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治安调解的问题

目录论文摘要 (2)论文提纲 (3)正文 (5)参考文献 (16)论治安调解论文摘要: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通过调解方法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项重要制度。
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在总则中专门肯定了调解制度。
公安机关依据前述规定,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的调解,就是通常所说的。
治安调解作为处理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消除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本人在XX市民营区五龙湾派出所几年来的工作实际,谈谈对派出所治安调解的看法。
关键词:调解民间纠纷治安管理论文提纲序论:调解是在公安业务上的特指。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8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进行治安调解。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X,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故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
前当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大学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专业开放法学本科年级12秋法本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2015年5月20日目录一、治安调解的概述 (1)(一)治安调解的定义 (1)(二)治安调解的原则 (2)二、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4)(一)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不足 (4)(二)公安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法律素养不高 (5)(三)治安调解协议缺乏执行力 (6)三、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原因 (7)四、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8)(一)立法方面 (8)(二)司法实践中 (10)五、结语 (12)参考文献: (14)当前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内容摘要】在当今社会纠纷纠纷解决机制各种各样,相对于诉讼而言,治安调解作为一种非讼纠解决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因为治安调解往往处于矛盾发生的最前端,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更为普遍的方式,不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符合追求效率这一行政特点,同时也符合追求和谐这一大的社会背景。
但是,我国目前的治安调解制度却存在很大问题,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治安调解问题原因完善一、治安调解的概述(一)治安调解的定义治安调解虽然在我国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是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却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
关于治安调解的定义,我国在2007年12月8日颁布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简而言之,就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通过调解方式作出处理的活动。
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治安调解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治安调解针对的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基础单位,派出所在调解纠纷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着不足。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并提出对策,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
一、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1.专业水平不足派出所调解工作中的调解人员数量普遍不足,以及由于基层派出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专业水平普遍不足。
有些警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不熟悉。
因此,一些与调解无关的人也加入到调解行列,这就导致了调解结果的不可信、不可预测性。
2.调解结果不公正部分警察在调解中会抱有立场,严重扭曲了处理民间纠纷的本意,最终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
其次,在一些调解工作中,由于无法制定操作规范,导致部分纠纷的处理与法律存在不同步,结果会间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缺乏现代化手段在现代化社会中,大多数的纠纷都需要多种手段进行调解。
而部分派出所的调解过程还停留在很原始、很简单的方式,缺乏现代化的处理手段。
这就限制了原本可通过科技手段化解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加重了调解工作的难度。
二、对策1.提高专业水平应该制定专业人士培训计划,一方面加强基层警察对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及培训,另一方面还要鼓励专业人士加入到调解的工作中来。
这样可以弥补调解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的缺陷,从而提高调解的质量。
2.建立标准化调解体系为使调解工作公正,可以建立标准化的调解体系,使工作程序透明,工作结果公正。
在调解工作中,按照合理、公平、公正、协商的原则来进行双方的调解,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析,在调解中进行权衡,达到基准法律和公众期望的结果。
3.引入现代化手段在现代化社会中,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得到普及和应用。
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地引入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调解平台、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调解工作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达到数据共享和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管理成为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课题。
然而,目前我国在治安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当前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1. 治安管理资源不足:当前我国人口众多,城市化进程加快,给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但是,在警力和设备配备上却相对不足。
一些地区的警务资源不够全面覆盖,导致犯罪活动得以滋生。
2. 技术手段滞后:科技发展迅速,但是在治安管理领域仍然缺乏有效的创新。
例如,在视频监控系统方面,我国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明显差距。
3. 内外因素影响犯罪率上升: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心理健康问题等内部原因以及外部因素如恐怖主义威胁、网络犯罪等都可能对我国的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
二、解决治安管理问题的对策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提高治安管理水平:1. 加大警务资源配置力度:加强对警力的投入,提升治安管理的基础能力。
将警察资源合理分配到社区、商业区和学校等重要场所,增加巡逻频率,提高处置案件的反应速度。
2. 推进科技手段应用:加快治安监控系统的升级换代,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高监控设备的智能化水平。
同时,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犯罪活动进行预测和分析。
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刑事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条款。
进一步调整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并建立健全防范机制。
4. 深化社会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志愿者组织等非公共治理主体的作用。
与公安部门形成有效联动机制,在治安信访、群体性事件联防联控以及日常巡逻中共同参与实践。
5. 强化教育和宣传: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教育,推动法制教育深入校园、社区和企业。
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广泛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警惕性与自我保护能力。
三、对策实施后的预期效果1. 提高治安管理水平:有效解决警务资源不足问题,提高反应速度,减少犯罪率,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治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治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治安案件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治安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畅通目前,治安案件办理中,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缺乏及时与有效性。
