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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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航空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执行一架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

根据航班计划,该航班预计于当地时间14:00起飞,16:00抵达上海。

然而,由于机械故障,航班于当天16:30起飞,最终于19:00抵达上海,延误了3小时。

部分乘客因此对航空公司提出了延误赔偿的要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航班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不可抗力因素?2. 航班延误责任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还是由机场承担?3. 乘客是否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航班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取消或者无法按时到达的,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航班延误不属于航空公司可控制的范畴。

(二)航班延误责任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还是由机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航班延误、取消或者无法按时到达,航空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乘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机械故障是由航空公司负责的维修工作造成的,因此,航班延误的责任应由航空公司承担。

(三)乘客是否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因航班延误、取消或者无法按时到达,航空公司应当向乘客支付延误赔偿金。

赔偿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延误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支付乘客票价5%的赔偿金;(二)延误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支付乘客票价10%的赔偿金。

”在本案中,航班延误时间为3小时,因此,航空公司应向乘客支付票价10%的赔偿金。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东航案例分析

东航案例分析

东航案例分析(共3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东航“返航门”案例分析2008年3月31日,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西双版纳等六地的18个航班在飞到目的地上空后,乘客被告知无法降落,航班又全都返回昆明。

集体返航导致昆明机场更多的航班延误,千余名旅客滞留机场。

乘客们将东航柜台围住,纷纷要求退票或改签。

事发后东航对外宣称飞机"集体返航"是因为天气原因。

这一解释引发了乘客的质疑,因同一时间段相同航线上,除了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都安全降落。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其前身为成立于1992年7月的中国云南航空公司。

2002年,按照国家航空企业改革重组战略的要求,原云南航空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联合重组,成为其下属的航空运输企业。

2005年6月,实施主辅业剥离,主业资产全部注入东航股份公司,同时更名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目前,东航云南分公司共执管飞机41架,公司省内、国内、国际(地区)通航点已超过70个,中转联程航线达600多条,现拥有飞行人员430多名,其员工是由汉、彝、白、纳西、傣、回等多个民族组成的。

多年来,东航始终致力于“追求卓越、求精致强”的公司目标,坚持“以安全为前提、改革为动力、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经营原则,坚定不移地实施以品牌为核心的发展战略。

但东航人的官本位思想严重,高层管理团队与基层群众之间的距离较远,东航领导人采取准军事化的领导风格,其关键词除了命令和服从,还有森严的层级。

东航组织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和导向是对上级负责,害怕犯错误;决策层内部互相制约钳制,在组织结构上呈现出一定的或相当大的僵化性、教条主义弊病,缺乏灵活性和创新精神。

目前,航空业内现有的主要竞争者是“三加一”,即南航、国航、东航加海航。

南航无论在机队规模还是资产总额上都是国内第一大航空公司,是东航最大的竞争对手。

与东航相比,南航以华南新疆东北为三大板块,国内航线布局更为合理;国航在国际航线布局上更有优势;海航以其超强的融资能力、多元化能力、降低成本能力而著称。

东星航空破产之谜

东星航空破产之谜

东星之死,究竟死于何因?几乎成了中国航空界的“罗生门”,相关各方至今说法不一。

(腾讯财经配图)你如何看待“国进民退”?—这是国航的入职考场上,所有参加笔试的前东星航空员工面对的第一道题。

彼时,东星航空已成历史。

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据武汉市政府一纸公函勒令东星航空停飞,3月15日,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兰世立被抓;与东星航空停飞相隔不超过24小时。

当年6月,国航湖北分公司在武汉成立。

8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武汉中院受理东星航空破产应重审;同样约24小时后,8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东星航空破产。

该裁定为终局裁定。

东星之死,究竟死于何因?几乎成了中国航空界的“罗生门”,相关各方至今说法不一。

不过,尽管木已成舟,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仍执着地想知道答案,就如同国航考官想知道未来的员工如何回答本文开头的那道题。

—为此,2011年2月,东星集团并东星旅行社将民航中南局告上法庭,庭审于5月9日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

争议焦点在于:两年前民航中南局依政府指令停飞一家航空公司,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民航中南局派出干部随律师一起出庭应诉,原被告在法庭交锋激烈。

庭审后,本刊记者问原告代理律师严义明:即使胜诉又如何?毕竟东星航空已不在。

严回答:“即使垂死挣扎,也要呐喊一下。

”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则表示,希望通过这次诉讼,让大家关注“民营企业家的命运”。

