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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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重点危险场所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三、安全管理责任1. 重点危险场所的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场所安全,并对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2. 负责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任务,并组织实施。

3. 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并帮助负责人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四、安全设施和装备1. 重点危险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灭火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防灭火、防爆破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修、更新,确保正常运行。

五、人员培训1. 重点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培训,了解相关安全事项和紧急处置措施。

2. 持证上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并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六、安全演练1. 重点危险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包括灭火演练、疏散演练等,提高工作人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2. 安全演练应当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定期评估演练效果,及时改进完善。

七、日常检查和巡视1. 负责人应当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

八、事故应急处置1. 发生事故时,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处置。

2. 工作人员应当迅速疏散人员,报警并协助消防人员救火。

九、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

十一、补充说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范本,只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时,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1.1为加强危险区域的管理,有效控制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及生产的顺行,特制订本规定。

2.定义2.1危险区域是指存在潜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作业场所和岗位,这些设备、场所和岗位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人身伤亡、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和引起爆炸与火灾,是重点控制的管理区域。

3.危险区域的辨识依据3.1有发生爆炸危险的场所,如天然气、氧气、乙炔、丙烷等危化品储存区域;3.2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如厂房屋面、吊装孔洞、行车大梁等区域;3.3有触电伤害的场所,如高压变配电站所、露天变压器、低压电气室等工作区域;3.4有烧伤、烫伤危险的场所,如红钢转运、生产中轧制线辊道、蒸汽设施等;3.5有放射、辐射的场所;3.6有限空间场所;3.7有毒有害或有窒息危险的场所;3.8有被物体辗、刮、夹、刺和撞击等危险的场所;3.9有倾覆、坍塌等存在掩埋危险的场所;3.10有淹溺危险的场所;3.11其它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

4.管理职责4.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危险区域安全管理制度,督查各部门危险区域的管理、落实。

4.2各部门负责执行危险区域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本部门的危险区域,并对本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授权。

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公司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规定辨识本单位危险区域清单,制定本部门危险区域的上锁管控方案和清单。

5.内容和要求5.1应实施加门、上锁、设置警示标志的范围5.1.1通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屋面的楼梯通道口;5.1.2燃气锅炉、加热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天然气泄漏的区域或通道出入口;5.1.3通往有毒有害、爆炸介质管道阀门的操作平台楼梯口;5.1.4有可能造成中毒、窒息的气体聚集场所的通道口;5.1.5有限空间场所的出入口;5.1.6漩流井、污水处理池、化学除油器等围栏门、楼梯出入口;5.1.7加热炉平台和炉底的楼梯口;5.1.8轧机轧制区域围栏的出入口;5.1.9烟囱、塔类设备设施的楼梯口;5.1.10冷床区域的围栏出入口;5.1.11生产现场的动力柜、配电箱及操作柜;5.1.12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区域和配电室的门;5.1.13直爬梯防护笼口;5.1.14各单位辨识出的需两人以上同行的场所出入口。

危险区域作业人数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区域作业人数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区域作业人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尽可能减少生产区域人员数量,从根本上杜绝较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及《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生产区域是指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生产单元。

适用于进行日常巡检、参观学习、安全检查、检维修作业等所有作业活动。

第二章区域划分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单元包括:焦炉地下室;化产、冷鼓工段、脱硫工段、脱苯工段、化产品罐区、装卸台等。

第四条同一危险作业区域,是指一项作业活动能够覆盖的最小空间。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属地车间通过现场检查、电子围栏报警、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进入本单位生产单元的各类人员具有管理的责任:(一)生产单元操作工对进出生产单元的人员负有管理职责,负责每小时对生产单元内总人数进行一次巡查。

(二)生产单元当班班长是进出生产单元人员数量管控的第一责任人,是负责生产单元内人员数量管控的组织。

(三)生产单元所属车间负责人对生产单元人员数量管控负有领导职责,。

第六条安全科负责生产单元电子围栏的设置,报警信息的通报、报警情况的监督整改等工作,并负责对生产单元内人员数量进行综合监管。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七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单元内同一时间内作业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总数不得超过9人(含9人)。

对涉及易燃易爆的运行装置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同一作业危险作业区域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八条在同一危险作业区域涉及的核查人员、看活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分专业分批次进入,了解作业对象状态后,商议解决方案。

应尽快离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单元,避免同时进入而发生超员现象。

第九条进行危险作业监护的人员,应站在危险作业区域(作业设备设施)2米以外紧邻应急救援器材的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条生产单元进行停车检修作业等作业活动,也要以减少人员聚集为原则。

危险作业区域防火、防爆、防毒制度

危险作业区域防火、防爆、防毒制度

危险作业区域防火、防爆、防毒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危险作业区域的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作业区域的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工作。