警方、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缺乏有效沟通和协作,导致信息断档、情况不明确等问题。
2. 办案程序繁琐现行的治安案件办理程序复杂且繁琐,导致案件进展缓慢。
律师参与度低,审判难以保持高效率与公正。
同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或特殊群体的案件处理也存在困扰。
3.警方调查不力在某些地区和单位,由于人力资源不足或培训不到位等原因,警方在初查阶段操作不当或证据收集不充分。
这可能导致罪犯逃脱惩罚和冤假错案发生。
4.刑事责任追究不均衡一些治安案件中,罪犯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地位等因素可能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导致了不公正的法律处理和社会不满情绪。
5. 预防措施薄弱当前,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预防控制措施相对薄弱。
应更加注重预防,通过完善社区警务体系、提高基层警务能力建设,增强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对策建议1. 提升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一管理平台建设,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与演练。
促进各部门信息交流畅通,确保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此外,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推行电子化办案系统,在线共享办案数据与信息。
2. 简化办案程序并提高效率简化治安案件办理程序,并明确各环节责任与职能。
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定罪判刑指导方针,以减少司法解释的随意性。
同时,加强对法官与检察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加强警方调查能力增加警方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侦查水平与技术手段,并建立专业化、精细化的刑侦队伍。
完善调查规范与程序,在收集证据、审讯嫌疑人等环节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确保合理取证和罪责裁定的准确性。
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当前,社区民警被日益增多的治安纠纷案件所困扰,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解纠纷,很难有时间安下心来扎根社区工作,往往造成疲于奔命、顾此失彼的被动局面。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戴海平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刻分析了当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及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目前基层派出所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
派出所承担繁杂的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不仅牵制了大量的警力和精力,制约了打击防范功能的发挥,而且难免使民警顾此失彼,导致群众指责、领导不满意、民警自己也颇感苦恼。
一是群众不满意。
民事纠纷大量积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极易激化矛盾,甚而转化为刑事案件,极大地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是领导不满意。
由于大量的治安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致使群众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赴省城进京上访,造成各级领导对公安调解工作的不满意。
三是民警不满意。
由于基层警力不足,派出所民警超负荷运作,已不堪重负。
加上纠纷的增多,当事人的不理解、不尊重,甚至有时把矛头指向调解的民警,使民警对调解工作抵触很大。
二、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日益增多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是导致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任务日益繁重的主要原因。
此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110”报警机制的完善。
随着“110”报警机制的建立以及“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和“有困难找警察”等口号的提出,致使大量本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纠纷也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不得不先行受理。
二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信任度的增强。
近年来,经过“三项教育”、“作风建设”等教育活动及派出所建设的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队伍形象有了明显改善,在群众心目中威信较高。
而且公安派出所受理纠纷调解不收任何费用,处理也比较迅速有力,使群众一有纠纷就找派出所。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
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五篇范文第一篇: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浅谈派出所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对策公安机关除了负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外,化解民间纠纷,减少民事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同样是我们公安机关一项重要的,不可推卸的任务。
民间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端,是公民与公民(或单位)之间在经济、生活、工作等方面因利益纷争而产生矛盾、争执甚至冲突。
常见的民间纠纷主要有三种:一是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婚姻纠纷、财产纠纷、赡养纠纷等;二是邻里、朋友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如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饲养动物、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三是在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如建筑工地因拆迁、造房影响居民休息、采光等引发的纠纷。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因此,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负有调解的权力和义务。
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我们公安派出所,也大多愿意到派出所求助,请派出所调解,如果处置及时、得当,除了能平息纷争,避免矛盾激化,还能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有些民间纠纷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很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甚至发展成为案件。
以前我们公安机关是执法型的,强调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就行了,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公安机关应该是执法服务型的,服务尤其重要,服务的概念很广,涵盖的内容也包罗万象,调解工作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很难想象,群众发生纠纷到派出所来了,却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他还会投你满意票吗?根据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实际案例,笔者仅就上述三种常见的民间纠纷(轻伤害案件除外)作一浅析。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一、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治安调解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够完善,具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面对法律空白和灰色地带的情况。
由于法规的不健全,也使得治安调解的效果和执行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 专业能力不足在一些地方,由于治安调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不足,导致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和专业知识,使得调解结果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影响了治安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成效。
3. 社会认知不足社会大众对治安调解的认知度较低,一些人对治安调解仍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见,认为其效果和作用有限。
这种社会认知不足也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使得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4. 利益冲突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治安调解员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和处理复杂关系的能力,否则容易导致冲突升级,进而失去调解的机会。
5. 执法司法不分由于一些地方对治安调解和执法司法的边界不够清晰,使得部分治安调解案件侵入到司法庭审程序,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调解结果的被动化。
