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院管理制度及输液管理的相关规定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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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管理制度

输液管理制度

输液管理制度静脉输液(intravenous infusion)是临床护理工作中最常见的一项技术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既反映护士的技术水平,又反映护理质量的优劣。

输液技术的广泛运用,不但增加了输液实践的风险,同时也给输液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部分因管理不当而导致的输液风险∶如静脉炎、药物外渗等给护理质量带来巨大挑战,输液管理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护理管理的重点,成为保证护理质量的基础。

因此,为保证静脉输液这项临床重点工作的顺利运行,特制定输液管理制度如下∶1.静脉输液操作流程按照医院《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的规范化要求进行。

2.静脉输液操作的具体要求;(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护患沟通制度",切实做到操作前查、操作中在、操作后查,并做好操作前的解释、操作中的指导和操作后的宣教工作。

(2)输液程序正确,用物准备齐全。

(3)操作方法规范,符合无菌技术操作原则。

(4)合理选用静脉,提高穿刺成功率。

(5)操作时动作轻稳,主动与患者沟通交流。

(6)滴速适宜,符合病情需要。

(7)病房巡视合理,药效观察到位。

(8)输液反应观察处理及时,健康宣教落实。

3.成立静脉治疗管理小组∶组织职能是管理的重要职能,为了实现目标和计划,必须要有组织保证。

医院要成立静脉治疗管理小组,由医院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静脉治疗专科护士、护士长及科室护理骨干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护理重点环节管理进行监控,组织各科室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考核,提高护士静脉输液操作技能,保证临床护理质量。

4.实施输液环节质量管理∶加强输液环节质量管理,从根本上调动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参与质量管理的主动性,加强护士的自律性,增强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甲医院输液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输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输液管理工作,确保输液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输液管理制度1. 输液科室设置(1)我院设立独立的输液科室,负责全院输液工作。

(2)输液科室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护理人员,确保输液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输液药品管理(1)输液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采购、储存和使用。

(2)输液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院内规章制度。

(3)输液药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确保药品质量。

3. 输液操作规范(1)护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2)护理人员在进行输液操作前,应详细核对患者信息,确保无误。

(3)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感染。

(4)输液过程中,护理人员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5)输液结束后,护理人员应告知患者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4. 输液患者管理(1)患者输液前,应详细询问病史、过敏史等,并做好记录。

(2)患者输液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必要时调整输液速度和药物剂量。

(3)患者输液结束后,应告知患者注意事项,并做好随访工作。

5. 输液安全监控(1)输液科室应建立健全输液安全监控体系,定期开展输液安全检查。

(2)发现输液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3)对输液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事故,应立即上报,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 输液培训与考核(1)定期对护理人员开展输液操作规范、无菌操作规程等培训。

(2)对护理人员实施考核,确保其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护理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四、其他1.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内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1.一次更衣室、洗衣洁具间为十万级;
2.二次更衣室、加药混合调配操作间为万级;
3.层流操作台为百级。
其他功能室应当作为控制区域加强管理,禁止非本室人员进出。洁净区应当持续送入新风,并维持正压差;抗生素类、危害药品静脉用药调配的洁净区和二次更衣室之间应当呈5~10帕负压差。
(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根据药物性质分别建立不同的送、排(回)风系统。排风口应当处于采风口下风方向,其距离不得小于3米或者设置于建筑物的不同侧面。
十、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与质量控制组织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规范、操作规程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与规范,对静脉用药集中调配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质量管理。
(一)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静脉用药处方或医嘱;药师应当按《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审核用药医嘱所列静脉用药混合配伍的合理性、相容性和稳定性,对不合理用药应当与医师沟通,提出调整建议。对于用药错误或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用药医嘱,药师有权拒绝调配,并做记录与签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04-23 1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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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卫生与消毒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清洁消毒程序。各功能室内存放的物品应当与其工作性质相符合。
(二)洁净区应当每天清洁消毒,其清洁卫生工具不得与其他功能室混用。清洁工具的洗涤方法和存放地点应当有明确的规定。选用的消毒剂应当定期轮换,不会对设备、药品、成品输液和环境产生污染。每月应当定时检测洁净区空气中的菌落数,并有记录。进入洁净区域的人员数应当严格控制。

