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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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及其考核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示范创建及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和市级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评价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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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主管监督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市级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示范考核评价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的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六条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合同履约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

第九条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为重点,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工程项目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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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戒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或者采取隔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施工单位发现重大风险应当及时登记,制定专项管控和应急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常态化、闭合管理。从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重大隐患等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合同段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与性质不同,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交通建设工程三类考核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周期为12个月,每年1月-12月为一个周期。

第十五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评为合格,低于70分的评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从业单位在本年度考核评价周期内考核结果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算。

第十六条在考核评价周期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当次考核结果直接确认为不合格,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在当次考核得分基础上进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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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在考核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安全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或者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工程项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计算得分的基础上进行扣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每月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及时改进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施工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应当报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工程项目开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分别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送。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应当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对监理范围内的施工合同段自评报告和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复核。监理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和审核结果应当报建设单位。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或者已开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是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应当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过程督促检查,对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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