二、治安调解的规范路径1. 完善法规针对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首先需要完善法规,明确调解的具体规范和程序,明确调解员的权责和规范,保障调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2. 加强专业培训治安调解员作为治安调解工作的重要一环,需要加强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可以通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和讲座等方式,提高治安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高其处理案件的效率和准确性。
3. 提高社会认知度在推动治安调解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提高社会大众对治安调解的认知度,积极宣传和推广治安调解的工作成果和作用,增加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支持度,建立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强化沟通能力在具体调解工作中,治安调解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谈判能力和处理复杂关系的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冲突,缓和矛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
社会治理视域下治安调解的现实困境与规范路径治安调解在现实中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
其一,治安调解中存在着一定的权威性问题。
在一些基层社区中,治安调解机构的权威性不足,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治安调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其二,治安调解的程序不够规范。
在一些地方,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治安调解的程序不够规范,容易导致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其三,治安调解中的冲突解决技巧有待提高。
一些调解员在处理复杂的治安纠纷时,因为缺乏专业技巧,常常难以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
调解结果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了治安纠纷的再次发生。
面对上述现实困境,我们需要寻求规范路径来进行治安调解工作。
需要加强治安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对于基层社区的治安调解机构,需要建立规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治安调解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需要建立健全的治安调解程序和规范。
可以通过立法途径,建立统一的治安调解程序和规范,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调解的行为和结果,提高治安调解的合法性和效果。
需要加强对于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
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调解员培训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提高他们处理复杂纠纷的能力。
需要建立健全的调解结果执行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督查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调解结果执行机制,确保调解结果的有效执行,避免治安纠纷的再次发生。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治安调解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但是通过规范路径的建设和改进,我们可以克服这些困境,提高治安调解工作的效果,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希望我们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治安调解工作,为社会治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8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晁 彬(210023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 南京)摘 要:治安调解是和谐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方式,治安调解方式方法传统,难以解决实质性的矛盾。
新时期,社会发展要求治安调解能够改进其方式,发挥其在社会秩序维护中的作用。
基于此,在本文中针对治安调解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治安调解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治安调解;问题;制度;完善;分析我国治安调解制度分为三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政调节。
治安调解能够有效的缓和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当治安调解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同时,我们还需要深刻的认识到治安调解在公安执法实践中的不足之处。
在当今社会中,如何完善治安调解制度,改进治安调解中的问题,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较为突出的意义。
1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目前,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调节范围比较模糊,不能确定调节具体内容;治安调解操作程序随意性较大;治安调解效力缺乏相应的保障。
1.1治安调解范围模糊“情节轻重”的界定,对于治安调解工作的开展带来阻碍。
情节轻重是指人的违法行为轻重,以及对于社会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
但是民警在具体的案件处理环节中对于情节轻重的判断性缺乏明确的标准,同时该种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应的界定。
可见,治安调解的实际范围比较模糊,与调节内容联系不大[1]。
1.2治安调解操作程序随意在对于民警治安调解现状进行调查中能够发现,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
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中明确指出,治安调解工作开展之前,需要进行依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并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任务事实。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民警对于民事纠纷事件处理具有思维定式,在实际调解环节中不能按照程序进行资料情况的调查,而导致在实际的调节环节中不能展示有效的证据使得当事人信服[2]。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陈庄派出所警务区治安调解为例【摘要】:治安调解对于及时妥善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各类治安案件,增进警民感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人以陈庄镇派出所实习期间对本警务区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作为参考。
【关键词】:治安调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陈庄镇派出所全辖陈庄、姚郭、黄郭、宗崔、西史、东潘、滕寨等25个行政村,总面积32.5平方公里,总人口21396人。
在本辖区中,主要突出的治安问题是土地纠纷、邻里纠纷、财产纠纷以及损毁他人财物引起的打架斗殴。
因此,对于一个只有5位正式民警的派出所来说,要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群众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治安调解的重要意义(一)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治安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调解中有其他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能够有效的预防矛盾激化,有利于将矛盾及时、有效控制在萌芽状态,能够预防犯罪,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能改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调解是否成功与法院诉讼之间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都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并且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
因此,如果治安调解发挥的作用越大,那么在纠纷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人民法受理的案件就会减少,反之亦然。
在当前法院诉讼量日益剧增的情况下,治安调解质量越高,不仅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方便人民群众,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于大案要案审判的质量,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
(三)改善人民警察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公众的要求。
因此,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成功的调解一起纠纷对于当事人双方和警务工作人员来说都是皆大欢喜,当事人双方都达到了自己的期望值,警务人员也实现了自己的社会价值。