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制度

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制度

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和相关医护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输液室、护理部、药房等。

第三条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应遵从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输液与静脉输液管理应与医院其他管理规定相衔接,相互搭配、相互监督。

第二章输液与静脉输液设备管理第五条本医院必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输液与静脉输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其性能正常可靠。

第六条输液与静脉输液设备使用人员必需经过相应培训,娴熟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步骤,严禁未经培训人员私自操作。

第七条输液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质量检查,并订立相应的保养和维护和修理记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八条输液设备在非使用状态下应妥当保管,避开受潮、露天等损坏情况发生。

第九条输液设备的更换、维护和修理、报废等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输液与静脉输液药品管理第十条输液与静脉输液药品使用应遵从以下原则:1.严格依照医嘱使用,不得超量或超时使用药品。

2.注意药品的使用次序和方法,严禁混淆使用,避开不良反应的发生。

3.输液药品的储存应按规定进行分类、标注,避开交叉感染和药品误用。

第十一条输液与静脉输液药品的储存和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输液药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药房内,避开阳光直射和高温。

2.输液药品应依照使用期限和规定时间进行检查,过期药品应及时清理。

3.输液药品的配置应由专业药师进行,依照严格的程序和标准操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输液与静脉输液药品的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1.输液药品的运输应使用专用容器,避开药品泄漏和污染。

2.输液药品的运输应注意保持药品的温度,避开过热或过冷。

第十三条输液与静脉输液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包含药品名称、规格、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输液药品的废弃物处理应依照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严禁随便丢弃或外倒。

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

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

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国家禁止输液规定文件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确保广大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国家决定对部分情况下的输液行为进行禁止。

现将相关规定公布如下:一、禁止输液的情况(一)预防性输液: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预防性输液。

预防性输液是指在无具体病因的情况下,为了补充营养、增强免疫力等目的而进行的输液行为。

(二)美容输液:一律禁止美容目的的输液行为,包括美白输液、深层滋润输液等美容注射。

(三)大剂量维生素C输液:一律禁止大剂量维生素C输液,除特殊情况外。

(四)非医学需要的输液:一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输液行为,包括生育节奏调控输液、抗衰老输液等。

(五)病情稳定期输液:一律禁止病情稳定期的输液行为,以减少对患者身体的刺激和帮助恢复身体自身免疫力。

二、特殊情况下的输液审批(一)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如重度严重感染、失水性休克、严重创伤等情况,可以根据患者病情及医生的判断,经过专家组审核,允许进行输液治疗。

(二)手术患者:手术患者在术前、术中、术后需要进行输液治疗,但必须严格按照医学指南和手术室操作规范执行。

(三)特殊疾病患者:对于某些特定疾病的患者,如透析患者、癌症化疗患者、长期卧床患者等,可以根据医生的判断,适量进行输液治疗。

三、禁止输液的法律责任(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输液管理制度,负责制定输液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如发现医疗机构违规进行输液行为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医生: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合理判断是否进行输液治疗。

如果医生违反规定进行禁止输液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患者:患者应当遵守医生的治疗建议,不得自行进行无医学需要的输液行为。

如患者违反规定,自行进行非法输液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害,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补充规定(一)加强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生、护士和患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输液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输液和输注管理制度

输液和输注管理制度

输液和输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规范输液和输注操作,确保医务人员正确使用输液设备和药物,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科室和病区的输液和输注工作,并适用于全部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从事输液和输注工作,确保操作规范、安全可靠。

第二章输液和输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各科室和病区依据医院的规定,设立特地的输液和输注工作岗位,并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医院将及时为相关工作岗位人员供应必需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各科室和病区应订立本科室或病区的输液和输注管理制度,并报送医务处备案。