在庭审中,法官曾问道,停飞一家航空公司,我国可有先例?民航中南局干部回答,需要查一查,只知道中南局有过停飞某条航线和机队的例子。

又问,在世界范围内可有先例?对方思考良久,答,欧盟曾经禁飞亚洲某国航班进入欧盟领空。

事实上,此前曾有奥凯航空和华夏航空被停飞,皆为民营航空公司。

东星航空停飞并非孤案,但停飞后东星航空创始人被抓,公司破产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家破产的航空公司,则是史无前例。

东星航空究竟罪至几等,要遭此极刑?停飞之谜本刊获知,兰世立本人并不知道案件进程与细节,虽持新加坡护照,但其自今年春节后就被禁止与家人见面。

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_图文(精)

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_图文(精)

第23卷第2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1.23No.220lO年3月JoumalofBeijingUnive璐ityofAemnauticsandAstmnautics(SocialsciencesEdition)March,2010从东星航空案透析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于丹(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融资租赁是中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最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

结合东星航空采用飞机融资租赁致使公司由盛到衰的实例,分析飞机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由融资租赁的金融性质和本身具有的三重功能所决定.各航空公司尤其是中小航空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是受制于融资租赁合同严格的履约要求和不可中途解约的特点。

航空公司也同时承担着被追究违约责任导致经营失败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飞机融资租赁;东星航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风险中图分类号:DF93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l008—2204(2010)02J0036-05ALegalAnalysisonFinanceLeasingAircraft:ACaseStudyofEastStarAirline】,UD口乃・(Sch∞lofLaw.JilinUnive糟时,Changchun130012,Chi眦)Abst饱ct:Financeleasingi8∞e甜them08tcommonmethodsf曲Chineseaidinestoacqui陀airc融.IntlIi8article,thecontmctualrightsandobligation8offina眦elea8ea他analyzedf如mmec柏eofE船tStarAir.Airline8,∞peciallythe8mallandmediumsizedairline8a他inclinedtou8ethemethodoffinancelea8etoacquimai加强ftbecau8eofthe咖iquefunctions肌dnatu他ofthefinancele船e.However,thiskindoftmn8actiona180put8airline8inthesituationofmultiplerisks.Forthecontmctc蚰tbecancelledduringthelongconm址tperiod,80tIleb陀肿hofcontI乜ctsome.time8i8fataltoajrlines.Keywords:aircraftfinancialle鹅ing;E酗tSt盯Aidine;financelea8ingcontmct;ri8k现代民用飞机价格昂贵,所以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飞机就成为所有航空公司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东星航空”事件论文:由“东星航空”事件论新“36”条

“东星航空”事件论文:由“东星航空”事件论新“36”条

“东星航空”事件论文:由“东星航空”事件论新“36”条摘要:民营资本困境一直以来是一个难以解决问题,本文从“新36条”入手,对“新36条”的民营资本进入行业困境进行分析,从而找出一条解决民营资本困境的方法,并对“新36条”如何实施提出自己的建议,以希望“新36条”不要再成为一纸空文。

关键词:资本困境门槛过高观望态度制度建设公平公正一.“东星航空”事件始末2005年,随着“非公36条”的颁布,国内4家民营航空公司奥凯、鹰联、春秋、东星相继诞生,这一年被称为“中国民营航空元年”。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由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的。

200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筹建,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

也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

东星航空主要经营是航空干线客货运输业务。

2006年5月19日东星航空班机首航武汉—上海航线。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筹建之初受到广泛关注,国际飞机制造商、飞机租赁公司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包括飞机发动机制造商也投入到竞争之中。

东星航空一度是国内发展最快的民营航空公公司。

然而,好景不长。

2009年3月14日是创立不到4年的东星航空的末日。

这一天,应武汉市人民政府请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决定自3月15日0时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

东星航空公司原来所有的航线航班由其他航空公司代班。

有媒体报道,东星航空被“快速叫停”是拒绝中航“招安”(与中国航空集团重组)有关。

“东星航空“事件已成为过去,但它留给我们教训值得学习,总结。

在2010年出台的“新36”条希望能给民间资本带来新的机遇,不要再像“旧36条”一样成为一只空文。

本文就从新36条入手,对“新36条”进行具体的分析,最后提出自己对“新36条”如何得到有效实施提出自己的建议。

民航危机管理与东航返航门案例分析

民航危机管理与东航返航门案例分析

民航危机管理与东航返航门案例分析民航危机管理与东航返航门案例分析中国的经济正在进入一个长期高速的发展阶段,航空运输企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伴随着社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急速发展的经济全球化,民航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程度加剧,民航企业无法避免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危机。

