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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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于2024年12月发布的,目的是为了指导企业会计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与营业收入有关的有关核算和报告的规定。

以下是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的详细解读:1.解释的背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是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最新法规法律、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对准则中有关营业收入核算和报告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对企业在制定和执行财务会计政策、核算和报告营业收入提供了指导。

2.解释的作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明确了准则中营业收入的定义、核算、确认和计量等各项问题的具体要求,帮助企业会计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准则,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和规范性,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主要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营业收入的定义,明确了营业收入的范围和涵义。

二是营业收入确认的原则,规定了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和条件。

三是营业收入的计量,明确了营业收入计量的基本方法。

四是现金收入与非现金收入的处理,对现金收入和非现金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具体指导。

五是预收账款和已收未实现收入的处理,规定了预收账款和已收未实现收入的核算和报告方法。

六是退货销售的会计处理,明确了退货销售引起的营业收入和成本的调整方法。

七是其他营业收入处理,规定了其他营业收入的核算和报告原则。

4.解释的应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适用于所有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范围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

对于金融、保险、信托、券商等专业机构,如果其业务涉及资金收入,则还需要参照有关专业准则进行核算和报告。

5.特殊行业问题的处理对于特殊行业,如房地产、金融等,以及独立账户法律实体,由于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可能需要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准则进行具体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12号

企业会计准则12号

企业会计准则12号企业会计准则12号是指《金融工具》准则,该准则细化了对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确认方法。

该准则对企业会计提供了指导,确保了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以下是对该准则的详细解读。

首先,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产生现金流量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

根据准则,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金融资产(包括债权和股权)、金融负债以及金融衍生工具。

然后,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进行了规定。

根据准则,金融资产可以分为两类:衡量公允价值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而金融负债则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衡量公允价值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工具则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

接下来,该准则详细规定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确认方法。

根据准则,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计量为公允价值,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参考市场报价。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对于信用减值准备的处理方法。

此外,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也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财务报告中需要详细披露自己持有的金融工具的类别、计量方法、公允价值、信用风险等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增加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帮助投资者做出准确的决策。

最后,该准则还对与金融工具相关的特殊交易进行了一些规定。

例如,对于权益工具的发行和回购,企业需要遵循一些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则。

总结而言,企业会计准则12号是一部细化了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重要准则。

它对企业会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金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准则中包括了对金融工具的定义、分类、计量和确认方法,以及披露要求和特殊交易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的要求进行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以提供准确、可比的财务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
重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5.16
•【文号】财会〔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6.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2019〕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政部
2019年5月16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6⽉17⽇起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的情况下,经债权⼈和债务⼈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额或⽅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融⼯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融⼯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般包括下列⽅式,或下列⼀种以上⽅式的组合:(⼀)债务⼈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具;(三)除本条第⼀项和第⼆项以外,采⽤调整债务本⾦、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本准则适⽤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融⼯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融⼯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融⼯具列报》。

(⼆)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或债务⼈中的⼀⽅直接或间接对另⼀⽅持股且以股东⾝份进⾏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与债务⼈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或相同的多⽅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或债务⼈进⾏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的,适⽤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章债权⼈的会计处理第五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具⽅式进⾏债务重组的,债权⼈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式进⾏债务重组的,债权⼈初始确认受让的⾦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一、概述
1.1 本应用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和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具体应用,为企业实施债务重组提供操作指引。

1.2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解决债务危机而采取的法律行为,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二、债务重组的确认条件
2.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2.2 债务重组方案已获债权人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2.3 债务重组方案所涉及的资产已转移或重新确定了权属。

2.4 债务重组导致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发生实质变化。

三、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3.1 以资产清偿债务
3.2 以债权转为资本
3.3 修改其他债务协议条款
3.4 债务豁免
四、会计处理原则
4.1 公允价值原则
4.2 债权债务终止确认原则
4.3 债权债务重新计量原则
五、具体会计处理
5.1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5.2 以债权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5.3 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会计处理
5.4 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
六、信息披露要求
6.1 披露债务重组的背景和原因
6.2 披露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6.3 披露会计处理及其影响金额
6.4 披露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应用指南旨在指导企业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地进行债务重组
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股份支付



2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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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 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 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企业获取这 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不是转手获 利等。 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 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 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 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 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 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对价的特殊性可以说是股份支付的显著特征。 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 要环节:授予(grant)、可行权(vest)、行权 (exercise)和出售(sale)。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股份支付
2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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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股份支付概述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 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 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向其雇员支付期权作为薪酬或奖励措施的行为,是目 前具有代表性的股份支付交易,我国部分企业目前实施的 职工期权激励计划即属于这一范畴。 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 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只 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 交易,才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资产交易金额为基础,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一)债务人的处理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 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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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有关信息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形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要紧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舍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对金额,且该或有应对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估量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对金额确认为估量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估量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对金额,是指需要按照以后某种事项显现而发生的应对金额,而且该以后事项的显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预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预备,减值预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按照以后某种事项显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以后事项的显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债务重组采纳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同意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
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对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第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缺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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