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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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1.2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指南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指南

2、办理地点: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淮海西路181号。

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次日即可到各银行相关网点缴费。

(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个人接续1、2010年4月1日前与单位中止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携带资料: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及一张一寸彩照办理地点: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淮海西路181号。

2、2010年4月1日后与单位中止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在单位办理中止保险关系手续的次月6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养老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到相关银行网点继续缴费。

个人接续缴费与原单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退休后办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1、携带资料:一寸彩照一张;本人身份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与企业解除合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已参加过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还须携带医疗保险证。

三、缴费标准(一)缴费基数1、基本养老保险上一自然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具体标准以当年文件公布为准。

2、基本医疗保险为上一自然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具体标准以当年文件公布为准。

(二)缴费费率1、基本养老保险20%, (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雇主为12%)。

2、基本医疗保险9%(三)缴费金额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缴费金额下限为273元,上限为528元,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273元至528元之间确定缴费金额。

2、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在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月124元。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还必须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救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2元,共112元,每年一月份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扣除。

四、个人账户1、养老保险为其缴费基数的8%。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_1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_1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是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1*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发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的下发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经过5年的运行,取得重大进展。

但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规定。

随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扩大,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意见》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但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保障,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表现,体现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意见》的下发对改变就业观念,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人们的就业也面临更多的选择,但是由于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缺乏社会保障,不能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面对这类工作时人们总少不了种种顾虑。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0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二、参保登记第三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本级生育保险。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参加本级生育保险的,应到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管理。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参保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标准,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费费率为7.3%,非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费费率为7.5%。

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内蒙包头市符合参保范围人员,不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龄上线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其缴费比例为8%,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的缴足20年、女的缴足15年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003〕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人员,也可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费用由个人支付,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费用个人负担,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生存期内连续缴费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费率分别为5%、4%、3%、2%四档,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

待遇支付比例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5%、10%、15%、20%。

参保人员在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其费用由个人负担。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其待遇等待期、停保续保、起付线、封顶线等均参照《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依据医院的综合水平,医院分为三级十等.一,二级医院分别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医院分等的标准和指标主要有5个方面内容.一、医院的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2001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别运作,待条件成熟后统一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会同呼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对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有以下责任:(一)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内蒙古灵活就业退休规定

内蒙古灵活就业退休规定

内蒙古灵活就业退休规定随着人们对灵活就业的追求不断增加,各地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灵活就业退休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人口众多的省级行政区之一,也积极跟进这一步伐,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退休制度。

本文将对内蒙古灵活就业退休规定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退休年龄的确定根据内蒙古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与普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一致。

目前,内蒙古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这一标准计划他们的退休时间。

二、灵活就业社保缴纳要求内蒙古的灵活就业退休规定明确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纳要求。

根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在灵活就业期间持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只有在满足了一定缴费年限要求后,灵活就业人员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三、退休待遇的计算方式内蒙古的退休待遇计算方式与普通劳动者的计算方式类似。

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退休待遇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待遇将根据其最后缴费的月为基准进行计算。

内蒙古还规定了退休待遇的最低标准,确保每位灵活就业人员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四、养老金提取方式内蒙古的灵活就业退休规定也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的提取方式。

根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养老金,或者选择每个月领取一定的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两者兼有。

这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更加灵活地管理自己的退休金,根据个人的实际需要和情况来进行提取。

五、政策宣传和服务指导为了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了解内蒙古的退休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积极宣传和推广相关政策。

他们提供各种方式的宣传,包括媒体发布、在线平台发布、宣传册发放等等,向灵活就业人员传递政策信息。

同时,他们也提供退休服务指导,帮助灵活就业人员了解相关流程和办理退休手续。

六、政策的效果和展望内蒙古的灵活就业退休规定的出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退休的保障和便利。

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将能够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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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证以灵活力式实现再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2003】93号)和《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003】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包头市境内50岁以下(含50岁)的下列人员:
(一)无明确的劳动关系,以小时或者记件计酬的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从业人员。

(三)以个体形式从事维修、家政、餐饮、加工、商贸等服务的从业人员。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投保申请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后方可申请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先向本人居住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本人居住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集中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所需的资料为:
(一)本人身份证;
(二)所在居委会证明(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健康状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或从业资格证明;
(四)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市医院近期健康情况检查证明;
(六)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第三章缴费核定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数,医疗保险费费率为8%,每年核定一次。

大病医疗保险费为每年100元。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四章缴费方式与年限计算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主动按时、足额、连续交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缴费:季度缴费半年缴费、一年缴费。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男职工不少于20年,女职工不少于15年的,个人不再缴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距前款规定年限5年以内(含5年)的,可一次性足额补交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前款待遇。

第十三条41岁至50岁之前参保的职工要一次性补交不是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补交医疗保险费按照上年度包头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和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及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已经随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直接转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序列。

实际缴费年限年限满15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但大奔医疗保险费仍需按年度交纳。

在《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手续的,可直接办理续保手续,但必须将中断期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如数补齐后,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五章待遇享受
第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准入制度。

准入期为1年,首次参保实际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包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如中途中断缴费,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续保。

续保时需补交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不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续保时视同首次参保。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连续交纳基本医疗和大病医保保险费,并满一年后,执行《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府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与包头市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应遵守包头市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如发现以非法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经查证属实,即停止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3年。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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