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也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了挑战,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直接带来媒体舆论监督力量的加强,传统媒体的权力加上网络传播的速度,引导公众舆论的快速变化,传播渠道的变化导致航空服务隐藏的危机迅速放大。

特别是近年来,航空运输企业发生危机的频率明显增多,处理不好不仅会造成声誉受损,还会带来航线被取消等后果,使企业领导者为之焦头烂额。

如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东航班机返航事件提醒航空运输企业,危机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不在危机中成长,就在危机中衰亡。

一、危机管理的重要性危机猛如虎,实力再强大的企业也难以经受危机的不断折磨与冲击。

然而,在一些民航企业领导者心目中,并没有对危机管理给予重视,更遑论能够未雨绸缪地提前建立危机管理体系以应对危机的可能发生,所以每当危机事件发生时,企业往往应对无措,最终损失惨重。

危机管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它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巧渡危机的一件重要法宝。

对于民航企业领导者而言,危机管理实际上就是企业在处理危机时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策略,以恢复公众信任,重塑企业形象。

实际上,管理危机与如何运营企业同样重要,良好的危机管理可以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成功的道路前进,可以为企业营造出一个和谐的、有利的发展环境。

近些年来,世界民航业内发生过许多重大危机事件,其中包括空难、9?11恐怖活动、SAS爆发、飞机劫机事件等。

其中以“非典”危机和9?11恐怖活动使世界民航业遭受了最惨痛的打击,不可否认,民航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无法避免危机的出现,重要的是,对危机个案进行解剖、客观分析以积累宝贵经验,从实际案例中吸取其中的教训,减少危机发生的机率。

从东星航空资金链断裂谈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

从东星航空资金链断裂谈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

从东星航空资金链断裂谈集团企业现金流管理【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民航行业陷入困境,多家公司资金链断裂,并购声一片,东星航空公司(以下称东星航空)更是宣告破产。

文章以东星航空为例,从行业困境与资金链断裂两方面分析了其昙花一现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了有效控制企业风险的办法,对有效避免企业财务困境初步得到了一些启示。

【关键词】东星航空;现金流;资金管控体系;模式;效果东星航空是200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筹建的中国第4家,华中及中南地区第1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其注册资本8000万。

东星航空于2006年5月19日实现首航,首航时就获得了飞往广州、上海等地的黄金航线飞行权,接着开通天津、香港、澳门等航线,2007年获批执行地区及国际航线,与中华航空公司共享代码合作经营经香港转飞台湾的航线。

(一)东星航空先是与武汉黄陂区政府签署了“公共航空运输项目投资落户协议书”,达成了投资5.5亿元、用地1500亩的意向。

在两年内完成停机坪、器材库、维修房及员工公寓等的建设。

2005年11月27日,东星航空宣布从法国空客、美国通用等国际巨头手里购买和租赁20架豪华空客a320型飞机,总资金达120亿元且无担保,成为美国通用航空在全球范围内对新成立航空公司最大的订单。

2006年5月13日,与全球知名的德国汉莎航空技术公司签订了60亿元的航材、维修的外包协议。

2007年10月底,东星航空又从世界最大的飞机租赁公司国际金融租赁公司租来2架空客a320型飞机;2007年11月22日,东星航空和苏格兰皇家银行签订了融资4亿多美元的协议,用于未来几年内购买6架空客a320型飞机。

以28架飞机计算,东星航空已创下民营航空公司的记录,一度以“东星速度”成为国内发展最快的民营航空公司。

(二)东星航空没有经历生命周期理论所描述的一个企业一般会经历的初创、成长、成熟、衰退等4个阶段,而是在企业快速发展中于2009年3月收到了民航总局的“停飞令”,并一度陷入破产重整僵局,最终于2009年8月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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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19条规定,破产 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 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为管理人 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清 算组成员。由于东星航空破产案件牵涉面较 广,又是我国第一例航空公司破产案件,因 此,政府成立清算组,法院才会在破产案件 受理之时决定以清算组为管理人。
• 张杰还特别指出,国家民航局2005年8月15 日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中规定:“机场、航油企业、计算机定座 系统服务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 按照相关政策解读,此规定是因为“航油、 航信企业目前具有垄断地位,而且与航空 公司相互关联,他们之间的控股也容易造 成市场不公平竞争”。这就是说,作为东 星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 重整的法律资格。
• 以上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基本分析,而东星航 空事件无疑使企业财务状况更加紧张。
综合分析

