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背景下国有化或征收补偿标准的西方化倾向-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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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第六章国际投资法案例(预习)

国际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第六章国际投资法案例(预习)

国际投资法案例1:M公司诉墨西哥案【案情】M公司位于美国德拉华州。

依据该州的法律,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危险物质填埋。

M公司为了取得在墨西哥S州建设一个用于暂时存放危险废物的转换站的资质,买下墨西哥C公司。

C公司在1993年已经从墨西哥国家生态研究所取得建立和运营危险废物填埋的国家资质,同时S州也为该公司提供了填埋废物的用地许可。

M公司买下C公司的原因就是看中了该公司所具备的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各种墨西哥国内资质。

在M公司买下C公司之前,墨西哥政府已经将相关行政许可赋予C公司,同时相关政府机构也告知M公司所有经营该项业务所需的许可已经全部被C公司取得。

这些是促成M公司买下C公司的关键要素。

经地质学研究表明该地区属地震多发地带,且设施选址在蓄水层上,故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 因此当地政府官员、市民和非政府组织出于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安全的原因, 都极力反对在该地区建造垃圾掩埋场。

但M公司对此类反对呼声充耳不闻,在完成所有的收购工作之后,就开始了在S州的G市L地区建造有毒废物垃圾掩埋场。

在工程开始不久M公司就遇到了阻挠,S州的政府官员反对工程建设,理由是该工程可能破坏环境。

结果,在1994年10月26日,当地政府认为该工程未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综合建设许可,属违法建设,要求M公司停止建设填埋场。

在咨询墨西哥环境保护律师办公室后,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M公司重新开始建设填埋场,并在1994年11月5日从当地政府取得了综合建设许可。

为了能够营业和表示对环境问题的在意,M公司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

协议规定其拿出一部分资金来保护当地物种和从事其他的环境、社区服务活动。

然而,当地政府依然采取各项行政和司法措施来阻止填埋场的开业。

当地民众也组成游行示威行动,游行示威者阻挡了填埋场的出入口。

M公司也与当地政府及民众展开了一系列的谈判沟通,但是收效甚微。

不久,当地政府颁布了为了保护某种仙人掌而建立生态保护区的法令,禁止保护区内包括经营垃圾场的所有工业活动M公司的填埋场正好处于保护区内。

华中师大《国际经济法学》答疑题库及参考答案

华中师大《国际经济法学》答疑题库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学》答疑题库及参考答案1. 试述海外投资企业必须了解法制环境的哪些基本内容。

答:两部分内容:(1)国际经济法。

各国的海外投资者应通晓调整和约束国际间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投资公约和惯例、母国与东道国签订的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等等。

(2)各东道国的法制环境。

各国海外投资者应从法律的完整性、法制的稳定性和执法的公正性三个方面来考察各东道国的法制环境。

其一,法律的完整性。

这主要是看东道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如金融、审计、经营、进出口贸易、投资专利等法规的全面性、完整性和配套性。

其二,法制的稳定性。

这是指一国的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出来就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可朝令夕改。

其三,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这是指东道国的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处理纠纷是否公正。

此外,还要看一看投资东道国制定的法律及执法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2.论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和主要特征。

答: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其中国内法规范包括资本输入国法制和资本输出国法制,国际法规范包括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世界性多边公约、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以及司法判例等。

主要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私人投资关系。

也就是说,国际投资法不调整官方投资关系,即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及其下属机构的跨国投资关系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畴。

(2)国际投资法调整的私人投资关系,仅限于跨国私人投资关系,不包括境内的私人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4)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3. 论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金融法的区别。

答:与国际贸易法的区别: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市场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调整商品在各国间运动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1)行为的主体不同。

国际投资法论文: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国际投资法论文: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摘要国有化及征收的补偿标准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本文旨在简析国有化补偿诸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经济实力以及投资实践发生的变化,探讨中国的有关立场与对策应有的相应改变。

关键词资本输出国有化国有化补偿理论一、国有化的概念依据国际法学会1952年采取的定义,国有化是通过立法行为和为了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利用或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它们用于新的目的。

