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服〔20〕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1 100以下(含100) 7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6 100000以上 0.1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衢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

衢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序号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事项设置中介服务依据办理时限(日)价格形式收费标准1 市发改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20-30 政府指导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2号)。
2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60政府指导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1〕151号)。
3 建设工程勘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6—1—序号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事项设置中介服务依据办理时限(日)价格形式收费标准4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0-15 政府指导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14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9〕172号)。
5市住建局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登记表5报告表9报告书20政府指导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2〕309号)。
浙江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障资产评估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平进行。
下面就浙江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浙江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考虑了评估对象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了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分为固定收费和按比例收费两种形式。
固定收费主要针对一些简单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评估对象的类型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比例收费则是针对一些复杂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评估对象的价值和复杂程度确定收费比例。
其次,根据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不同类型的资产评估项目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房地产资产评估项目,按照评估对象的价值和复杂程度,收费标准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对于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此外,对于特殊类型的资产评估项目,如知识产权评估、矿业权评估等,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规定。
再次,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还考虑到了市场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因素。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充分考虑了评估机构的经营成本、人员成本、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确保了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也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低价抢市场,不得违规降低收费标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声誉。
最后,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实施,需要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同时,也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收费过程中要公开透明,向委托人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确保评估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总之,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障资产评估活动的合法、公正、公平进行。
只有合理规范的收费标准,才能有效保障资产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各资产评估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产评估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产评估收费标准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收购非国有资产;
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估的事项。
三、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必须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四、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浙财综字[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1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公布保留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
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浙价服〔2011〕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
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省国土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土地价格评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价评估机构为土地出让提供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规定的标准降低10%,其基准收费标准为:
土地评估实行按档累进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工作量、难易程度、工作要求等,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国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地评估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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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收费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附件2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二)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分立、清算;
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6.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7.收购非国有资产;
8.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10.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评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