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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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与目的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安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力生产、输配电、维护、修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包括电力设备生产厂家和电力工程施工单位。

三、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分工和流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流程和方法。

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力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用电环境的检查和整治、电力线路的巡视和排查等内容,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3.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频率和周期:规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频率和周期,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和追踪:确定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要求和时限,确保整改工作的追踪和落实。

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规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6.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奖惩措施:明确对安全生产排查工作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和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四、制度执行1. 监督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责任,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3. 隐患排查记录和报告:规定隐患排查的记录和报告要求,确保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汇报。

4. 隐患整改和追踪:加强对隐患整改的监督和追踪,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五、制度评估和改进定期对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通过反馈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提升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作为电力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而隐患是可能造成事故的祸根。

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力企业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力企业内的所有岗位。

包括但不限于: - 生产岗位 - 管理岗位 - 行政岗位三、定义•隐患:指在生产工作中具有危险性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因素。

•排查:指通过检索分析、实地验证的方式,识别和判断隐患是否存在的过程。

•整改:指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改进或矫正的过程。

四、排查的程序和方法排查是防范隐患的重要措施之一。

因此,本制度要求电力企业制定相应的排查计划和排查方法。

具体如下:1. 制定排查计划制定排查计划,明确每个时期需要排查的区域、部门、工作和重点。

对于重点部分,要加强排查力度,形成日常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2. 执行排查工作执行排查工作时,需要分层级、分区域、分工种、分设备进行排查,对隐患进行识别、评估、等级划分,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此外,排查工作必须由与安全生产管理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

3. 形成排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排查报告。

每个报告需要记录排查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和处理措施,便于后续的整改工作。

4. 定期会议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排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会议应该明确责任,并监督各部门和岗位负责人完成整改工作。

五、整改的程序和方法排查是发现隐患的过程,而整改则是对隐患的解决过程。

因此,制定本制度也需要考虑整改的内容。

具体如下:1. 整改计划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需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应该具体、可行,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要明确。

在编制整改计划时,需要考虑到设备维修、设备改造、人员培训等隐患的解决方案。

2. 责任追究对于整改计划中的每项内容,应该明确责任人。

责任人应该全面了解本制度,对整改流程、整改时限和整改的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产业安全检查制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产业安全检查制度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产业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落实力度,巩固安全检查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安监总办〔2013〕111号)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生制〔2011〕113号),结合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形式和重要内容。

应贯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始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检查应重在落实电力企业(基层发电企业和电源建设项目单位,下同)检查、整改的主体责任,重在消除隐患,务求实际效果。

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督查工作实施定期督查与暗查抽查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电力企业,以及所属与电力产业相关的多种经营领域企业。

第二章检查形式第五条安全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或专项检查等形式。

按照企业自查整改、上级单位督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日常安全检查主要是各级岗位人员日常安全巡查、或每周(月)例行开展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七条电力企业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季节性(春季、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于每年的3至5月份进行,5月中旬之前结束,为期两个月。

(二)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于每年的9至11月份进行,11月底前结束,为期两个月。

第八条季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简称“六查”):(一)查领导。

检查各级领导和各级员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到位,是否按照“五同时”的要求开展安全工作,是否做到“看住、盯牢、跟紧、尽责”的要求。

(二)查思想。

检查各级领导、各级员工对安全生产在认识上存在的差距。

(三)查管理。

检查各级责任人是否亲自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检查是否按照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完成任务。

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备和除去安全生产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发电厂全部相关人员,包含员工、管理人员以及外来单位人员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厂级领导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3.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保证员工的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发电厂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新入职员工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员工安全应急响应本领。

4.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产生安全事故的员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1.发电厂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分类、记录,并订立整改措施和时限。

3.安全隐患的整改由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定时完成,整改情况应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六条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1.发电厂发生安全事故时,责任人应立刻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避开事故扩大。

2.事故报告应认真描述事故原因、损失情况以及处理措施,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形成的事故案例和教训应及时总结和通报,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本领。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维护1.发电厂应建立安全设施和设备维护制度,保证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按规定执行,并及时记录维护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电气安全措施1.发电厂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2.对发现的电气设备缺陷和故障,应立刻报修并进行维护和修理。

3.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保持电气设备的封闭状态。

电力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电力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电力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通过明确排查治理职责、流程和方法,确保电力工程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治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以公司领导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排查计划,组织实施排查活动。

3.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上报排查情况和整改结果。

三、排查内容与要求1. 排查内容应涵盖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运维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缺陷、操作不规范、管理漏洞等。

2. 排查要求定期进行,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开展特别排查。

排查过程要细致、全面,确保不留死角。

四、排查方法与程序1. 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员工访谈等多种方法相结合,提高排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排查程序包括制定排查计划、组织实施、记录排查结果、分析评估、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复查验收等步骤。

五、隐患整改与验收1. 对于发现的隐患,要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 整改工作应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需重新制定整改方案。

六、信息报告与档案管理1. 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应及时上报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

2. 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过程、整改措施、验收结果等进行归档保存,以便追溯和持续改进。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体系,以此激励大家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安全目标 (6)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7)第四章安全监督 (16)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第六章安全信息管理 (18)第七章安全生产投入 (19)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 (20)第九章安全会议 (22)第十章危险和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23)第十一章安全技术管理 (24)第十二章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27)第十三章分包安全管理 (28)第十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29)第十五章应急准备与响应 (30)第十六章职业健康 (31)第十七章环境保护 (32)第十八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33)第十九章境外安全生产管理 (34)第二十章奖惩 (35)第二十一章附则 (36)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树立红线意识,秉承“以人为本、全员尽责、防治并举”安全理念,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电力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含煤机、燃机、分布式、生物质、垃圾发电等)、水电、新能源发电(含风电、太阳能等)等能源建设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电力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基建以及对外承接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及以上的技改工程参照执行。

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包括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和专业公司等,下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系统以外电力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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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xx〕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

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二级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二)督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基层企业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第九条各级人员职责(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工作全面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整改及防范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和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

(四)消防管理部门和环保管理部门对火灾、环保等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五)各级从业人员是所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等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实施整改治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报送事故隐患信息。

第三章分级分类第条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一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二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三条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认定原则第四条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

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条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六条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七条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

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八条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xx〕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第九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

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九)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二条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一条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排查治理第二二条各基层企业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1、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大坝定检与注册、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

4、安全性综合评价自查评和专家查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1、安全保电检查:包括重大法定节假日、社会活动、庆典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安全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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