关于国有化问题尤其是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的争论一直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

二、国有化补偿标准的相关理论国有化补偿标准问题,即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之后,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给予补偿的问题。

一般说来,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理论主张有三大类:(一)赫尔规则(HullRule)1938年美国国务卿赫尔在致墨西哥政府的函件中首次提出因国有化后要从赔偿数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三方面要求获得完全的赔偿,即全部赔偿(FullCompensation),以确保投资者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被称为“赫尔规则”,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西方学者坚持这种“充分(adquate)、有效(effective)、及时(prompt)”的赔偿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还要求赔偿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间接损失。

赫尔规则以保护既得权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基础。

(二)卡尔沃主义(CalvoDoctrine)发展中国家普遍拥护的“卡尔沃主义”,是曾任阿根廷外长的南美著名法学家卡洛·卡尔沃(CarolCalvo)于1868年在其著作《国际法的理论实践》提出的。

在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上,卡尔沃主义认为:国有化及其补偿是一国国内法上的事情,完全不受任何形式的国际法的约束;一国有国有化或征收的主权权利,而不存在补偿的国家责任;是否补偿,补偿数额、支付方式与时间及争议的解决等项,完全是国有化国家的国内事务,只能据国内法加以裁决,排斥一切国内法之外的干涉。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趋势及发展中国家对策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趋势及发展中国家对策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趋势及发展中国家对策作者:anter 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编号:lw201012011007227811论文字数:9874无忧论文网论文下载中心法律论文国际商法论文2010-12-1摘要:自二战结束以来,.........南北双方在联合国内外对经济主权内涵与具体制度的设计曾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

尤其是在国际投资法方面,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发展中国家都表现出寸土不让的强硬立场。

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形势发生了变化,即国际投资立法实现从“管制”向“自由化”方向过渡。

在这种自由化立法趋势下,发展中国家及中国的角色定位以及战略选择尤为重要。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战略选择一、引言事实上,自二战结束以来,南北双方在联合国内外对经济主权内涵与具体制度的设计曾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

尤其是在国际投资法方面,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发展中国家都表现出寸土不让的强硬立场。

当时,西方发达国家坚持维护投资领域的传统国际法和双边投资条约对外资提供的保护标准,但发展中国家国内立法中的严格限制性措施及在联大开展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与发达国家的立场形成鲜明的对比,并构成南北争论的焦点。

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形势似乎有所变化。

自由化、私有化、解除管制和国家间竞争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主流观念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尤其冷战结束以来,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及转型国家之间在投资领域展开了一场以自由化为中心的大规模造法运动。

无论是在各国涉外层次,还是双边、区域、多边层次,都取得重大的立法成就。

从内容上看,晚近国际投资领域的这场造法运动,似乎的确是发达国家要求投资自由化意图的胜利。

无论是在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外资准入,还是国有化问题、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等方面,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转型国家对发达国家确实做出了相当大程度的妥协或让步。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自由化与国民待遇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自由化与国民待遇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自由化与国民待遇本文所谓国际投资法,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风险保障公约》、《投资待遇指导方针》、《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以及适用于某些同盟的《北美自由贸易公约》(NAFTA)、《罗马公约》(欧盟)等等在内的一系列具有多边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准则等等。

这些法律来自于几个方面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其它区域性自由关税(或贸易)同盟,等等。

历史地看国际投资法,其最初的宗旨,无非是对国际投资的保护问题,所以形成了若干多边条约,如《华盛顿公约》、《多边投资风险保障公约》等。

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和势在必行,这就使得解除各国政府对投资资本的限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其中,当时的欧共体的脚步似乎迈得最快,1988年6月24日的共同体指令正式确认了自由投资权,它提出要消灭所有阻碍欧盟内部乃至欧盟国与非欧盟国家间资本自由流通的壁垒。

而确立从欧共体到欧盟的角色转换的《马斯特里赫条约》,更是将形成欧共体的《罗马条约》第73条予以修改,从第73B一73G都是关于国际投资自由的规定,其中73B规定:“成员国间或成员国与第三国间的资本流动不受任何限制。

