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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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一)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

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

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的观点(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

(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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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与案 例结合阶 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 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 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 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 (清末、 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 中华民国) 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一、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
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 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刑罚体 系
《禹刑》
“大辟二百,膑辟三 百,宫辟五百,劓、 墨各千”
《汤刑》 墨、劓、刖、宫、大辟
二、夏商法律制度
刑罚适 用制度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 “殷罚有伦”、“义
经”
刑义杀”
主要罪 名
司法制 度 监狱制 度
不孝、不用命及昏、墨、不孝、不用命、“乱
贼等
政”、“疑众”、
“官刑”
行政、军事、司法不分 内服与外服、“神判”
2.主要刑罚种类
五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
3.主要罪名
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

•2、商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A,中华法系的成因•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注意的几个问题•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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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元朝法制(1271-1368)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6)《风宪宏纲》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8)《至正条格》第二节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与行政立法一、国家政权体系(一)中央政权体系大汗中书省(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六部枢密院(军事机关)另设:蒙古翰林院、通政院、匠作院、集贤院、宣政院(二)地方管理机关行省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道路、府、州、县二、行政法律规范三、行政监察制度全国分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司第三节保留民族风俗的民事经济立法一、民事法律内容(一)所有权(二)契约之债:羊羔息二、保留传统的婚姻习惯同一少数民族内部通婚,各依本俗法不同民族通婚,依男方习俗蒙古族与其他民族通婚,依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关于婚姻成立及其限制婚姻解除的规定三、扩大奴隶占有制第四节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一)笞仗刑以“七”位尾数,徒刑附加仗刑(二)凌迟成为常刑(三)五刑之外设立鲸、劓等肉刑(四)私刑合法化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在法律上将居民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不同等级的人同罪异罚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第五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多元化(一)中央司法机关大汗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中政院、道教所、枢密院断事官、奥鲁(二)地方司法机关行省、路、府(州)、县--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之变化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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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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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大辟:即死刑。

(3)契约制:债务契约: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官府是否受理债务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

买卖契约:又称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租赁契约(4)书状:(5)五听:辞听(言辞)、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三、春秋战国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1)儒: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2)墨:兼爱;尚同;尚贤(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制驭臣下的策略和手段)、势(权势)2.立法活动:(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魏国李悝制定《法经》:①内容: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前四篇为第一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杂法》(第二部分,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法》(第三部分,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②特点及历史地位:a.从名称看改刑为法,初步确定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b.从体例结构看,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各代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提供了蓝本。

c.从内容看,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和原则。

d.从立法宗旨看,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的产物,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关系。

e.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标志着中国法系的肇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形式:(1)律: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是秦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令: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3)程: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

由国家统一颁布或认可。

(5)法律答问: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条文、术语、立法意图、诉讼程序等所作的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6)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五、汉朝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演变:无为而治转为有为而治2.法律形式:(1)律: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使用的普遍性。

(2)令: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3)科: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事条”或“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

3.刑法制度:(1)文帝废肉刑: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局限性:并未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

意义:首先,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其次,结束了奴隶制残酷的肉刑制度,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开始走向文明;最后,徒刑和笞刑代替肉刑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要刑种,从而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①髡钳城旦舂,刑期五年②完城旦舂,刑期四年③鬼薪、白粲,刑期三年④司寇,作如司寇,刑期两年⑤罚作、复作,刑期一年⑥隶臣妾,刑期一年(3)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谷等赎刑罚。

①金赎②女徒顾山(4)上请原则:指官僚贵族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即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其同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予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

(5)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4.司法制度:(1)录囚:指皇帝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2)春秋决狱: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中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论心定罪)(3)秋冬行刑:指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1)魏律:以汉《九章律》为基础。

在篇目上,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

在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

在体例上,更加科学化,将《具律》改为《刑名》,由律文的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首,真正起到刑法“总则”的作用。

在具体内容上,有增有减。

(2)晋律:由张斐、杜预作注释,故又称张杜律。

增加篇目,完善条例。

增加律疏注释,明确立法意图。

引礼入法,礼律并重。

(3)北齐律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4)法律形式变化:①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法律形式③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2.刑法制度:(1)八议:指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八议”的对象: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交)、贤(封建德行有影响力的士人)、能(有大才能的人)、贵(官僚贵族)、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宾(前朝的皇室宗亲)(2)官当: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也叫“以官当徒”。

(3)准五服以制罪: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

所谓“五服”,是根据血缘的亲疏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借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与尊卑。

服制共分五等,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定罪量刑的原则是:以尊犯卑,服制愈近,亦即关系愈亲,处刑愈轻;服制愈远,亦即关系愈疏,处刑愈重。

以卑犯尊,与此相反。

《秦始律》中首次确立的定罪量刑原则,也是引礼入律最明显的的标志。

(4)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5)重罪十条: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七、隋唐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1)开皇律:①定律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②确立新五刑,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

③沿袭“八议”、“官当”等原则④改“重罪十条”为“十恶”(2)大业律:①拆分、更改、增加《开皇律》的篇目②删除“十恶”条目③减轻刑罚(3)武德律: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4)贞观律:①增设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②区分“兴师动众”和“恶言犯法”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作处死的范围③完善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5)永徽律:《贞观律》的翻版(6)永徽律疏:永徽律的官方解释,又称《唐律疏议》,是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2.法律形式:(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内容最为稳定,地位最高。

(2)令:确立社会成员尊卑贵贱等级和国家行政制度的法令,相当于近世的行政法。

(3)格:规定官府及官员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规,大致相当于近世的官规。

(4)式:规定官员、官府办事细则及公文样式的法规,大致相当于近世的章程和规则。

(5)唐律的特点:①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②首创“疏议”: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了与刑罚有关的一些问题③内容简约④法律完备:调整对象全面完备;法律体系完备;立法技术高度完备(6)唐六典(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宫修正书)3.刑法基本原则:(1)类推:指律无明文规定的某些行为,比照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文来考虑是否定罪及如何定罪的原则。

(2)化外人相犯:化外人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即外国人。

凡同一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则按照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均按照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4.民事制度:(1)义绝:是指一种夫妻有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2)典卖: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5.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统称为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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