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细则2004 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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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甘环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深入推进,一大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已经进入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承接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市场发育不完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区域分布不合理,监测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加强监督,进一步激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活力,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二、转变管理方式,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一)开放环境监测服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必须要在我省建有实验室并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4]160号) / 2015/3/2 14:54:48 收费一处处长省环保厅,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协商确定,取消环境监测服务部分项目,降低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环境监测服务中14项、合并31项收费项目。

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律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10%。

调整后的环境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监测报告技术方案编制及审查费和技术报告编制及审查费分别不得超过实际监测费用的15%和25%,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生态类调查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乘以行业调减系数(见附表)确定。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四、你厅有关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辽价函[2011]143号文件到期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多收部分由执收部门退还缴费单位。

附: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2014年12月5日附件: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一、现场采样及现场测试收费标准(一)水质采样及测试标准单位:元(二)废气采样及测试(三)大气采样及测试(四)固体采样(五)生物采样二、物理监测收费标准三、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四、检测分析收费标准(一)理化检测(二)生物检测(三)辐射检测五、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收费标准说明:1、有关计费单位的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次——监测次数、样——样品;2、现场监测发生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2〕11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了解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现状,掌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措施,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2〕921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监测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检查是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职责,理顺企业自行监测与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工作关系的基础性工作。

为保证检查成效,省厅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本区的检查工作。

二、加强培训为保证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厅决定于9月27日下午在西北宾馆举办培训班,请各市州环保局负责企业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局长1名和监测站负责自行监测检查的技术人员(要求具备操作OFFICE软件的能力)1名参加,参会人员需培训前在邮箱****************(密码zice123456)内下载软件和课件,参会时自带笔记本电脑。

各市、州环保部门在积极派员参加培训的同时,负责对辖区内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精心组织各地应按照《甘肃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提交检查成果。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下发《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175号省环保局: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甘环函发[2003]18号)收悉。

经研究审核,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同时将重新修订的《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省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保系统开展专业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本着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保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充分调动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规定的围开展专业有偿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证,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开展专业技术有偿服务的我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

第四条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围:1、各类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2、各类环境要素的分析化验和测试、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3、各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和新技术鉴定检测;4、环境现状、污染事故、纠纷仲裁、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及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测;5、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环境效益分析与评价、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实验、室环境空气监测;6、环境测试仪器的维修和调试,代培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发证;7、环境保护方面技术咨询,监测成果、资料转让、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

第五条各项环境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均按《省环保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表)执行。

第六条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服务收费只限于由本单位经过监测、科研或统计产生的数据、资料等。

004环保验收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004环保验收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价函[2007]86号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关于申请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6]258号) 及《关于申请调整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辽环函[2007]45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规定,为规范我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含放射环境监理站,下同) 环境监测( 含辐射环境监测,下同)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辽宁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取得计量认证和机构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监测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由委托方付费。

监测服务均应提供完整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报告。

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保证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不得收费:1、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2、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服务;3、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等;4、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有关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检测方法、数据采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环保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违反此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中的各种污染物质进行监测和分析,以评估环境质量和保护公共健康。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为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时,收费标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合理的收费标准既可以保障服务质量,又可以满足市场需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对于常规的环境监测项目,如大气、水质、土壤等监测,收费标准可以根据监测点位数量、监测频次、监测参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相对统一的收费标准。

而对于复杂的监测项目,如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特殊项目的监测,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技术要求和实验流程进行个性化定价,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还应考虑监测设备和人力成本。

监测设备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工具,不同的监测项目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而这些设备的购置、维护和更新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

因此,收费标准需要充分考虑设备成本的摊销和维护成本。

同时,人力成本也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质量,因此合理的人力成本也应纳入收费考量范围。

另外,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监测报告的编制和解读成本。

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解读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环节,监测报告的编制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和结果解读,这些人员的工作也需要纳入收费标准的考量范围。

同时,监测报告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因此合理的编制成本也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最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情况。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和供给情况,避免因为收费过高而导致服务需求下降,也避免因为收费过低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同时,应当根据行业竞争情况进行合理定价,以保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监测服务逐渐成为重要的需求。

为了维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已成为各个行业的必要举措。

然而,环境监测服务的收费标准一直以来备受争议,需要更加合理和透明的定价机制。

一、环境监测服务的重要性环境监测服务是评估环境质量和监测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通过监测环境因素的变化,可以全面了解环境状况,及时发现和预警环境污染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在工业、农业、建筑等各个领域,环境监测服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和政府合理规划和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也可以为人们提供可靠的环境信息,引导公众行动和自我保护。

二、环境监测服务的费用构成环境监测服务的收费标准应该基于其涉及的各个环节和费用构成进行合理确定。

1. 监测设备和人员成本:环境监测需要使用专业的设备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数据分析。

这些设备需要购买和维护,人员需要培训和薪酬支出,成本应该纳入收费范畴。

2. 环境监测点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环境监测服务可能涉及多个监测点,不同监测点的监测难度和复杂程度各异,这需要考虑不同监测点的费用差异。

3. 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环境监测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形成相应的监测报告。

这需要专业人员投入时间和精力,编制报告所需的劳动成本应该计入收费。

4. 环境监测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持环境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定期的维护和更新,这也是费用的一部分。

三、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 公正合理:收费标准应该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不偏向某一特定方,以确保各方的合理权益。

2. 成本核算:收费应基于环境监测服务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把各项费用纳入成本考虑范畴。

3. 刺激创新:适度竞争和市场开放可以刺激服务机构提供更高质量的环境监测服务,因此,收费标准应该鼓励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

4. 激励环保:环境监测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环保效益进行差异化,以推动各方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4.20•【文号】价费字[1992]178号•【施行日期】199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20日价费字[1992]178号)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超标排污费。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超标污染物,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交纳超标排污费。

超标废水、噪声、废气和废渣的收费按《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一)、《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二)、《超标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三)和《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见附件四)的规定执行。

超标污水排污费按月计算;按月还是按季度征收,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确定。

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收费,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统一收费办法,但不得与超标排污费重复收取。

三、环境监测服务费。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

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

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另行下达。

六、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发布<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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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文件甘肃省财政厅文件
甘价费[2004]175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查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下发《甘肃省环保系统监测站
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我省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甘环函发[2003]18号)收悉。

经研究审核,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同时将重新修订的《甘肃声环保系统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一并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表:
甘肃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采样
(三)大气样品分析
注:1.尘及废气采样高空作业(指测孔高度>3米)加收10%费用;2.有毒、有害采样增加收费一倍;3.直径≥2.0米的烟筒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五)仪器分析、维修及开机费
注:仪器开机费一次样品数为一次开机计量单位,如不足此样品数则按一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如大于此样品数,不足两次开机样品数,则按二次开机计量单位收费,依次类推。

(六)技术成果转让
(七)监测结果、成果、报告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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