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李金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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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以便于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准确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协议适用于涉及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各类商业交易和合作项目。

二、定义1. 行政合同:指由行政机关作为一方订立的合同,行政机关在合同中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强制力。

2. 民事合同:指由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履行依法依约,没有行政强制力。

三、区别1. 当事人身份:行政合同的一方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能;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目的: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导向;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3. 约束力:行政合同具有行政强制力,一方违约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由民事法律规定,一方违约可能会受到民事赔偿责任。

4. 签订程序:行政合同的签订通常需要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例如公开招标、谈判等;民事合同的签订则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自由协商。

5. 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解决;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则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民事程序解决。

四、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以下举例说明:1. 行政合同例子:某市政府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要求建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某个公共建设项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建筑公司未按时完成,市政府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罚款、停工等。

2. 民事合同例子: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向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未按约定供货,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

五、结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当事人身份、合同目的、约束力、签订程序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合同类型,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行政合同在我国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出现一项新生事物。

它与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相比更温和、更富有弹性。

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基本行政合同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还很不完善。

首先,在理论上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赞同的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在立法上我国不仅无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行政合同”的表述。

所以也没有确立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

其次,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很不完善。

由于行政合同实际上是由民事合同发展而来,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确实在行政合同中得到了援用。

所以往往就照搬照套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手段。

因此本文试从合同理论方面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以求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当然,这是指民法债权合同而言的,事实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①。

我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对合同的界定基本上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的概念(还包括部分物权),大体上与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合同概念相一致。

这样的合同概念,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原则,但并不包揽行政性质合同和人身性质的合同等。

“由于合同法只是规范反映交易关系的民事合同,而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合同等,即使在名称上称为合同,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应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范畴。

……不以反映交易关系的协议,因不受合同法规范调整,可以通过制订单行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调整”②。

我国采用狭义合同概念,将行政合同排除在统一合同法的调整之外,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的,另一方面是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考虑的。

因为行政合同多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为特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这与整个合同法建立在当事人地位平等基础上,并以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的和直接的立法目的不同,那么反映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也必然不同。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范围内建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缔约主体1. 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平等。

2. 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具有相对优势地位。

三、缔约目的1. 民事合同的缔约目的是满足各方的私人利益,涉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2. 行政合同的缔约目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公共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

四、内容和约束力1. 民事合同的内容可以是任何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由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2. 行政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履行方式和程序1. 民事合同的履行方式和程序由双方自由约定,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2. 行政合同的履行方式和程序受到行政程序的约束,需要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通常需要书面形式,并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或批准。

六、争议解决方式1. 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通常需要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责任1. 民事合同的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履行义务等。

2. 行政合同的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八、监督机构1. 民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2. 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同时受到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总结: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在定义、缔约主体、缔约目的、内容和约束力、履行方式和程序、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目的是满足私人利益;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建立的协议,目的是履行公共职能。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实现合法权益而订立的协议,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而订立的协议,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文件。

二、缔约主体1. 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平等。

2. 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享有相对优势地位。

三、订立程序1. 民事合同的订立程序相对自由,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达成一致。

2. 行政合同的订立程序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通常需要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

四、目的和内容1. 民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双方的民事权益,如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

2.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如承办工程、提供公共服务等。

3. 民事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约定商品、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等。

4. 行政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责,具体约定工程建设的标准、进度、质量等。

五、法律地位和效力1. 民事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受到《合同法》等民法规定的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2. 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规范,具有行政效力。

六、履行和违约责任1. 民事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主要依据《合同法》等民法规定,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等。

2. 行政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主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民事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通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解决。

八、其他特点1. 民事合同的效力范围主要限于合同双方,不具有对第三人的直接约束力。

2. 行政合同的效力范围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具有对第三人的直接约束力。

浅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浅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浅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是合同的两种类型,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缔约主体、合同目的、法律适用等方面。

下面从这些方面来理解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不同点。

缔约主体首先,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合同的订立是行政机关废止、减免、豁免等处理行政事务或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职能的工具。

而民事合同是在法律主体间达成协议、实现自愿和平等交易的一种形式,缔约主体为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同目的其次,行政合同通常是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公共利益和管理。