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就越高,人民群众就会对人民警察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形成警民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人民警察的形象,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四)促进精神和物质文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民间纠纷的发生对于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效应。
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需要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不懂法,不知法和落后的思想意识是产生各种民间纠纷乃至犯罪的原因之一,治安调解涉及到了道德、纪律、法律等方便的知识。
调解人员在治安调解中其实就是向当事人及其周围的群众进行道德、纪律、法制的宣传过程。
这对促成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有效遏制犯罪,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
在调解过程中,强调了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解决纠纷,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都对治安调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法律和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而公民对法法律的情感正是实现法制的前提条件。
二、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进行治安调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内容是打架斗殴或者是损坏他人财物的。
(三)违反治安行为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
其中,民事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四)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在情节上是轻微的,并且当事人各方都同意调解处理。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
如制造噪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三、治安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一)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技巧不高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发生转变,利益主体多元化,民间纠纷矛盾内容和主体也随之由单一向多元转化,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日趋复杂,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法律关系,而派出所民警平时接触和学习较多的是有关刑事和治安的法律法规,对民事和经济的法律法规了解较少。
同时民警一般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且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
(二)执法不规范,忽视调查取证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调查取证的工作敷衍了事,即使有了部分证据也不去分析。
往往是证据不足又不能做出处罚决定。
法律规定的明文成了一纸空文。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还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三)结案速度慢,效率低案件从发现到结案时间长,使很多案件都积压在一起,影响了案件的处理。
其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治安调解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民警心中缺少时效感,对于辖区内的治安调解案件能调则调,觉得调解有困难的,一拖再拖,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自然和解。
二是有的公安民警重结果轻过程,过多的注重了案件的调解结果,而忽视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提出调解意见,这就无形中加大了调解的难度。
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以至于造成很多当事人在当时都能同意达成的协议,往往过一段时间,他们就反悔。
因此,造成治安调解反反复复,既影响了治安调解的进程,又耽误了公安民警处理其他案件的时间。
(四)队伍结构不合理在陈庄派出所,队伍结构明显不合理:正式民警5名,协警2名,其中男性6名,女性1名,最年长的就只有39岁,整个所里的民警呈现年轻化和男性化。
而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女民警形象的柔性化对于治安调解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所里的女民警也没有参加治安调解的时间,因为她只是忙于“自己”的事情,就是办理户籍。
而年轻气盛的男民警又不能够有耐心去倾听,同时也缺乏和群众沟通经验和技巧,这都是治安调解失败的原因之一。
(五)工作量大,基层警力不足警力不足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就陈庄镇而言,人口约有20000人,警力5人,平均每个民警要负责4000人,因此,民警的工作量非常的大,在基层派出所,其工作不仅仅是负责辖区内的治安调解,还需要对辖区内的治安,卫生,安全等多方面负责,如果一个基层派出所大部分的警力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治安调解等,那么其投入其他案件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的警力就会相对减少,这就势必影响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效率。
有的基层派出所,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经常会雇佣一些协警。
根据我们法律规定,协警不具有执法权力,因此,很多案件处理中,协警只能起到协助的作用,但是警力不足,工作量大的情况,使一些协警行使的却是正式警察的权力,这就严重影响了治安调解的合法性。
四、完善治安调解的有效途径(一)提高民警的调解水平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这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有的民警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
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应当有所不同。
与此同时,还需要提高民警对治安调解的意义的认识,这关系到警务人员对待治安调解工作的态度。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治安调解的调研工作,针对治安案件情况复杂、事实难以认定、涉时较长且情况多变等特点,归纳总结出调解成功案例的经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规范,用于指导实践。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三懂四会”原则。
“三懂四会”的工作原则,是孟建柱部长对群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即懂群众语言懂群众心理、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
这对基层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要适时组织民警开展经验交流。
分析讨论活动,以便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民警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武器,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各种方法与技巧。
民警自身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锻炼口才,注意经验积累,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调处能力。
(二)遵守治安调解程序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
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为了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
(三)严格遵循依法调解原则很多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这是受害人所不能接受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九条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进行严格执法,不得因个人意志而超越法律的权限。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调解,双方自愿”即公安机关调解民间纠纷的基本原则,调解时,不管任何原因、情节和后果,都要做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遵守法定程序,秉公办事,调解的民间纠纷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为前提,通过调解使调解协议能够顺利的实施。
(四)优化基层,调整队伍结构在派出所队伍结构中,要优化派出所队伍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每个派出所应该根据本辖区的情况进行警力配置,在保证警力充足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意警力的内部优化结构。
要保证辖区内有经验的老民警和形象柔化的女民警参加在治安调解工作中。
并且选派一些文化高,年轻的民警到基层进行锻炼,充分发挥每个民警的自身优势,促进治安调解的顺利进行。
(五)强化治安调解的法律地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对“治安调解”过于弹性化,只是很笼统地规定“不服从调解或者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且对于协议中所注明的经济赔偿部门则是“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的规定不仅不能使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并且还会使不少当事人对治安调解的作用及法律效力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