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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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角下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摘要:审查逮捕是对侦查活动的一种介入,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的审查,避免错捕、滥捕、漏捕和违法羁押,对侦查活动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对逮捕制度进行改革最直接的动因在于改善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包括逮捕适用率高、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行政化倾向严重等。

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审查逮捕“必要性”的案件范围、意义等进行探讨,结合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修改,提出如何建立完善可行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关键词:逮捕条件;必要性条件;羁押正当性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较之修改前的规定,细化了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列举了五种情形;明确了应予逮捕的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从刑诉法七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均可以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而直接变更强制措施。

但审查逮捕实践中,一是对于五种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何预判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二是大量的外地人员在津作案,是否应一律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不捕的替代条件,对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或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而无逮捕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变化是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不再作为不捕的替代条件。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对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进行了规定,这也促使在现有审查逮捕工作机制下,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

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

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摘要]轻罪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审查办理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其法定刑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适用非羁押类强制措施的基础条件,但是实践中仍以适用逮捕为主。

推行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将有效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存在的高逮捕率和高羁押率、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较低的问题,更加合理高效地为刑事诉讼程序服务,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文章将从刑事司法理论、执法观念、现实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尝试寻找解决办法,为该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一、设立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1.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相较逮捕这种羁押性强制措施排除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的作用较弱,司法机关为规避风险不愿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捕代侦”、“构罪即捕”的执法现象普遍存在。

被羁押主体中有大量未成年人、老年人、轻微犯、初犯、偶犯,而且不少人有固定职业、固定单位、固定收入来源、固定住所、家庭关系明确等可以适用或达到适用取保候审条件,但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被羁押在看守所,甚至被超期羁押。

高逮捕率和高羁押率甚至超期羁押等问题,与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相悖。

设立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就是要终结这种“一捕到底”的现象。

2.一些侦查机关对于逮捕必要性证据的调取不重视,检察机关又没有建立独立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导致检察监督落实不到位,对于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没有起到过滤和纠错的作用。

公安机关侧重调取的证明嫌疑人基本情况的证据主要是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和前科材料,力图通过嫌疑人曾受过刑事处罚、不是本地户籍等理由证实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应当逮捕,而对于反映嫌疑人犯罪时所处的生活、工作状态的证据基本不会调取,而此类证据恰恰是判断嫌疑人究竟有无逮捕必要性的重要证据,这种现象折射出司法机关对适用逮捕措施呈现典型的功利性,对逮捕必要性证据调取、审查的重视程度不够。

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背景刑事羁押是成就刑罚惩治犯罪最严厉、最强有力的保障的最重要依据,因为羁押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不当羁押的问题,多年来滥用羁押、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一直被媒体作为抨击我国人权保障规范落后的弊病之一。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纵深化发展,状况虽有好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

羁押状态从侦查阶段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由于法律没有严格规定羁押适用条件和期限,致使实践中延长羁押期限较为随意。

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利益的共同体关系,法院实际上处于第三追诉者的地位,针对羁押的事后审查机制薄弱,力度不大,且范围有限,效果也不明显,审前羁押比率普遍较高。

因此本次刑诉法修订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对宪法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人权思想的重大进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

根据宪法精神和人权精神要求可知,自然人在没有必须的羁押必要性的情况下应当不被羁押。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本质内涵就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旧思想旧方式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三)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数罪中的一罪的;2、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浅析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浅析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从刑事立案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当然也包括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等新的规定,为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笔者就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含义、意义和具体做法进行如下分析。

1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含义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既是完善逮捕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举措。

该制度体现出来的控权原则,最大程度地限制了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司法公正。

这一规定加强了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权力的制约与控制,使羁押措施的适用不再是无所约束。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利于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顺应了司法改革关于未来将适当减少监禁刑适用的要求。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理论基础源自无罪推定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其人身自由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而羁押措施却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使得一个在法律上处于无罪推定地位的公民丧失或者基本丧失了从事正常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

因此,有必要对人身强制措施的采用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为新刑诉法的一项重要革新,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首先,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

具体来说就是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确有逮捕必要性的,就要适时的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对一些轻微刑事犯罪,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要慎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对此类犯罪即使已经批捕也要对羁押的必要性再进行审查,如果因为案情发生变化对犯罪嫌疑人无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阐述逮捕的必要性。

首先,逮捕是确保证据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警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便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基础。

逮捕后,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从而获取更多的证据。

逮捕可以提供时间和机会,以便对案件作进一步评估,确定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此外,逮捕还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阻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逮捕可以将犯罪分子带入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逮捕可以预防犯罪持续发展,对于那些有可能再次犯罪的人来说,逮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通过逮捕,社会可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逮捕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过程中,警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拘留和通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逮捕中,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其被逮捕的原因和相关指控内容,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机会。