• •
导致东星航空破产的原因
一、经营困难 据原东星员工介绍,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 球民航业遭受重创,家底较薄的东星航空资金 链开始捉襟见肘。兰世立曾向武汉市政府求助 希望获得援助,但未获支持。有关人士这样解 释这一现象,一是兰世立作风太过激烈,曾发 动百余员工去武汉市交通委员会示威,与政府 主管部门“结了梁子”;另一则解释认为,兰 世立有意将东星航空基地迁至郑州,让政府感 到东星航空早晚是“嫁出去的姑娘”。
பைடு நூலகம் • 主因是经营不善
• 遥想当年东星航空开航时总裁兰世立是何 等的意气风发,现在为何落入只能破产的 窘境?对此,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 授邹建军认为还是其自身经营不善导致的。 • 东星方面自身的问题:钱不到位,股东分 歧较大,对风险预测不够,导致最终资本 金缺乏,在运营中拖欠大量资金,例如航 空租赁费,航油,航材等,最后无法运营, 武汉市政府申请停航。由于东星航空停飞 前负债接近5个亿,3月15日其总裁兰世立 从珠海机场出境时被警方控制,目前已被 带回武汉小范围监视居住。
• 对于为什么同为航空公司,东航、南航得 到政府注资,东星只能破产清算的问题, 邹建军表示主要是这些公司在业内的影响 力不同。他说,首先明确,东航和南航是 国有航空公司,国资委是以股东身份去注 资。 • 在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产业都会受到国 家注资。作为企业来说,只有当一个企业 在产业链上占有很大比例的时候,才有这 个资格。这在西方国家也是如此。东星在 行业里不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公司,“有影 响的话,即便股东不注资,国家也不会轻 易让其破产。”
案例概述
• 资金链“黑洞 :2008年5月,东星航空两飞行员 辞职案在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国内首 起民营航空公司飞行员辞职案,东星航空再一次 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欠薪门”未了,“欠费门”又起。根据中国民 用航空局08年5月份发布的公告:东星航空因违 规拖欠占有和挪用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应上缴 国库财政性资金7595万元,暂停其武汉-上海-武 汉的航线经营权。两月后,武汉—广州—武汉、 武汉—深圳—武汉的航线经营权也被停飞。云南 机场、深圳机场(4.72,-0.03,-0.63%)、萧山机场 先后对东星发送了“追债令”。而此时,鹰联、 奥凯等民营航空与东星一样,随时面临被停飞的 危险。
• 随着资金缺口的越来越大,2008年12月, 鹰联和奥凯又分别出现了“欠费造罚”和 “停航事件”。为此,东星总裁兰世立积 极北上斡旋,均以失败告终。东星航空背 后的“投资者”东星国际旅游公司和东盛 地产公司早已无力“修补”航空投入的巨 大黑洞,融资、贷款失败的现实,使得东 星也深陷资金链断裂的泥潭难以自拔 。
成员:
东星航空公司
一 、 公 司 概 况 二 、 破 产 现 状 三 、 案 例 概 述 四 、 财 务 状 况 介 绍
五 、 综 合 分 析
六 、 归 纳 总 结
公司概况
•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由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 属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 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 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的。 • 200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 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批准筹建,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 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也是华中及中南地 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
• •
三、重整失败 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濒于 破产的企业可以有三条道路:和解、重 整、破产清算。债权人从自身角度出发, 亦倾向于企业重整再生,因为一旦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长比例将大 受影响,远不及选择重整再生更能保护 自己的债权。于是,从2009年4月至8月, 不希望东星航空破产的各方为寻求一线 生机,开始进行各种努力
破产现状
• 就实际情况看,东星航空只能走破产清算之路。 针对近日有关人士以“东星航空”名义再次向外 公布资产负债表,并重提重整的说法,东星破产 管理人明确重申,东星航空没有重整的客观基础, 只能破产清算。 • 东星航空已资不抵债 • 7月17日,东星集团有关人士以东星航空全权代 表的名义向媒体公布了一份该公司截至2009年3 月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明细表显示,东星航空 资产合计10.09亿元人民币,负债7.52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仍达2.57亿元,说明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 问题。