”这意味着,投资资本的自由化,正式成为国际法中的一部分。

从而使国际投资法的核心转到了投资自由化的问题上来。

论文网1994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公约》,随之也将外国资本自由进入国内市场作为正式原则确立下来。

但是,条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枷锁已经打碎,因为如果按自由化条约的表述,事关两个相互冲突的基本原则:一是作为主权国家,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需要阻止某些外来资本,尤其是那些来路可疑的外国资本涌入本国(人们对引发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恶意外来资本一定记忆犹新):二是作为条约成员国,又必须守约允许外来资本在不受任何审查准入的条件下进入本国投资领域,换言之,国家面对外部资本实际上失去了任何控制,则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受到了挑战。

XXX《国际经济学》在线作业二15秋100分答案

XXX《国际经济学》在线作业二15秋100分答案

XXX《国际经济学》在线作业二15秋100分答案1.对国际收支的全面定义的理论是货币分析法。

2.跨国公司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非全球各国福利最大化。

3.当自发总需求增加时,短期总供给曲线会向右上方移动。

4.管理浮动也被称为肮脏浮动。

5.大国征收关税可能导致国家的净福利为正。

6.要素禀赋是决定各国比较优势的基本原因。

7.广义国际收支强调的基础是交易。

8.根据XXX-XXX模型,在浮动汇率制下,财政政策完全失效。

9.根据XXX-XXX模型,在固定汇率制下,实行扩张的货币政策会导致收入不变,国际储备下降。

10.如果生产Y商品的资本/劳动比例大于生产X商品时的资本/劳动比例,则成Y产品为资本密集型产品。

11.根据XXX-XXX模型的假定,图形分析中的BP曲线是一条水平线。

12.根据相互需求原理,决定两国产品交换实际比例的关键因素是两国的相对需求强度。

13.根据对外贸易乘数理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边际消费倾向同对外贸易乘数值呈正向关系。

14.XXX-俄模型研究的是贸易的利益分配。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40分。

)1.按照一体化的程度高低,国际经济一体化一般有下列形式:A.优惠贸易安排B.自由贸易区C.关税同盟D.共同市场E.经济联盟。

2.进口配额的主要形式有:A.相对配额 B.绝对配额 C.国别配额 D.全球配额 E.关税配额。

3.根据IMF的标准格式,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组成部分包括:A.经常帐户B.错误和遗漏帐户C.资本和金融帐户D.官方储备帐户 E.特别提款权帐户。

4.长期资本一般包括:A.直接投资 B.间接投资 C.国际信贷 D.游资 E.外贸信贷。

5.比较优势理论假定:A.所有劳动都是同质的 B.两国实行自由贸易 C.规模收益不变 D.国际经济是静态的 E.只有一种生产要素。

6.购买力平价理论的缺陷在于:A.没有考虑资本流动 B.没有考虑非贸易商品 C.没有考虑运输成本 D.没有考虑贸易障碍E.没有考虑产业结构。

当前大学生价值观问题及原因分析-最新文档

当前大学生价值观问题及原因分析当前我国大学生价值观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 他们具有浓厚的爱国情怀, 在国家大事、难事、急事面前, 能够自觉担当、奋勇向前, 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崇高的奉献精神, 是值得信赖、堪当重任、大有希望的一代。

但由于在大学生价值观形成过程中受到社会转型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全球化背景下西方价值观念的渗透和冲击, 网络信息时代各种传媒的负面作用和影响, 加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不健全以及当代大学生自身存在的弱点, 使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发生了许多变化, 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大学生价值观问题1.价值取向多元化。

随着思想的解放, 社会的发展、中西文化的碰撞, “传统”价值观已不再独领风骚。

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已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

比如: 在价值标准上, 当代大学生们有的“唯书” ,有的“唯上” ,有的“唯实” ,有的“跟着感觉走”, 有的跟着“时髦”走,有的以社会利益为标准, 有的以小团体利益为标准,有的以个人利益为标准。

在价值取向上,有的重钱,有的重义,有的重享乐,有的重事业.有的重权力,有的重原则,有的重“关系”。

还有部分大学生价值观出现世俗化倾向, 表现为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的务实化、功利化; 价值目标的短期化和价值体验的感性化。