例如,政府与修建公路的企业签订的协议、承包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协议等等。

而民事合同则主要是满足个人或者组织之间的商业或者生活需要,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其目的是满足双方共同的合法利益。

法律适用同时,行政合同的审查也是比较严格的,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司法解释,那么这个协议就不会生效。

而民事合同的审查标准则比较宽松,主要考虑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同时,民事合同通常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而行政合同则适用《合同法》、《行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合同违约最后,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违约后果也不相同。

如果行政合同违约,主要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

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如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而民事合同违约的后果较为明确,主要包括违约方应当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责任,甚至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在缔约主体、合同目的、法律适用和合同违约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有针对性地考虑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缔约主体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合同的签订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非司法手段对没有违法的公共利益事务或私人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强制性行为。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协议撰写专家回复: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一、定义与性质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自愿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合同、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法人之间的合同等。

民事合同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私人权益的调整。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建立的法律关系。

行政合同的性质是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

二、缔约主体1. 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 行政合同的缔约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建立合同关系。

三、缔约程序1. 民事合同的缔约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等方式达成一致。

2. 行政合同的缔约程序相对复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程序,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竞争或协商等方式确定合同缔约方。

四、合同内容1. 民事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可以涉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内容。

2. 行政合同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管理事项,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的行使。

五、履行方式1. 民事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是双方相互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履行。

2. 行政合同的履行方式一般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确保合同约定的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行使,缔约方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六、争议解决1. 民事合同争议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 行政合同争议一般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程序解决,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

七、法律适用1. 民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民法规定。

2. 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定。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论文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论文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论文引言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都是现代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合同类型。

尽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旨在比较和思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差异,并探讨其对社会和法律系统的影响。

1. 定义与特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事务或实施行政管理。

民事合同则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协议,用于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特殊性:•强制性:行政合同通常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而民事合同则更加注重自愿性和契约精神。

•不对等性:行政合同的签订一方通常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能是个人或组织,双方在协商议定中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性。

•公共利益性: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民事合同则更注重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签订程序和要素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在签订程序和要素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行政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与批准:行政机关作为合同签订的一方,首先要进行合同申请,并经过内部审核、审批机构评估等环节。

合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进入后续流程。

2.协商与谈判: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达成共识。

在协商过程中,行政机关有可能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共利益的需要。

3.签订与履行:双方达成共识后,行政合同会进行正式签订,并根据约定的条款进行履行。

而民事合同的签订程序则相对简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协商与谈判:当事人之间协商、谈判并达成共识。

2.合同约定:双方就合同的条款、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形成书面合同。

3.签订与履行:双方签署合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履行。

3. 法律效力和救济机制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在法律效力和救济机制方面也有所不同。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3)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3)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性质: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个人之间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订立的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二、缔约主体:1. 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政管理权力。

另一方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

2. 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一般是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相互订立合同。

三、目的和内容:1.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通常涉及公共利益。

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管理的要求、行政机关的义务等。

2. 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各方的经济利益,内容可以涉及财产、劳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交换。

四、法律地位:1.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地位,受行政法规的约束,行政机关有权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2. 民事合同具有民事法律地位,受民法的约束,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合同成立和效力:1. 行政合同一般需要行政机关的批准或备案,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民事合同一般遵循自由原则,当事人自行协商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具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方式:1. 行政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来解决。

2. 民事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民事程序来解决。

七、责任追究:1. 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

2. 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

八、其他特点:1. 行政合同一般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时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2. 民事合同一般更加注重自由意思的表达和平等协商。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缔约主体、目的和内容、法律地位、合同成立和效力、争议解决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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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李金祥-行政与民事之比较及思考行政合同在我国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出现一项新生事物。

它与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相比更温和、更富有弹性。

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基本行政合同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还很不完善。

首先,在理论上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赞同的对“行政合同”的界定。

在立法上我国不仅无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行政合同”的表述。

所以也没有确立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

其次,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很不完善。

由于行政合同实际上是由民事合同发展而来,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确实在行政合同中得到了援用。

所以往往就照搬照套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手段。

因此本文试从合同理论方面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以求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当然,这是指民法债权合同而言的,事实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①。

我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对合同的界定基本上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的概念(还包括部分物权),大体上与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合同概念相一致。

这样的合同概念,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原则,但并不包揽行政性质合同和人身性质的合同等。

