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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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

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核心内容:企业合并后如何缴税?企业合并是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涉及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股东三方主体。

其中企业合并后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股东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

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企业合并后的缴税的相关知识。

一、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二)印花税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税【2003】183号)(三)企业所得税一般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特殊税务处理: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股权支付对应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二、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税收优惠汇总关于税务方面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不征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选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发文时间:2015-03-31 状态: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
2 个 企 业 重 组后 的 连 续 1
资产以及与 期 目关 联的 渍权
,
债务和劳动
,
公 司 在 该转 让行 为 中
,
月 内不 改变 重组 资产原 来 的实 质性 经营 活动
;
力一 斗 转让给 其他单 位 和个人的行为


种较 为 简单
1
只包括 印花税 和契税
受 让企 业 在该 资产 收 购发 生 时
。 ,

营 业税

城 市维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免 征 收 土 地 增值 税
所以
A
公 司 在该
属于 企业 重组 中的 资
附加
1
印花税 和企 业所得 税
转 让 行为 中所 涉及 的 不 动产 产 权转 让
无需 缴纳 土地增值税
5

根据 《 企 业所 得税 法 》 及
增值 税
《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企 业重 组 业
,
其 中涉
。 ”
根据 《 企业 所得税 法 》 规 定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应 以 公允 价值 为 基 础 确 定
;
及 的 货 物转 让
A
不 征收 增值 税
所以
的 财 产转 让 收 人应 当 缴 纳企 业 所 得税 所以
A
被收 购企业 的相 关所 得税事项 原 则

公司 在 该转 让行 为 中所 涉 及的动 产转
筹划 方案
,
其 征免 依据 如下
A
( 一 ) 筹划依据
依据 双 方所 达成 的 交换意 向
B
公司
(财税字

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实现战略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等,常常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然而,这一过程中蕴含着诸多税务风险,如果未能妥善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影响重组的顺利进行。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在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方支付的对价高于被收购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收购方在未来处置该股权时,可能会面临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此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如果企业未能满足相关条件而错误地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比如,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改变了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就可能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还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对这些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也会引发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二、增值税风险在资产重组中,如果涉及到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的转移,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将货物转让给合并企业,如果不符合增值税免税的条件,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一些特殊的资产转移,如金融商品的转让,增值税的处理也较为复杂。

如果企业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错误。

另外,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多样,如果在重组过程中未能正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也会带来税务风险。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当企业重组涉及到房地产的转移时,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比如,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如果将房地产分立到新的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且计算方法复杂,如果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不准确,或者对扣除项目的计算有误,都可能导致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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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部分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四、地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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