二、防火管理1. 危险作业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防火规定。

2. 危险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碰撞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3. 危险作业区域内应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 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防火技能。

5.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火灾应急操作程序。

三、防爆管理1. 危险作业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防爆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防爆规定。

2. 危险作业区域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设备,避免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等引发爆炸。

3. 危险作业区域内应定期检测防雷、防静电、防火花的设备设施,确保防护设施的工作性能。

4. 危险作业区域内应合理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按照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域存放,保持储存场所通风良好。

5. 制定爆炸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爆炸应急操作程序。

四、防毒管理1. 危险作业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防毒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防毒规定。

2. 危险作业区域内应加强有害气体、有毒物质的检测和监测,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 危险作业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4. 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毒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毒意识和防毒技能。

5. 制定中毒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确保员工熟悉中毒应急操作程序。

五、监督与检查1. 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区域的防火、防爆、防毒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危险作业区域的防火、防爆、防毒工作相关数据和信息。

工厂危险区域管理制度范本

工厂危险区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厂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内所有危险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化学品使用区、高空作业区、电气设备操作区、机械设备操作区等。

第三条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加强危险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危险区域划分及标识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厂实际情况,将危险区域划分为以下等级:1. 一级危险区域: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区域,如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高压配电室等。

2. 二级危险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区域,如化学品使用区、高空作业区等。

3. 三级危险区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轻微事故的区域,如电气设备操作区、机械设备操作区等。

第五条各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识内容包括危险等级、禁止事项、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危险区域管理职责第六条工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并完善危险区域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执行。

2. 定期对危险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组织开展危险区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危险区域安全。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区域的安全管理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落实本制度要求,确保危险区域安全管理措施到位。

2. 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发现危险区域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章危险区域作业管理第八条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前,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2. 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区域的安全风险,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3. 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4. 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九条发生危险区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救援,救治受伤人员。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环境下进行的火焰、热源等作业活动。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应制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1. 制度目的:确保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能够安全进行,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工人、管理人员等。

3. 作业准备: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明确作业目的、作业范围、作业时间等。

必要情况下,应进行安全评估和申请工作许可证。

4. 人员要求:参与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操作证书,并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

5. 现场管理: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 火源管理: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周围环境,清除可燃物,并采取防火措施。

火源应符合安全规定,如明火使用必须安装防护设施。

7. 灭火设备和应急措施: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并有人员熟悉使用方法。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8. 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和评估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该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不同危险环境下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需要。

同时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对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 负责人制度:明确负责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并要求其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

2. 作业准备:在作业开始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对作业区域的检查和清理,检查消防设备和应急设备的完好性等。

危险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作业区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类警戒警示要求,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镇江分公司承建工程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述语第三条危险作业区域是指在该作业区域内存在潜在的高处坠落、触电、火灾爆炸、各类坍塌等风险。

常见的危险作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深基坑作业区域、起重作业区域、脚手架搭拆区域、起重机械装拆区域、滤油作业区域、金属检测影响区域、水压试验区域、酸碱洗作业区域、分部试转区域、冲管区域等(高处及交叉作业见《高处及交叉作业管理规定》,近电作业见《临近带电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职责第四条分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危险作业区域的界定、管理规定的编制与实施监督。

第五条分公司专业工地负责危险作业区域的具体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一般规定(一)组织危险作业区域施工作业的专业工地应充分识别区域内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经交底后组织实施。

(二)各危险作业区域应按《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管理制度》要求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

(三)危险作业开始前应进行通告,明确潜在风险、禁止进入危险区的风险警告、危险作业区域工作期限,危险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发布恢复公告。

(四)监护时,所在专业工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进行巡查。

第七条专项规定(一)深基坑作业区域1.深基坑开挖出的土方不得沿沟沿堆放。

2.临边防护栏杆的设置位置应远离边口不得小于0.8米。

3.在交通道路、广场或施工区域内的深基坑,除设警告标志外,夜间应红灯示警。

4.责任专业工地在施工作业期间应对边坡状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不出现滑坡、坍塌等现象。

(二)起重作业区域1.现场各类起重作业应根据《起重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并交底。

2.被吊起物在吊起前,起重作业人员应对其进行认真地检查和清理,不得遗留可坠落物。

3.现场起重指挥人员在进行起重作业时,应安排班组成员进行监护,严禁作业人员、非作业人员及运输车辆等在起重物下、起重臂回转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进行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场所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危险区域:指由于气体、液体、固体或者粉尘等可燃物质的存在,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区域。

2.动火作业:指在危险区域进行明火、明显的助燃条件下的作业活动,包括焊接、切割、喷漆等。

第二章动火许可第四条动火许可的原则1.动火作业必须事先经过许可,并且严格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作业。

