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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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给予国家赔偿

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给予国家赔偿

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给予国家赔偿作者:张蓬蓬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9年第01期一、基本案情原案犯罪嫌疑人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21日17时被传唤到案,接受讯问至2月22日17时;2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为某宾馆房间;于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经批准被逮捕;于6月30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4年12月25日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同日蒋某被释放,后蒋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赔偿。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监视居住期间,无论是普通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均不应计入赔偿天数。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合法决定或执行判断应否给予国家赔偿。

如果违法决定或执行違法监视居住,则指定监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计入赔偿天数。

三、评析意见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违法决定或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为变相限制乃至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国家赔偿。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准羁押性质从立法设计上看,监视居住为五种强制措施之一。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干预程度,五种强制措施从弱到强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留、逮捕为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完全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仅不同程度地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虽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系属监视居住的一种,本质上应为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介于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普通监视居住与作为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逮捕之间,因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际上属于准羁押性强制措施。

2019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2019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2019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简单点儿说,就是国家想要干点什么项目比如修路啦或者建点其他的什么工程的时候不得已地侵犯到了你的个人权益,因此国家方面给你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作用事实上就是为了保障我们这些公民的个人权益而存在的,毕竟我国是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365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年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

法律案例分析大事件(3篇)

法律案例分析大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5日,王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

当日20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带。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 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带的车辆,导致李某死亡。

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投案,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考虑到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王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给李某的家属造成了重大损失。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19)鄂10民终1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熊艳杨叶玲【审理法官】徐峰熊艳杨叶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当事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当事人-个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当事人-公司】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金尚江、段阜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金尚江、段阜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循金尚江、段阜宏【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

首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家厂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认为杨家厂卫生院对受害人的用药过程没有过错,抢救环节措施欠得力(如激素的选择应用、血容量的补充),但过敏性休克属I型快速变态反应,突然发生体循环扩张、血管通透性增加、低血压、喉头水肿、气管堵塞等,死亡率高,即使抢救措施完善,其死亡的发生有时也是难以避免。

故其过错与不良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20%。

也就是说,杨家厂卫生院能够承担责任的比例不能超过20%,一审法院组织杨家厂卫生院与本案原告之间以接近30%计21万元的标准达成调解协议,已经从医疗机构一方为受害人最大限度地争取了权益。

高中语文作文素材四则“嫦娥四号”实现首次月背软着陆、“最长冤案”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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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话题:话语权与硬实力、开拓进取、共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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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嫦娥四号”是太空探索重大创新
科学探索往往同时是富有挑战的探险之旅。即使有“嫦娥三号”落月的成功经验,“嫦娥四 号”的月背着陆仍然是前所未有的高难度、高风险。月球背面的人类探测器无法直接与地球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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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虽有环绕探测器飞越月球背面,但实地探测仍是空白。面对重重困难,中国的探月人大胆创
构造、岩石的化学与矿物成分和月表的环境,进行月岩的现场探测和采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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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国际影响力的角度
中国在月背软着陆成功,在国际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世界各国电视台在等待转播 的同时,也纷纷向中国发来贺电,赞扬中国在航天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对于中国人民 来说,这在几十年前是不能想象的,那个时候的航空航天领域,中国根本没有发言权, 而短短的几十年后,中国在该领域已经达到了领先水平,终于在国际上有了足够重的话 语权,再也不会有人小看中国的航空航天技术,甚至多国科研人员纷纷表示要与中国进 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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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前的冤案直到如今才还“罪 犯”清白,25年间不停地申诉为何从
未有司法机关重视?460万的赔偿费
用是否合理?刘忠林案深深地考验着 法治公平和人道主义赔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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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2019国家赔偿标准是多少

近六年的国家赔偿标准(元/日)2014年:200.69元。

2015年:219.72元。

2016年:242.30元。

2017年:258.89元。

2018年:284.74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涉事法条: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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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 2019年十大司法案件01-01许多年后,当人们回忆起2019年的司法活动,“扫黑除恶”和“保护民营企业”一定会是最容易想起来的词语。

2019年度人们印象深刻的司法案件,也以扫黑除恶案件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案件为多。

《民主与法制》周刊今年评选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是本年度最引人注目的打黑案件。

两案都充分说明,扫黑除恶必须打“伞”破“网”,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和“关系网”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才能除恶务尽,取得扫黑除恶的全胜。

林小青案与“扫黑除恶”有关,最终被撤回起诉,既体现了“扫黑除恶”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也为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伦理提供了指导借鉴。

顾雏军案、孙夕庆案和王庆军案,则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件。

这些典型案件的拨乱反正,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也折射了国家依据刑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反腐的常态化,落马官员是否位高权重已不再是职务犯罪案件入选的主要标准,张家慧案的入选,与其省高院主要领导的地位有关,也与其敛财有术引起的巨大反响有关。

李建功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平冤潮的延续,又因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有其里程碑意义。

像2016年破获的白银连环杀人案一样,劳荣枝案也是一件重大的陈年积案,凶手潜逃20年后落网,必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而李志敏刘秀丽案中,判决书对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这一重要司法原则进行了运用和表述。

2019年度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夕庆案、李建功案、林小青案、王庆军案、李志敏刘秀丽案都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的案例,顾雏军案中多数被告人也获得了无罪的结果,无罪辩护的确是刑事辩护皇冠上耀眼的明珠!孙小果及其保护伞案2019年12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红塔区人民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

孙小果继父、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母亲孙鹤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透视恶意索赔人!2019年打击恶意举报十大热点事件发

透视恶意索赔人!2019年打击恶意举报十大热点事件发

透视恶意索赔人!2019年打击恶意举报十大热点事件发恶意索赔,如同恶性肿瘤,扰乱经济正常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发展,以冠冕堂皇之名,干着良善之人不耻的苟且之事,喝着正规企业的辛苦血水,养着一群不劳而获的寄生虫。

2019年9月3日,中国市场监管报社经过长期跟踪、广泛收集整理,梳理发布打击恶意举报、保护营商环境十大事件。

1、国家要求严厉打击恶意举报行为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2、上海、东莞、杭州余杭出台打击遏制恶意投诉举报综合治理政策为了遏制恶意举报对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社会风气带来的巨大破坏,上海、东莞、杭州余杭相继出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余杭区关于优化营商境遏制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指导意见》,从行政、司法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打击和遏制恶意举报投诉行为。

3、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约束和限制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2018年5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从立法角度打响限制“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恶意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行为“第一枪”。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如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利用所谓食品安全问题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开始得到有效规制。

4、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出台监管容错、免罚政策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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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案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

众所周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

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因为一些不经意的行为因素导致人身损害而进行赔偿。

民事纠纷的发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所以要采取积极的方法解决,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国家赔偿。

2017年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范围?且听以下论述。

行政赔偿范围: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
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综上可知,关于2017年国家赔偿民事案件有哪些的范围是明确的,而国家赔偿只偏重于物质损害的赔偿,对于精神赔偿的问题却很少提及。

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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