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对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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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帐户税务遵守法案FATCA发展

美国外国帐户税务遵守法案FATCA发展

美国外国帐户税务遵守法案FATCA发展美国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FATCA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跨国资金流动和跨境经济活动成为常态。

然而,这种全球化也给国家的税收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于2010年颁布了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FATCA的目标是确保美国公民和纳税人将其在海外的金融账户纳入税务监管并准确申报其境外资产。

该法案的实施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金融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实体都需要与美国税务局合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确保在交换税务信息方面的合规性。

FATCA的实施对美国以外的国家和金融机构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其拥有的所有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

这为美国税务局提供了巨大的数据源,可以用于确保纳税人合规。

其次,FATCA要求签署与美国税务局的协议,并进行信息交换。

这反映了各国政府在国际税收合作方面的意愿和行动。

FATCA对非美国金融机构来说也是一大挑战。

为了遵守该法案,它们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税务合规制度和流程,并投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确保合规性。

此外,它们还需要培训员工,更新信息技术系统,以便及时、准确地向美国税务局提供报告。

然而,FATCA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首先,一些人认为该法案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增加了成本和运营压力。

其次,一些非美国金融机构对于与美国税务局合作并共享客户信息的担忧,担心此举可能违反其国家的隐私法律和法规。

然而,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FATCA在全球范围内已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通过信息的共享和报告,该法案有助于遏制国际逃税和非法资金流动。

其次,FATCA促进了全球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换,加强了各国间的税务治理和合规性。

为了应对FATCA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一些国家签署了与美国的双边协议,以便遵守FATCA的要求。

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_发出版本_20150325_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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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turn out best for the people who make the best of the way things turn out. John Wooden《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与中国》之三FATCA(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2015年3月25日随着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就FATCA实质性达成一致,中国金融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FATCA的影响,我们将在下文简要分析FATCA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FATCA对中国金融机构的主要影响对中国金融机构而言,最大的风险是可能被扣缴30%预提税,即如果中国金融机构未取得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GIIN”),当支付方把来源于美国的款项支付给中国金融机构时则应该扣缴该款项30%的预提税。

美国国税局开发了专门的网上注册系统。

外国金融机构在线注册后即可拿到GIIN。

获得GIIN参加FATCA的外国金融机构有如下主要义务:(1)判断在其开设的账户是否为美国账户;(2)对于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鉴别其是否为美国人;(3)每年向IRS汇报在其设立的美国账户的信息。

关于向美国政府汇报美国账户信息的义务,按照中美的政府间协议,中国金融机构不直接向IRS汇报美国账户信息,而是通过中国政府间接向IRS汇报美国账户信息。

参加FATCA的中国金融机构也负有其他义务。

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义务是把来源于美国的款项支付给非合作账户(recalcitrant account)、未参加FATCA的外国金融机构等时,应该代为扣缴30%预提税。

二、中国金融机构的首要对策中国金融机构首先需确认本机构是否属于FATCA下的“外国金融机构”。

FATCA中所提及“外国金融机构”并不仅限于银行。

根据FATCA的规定,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银行(bank),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储蓄银行(savingbank)及信用社(credit union)等存贷款为经常性业务的公司;(2)证券经纪公司(broker-dealers),信托公司(trust companies)等以为他人持有金融财产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PE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以及其他基金(funds)等主要从事或受托从事投资、再投资、买卖证券等业务的公司,此外,有些保险公司也被包括在内。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FATCA法案介绍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作者:张德晓来源:《商情》2014年第52期【摘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近年来美国政府将追查海外偷漏税作为一条增收途径。

2010年3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促进就业法案》(HIRE Act),以改善就业市场,而该法案包含一个条例,即《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该法案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

其相关条款要求所有非美国金融机构(FFI),其中包括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和非美国非金融机构(NFFE)鉴别并披露其“美国账户”持有人和成员,并按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否则,该金融机构任何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款项和销售或处分美国证券所得都将被强行征收一项新的30%的预提税。