逮捕可以实现正义的原则,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逮捕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逮捕,可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伤害社会上的其他人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逮捕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逮捕可以传递出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向公众传达公正执法的信号。

总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在逮捕中,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实施逮捕,真正达到犯罪打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什么?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什么?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法律的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形式或者是民事案件的审查制度,也在不断的进步,其中迹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重要里程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就很容易出现,执法人员乱执法执法的行为,这样就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和法律的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形式或者是民事案件的审查制度,也在不断的进步,其中迹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重要里程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就很容易出现,执法人员乱执法执法的行为,这样就威胁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一、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据记者了解,不仅普通百姓对其“颇感新鲜”,甚至一些司法人员也对这一概念不甚了解,容易混淆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

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第2条专门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司法实践中,除司法工作人员,哪些人能用到羁押必要性审查,他们又该如何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呢?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6条的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前,也就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根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论我国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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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后 不 至 于 水 分 散 尽 混合性皮肤往 往会 由于缺水 过多导致 出油 .到最后 油脂 分 泌过多后肌 肤变得干燥 . 选择带有补水 保湿清 洁力 度好 . 应 产品 性质温和 的洁面乳 像带有 维他命 . 植物性油脂和胶原蛋 白等营 养 物 质 的洁 肤 产 品 四 、 际 礼仪 交
关键词 : 逮捕 制度 保 障人权 听证
我 国 逮 捕 制度 的 现 状评 析 根据 我 国《 宪法 》 3 和《 第 7条 刑事诉 讼法 》 5 第 9条的规定 , 逮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 须 经 过 人 民检 察 院 批 准 或 者 人 民法 被 必 院决定 ,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九十二 人 第 条第一款规定 了逮 捕审查 的具体 程序 .即审查 逮捕部 门办理 审 查逮捕 的案件 . 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办案人员应 当审阅 应 案卷 材料 , 制作 阅卷笔 录 , 出批准 或者决定 逮捕 、 提 不批 准或 者 不予逮捕 的意见 . 经部 门负 责人 审核后 . 报请检察 长批准或者决 定: 重大案件应 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种规 定似乎起 到了 制约公权力 . 障公 民权利 的作用 。 保 实则 不然。 人 民 检 察 院作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审 查 批 捕 是 其 重 要 职 权 之 同时也是对侦查部 门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立法者在创 设这样 的职权 时 . 其本意和 目的在于保 障刑 事诉 讼的顺利 进行 .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 , 护犯 罪嫌 疑人的权利 。然 而 .实践 中 . 维 “ 逮 捕功能 出现 了异化 . 成为 了打击 犯罪的工具 . 为惩 罚和追究责 成 任的一种 方式 , 某种 意义上 . 赋予 了预 支刑 罚的功 能 . 被 还承载 了震慑犯罪 的功能 . 并成为 侦查 的手段 . 由此导 致了一些不利后 果的产生 ” 具体表现就是捕押 合一 . 对逮捕制度 的法律监督缺 位, 人民检察院逮捕 的审查程序 的书面化 , 以及难 以保障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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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
近日,辽阳市弓长岭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涉嫌盗窃案的张某时,该区公安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上有了一项重大改变,除了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涉嫌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和提请意见外,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具有逮捕必要性的分析。

侦查人员对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逮捕必要、符合逮捕条件等情况进行了系统论证,并提出了有力的证据给与支持。

因此,该院很快就对张某做出了批捕决定。

今年,该区检、警两家从提高提捕质量和批捕效率出发,会签了《关于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的规定》。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同时,对“逮捕必要性”加以论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论证要有理有据,具体详实,不可一言带过,敷衍了事。

对没有进行“逮捕必要性”论证的案件,应当不予受理,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论证,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补充论证。

为便于论证,该规定按刑诉法有关条文汇总了10种“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包括: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而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系累犯的;参
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交通肇事犯罪后,不支付被害人救治费用或被害人损失的;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等其他特殊情形的。

为保证提捕质量,该规定还归纳了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的9种情形。

包括: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下,且很可能判处缓刑的,只要无特殊必要,应当掌握不提请批准逮捕;特别是极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犯罪
嫌疑人,应当不提请批准逮捕。

对必须提请批准逮捕的,要特别注意对“逮捕必要性”的论证。

为便于执行,制度还规定,“逮捕必要性”的论证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贯常表现等情况。

对“逮捕必要性”论证,无需制作独立文书,只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予以论证即可。

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审查,与公安机关论证的“逮捕必要性”意见一致的,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逮捕必要性”论证充分,而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可以依法复议解决。

该规定实行以来,侦查人员站在批捕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前固定证据,提高了提捕案件质量。

要求侦查机关对逮捕必要性做出说明并有证据支持,也减少了检察机关的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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