把经济收入作为衡量个人价值的重要标准。

2.强调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个人发展。

他们一方面觉得集体主义应该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原则, 另一方面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接受个人主义, 排斥集体主义。

观念上承认集体主义, 在实际行动和现实选择中, 时常以个人利益为标准,知与行往往不一致。

一部分大学生集体主义观念非常淡薄甚至根本就没有。

在集体活动中,往往只考虑个人, 不顾集体, 只有对自己有利的活动才会积极参加, 否则便进行抵制甚至蓄意破坏, 对集体的事情漠不关心, 对同学、对朋友往往缺乏同情心, 缺乏社会责任感, 个人主义倾向十分明显, 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 个人长远利益与社会终极目标发生冲突时, 会有较多的大学生选择个人利益和自我价值, 只关心个人的价值实现与实际物质利益的得失。

西南大学网络学院2019秋[0403]《国际经济学》作业答案


和其他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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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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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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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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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和总支出
7、朝比较优势商品实现的要素增长,会导致比较优势商品产出增加快于要素本身的增加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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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进口的比较劣势商品数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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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进口的比较劣势商品数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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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口的比较优势商品数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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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口的比较优势商品数量减少
8、关税征收会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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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24、进口配额产生的经济效应与关税大致形同,其中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收入效应归政府、进口商、出口商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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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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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5、允许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出口制成品优先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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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26、如果一国是劳动要素充裕的国家,该国生产可能性曲线偏向资本密集型产品且更为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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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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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垄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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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竞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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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垄断市场
判断题
21、具有全球生产和销售网络方面的竞争优势是跨国公司存在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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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blioteka .B.×22、赫克歇尔-俄林理论假设两国均为不完全专业化,这与比较优势理论假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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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23、在自由浮动汇率制度下,国民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与国际收支失衡隔离开来的,而且多数国际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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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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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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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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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税
15、( )是指少数的卖者面对众多的买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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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背景下国有化或征收补偿标准的西方化倾向-最新文档

在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背景下国有化或征收补偿标准的西方化倾向-最新文档在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背景下国有化或征收补偿标准的西方化倾向一、南北关于国有化或征收的分歧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或征收(expropriation)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家所有。

国有化或征收的具体情况很复杂:或对某一工业部门企业或对个别企业;或对企业全部资产或对企业部分资产;或基于经济目的或基于政治、军事目的。

(一)国有化或征收概念的新发展在传统的双边投资条约征收条款中都采用“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效果的措施”的说法,指东道国政府在未从法律上取得外国投资者所有权的情况下,采取阻碍或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资产行使有效控制权、使用权或处分权的行为,诸如强化国产化、强制股权转让、强制转让经营权、不适当的大幅度提高税率等。

此类措施称为事实上的征收、逐渐征收、间接征收。

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了逐渐征收(creeping expropriation)的概念。

逐渐征收原意指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事先约定,外国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期将其股份逐步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国民,使东道方所持股份达到51%以上,甚至到达全部转让。

但是西方国家的认识不限于此。

根据经济合作开发组织开发援助委员会(OECD.DAC)投资保证专门委员会《关于保护外国人财产的条约》第3条的注释,逐渐征收具体是指不适当的独断性征税、汇款的限制、禁止解雇、拒绝批准原材料等的进出口。

根据美国众议院的资料,逐渐征收是指外国投资者的歧视待遇、外资政策的改变、强制国有化、借入限制、雇用外国人的限制、强制出口、价格统制等。

美国所强调的逐渐征收的含义为发达国家所公共支持,旨在尽量扩大对本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范围以及扩大国际索赔的法理依据。

近年,发达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对“间接征收”的含义作了专门的规定。

在一般性的规定之外,加拿大在BITs中,进一步将“间接征收”的解释扩大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西财《国际税收》教学资料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一、名词解释1.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2.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

3.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

4.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又称地域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要对来源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应税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公民或居民。

5.营业所得: 又称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商业、金融和服务性行业等活动取得的所得。