【关键词】FATCA,商业银行一、美国政府实施FATCA的背景介绍FATCA法案旨在打击美国纳税义务人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和投资进行避税,并掌握其海外资产,其实质上是一种新的监管合规和报告机制,要求特定外国实体披露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美国人士的信息。

FATCA的申报对象为美国公民,其中包括在海外有个人账户达5万美元以上和企业账户25万美元以上的持有美国绿卡和双重国籍者。

对于某些非金融机构来说,一旦其拥有超过10%以上的美国股东,该非金融机构就必须定期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公司持股人国籍资料和持股比例。

FATCA法案通过对直接或间接不遵守法案规定的相关方支付的可扣缴款项征收30%的惩罚税收,来促使特定外国实体遵守合规要求。

该法案的意图是让包括中国商业银行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承担主动申报所持有的美国客户的账户资料(包含收入、所得、资本利得等信息)的责任,以单方面保障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FATCA法案片面保护美国利益,并对海外金融机构强加了宽泛的域外识别、信息申报和扣缴义务,因此法案一经推出便引起了各国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机构的强烈关注。

对FATCA的介绍、认识以及思考

对FATCA的介绍、认识以及思考

对FATCA的介绍、认识以及思考作者:张鹏来源:《经营者》2014年第08期摘要:FATCA是美国国家税务局(IRS)发布的一份海外账户纳税实施细则,旨在通过打击逃税以增加财政收入,本文简单介绍了各国对于FATCA推出后的反应以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并对具体如何更好实施识别、汇总海外账户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FATCA;美国国税局;金融机构一、FATCA的由来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3月18日签署生效的就业加强法中,在税务法(IRS Code)里新增第四章,《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FI)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其美国客户的信息,不合作的金融机构将会被扣30%的预提税。

据美国国税局的说法,美国国会认为许多美国公民通过外国金融机构将他们的资产藏匿于海外来规避他们在美国的纳税义务。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要求外国金融机构进行一系列尽职调查,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

出台该项法案旨在打击美国避税,增加财政收入,并掌握美国公民的海外资产,其实质上是一种新的监管合规和报告机制,要求特定外国实体披露持有海外“金融账户”的美国人士的信息。

新规里面指的美国人,主要有两种,美国公民及美国绿卡持有人。

而对于“外国金融机构”的定义较为广泛,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如对冲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金融产品保管机构等。

二、国外对FATCA的认识在FATCA法案刚刚推行时,引起了很多国家政府以及金融机构的议论:美国要查自己国家的逃税,为什么要其他国家金融机构配合?这不是霸王条款么?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合规FATCA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且根据各国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是不能将客户资料披露给其他机构的,这里面涉及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

但是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各国都在美国有大量的金融机构,如不签立协议,其在美国的收益包括美国股票和美国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及股息红利,以及买卖美国股票或债券产生的总收益,都会直接扣30%预提税。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是FOREIGN ACCOUNT TAXCOMPLIANCE ACT的英文缩写,中文意为《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投资的税收征管,防止美国人通过海外账户逃税。

法案规定: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个人账户、外资企业将成为美国政府重点关注的对象。

法案要求:协议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简称FFS)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人个人账户信息或其所拥有的境外实体的账户信息。

该法案原本计划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美国财政部及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简称IRS)分别于2012年10月26日及2013年7月12日宣布推迟FATCA的生效日期至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案正式实施一经宣布,立刻引起吸引了世人的眼球,成为坊间热点之一,因为此法案着实对在美国境外有高额资产的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有着很大的影响——他们很可能需要缴纳大额税金。

根据美国国税局发布的《绿卡持有者纳税指南》的相关规定,美国绿卡持有者不论是居住在美国,还是居住在美国以外地区,只要绿卡持有人是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便有义务申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薪资收入、海外银行账户、股权或股票等投资收益等。

根据FATCA实施细则,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的海外资产超过5万美元,须向美国国税局如实申报。

否则,将可能面临高达1万美元的罚款。

若在国税局通告后仍未缴纳,罚款将升至5万美元。

据CNN报道,中美两国已就FATCA的实施达成一项初步协议(中国政府原则上同意:将把有关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所有在华账户信息提交给美国国税局;而美国政府则会将中国公民在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财政部),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无论是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者美国企业,还是与美国毫无关联的外国金融机构,都将受到该法案的约束;另一方面,中国不断加强对海外资产信息的掌握和管理,对逃避税务行为在全球范围展开追缴。

