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阻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阻碍铁路正常行车的有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大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治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不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形,如实提供有关证据,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缘故,认定缺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样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专门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部门是负责组织和实施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组织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应急救援能够快速、高效的响应和处置。
第六条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迅速封锁现场,救治伤员,控制事故蔓延,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铁路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员的员工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根据事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应急救援措施,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有序处置事故并恢复铁路交通。
第九条当事故造成大规模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铁路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援助和支持。
第三章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负责对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开展调查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有权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包括收集、保护和分析相关证据,调查责任人员和证人,了解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第十四条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铁路事故调查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准确、客观地汇总调查结果,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随着铁路发展的不断壮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防范和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确保旅客安全出行,保障铁路系统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从调查处理流程、责任调查和事故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调查处理流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主要包括接警、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处理结案等几个环节,下面将逐一介绍。
接警: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局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执法决定,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展开工作。
现场勘查:铁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展开勘查,并指挥事故抢险与清理工作,并对现场进行图像记录、视频拍摄等手段留存可以留存面的物证。
证据收集: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证据收集极其关键。
调查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查、目击证人询问、车载记录器、机车司机回放等各种方式,搜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所需的证据。
责任认定:根据证据排除排除假定案件,确认事故起因、出现的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
当事故责任难以确定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专业技术部门的人员进行勘查或评估,进行科学论证。
处理结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文书制定,如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等,直到事故赔偿处置结案。
二、责任调查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责任调查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事故处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责任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以事故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对事故责任进行对象的认定。
1. 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人员将追究行政责任。
比如,列车开行违章,超速运行、信号超过或缺失、发生化学泄漏等情况都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 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事故抢救无效,或者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特别重大事故,调查人员将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比如,机车司机酒后驾驶、机车司机违反安全作业规程行为、调车乘务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发铁路交通事故等情况。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制定的一套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本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铁路安全管理,加强事故调查与处理,提升铁路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调查的目的与原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明确了事故调查的目的与原则。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尊重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调查等。
二、调查组的组建与权限根据规则的要求,事故调查组由铁道部选派,由有关铁路局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应依法履行职责,享有独立调查的权利,并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说明,听取专家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客观。
三、调查程序与方式调查程序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不同,分为简易调查和复杂调查两种方式。
简易调查适用于事故轻微、责任明晰或无人伤亡的情况。
复杂调查适用于严重事故、责任不明确、人员伤亡严重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和证人询问,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事故进行模拟重现。
调查组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四、调查报告与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故的原因与责任、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等。
调查报告应尽快提交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并公开发布。
调查组还应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的认定、改进管理措施等。
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
五、处罚与法律责任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责任人,则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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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负责向国 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铁路局等有关 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地区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国家铁路局、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千米、米)、线路条件、事 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 计长及运行速度。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 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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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的组建权限。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 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 组长由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铁路总公司安全监督 管理局、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地区安全监 管部门及相关铁路局安全监管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 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 h内通知 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 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 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 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
(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事故报告后,当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补报。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
涉及其他地区铁路监管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值班人员应 及时将《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
中国铁路总公司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 报表,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督管理局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 安全监督管理局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中国铁路总公司 办公厅总经理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中国铁路总公司领导报告。 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总经理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向铁 路总公司列车调度员报告。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值班人员接到《铁路交通事故概况表》或现 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并向国家铁 路监督部门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②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 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 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 记录在案。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 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 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值班人员按规定向负责 人报告。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 安全监管部门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 h 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电报后,应 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天内,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 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 上级机关。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组中专业小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 建若干个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①收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需要搬动 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 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的 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 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 料和物证。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 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1.1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 监管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 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 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 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