“由于合同法只是规范反映交易关系的民事合同,而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合同等,即使在名称上称为合同,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应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范畴。

……不以反映交易关系的协议,因不受合同法规范调整,可以通过制订单行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调整” ②。

我国采用狭义合同概念,将行政合同排除在统一合同法的调整之外,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的,另一方面是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考虑的。

因为行政合同多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为特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这与整个合同法建立在当事人地位平等基础上,并以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的和直接的立法目的不同,那么反映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也必然不同。

因此,不宜将这两个理论基础不同的合同制度统一规定于一部合同法中。

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合同的不争事实表明我们并没有忽视行政合同的存在,而是将民事合同的种种优点嫁接到行政管理中,那么我们应该在广义的合同范围内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赋予的优越地位,通过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权。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执行公务,具有公益性。

行政合同是为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

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行政合同的签订,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双方的行政行为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当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行政管理相对方则是为了营利。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中当事人并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的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不享有此种权利。

5.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调整。

行政合同的内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调整外,总体上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其纠纷的处理途径尚未规范化,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享有最终的处理权。

从行政合同的特征不难看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两者的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处于优先要约的地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自愿同行政主体缔结合同就意味着要服从它的管理和监督,履行某些先合同义务。

签订合同后,即使在具体的合同中未规定行政特权条款,也应视为其已经就上述内容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

而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

由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

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上述可见民法中的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契约自由等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行政合同,但它们体现出来的基本原则仍是行政合同的精髓之所在,是行政合同区别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志。

鉴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质,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途径也应有别于民事合同和其他的行政行为。

我们认为首先是自力救济。

由于行政合同中包含大量的民法精神,行政合同纠纷的成因也很有可能包括合同的诚实信用、显失公平、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

如果基与此类发生的纠纷,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

这样既可以使行政机关圆满完成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即执行国家公务,又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方的经济利益。

其次是行政救济。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受行政法所调整,对于行政合同纠纷,故救济途径不可能排除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6条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经营权的”,第六款“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将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合同具体化了。

所以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发生的行政合同纠纷。

最后是司法救济。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处于优越的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就成了弱势群体。

所以司法救济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途径。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为。

”行政合同行为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行政合同事项实施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法律地位,产生行政法上法律后果的行为,应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根据行政合同及其纠纷诉讼法律特征,笔者认为,作为行政合同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合同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对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行为不服的。

行政机关缔结合同行为必须依法实施,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并不得对相对人进行胁迫和欺诈,不得通过缔结行政合同违法对相对人设定义务,否则,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

行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相对人承担给付报酬或价金、兑现某些方面的优惠、给予行政补偿等义务。

行政机关不履行其义务时,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

(三)对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

当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时,行政机关不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有权单方面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变更合同的决定;如果公共利益的变化使继续履行合同没有必要时,还可以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但行政机关的这种特权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只能在公共利益限度内行使,否则,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合同的履行监督、指挥权和违约制裁行为不服的。

行政机关负有监督和指挥行政合同履行及违约制裁的权力,有权在行政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通过进行检查监督、发布行政命令违约制裁等方式监督和指挥相对人履行合同。

但是,行政机关的这种监督权、指挥权和制裁权是有限度的,应仅限于保障行政合同的如约履行,不可衍生、滥用于干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生活活动,不得要求相对人履行不合理的义务。

否则,合同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合同制度,学者们提出了很多观点。

一种认为必须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分离开来,完善关于行政合同的立法。

在立法形式上,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在将来的《行政程序法》中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行政合同,应当涵盖如下内容:行政合同的涵义、原则、成立要件、行政合同的无效、行政主体在合同中的特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补偿、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的处理等八个方面。

另一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认为,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行政合同立法不可能像德国那样在行政程序法中设专章就行政合同作出具体规定。

因为我国目前没有行政程序法,即使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但是把实体法性质的行政合同纳入程序法中加以规范,势必会引起争论,难以实现。

如果就行政合同制度制定单行行政法规,就符合我国行政法中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关联规定于一法之中的法制传统,同时又为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修补和完善留下了较大的余地和空间。

笔者倾向后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合同立法的理想模式是制定单行行政法规。

①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586页②王利明.合同的概念与合同的规范对象.法学前沿,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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