肥猫协议(FATCA)后 美国全球征税的几种误解

肥猫协议(FATCA)后 美国全球征税的几种误解

肥猫协议(FATCA)后美国全球征税的几种误解FATCA是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的简称,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偷逃税行为,因而被戏称为“反肥猫法案”。

今年6月,中国与美国签订FATCA政府间协议,这意味着中国金融机构必须按照FATCA的要求提供特定美国账户持有人的金融账户信息。

很多前来天丰移民咨询的客户,总会提到他们对美国全球征税政策的忧虑,担心自己一旦获得美国绿卡就要承担很多税收负担。

在此就几个常见的对美国税收的误解进行纠正与说明。

误解之一:一旦获得美国绿卡,美国将对获得绿卡的人的全球资产(包括中国)进行征税。

这个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大家要明白资产和收入的区别。

资产是从过去到现在已经获得的财富,收入是当年的投资收益或者工资,奖金和提成所得。

美国的全球征税政策针对的是个人收入,而不是个人资产。

举例来说,假定您在国内有人民币2000万元的房地产出租,每年获得租金人民币200万元。

一旦获得美国绿卡,美国税务局并不会要求您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房地产资产价值交税,而只会对您的每年人民币200万元的租金收入征税。

当然拿到绿卡之后,美国是有一个资产利得税的概念,但是这个资产利得税只是在您出售资产时才需要申报。

为了准备资产利得税的申报,客户可以在拿到绿卡前先将资产转给父母或者做一些交易,将购买资产的价格拉高,这样将来要么由父母将资产卖掉再赠送回来,或者出售资产的价格不高于购买时的价格,就不需要交资产利得税了。

另外“肥猫”协议涉及的仅仅是银行账户内资金的信息通报,而不涉及各种企业股权、房地产、股票等资产信息的通报。

美国税务局在掌握了绿卡持有人和美国公民海外账户资金情况后,可能会根据账户的资金变化要求纳税人做出解释。

如果账户资金变化仅仅是因为资产出售所收到的资金,那么如果不需要交资产利得税,也是不会有什么税务负担的,就是多填一个申报表一样,并不需要交什么税。

误解之二:一旦获得美国绿卡,所有国内收入都要交美国税。

正式生效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正式生效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正式生效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作者:沈臻懿来源:《检察风云》2014年第15期2014年7月1日起,备受争议的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已正式生效。

该法案的全面执行,不仅标志着美国将在全球范围内重拳打击海外避税行为,无数美国公民、永久居民以及美国企业,抑或国外金融机构,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前述法案的影响与波及。

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由来长期以来,美国社会都流传着这么一句话:“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面对不可避免,且数额偏高的税收,美国的不少富人以及部分中产阶级往往选择在海外纳税,以此逃避一部分的税款。

据美国财政部统计,海外避税活动的存在,对于美国每年的财政收入至少造成了1000亿美元的损失。

曾几何时,当经济状况仍处于鼎盛之际,美国社会对于这一行为并未采取专门的约束措施。

然而,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奥巴马政府执政五年的公共债务已从10万亿美元迅速提升至了18万亿美元。

历经了债务危机与经济危机的美国政府,无疑对于打击偷逃税款的可观收益给予了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加重了针对偷税漏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为了防止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等将财产转移至海外,从而逃脱税款,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3月28日正式签署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并经国会批准通过。

2011年12月下旬,美国国税局(IRS)亦公布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部分实施细则规定。

美国出台《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目的,即着眼于打击美国公民与永久居民离岸逃税的不法行为。

为此,美国政府在《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设定的框架下,不遗余力地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大搜索,以及时掌握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及美国企业的海外账户信息。

正式生效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从立法本身而言,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以其覆盖面广、规定繁复、推进缓慢而著称。