6.常设机构: 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7.归属原则: 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8.引力原则: 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9.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化、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独立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10.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所得,一般为工资、薪金所得。

11.投资所得: 是指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技术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报酬所得。

12.居民税收管辖权: 是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反映。

居民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又称居住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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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立法自由化背景下国有化或征收补偿标准的西方化倾向
、南北关于国有化或征收的分歧
国有化( nationalization )或征收(expropriation) 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家所有。

国有化或征收的具体情况很复杂:或对某一工业部门企业或对个别企业;或对企业全部资产或对企业部分资产;或基于经济目的或基于政治、军事目的。

一)国有化或征收概念的新发展
在传统的双边投资条约征收条款中都采用“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效果的措施”的说法,指东道国政府在未从法律上取得外国投资者所有权的情况下,采取阻碍或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资产行使有效控制权、使用权或处分权的行为,诸如强化国产化、强制股权转让、强制转让经营权、不适当的大幅度提高税率等。

此类措施称为事实上的征收、逐渐征收、间接征收。

20 世纪70 年代以来,出现了逐渐征收(creeping expropriation )的概念。

逐渐征收原意指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事先约定,外国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期将其股份逐步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国民,使东道方所持股份达到51%以上,甚至到达全部转让。

但是西方国家的认识不限于此。

根据经济合作开发组织开发援助委员会(OECD.DA)投资保证专门委员会《关于保护外国人财产
的条约》第3 条的注释,逐渐征收具体是指不适当的独断性征税、汇款的限制、禁止解雇、拒绝批准原材料等的进出口。

根据美国众议院的资料,逐渐征收是指外国投资者的歧视待遇、外资政策的改变、强制国有化、借入限制、雇用外国人的限制、强制出口、价格统制等。

美国所强调的逐渐征收的含义为发达国家所公共支持,旨在尽量扩大对本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范围以及扩大国际索赔的法理依据。

近年,发达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对“间接征收”的含义作了专门的
规定。

在一般性的规定之外,加拿大在BITs 中,进一步将“间接征收”的解释扩大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加拿大2004
年6 月提出的《某国与加拿大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草案》第5 条第2 款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授予的强制许可的颁布,或知识产权的撤销、限制或创设,以此种颁布、撤销、限制或创设符合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什签订的世界贸易
组织协定为限。

”这个条款虽然表面上排除了该BIT 对知识产权有关的授予的强制许可的颁布或知识产权的撤销、限制或创设的适用,但实际上表面了该协定适用的可能性。

换言之,缔约方与知识产权的授予的强制许可的颁布或知识产权的撤销、限制或创设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可能被认定为“间接征收”。

从加拿大最新双边投资条约实践中看出,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明确“间接征收”的定义及其认定标准是征收概念的重要发展。

其实践意义在于,首先,在实体规则方面,其认定的范围更广,
及间接征收产生于一种或一系列措施,而不加限定词的措施,含义是相当广泛的。

其次,在程序规则方面,对外国投资者母国认定间接征收的程序和考虑的因素也作了规定,在外国投资者主张东道国间接征收已经发生时,外国投资者母国“有法可依”,即根据双边投资条约的有关规定,具有判断间接征收的主动权和最后决定权。

二)征收补偿标准之征及其发展
关于国有化或征收补偿标准,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观点的焦点,主要有三种理论主张。

1.“赫尔”规则
所谓“赫尔”规则,为美国国务卿赫尔1938 年主张的“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标准。

它成为了美国有关征收政策的旗帜,一直坚持至今。

“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标准的依据之一是“尊重既得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某人根据一国国内法取得某种地位或权利时,他人有义务尊重这种既得的地位或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尊重既得权原则作为外国财产不受国有化法律影响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尊重既得权原则体现在被征收财产的原业主进行赔偿。

这两种观点都是否认了国有化征收的国家主权地位,或者根本否认或者否认它的
国际合法性。

这一原则的另一个依据是“不当得利”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合法的依据,损害别人的利益而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害的人,或向后者做出赔偿。