第七条医务处应定期对各科室和病区的输液和输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看法和建议。

医务处将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对输液和输注操作的考核,确保操作技能和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输液和输注操作的规范与安全第九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前,应先认真核对患者的身份和医嘱,确保操作的准确性。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前,应认真查看药物的标签和说明书,确认药物的名称、剂量和途径。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前,应检查输液器和输液设备的完整性和清洁度,确保无损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时,应使用正确的穿刺器材和消毒液,严禁共用器材和跨患者使用。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时,应依照正确的穿刺和连接方法操作,严禁造成漏液或污染。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时,应紧密察看并记录患者的输液和输注病情变动,随时调整输液速度和剂量。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时,应注意消毒和洗手的规范,确保操作无菌。

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和输注操作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输液器和输液设备,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章仪器设备及药物管理第十七条医院应定期对全部的输液器和输液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和完好无损。

医院科室输液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科室输液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科室输液管理,保障患者输液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输液室职责1. 输液室是医院科室的重要部门,负责全院患者的输液工作。

2. 输液室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护士,负责患者的输液操作和护理。

3. 输液室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输液安全。

三、输液药品管理1. 输液药品由药剂科统一供应,输液室负责接收、储存和分发。

2. 输液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嘱要求储存,分类放置,确保药品质量。

3. 输液药品的领用、退药、报废等手续应严格办理,做好登记。

4. 输液药品的过期、变质、污染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药剂科,并予以处理。

四、输液操作规范1. 输液操作前,护士应认真核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保无误。

2. 输液操作过程中,护士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确保输液安全。

3. 输液过程中,护士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输液反应。

4. 输液结束后,护士应告知患者注意事项,并进行必要的健康教育。

五、输液安全管理1. 输液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急救药品、器械等。

2. 输液过程中,护士应随时注意患者的生命体征,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3. 输液室应定期对护士进行输液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培训,提高护士的业务水平。

4. 输液室应做好输液记录,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量、输液时间等。

六、输液质量控制1. 输液室应定期对输液操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输液安全。

2. 输液室应定期对护士进行业务考核,提高护士的输液操作水平。

3. 输液室应建立输液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投诉问题。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科室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3. 本制度由医院科室负责解释。

医院输液与注射管理制度

医院输液与注射管理制度

医院输液与注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输液与注射操作,保障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床实践经验,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输液与注射人员,包含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与缩写(一)输液:指将药品或液体通过静脉、动脉、骨髓腔、脑室、脑脊液腔或腰椎腔等途径直接注入体内。

(二)注射:指将药品或液体通过皮下、肌肉、关节腔、腹腔等途径注入体内。

(三)输注液:指用于输液的药品或液体。

(四)静脉注射液:指用于静脉注射的药品或液体。

(五)皮下注射液:指用于皮下注射的药品或液体。

(六)肌肉注射液:指用于肌肉注射的药品或液体。

第二章输液与注射操作程序第四条输液与注射前准备(一)医务人员在进行输液与注射操作前,必需认真查阅医嘱,并核对医嘱与药品的全都性。

(二)准备所需药品与工具,确保药品的品质和有效期,并对药品进行核对。

(三)对患者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患者相关操作事项。

第五条注射与输液操作步骤(一)进行注射操作时,必需使用消毒过的注射器和针头,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二)皮肤消毒时要使用规定的消毒液和方法,确保消毒充分。

(三)在进行静脉注射液操作时,必需依照正确的途径和速度进行,避开过快或过慢。

(四)进行皮下和肌肉注射时,要准确找准注射部位,并依照标准操作进行。

(五)在进行输液操作时,要人工掌控滴速,避开滴速过快或过慢。

第六条剂量与浓度的计算与核对(一)医务人员在进行注射与输液操作前,要准确计算剂量与浓度,并在操作结束后再次核对。

(二)计算和核对过程中,应采用专业的计算器和相关工具,并将计算结果记录在相关表格中。

(三)剂量与浓度的计算和核对由至少两名医务人员独立完成,并相互核对。

第七条输液与注射后处理(一)输液或注射结束后,及时将注射器、针头和输液管等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卫生环境乾净。