为此,美国政府在国会通过该法案后,历时四年时间以用于筹备该法案的执行与推进。

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

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

February 13, 2014Spanish | English | Russian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FATCA)FATCA 和 IGA 简介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FATCA) 是美国于 2010 年颁布的法律,属于 HIRE 法案的组成部分。

FATCA 最终规定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颁发,2014 年 7 月 1 日生效,其中部分义务的履行期限为两年半。

根据美国财政部声明,我们预计不久后将发布 FATCA 修订法规和进一步的指导说明。

最后期限已经临近。

FATCA 面向持国外金融帐户的美国纳税人,专门打击其逃税行为。

它要求国外实体确认那些直接或间接持有特定国外金融帐户的美国纳税人,并向 IRS (国内收入署)汇报相关信息。

对于违规者,其来自美国的特定款项将代扣 30% 所得税,还可能违反当地国家法律。

美国政府与多个参与国签订了政府间协议 (IGA) 来消除某些法律障碍,减少当地财务机构的合规性负担并在其当地辖区内有效施行 FATCA 。

目前共制定了两套 IGA 范例 -Model 1 和 Model 2。

签署的 IGA 数量达到 22 个,有大约 40 个国家正与美国协商签订 IGA (见下表)。

FATCA 和 IGA 不仅影响到美国个人和实体,还要求众多国外实体遵守更多的披露与合规性要求,甚至还可能影响国外个人。

即使不涉及美国受益人或美国投资,FATCA 和 IGA 中的很多要求也仍然适用。

在等待后续指导说明的同时,我们会事先讨论 FATCA 和 IGA 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确保合规性所需的重要步骤和设施(见下面)。

FATCA 与 IGA 的重要方面FATCA 和 IGA 将美国以外的实体划分为国外金融机构 (FFI) 和非金融类国外实体 (NFFE)。

如下面所示,每一类都要履行不同的 FATCA/IGA 义务:外国金融机构 (FFI)非金融外国实体 (NFFE)FFI 可能需要向 IRS 登记以确认哪些帐户持有者是美国纳税人和美国所有的外国实体,并向 IRS 汇报其相关的财务信息,或是按照 1 型 IGA 的要求汇报给当地税务部门(L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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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turn out best for the people who make the best of the way things turn out. John Wooden
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对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金融机构的
影响
美国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简称“FATCA”)。

FATCA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1)的海外投资的税收征管,防止美国人通过海外账户逃避纳税。

其中,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个人账户、外资企业将成为美国政府重点关注对象。

FATCA要求协议合作的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以下简称“FFIs”)提供美国人个人账户信息或其所拥有的境外实体的账户信息。

FATCA实施后,美国以外地区拥有高额资产的美国人很可能需要缴纳大额税金;就金融机构而言,根据相关机构的预测,FATCA将使其增加大约3000万美元的合规成本。

FATCA原计划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美国财政部及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分别于2012年10月26日及2013年7月12日宣布推迟FATCA的生效日期,现定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截至2013年7月12日,美国已与英国、丹麦、墨西哥、爱尔兰、瑞士、挪威、西班、德国和日本九个政府之间签署协议,支持FATCA施行,另与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正处洽谈之中。

根据外交部官方网站2公布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联合成果情况说明》,“中美双方承诺尽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就FATCA的实施达成政府间协议。

为寻求FATCA实施的合作方案,美国财政部、IRS、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承诺在2013年夏天尽早开展下一轮讨论。

”但在IRS又一次宣布推迟FATCA的生效日期后,没有关于FATCA中美政府间协议的最新进展。

FATCA适用于“Withholdable Payment”,即“可扣缴给付项目”。

“可扣缴给付项目”包括如下项目:(1) 来源于美国的任何利息(包括投资利息和原始发行折价)、股息、租金、专利权费、工资、年金、许可费等以及其它定额或可确定的年收入、收益或其他定期收入、收益;(2)有关可以产生美国来源所得的资产处分价款(如销售和处置资产等),包括出售或处分美国公司所发行股票或债券而获得的价款;(3)由美国银行的外国支行支付的利息价款。