根据
不当得利”原则,完全未得到赔偿或未得到充分赔偿的所有 人,可诉诸取得(较高)赔偿的一般原则。

2. 适当补偿
这是发展中国家及其大部分学者的主张, 理论依据是公平互 利原则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3. 不予补偿
外国人财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之后, 不存在补偿义务。

据之一是国家主权原则。

另一主要依据是国民待遇原则。

偿理论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 物,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的所有判例都要么采用“赫尔公式”, 要么采用“适当补偿”标准。

目前,南北双方有关补偿的争议已不再是是否应给予补偿的 争议,而是应给予何种补偿的争议, 即是应采“赫尔公式”还是 应采“适当补偿”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给予补偿”已 成国际趋势。

赫尔公式”形式上被广泛接受: 首先, 发展中国家不断软
化原有立场。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国有化 或征收的标准上不断软化自己的立场, 这主要表现在双边投资条 约中。

联合国贸发会议 1998 年的研究也表明,相当多数的双边 投资条约使用“赫尔公式”的措辞, 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签 订的双边投资条约。

曾在 20 世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对外资 实行征收并不给予补偿的古巴,在 90 年代后对外签订的许多双 边投资条约中, 也承诺给予“充分”的补偿 (如古巴 1993 年与意 大利、 1994 年与西班牙、 1995年与英国、 2000年与哥伦比亚等
国间的双边投资条约 ) 。

在区域性条约中,也有发展中国家采纳 了 “赫尔公式”,如《ASEAN 投资协定》、《OIC 投资协定》。

其次,发达国家不断强化原有立场。

与发展中国家的态形成对照, 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强化它们的立场。

在多边投资条约中 推行地道的这是前苏联、 东欧国家和拉美国家一些学者主张,
一国在对
其主要依
不予补
“赫尔公式”,如已夭折的MAI 规定应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世界银行1992 年《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中,直接采纳了“赫尔公式”。

第三,晚近的国际仲裁有利于发达国家。

晚近的国际仲裁都朝着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方向发展,
ICSID 自70年代后迄今为止所裁决的关于征收的5个案件中,
几乎全部都采用或变相采用“充分补偿”标准。

二、发展中国家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立场
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力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意义重大,如果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外商投资环境和国家经济主权。

一)始终坚持国有化或征收的终极性权力
发达国家在任何场合和任何时候都不仅没有放弃己在国有化或征收上的原则立场。

尽管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在不断增强,尽管国有化或征收已不再像非殖民化运动时期那样令人瞩目和举足轻重,但仍然是维护国家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的一种手段。

所以在任何时候,发展中国家都不能放弃这项主权权力。

二)承认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有化或征收的条件
发展中国家可以将“为了公共目的”、“按照正当法律
程序”、“在非歧视的基础上”、“支付补偿”作为国有化或征
收的条件。

因为:
就“公共目的”这一条件而言,(1)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
来看,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双边投资条约都已承认了此条件;大量的国有化或征收的案例也都是为了公共目的,如果再否认此条件,实际上是自己否定自己,没有任何意义。

(2)问题不在于
此项条件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而在于对此种术语的解释和适用。

公共目的的概念是广泛的,国家对它的解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发达国家以此为理由否定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发展中国家也可力争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况且,就已有的国有化或征收案件而言,发达国家以此为由否定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的案件寥寥无几。

(3)在对国家利益没有损害的情况下,承认此
条件有利于改善国内投资环境。

就“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和“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这两个条件而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太重视,而且在实践中发达国家也极少以此为由来挑战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

如果有,也是在不能得到满意的补偿时才以此为借口。

况且,发展中国家在实践中也总是遵守了这两个条件。

从发展中国家已有的实践和发展民族经济的角度出发在理论上承认并在国有化或征收实践中遵循上述四个条件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而无害的。

(三)时时警惕征收范围的任意扩大化
发展中国家应警惕并防止发达国家任意扩大征收的范围,反对将东道国正常的经济管理权力的行使视为征收,如东道国为环保、公众健康等公共利益目的而制定的法令、东道国因公共健康或环保原因对某外国公司或其产品进行管理、东道国进行外汇管理等,都是正常的经济管理权力的行使而不能被视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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