• 2005年底,东星航空决定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下属 的六家公司(包括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天穹航空贸易第一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二有限 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三有限公司、艾特尔飞机租赁 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五十有限公司)合作,选 择六家公司租赁的10架全新的空中客车飞机(其中七 架为A320,三架为空客A319),成为飞机租赁商美 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新 成立航空公司最大的订单,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已 租赁9架。东星航空一度是国内发展最快的民营航空 公公司。东星航空董事局主席兰世立放言:“东星航 空要随着中部崛起而崛起,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而腾 飞。” 2006年5月19日东星航空班机首航武汉—上海 航线。
• 二、获利能力分析 • 1.普通股股利=普通股现金股利/发行在外的普 • 通股股数 • =0.5(元) • 东星公司每股股利为0.5元,经营业绩一般。 •
• 三、发展能力分析
• 1.净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上年利润)/上年利润 • =1% • 东星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偏低,这说明企业进步 很慢,没有良好发展。
• 在此,兰立世为了筹到资金,也曾多次与 深航、海航等多家公司谈判,但是金融危 机的到来,导致民航市场的下滑,也许兰 世立是金融危机中受害最深的一个人。接 下来的雪灾、地震、油价上涨等多重打击, 导致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的民营航 空公司集体遭遇资金困难。 • 国内某民航高层曾说:“银行只要一听是 民营的,又是航空公司,而且是新成立的, 都不愿意贷款给我们。”这是民航陷入了 融资难的困境。
• 国有资本对民间资本挤压?
• 在部分经济学者看来,这反映了当前在民 航领域,国有资本对民间资本挤压的现实。 作为民营航空公司,东星的破产并不是个 案,之前还有民营的鹰联航空为国有的四 川航空控股,民营奥凯航空先后两度停航。 • 目前国内民营航空公司面临全军覆没的局 面,所有12家中,去年仅春秋、吉祥和东 海三家盈利,其余均亏损。
• 重整已失去客观基础 • 东星破产管理人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 资不抵债,失去重整价值。飞机、飞行人 员、航线等飞行的基本条件已经丧失,且 丧失商业信誉。此外,作为东星航空债权 人的有关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 法律资格。“综合各方面情况看,东星航 空重整已失去了客观基础,重整已不可 能。”东星破产管理人重申。
• 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曾就东星航空的资产 负债情况进行了一次初步审计,这次审计的截 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东星航空在当时的 资产总额是 6.2961亿元,而负债则是10.3279 亿元,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况。而截至今 年6月30日,针对东星航空的“债权申报有264 笔,已审查完毕的债权有197笔,已确认债权总 金额为8.30亿元,违约金0.30亿元。尚在审查 中的债权申报总金额为46.17亿元,违约金0.9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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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难 2005年东星航空成立时注册资本为8000万, 自东星航空相继租赁到9架飞机后,投入约2 亿。但有关人士称,东星航空公司成立后,财 务一直很困难,甚至举债高利贷,部分借款利 息达到10个点。但为了营造出航空公司盈利 的局面,东兴集团把旗下的东星国旅的全部收 入汇到东星航空帐下,而航空公司这一块的人 员工资等所有开支,全部从东星国旅支付,由 此可见,这种做法的动机是为了争取国外资金 的支持,从而得到国际资金的目的,进而上市 发行股票,这样就能很快填空财务窟窿。
• 在国内航空业普遍面临危机的情况下,国家的主 要任务是保住三大航空公司,对于民营航空暂无 力资助,对于发展仅三、四年,羽翼尚未丰满的 民营航空而言,这无疑为一个巨大打击。按照市 价,一家注册资本为8000万人民币的民营航空公 司,若要运营5架150座级的中型客机,每年在飞 机租赁、航油、人力成本三方面的支出就高达3.3 亿元。目前,民营航空的运营模式通常为依靠外 部融资运作,自有资金比例较低,一旦市场出现 下滑或者萎缩,资金链的问题就迅速暴露在阳光 之下。
• 一方面,东星航空的股东东星之旅依法向法院表 达了对受理破产清算的异议,另一方面,债权人 们积极推进东星航空的重组。但是,两者均未回 音。由于武汉市中院不予受理东星国旅的异议, 东星国旅不服裁定,上诉至湖北高院,湖北高院 认定: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 企商破字第4-18号,对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的 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据此,8月25日,东 星国旅再次向武汉市中院提出重整申请,这已是 东星航空最后的救命稻草,但在收到东兴集团重 整申请的当天(8月25日),武汉市中院便下达 裁定驳回,该裁定到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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