2.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的员工才能申请动火许可。

3.动火许可的有效期为一天,若需要多天作业,每天需重新申请许可。

第五条动火许可流程1.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包括动火地点、作业内容、时间等信息。

2.动火许可人审核:动火许可人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审核动火作业的合理性、安全措施的完善性等。

3.动火许可人批准:审核通过的申请,动火许可人签发动火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动火时间和期限。

4.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在动火地点进行作业,严格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和期限进行作业。

5.动火作业结束: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需仔细检查动火地点,确保没有明火和隐患存在。

第三章安全防护第六条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服、安全帽、劳保鞋等个人防护设备。

2.动火作业人员禁止穿戴易燃易爆的衣物、饰品等,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源。

3.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参加防护设备培训,并严格按照培训要求使用和保管防护设备。

第七条灭火设备和消防安全1.危险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动火作业时,必须保证灭火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的可用性和易操作性。

3.在动火作业进行期间,必须设置专人监控消防安全,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警并疏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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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为加强危险区域的管理,有效控制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及
生产的顺行,特制订本规定。

2. 定义
2.1 危险区域是指存在潜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作业场所和岗位,这
些设备、场所和岗位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人身伤亡、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和引起爆炸与火灾,是重点控制的管理区域。

3. 危险区域的辨识依据
3.1 有发生爆炸危险的场所,如天然气、氧气、乙炔、丙烷等危化品储存区域;
3.2 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如厂房屋面、吊装孔洞、行车大梁等区域;
3.3 有触电伤害的场所,如高压变配电站所、露天变压器、低压电气室等工作区域;
3.4 有烧伤、烫伤危险的场所,如红钢转运、生产中轧制线辊道、蒸汽设施等;
3.5 有放射、辐射的场所;
3.6 有限空间场所;
3.7 有毒有害或有窒息危险的场所;
3.8 有被物体辗、刮、夹、刺和撞击等危险的场所;
3.9 有倾覆、坍塌等存在掩埋危险的场所;
3.10 有淹溺危险的场所;
3.11 其它存在危险因素的场所。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危险区域安全管理制度,督查各部门危险区域的管理、落实。

4.2 各部门负责执行危险区域安全管理制度,排查本部门的危险区域,并对本部门相关
人员进行培训、授权。

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公司危险区域安全管理规定辨识本单位危险区域清单,制定本部门危险区域的上锁管控方案和清单。

5. 内容和要求
5.1 应实施加门、上锁、设置警示标志的范围
5.1.1 通往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屋面的楼梯通道口;
5.1.2 燃气锅炉、加热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天然气泄漏的区域或通道出入口;
5.1.3 通往有毒有害、爆炸介质管道阀门的操作平台楼梯口;
5.1.4 有可能造成中毒、窒息的气体聚集场所的通道口;
5.1.5 有限空间场所的出入口;
5.1.6 漩流井、污水处理池、化学除油器等围栏门、楼梯出入口;
5.1.7 加热炉平台和炉底的楼梯口;
5.1.8 轧机轧制区域围栏的出入口;
5.1.9 烟囱、塔类设备设施的楼梯口;
5.1.10 冷床区域的围栏出入口;
5.1.11 生产现场的动力柜、配电箱及操作柜;
5.1.12 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区域和配电室的门;
5.1.13 直爬梯防护笼口;
5.1.14各单位辨识出的需两人以上同行的场所出入口。

5.2应实施加门、加警示标志的区域
5.2.1 行车登机平台及楼梯出入口;
5.2.2 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进出口的地下室的出入口;
5.2.3 上方有吊物通过的安全通道的两侧出入口;
5.2.4 独立地下液压站的出入口。

5.3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区域和要求
5.3.1 生产现场的安全通道每隔20米设置警示标识、疏散指示牌;
5.3.2 生产线辊道过跨楼梯、过桥等需加警示标识;
5.3.3 厂房楼层平台之间楼梯加警示标识;
5.3.4 生产现场的操作室、通廊内设置警示标识、疏散指示牌;
5.3.5 生产现场各危险源附近要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禁令、警示和提示牌。

6. 上锁危险区域的许可管理
6.1进入上锁的危险区域实行许可制。

各部门根据本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确
定、排查本部门的上锁许可范围,明确锁具钥匙的管控岗位或许可人(需要接受培训、授权),形成清单,其中上厂房屋面的钥匙由各安保部管控。

6.2进入上锁危险区域的人员应到相关岗位填写《进入上锁危险区域许可证》。

作业人
员经许可后获得钥匙方可进入作业。

作业完成后到岗位或批准人处返还钥匙并填写离开时间,许可流程结束。

7. 附件
进入上锁危险区域许可证
编号:JLAH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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