(二)对患者注射部位进行察看,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三)记录患者的输液或注射情况,并向患者进行适当的宣教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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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院管理制度及输液管理的相关规定篇一:输液大厅卫生管理制度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门诊输液大厅卫生管理制度一、医院提倡爱清洁、讲卫生、讲社会公德,全院员工应自觉维护医院环境和室内卫生。

二、输液大厅内禁止下列行为:1、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污物、不准从室内向外抛弃废物和乱泼污水。

2、不准在输液大厅内乱堆、乱放、乱挂个人生活物品或食品。

3、不准在楼道内存放有碍通行的自行车、废旧物品等。

4、不准乱贴标语、宣传广告。

5、不准随意移动和损坏医院卫生设备、设施。

三、环境卫生、室内卫生责任分工1、输液大厅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卫生员负责。

医务人员负责监督。

2、医院行政办公室人员每周对输液大厅卫生进行督查一次,不合格的按医院规定处罚。

四、责任要求1、卫生员要清扫承担的卫生区段,并把清扫的垃圾及时清运到垃圾点,做到日产日清,无积存。

每次清运完后要保证垃圾车周围的清洁。

2、卫生专管人员定期安排垃圾箱的洗刷和消毒,定期好投药灭鼠、灭蟑,喷药灭蚊蝇等。

3、保洁人员要认真执行周末卫生清扫活动,并服从卫生检查人员的批评意见。

4、全院员工应尊重卫生员的劳动成果。

5、医疗废物管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科室环境卫生检查员每周对卫生保洁检查不少于一次;全院卫生检查由预防保健科牵头,每月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院务会。

六、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维护医院环境卫生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贵阳市花溪区中医院篇二:卫生部关于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卫生部关于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

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八条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

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各篇三: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门诊工作制度(1)1.医院应当有主管业务领导分工负责门诊日常工作。

各科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

2.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人员调换时,应当与医疗护理管理部门共同商量,上岗前进行门诊病历书写规范的培训。

3.门诊医护人员应当由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担任,未取得医师资格及护理资格人员应当在上级人员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执业。

4.对疑难危重患者应当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5.门诊有等待就诊病人出现病情变化的抢救方案和急救措施,对高烧患者、重病患者、70岁以上老年患者,应当优先安排(门)诊治。

6.对患者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门诊日志。

7.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门诊手术应当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

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8.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当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患者情况,有计划地接收患者住院治疗。

9.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10.做好检诊、分诊工作,指导正确疏导,及时分流患者。

11.门诊标识清晰明白,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

尽量缩短排队等候时间,有序安排患者就诊。

12.门诊应当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

13.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患者的负担。

14.根据季节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专门的传染病门诊。

值班与交接班制度(3)1.医师值班与交接班:1.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需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的性质、大小和床位的多少,单独或二线值班。

1.2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交接班时,应当巡视病房,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做到床前交接,并且将交接内容记入交班本,交接医师执行双签字。

1.3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当将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

值班医师对危重患者应当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1.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对入院患者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1.5值班医师遇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病情变化,出现危急情况时,应当及时请上级医师处理,并通知经治医师。

1.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

护理人员邀请时应当立即前往视诊。

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1.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患者未得休息时,应当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1.8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将患者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患者情况和当班入院新患者情况以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2.护士值班与交接班:(3)2.1病房护士实行轮流值班。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照医嘱和护士长安排,对患者进行护理工作。

2.2交班前,护士长应当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患者记录,重点巡视危重患者和新患者,并安排护理工作。

2.3病房应当建立日夜交班簿和医院用品损坏、遗失簿。

交班人必须将患者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病危人数;新患者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送留各种检验标本数目;常用毒剧药品、急救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与用品是否损坏或遗失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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