由当地中医(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中医医院应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当地中医(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分级管理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医院,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当地中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3-11-27
【实施日期】 1993-11-27
1993年11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章名】全文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级乙、丙等以下中医医院审批按原要求执行。

对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我局将组织必要的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与原评审结论不符者,将通过复审重新判定其级别等次。

二、关于中医医院级别问题
1.卫生部综合医院与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同步开展的省、市,应严格按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医医院的级别与同级综合医院相一致。

2.卫生部综合医院没有开展分级管理评审的省、市,中医医院的级别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中医区域规划,比照其他省市情况,合理确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3.确实具备三级中医医院功能和承担三级中医医院工作任务的地市级中医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进入三级,按三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评审。

三、关于各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必备条件
为进一步强化中医医院分级管理的导向作用,各级甲等中医医院除总分达到规定要求外,在第一评审周期,其门诊中医药治疗率应达到标准,病房中医药治疗率的得分数分别不应低于应得分的75%。

凡此两项指标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院总分超过900分以上,也不能评为甲等中医医院。

以上要求是鉴于试评工作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标值,第二评审周期此标值将上调。

四、门诊、住院病案检查评分问题
按新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我司已制定了新的中医门诊、住院病案、住院记录的检查评分办法,自93年10月起一律按新制定的“中医医院门诊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记录检查评分方法”执行。

(见《细则》5-12、5-13、5-14)
五、关于第一评审周期调整有关指标的说明
1.住院病案抽样方法
(1)在第一个评审周期内,只查最近一个年度的病案。

要求检查的病案必须覆盖四个季度。

(2)抽样的病案必须是原始记录,凡是经过重新整理加工的病案不能入选,如检查时发现,要按有关要求扣分。

(3)各科疾病分析登记表改为按病人出院先后顺序登记。

(4)住院病案抽查的数量:三级医院抽查300份;二级医院抽查200份。

调整后的各科抽查的病案数如下表:-----------------------
科别三级医院二级医院----------
-------------
内科10080
外科2020
妇科3020
儿科3020
针灸科3020
骨伤科3020
肛肠科2020
眼科20
耳鼻喉科20------------------
-----
总计300200-----------
------------
2.关于门诊病案管理要求及检查方法
(1)三级中医医院合同单位,疑难病症,科研观察病例和急诊留观病例应建立并保管门诊病案。

(2)二级中医医院上述病案可由医院或各科保管。

(3)门诊中医药治疗率检查方法:按要求抽查病案和诊疗手册,实现对门诊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和有关医疗质量评价。

3.单病种管理标准值问题
凡只有一所三级中医医院的省市,第一评审周期三个单病种的标准值可在本大区内调查统计,得出标准值,在本区内进行比较。

4.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职称要求
三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原细则要求为“全国性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一评审周期内调整为“同级或上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六、关于“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范围
1.单纯用各种剂型的中药以各种给药途径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2.以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3.以中医药物疗法并配合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4.符合第一至第三条中任何一条,同时采用支持疗法(补液、输血、吸氧)者(载有对主病主证具有治疗作用西药的输液除外);
5.中医手术(如肛肠、皮肤疮疡引流、眼科中医手术等)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6.符合第一至第五条中任何一条,对病人主病主证或其他疾病因作特殊检查诊断而使用诊断性西药者;
7.符合第一至第六条因特殊疾病(如破伤风)使用国家法定用疫苗者。

注:(1)中医治疗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采用各种剂型的中药药物疗法和非药物(含中医手术)疗法。

(2)主病主证,指病人本次就诊的主病主证,以中医辨证第一诊断为主。

(3)中医药治疗率是指针对主病、主证以中医进行治疗的病人数占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