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是指对药材种植合作社成立、组织、运营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文件。
下面我将从合作社成立的目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作社成立的目的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旨在推动药材种植业的发展,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种植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优质的药材产品,满足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二、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合作社以合影者的共同投资为基础,由农户、农民合作社、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组成,形成一个相互之间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
三、合作社的经营范围1. 种植药材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2. 药材种苗的繁育与销售;3. 药材种植的收购、加工和销售;4. 相关农产品的销售和代理;5. 药材种植的产品研发和推广;6. 其他与药材种植相关的经营活动。
四、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与义务1. 合作社成员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其投资额确定其在合作社中的权益份额;2. 合作社成员享有参与制定合作社经营方针、决策和监督的权利;3. 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并按时缴纳合作社所需的费用和配资金;4. 合作社成员应根据合作社经济效益和自身投入等因素获得相应的收益和福利分配。
五、合作社的经营管理1. 合作社设立理事会负责管理和决策,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2. 理事会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管理合作社的资金和人员;3. 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4. 合作社设立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合作社的分配和使用合作社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按照成员投入的比例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可以根据成员的投入、贡献、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考虑。
利润的分配应保持合理、公平和透明。
分配后的利润,合作社成员可以选择再投入合作社或者个人支取。
七、合作社的退出方式1. 合作社成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退出合作社;2. 合作社成员退出时,应提前通知合作社理事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3. 退出合作社后,合作社应按照退出成员持有的权益份额进行清算和分配。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作社以种植中草药为主要经营项目,以各类中草药种植的技术研究、生产、销售和其他相关业务为发展方向,以发展会员经济、提高会员收入、改善会员生活为宗旨。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简称“大寨文朵中草药合作社”。
第四条凡有意参加本合作社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会员。
第五条本合作社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管理权,承担与自身财产有关的义务,对责任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住所设在云县大寨镇,注册资金为100万元。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七条本合作社为企业法人或非企事业单位法人,自主经营,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本合作社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中草药及其他农作物,购销农副产品,开展中草药种植技术培训和研究,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及销售,以及与经营范围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九条本合作社依法纳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税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全体会员按照其决定的经济份额进行缴纳。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合作社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权、监督权和撤销权。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按照章程确定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分享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按照每年的决算结果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形象,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
第四章组织管理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理事会和理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监事组成,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及财务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和决策。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中草药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中草药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草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为核心,实现成员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书面同意通过。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本合作社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级管理。
第八条成员资格:1. 凡从事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等相关产业的农民、农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成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2. 新成员加入合作社,需提交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缴纳入社费,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3. 成员退社,应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九条成员权利:1. 参加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2.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中草药产品。
3. 享有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咨询、市场信息等服务。
4. 享有合作社分配的盈余。
5. 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成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
2.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3. 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4. 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理事会与监事会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理事会职责:1. 召集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3. 筹备成员大会召开。
4. 管理合作社的财产。
5. 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
6. 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通知时间:2014年 04 月 15日,电话通知全体成员。
开会时间:2014年 04 月 16日开会地点: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内容: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 04 月 16 日由同志主持召开了设立大会,大会通过如下事项:一、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了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三位同志为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同志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
三、选举为监事会成员;为监事长。
四、研究讨论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并决定由同志办理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中药材种植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版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英萃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筹备会,年月日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社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以上的药农吸纳入社。
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五)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经济性质:合作社为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地址:合作社的注册地为__________(具体地址)。
第二章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宗旨: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组成,自愿参加,统一经营,互利发展,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业务范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3.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等;4.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和维修等。
第三章合作社成员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由合作社发起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个体农户等组成。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2.按照合作社章程共同分担经营风险和收益;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合作社规章制度;2.按照合作社章程和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出资额;3.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组成。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出或审议合作社事务,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决定重大事项,并且有权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会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分配1.成员缴纳的资金;2.政府补贴和扶持资金;3.贷款和信用;4.商品销售所得等。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对资金进行合理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合作社根据成员的劳动和出资额度,按照产权比例分配红利和利润。
第十八条合作社在分配红利和利润时,应考虑到成员的实际贡献和经营成果,根据合作社章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组织和解散第十九条如需对合作社进行组织形式的,应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种植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
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农产品种植、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主要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
第五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合作社的所有会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并进行决策。
第六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其他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事务处理。
第七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八条合作社的会员应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合作社在进行分配时,应按照会员的劳动、资金投入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章合作社的成员管理第十条加入合作社的会员应填写《加入申请书》,并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方可成为合作社的会员。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各项义务,履行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应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生效。
第四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明确生产目标和经营策略,确保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依法纳税,合理管理资金,确保对会员的合理分配和回报。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积极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经营活动,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应通过会员大会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备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会员大会决议后生效,并备案。
中药材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药材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中药材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中药材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及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合作社注册地为[注册地],住所地为[住所地]。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宗旨:遵循市场规律,坚持生态种植,提高中药材品质,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伙制等]。
第八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本合作社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设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提供中药材种植、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二)热爱中药材事业,愿意为合作社的发展贡献力量;(三)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成员义务。
第十三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二)优先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三)按章程规定获得分红;(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按章程规定缴纳股金;(三)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财务年度为公历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监事会审核,并及时向成员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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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申报材料年月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通知时间:2014年04月15日,电话通知全体成员。
开会时间:2014年04月16日开会地点: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内容: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04月16日由同志主持召开了设立大会,大会通过如下事项:一、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了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三位同志为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同志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
三、选举为监事会成员;为监事长。
四、研究讨论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并决定由同志办理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 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 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社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 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县药农, 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 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90测上的药农吸纳入社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 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 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第二条:本社由日召开设立筹备会,本社名称:等 人发起,于年 月 年 月 日正式成立。
围如下: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
第八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㈢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㈣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㈤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㈦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㈧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2%以上或者与本社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1%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一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㈢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规范种植、诚信种植的基本要求从事种植活动,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发扬互相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㈣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㈤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㈦承担本社的亏损;㈧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
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行为,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㈠主动要求退社的;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㈢死亡的;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㈤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止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的三个月退还记载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㈠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㈡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因前条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选举组成。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㈠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㈢决定成员出资标准;㈣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㈤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方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㈧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㈩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七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㈠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㈡监事长或监事会提议;㈢理事会提议;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须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表代理,一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表二名成员代表表决(含参加者本人)。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须经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㈡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㈢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㈤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十五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四人,其中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㈠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㈡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㈢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㈣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总结表彰以及各种业务活动;㈤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可邀请监事长、经理和财务、技术人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㈠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㈡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㈢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㈤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第二十五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㈡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㈢拟订经营管理制度;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㈡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㈢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㈣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㈤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条第㈠项至第㈣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