1根据美国国税局发布的《绿卡持有者纳税指南》的相关规定,美国绿卡持有者不论是居住在美国,还是居住在美国以外地区,只要绿卡持有人是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便有义务申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薪资收入、海外银行账户、股权或股票等投资收益等。

2/mfa_chn/zyxw_602251/t1058578.shtml。

This newsletter is provided by Tony Wang for educational and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and is not intended, nor should it be construed, as legal advice. 本通讯仅为帮助客户与朋友及时了解法律以及实务动态,文中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王伟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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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Is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包括从事如下业务的任何非美国金融机构:(1)以收受存款为经常性业务;(2)为他人持有金融财产为主要业务之一;(3)主要从事或受托从事投资、再投资、买卖证券等业务。

前述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理解非美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PE基金、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都可被视为FFIs3。

一般而言,FFIs必须与IRS订立一份协议(以下简称“FFI协议”)。

为使FFIs 适当地履行其报告义务,其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与IRS签订FFI协议。

另外,IRS已于2013年8月19日成立在线登记网站供FFIs进行在线注册,以期FFIs于2015年3月31日起进行2014年美国账户信息申报,该注册必须在FFI协议的生效日或2014年7月1日(以最晚时间为准)前完成。

为了促使FFIs 向IRS提供信息,FATCA规定如果FFIs不与IRS签订FFI协议或不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那么对于应支付给该FFIs且来源于美国的款项(即上述提及之可扣缴给付项目,包括其所持有的美国投资处置收入、美国股票股息收入以及美国债券和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境内合格投资者)的利息收入等等),IRS可以要求支付方扣缴上述款项30%的预提税4。

根据前述FFI协议,参与的FFIs应该履行如下主要义务:(1)对于其账户持有人负有通过进行尽职调查以鉴别是否为美国人的义务;(2)每年向IRS汇报在其设立的美国账户的信息;(3)针对某些付至拒绝合作账户持有人或不参与合作的FFIs的款项,扣缴30%的税款,然而前述处理仅适用如下三种情形:前述款项是支付给(i)未参与FATCA的FFIs;(ii)账户的个人持有人未能提供足够信息以便确定其是否属于美国人;(iii)账户的外国机构持有人未能提供足够信息以便确定其是否持有美国来源的实质性权益。

对于具有如下六种美国身份标记之一的账户,FFIs有义务更加严格的仔细审查,以鉴定该等账户是否为美国账户:(1)有迹象显示账户持有人是美国居民或美国公民;(2)账户持有人的信息中保函所在地为美国地址;(3)账户持有人出生地为美国;(4)账户持有人通讯地址仅包含一个邮寄地址;(5)账户持有人授予拥有美国地址的人代理权;(6)可以向美国境内账户汇款或者受到来自美国的指示。

对于个人存款账户金额少于5万美元或者具有现金价值25万美元以下的保险或年金协议,免于审查。

对于机构的账户,现有机构账户金额少于25万美元,免于审查。

无论对于个人还是机构,账户余额以FFI协议生效日当日账户余
3根据FATCA相关条款,央行等特殊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豁免。

4理论上,根据现行的《中美税收双边协定》,代扣所得税税率为10%,且税基应为利润而不是付款,因此,一旦中国金融机构依据FATCA被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可以依约退回20%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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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准,此外,账户金额于任一年年底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则需重新审查。

就美国账户的个人持有人而言,FATCA 其持有的超过5万美元的海外金融资产填写《8938表》资产,则会面临1万至5万美金的罚款。

根据我们对FATCA 的理解,FATCA 如下影响:
1. 对于拥有美国国籍、美国护照、在美国出生、持有美国绿卡或者符合“居住测试”条件的任何个人,都需要考虑FATCA 申报条件的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应就其海外的资产向美国政府申报,资产而少缴的税金、甚至是罚款。

2. 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将被强行征收来源于美国收入30%此外,如果按照FATCA 问题,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因披露客户信息而丢失客户。

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者建议,请与王伟律(1391-079-2757,tony.wang@ or wangwei@ 师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中伦文德私募基金委员会主任。

也是著名国际律师组织-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 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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