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今天围绕这条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
背景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出租标的的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租方只提供租赁标的物,不带操作人员,如需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配备,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干租」或「光租」;二是出租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程租」或「期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可见,租赁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不同。
现行政策对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业务做了明确,但对于性质类似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无明确规定。
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填补了此类业务税收政策的空白,也符合税收政策的一致性。
这是这条规定的背景。
理解理解这条规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其一,开展租赁业务的主体是「纳税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主营业务为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也包括兼营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的纳税人。
一句话,出租方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发生此类业务,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与其是否具备建筑业资质无关。
其二,核心思想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仍然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详见建筑业:理解增值税政策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一)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 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建议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外卖财税2016 140号文件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服务的,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仅指该餐饮公司参与了生产和加工过程的食品;直接外购销售的按适用的税率,不适应该条规定;(三)宾馆提供会议场所财税2016 140 第10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安装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6%;若只提供会议场所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四)酒店式公寓2016 69号公告第5条:纳税人以长短期形式出租酒店公司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业缴纳增值税6%;只出租酒店式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财税2016 140号第11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缴纳增值税6%;不在游览场所提供上述服务的,不适用该条款; (六)武装守护押运财税2016 140 1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6%(七)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新政策: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适应10%税率。
注意:政策规定“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未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八)销售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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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国际法今天整理关于国际法之承担国际责任的形式,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1.终止不法行为当不法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不法行为。
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
终止不法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
2.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
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
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的价值、或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代替。
3.赔偿赔偿一词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包括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各种方式的综合承担责任的总称;另一种是指经济上的,通常是以货币表现的赔偿。
这里的赔偿是指后一种用法,即指责任国对其不法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责任。
赔偿可以分为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大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小于实际损害的象征性赔偿三类。
在国际实践中,使用比较多的是补偿性赔偿。
作为责任形式的赔偿,与从道义或友好出发的抚恤或援助,以及对外国企业的合法国有化而给予投资者的适当补偿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4.道歉国际法上的道歉是责任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
道歉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或标志敬礼等。
此外,当有关的损害是由责任国官员的失职或违法造成时,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有时也被作为一种道歉的表示。
5.保证不再重犯对有可能重演的不法行为,责任国作出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也是一种责任形式。
保证不再重犯肯定了行为的性质,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承诺实际上明确构成了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保证协议,防止该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
6.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
这是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
财政部、总局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 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 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 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 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 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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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相 关 政 策, 2016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 ),现就有关内 容解读如下: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 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 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 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 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 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 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 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 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
![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46792481eff9aef8941e06d0.png)
质的收入征免增值税的规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及承
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金融产品需要征收增值税。金融商
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
用费、补偿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签订的合同属于
非保本(也就是不保证本金)的上述收益,本次 140 号文件
异。这个税法对 90 天后应收而没有收到的利息更倾向于了
收付实现制。但对于 90 天内的利息税法和会计都是保持一
致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
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读:本条明确了管理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为增值税的纳税
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
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
(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
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
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
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来结转,但是不能跨年,跨年这个负差就作废了。那如果
属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
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
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
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
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纳税实务】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能否简易计税?

【纳税实务】建筑施⼯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员能否简易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将建筑施⼯设备出租给他⼈使⽤并配备操作⼈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业务中,如果“出租⽅”没有采购建筑⼯程所需的主要材料,仅收取相应建筑设备租赁费和⼈⼯费等,那么就符合“以清包⼯⽅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条件,可以选择使⽤简易计税⽅法,按3%的征收率按建筑服务业缴税。
以上为个⼈观点,未见到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或答复。
福建省税务机关曾经对类似问题做过答复,可供参考:问:⼟⽯⽅⼯程、平整⼟地建筑服务,主要⼟⽅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均属于不采购建筑⼯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的建筑服务。
请问,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般纳税⼈,是否属于以清包⼯程⽅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法计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般纳税⼈以清包⼯⽅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简易计税⽅法计税。
以清包⼯⽅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不采购建筑⼯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的建筑服务。
”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六、纳税⼈将建筑施⼯设备出租给他⼈使⽤并配备操作⼈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费⽤若符合上述⽂件的规定可按照清包⼯⽅式申请简易计税。
(2017-05-25)。
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的详细解读增值税特殊事项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一)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 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建议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外卖财税2016 140号文件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服务的,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仅指该餐饮公司参与了生产和加工过程的食品;直接外购销售的按适用的税率,不适应该条规定;(三)宾馆提供会议场所财税2016 140 第10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安装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6%;若只提供会议场所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四)酒店式公寓2016 69号公告第5条:纳税人以长短期形式出租酒店公司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业缴纳增值税6%;只出租酒店式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的不适应该规定;(五)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财税2016 140号第11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提供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缴纳增值税6%;不在游览场所提供上述服务的,不适用该条款;(六)武装守护押运财税2016 140 1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6%(七)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适应10%税率。
政策规定“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未配备操作人员的,则不适用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八)销售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税务】财税〔2016〕140号文详细处理方式
【税务】财税〔2016〕140号⽂详细处理⽅式2016-12-27⾸善之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付的⼟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付的拆迁补偿费⽤,按照财税〔2016〕140号⽂件第七、⼋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规定计算扣除。
⼆、财税〔2016〕140号⽂件第九、⼗、⼗⼀、⼗四、⼗五、⼗六条明确的税⽬适⽤问题,按以下⽅式处理: (⼀)不涉及税率适⽤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纳税⼈原适⽤的税率⾼于财税〔2016〕140号⽂件所明确税⽬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份的销项税额; (三)纳税⼈原适⽤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件所明确税⽬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件执⾏。
纳税⼈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2016〕140号⽂件第⼗⼋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以后⽉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式处理: (⼀)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般计税⽅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发票收回后⽅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苏强学习解读:财税[2016]140 号文件首次明确规定,纳税 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 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 品转让。 要理解上述规定,请先看看 36 号文件: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 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 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 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么大家发现没有:原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 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 品的转让。”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在到期前转让其他金融商 品还是持有到到期转让。因为两种金融商品转让虽然都属 于贷款服务这个大税目,但是适用的子税目不同,如果属 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 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 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 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 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 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缴纳增值税。”,即全额按照取得利息收入纳税;如果属
于“金融商品转让”则差额纳税(买入价减去卖出价), 负差还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结转。 财税[2016]140 号文件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 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那就 是按照“贷款利息收入”除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外,需要 全额按照取得利息收入纳税,而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转 让”差额纳税。 吉林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著名 财税专家李晓红老师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税 [2016]140 号文件第一条中规定的,“利息(保本收益、报 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中所称“保本收益、 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 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 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 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 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 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财税2016-140
财税[2016]140号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新政逐条解读2016-12-23 13:3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36号文件发布后,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补充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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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今天围绕这条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
背景
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出租标的的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租方只提供租赁标的物,不带操作人员,如需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配备,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干租」或「光租」;二是出租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程租」或「期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
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