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担保的规定(2021)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四十九条: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 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 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类型二:处分受到限制的财产:依据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则。 “区分原则” 以抵押人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虽然有效,但 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是否能够实现,尚不确定。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协议。
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格
案例:李X上诉王X抵押合同纠纷案 [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868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 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类型一:禁止市场流通的财产:抵押合同无效 理由:抵押权以追求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其中心效力在于对 标的物价值的优先支配力。此时只有令抵押合同无效,才能符合规 范目的。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 财产
。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造成损
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37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 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详解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关于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效力的裁判规则

详解2021年《民法典》⽣效后,关于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效⼒的裁判规则2021年《民法典》正式⽣效实施,实践中担保合同经常会出现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本⽂由张简儒律师为您讲解:什么是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效?《民法典》实施后有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担保合同,是条款本⾝⽆效还是整合担保合同⽆效?《民法典》关于流押条款、流质条款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什么是流押条款、流质条款?(1)流押条款,即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
举例说明:李四⽋张三100万元借款未还,张三是债权⼈,李四是债务⼈,李四以⾃⼰的⼀套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张三为担保合同的抵押权⼈,李四为担保合同的抵押⼈。
双⽅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四到期不能偿还100万元,则李四的这套房产归张三所有。
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就叫流押条款。
(2)流质条款,即质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出质⼈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所有。
举例说明:李四⽋张三15万元借款未还,张三是债权⼈,李四是债务⼈,李四以⾃⼰的⼀块名表作为质押财产,张三为担保合同的质权⼈,李四为担保合同的出质⼈。
双⽅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四到期不能偿还张三15万元,则李四的这块名表归张三所有。
这样的条款在法律上就叫流质条款。
⼆、为什么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效?为什么法律要规定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效呢?这是担保问题中特别要解决的⼀个问题。
因为如果约定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就⽤抵押或者质押的物品偿债,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有可能对债权⼈不公平也可能对债务⼈不公平。
⽐如抵押、质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价值⼤的多,这时对抵押⼈不利。
如果抵押、质押财产没有担保的债权价值⼤,这时对债权⼈是⼀个损害,法律不允许有这样的事情发⽣。
法律允许的正确的做法是,不管规定什么样的财产去设置担保物权,在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时都必须对担保财产进⾏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取得变价款,公平合理地确定担保财产价值到底是多少,实事求是地清偿担保债权,剩下的归担保⼈所有,不⾜部分担保⼈还要去补偿债权⼈,让债权⼈能真正实现债权。
2021年贷款通则最新版本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贷款通则,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
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贷款通则22最新版本贷款通则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贷款通则22最新版本贷款通则全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021年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借款合同法律依据规定篇一: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借贷双方直接借贷(一般是个人之间的)、通过中间人如通过担保公司借贷、典当等。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反之,当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犯法行为、诈骗、买卖毒品或者贩卖杀人工具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上,不应过于严格,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2

案例: ➢原告:民生银行盘锦分行 ➢被告:五峰科技公司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锦州直属库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91号 ➢原告诉讼请求:确认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对案涉五峰科技公司1-21号仓库 内8万吨水稻(粳Jing稻)享有质权并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主要事实: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对五峰科技公司最高授信5亿元,并签署《最 高额质押合同》,质押财产为8万吨水稻。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五峰科技公 司及远成物流公司三方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民生银行盘锦 分行委托远成物流公司对五峰科技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进行保管及监管。 为履行前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远成物流公司与五峰科技公司于2014 年 11月1日签订《仓储租赁协议》。2014年11月26日,民生银行盘锦分行 、五峰科技公司取得北镇市工商局出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状 况一栏中记载名称水稻、所有权归属五峰科技公司、数量8万吨、质量良好 、所在地为五峰科技公司院内。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五峰科技公司受锦州直 属库委托,代为收购粳稻5万吨的事实。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基本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4 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 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 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 效力。
二、主要法律问题 ➢(一)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物权效力 即:银行与购房人就借款合同签订抵押协议并预告登记后,在尚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前,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银 行对该商品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认为:……1、案涉《最高额质押合同》的性质。一般而言,最高额 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不特定,但质押物是特定的,而案涉《最高额质押合 同》不仅担保的债权不特定,质押物也不特定。之所以说质押 物不特定,是 因为经本院审理查明,21个仓库的库容量远不止8万吨,实际存在多个存货单 位,而粳稻属于种类物,不具有特定权利归属的外在表象,粮食作物也不易 久存,存在倒仓、出库、入库等变动,故质押合同指向的质物8万吨粳稻并没 有特定化。《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远成物流公司保证质押财产的 价值不低于质押财产最低价值;质押财产最低价值由民生银行盘锦分行确定 的单价乘以质押财产的库存数量确定。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解读--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初31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大 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 纠纷案:债券持有人为担保物权人
案情:金玛商城分五期(共六支)公开发行了总额20亿元“18金玛01”的公司债券,光 大证券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金玛商城、王延和、金玛超市与光大证券签订十份《股权 质押合同》,分别以其持有的股权为涉案20亿元金玛债券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股权质押都办 理了质押登记。因金玛商城出现债券违约行为,触发了交叉违约保护条款,债券持有人会议 宣布“18金玛01”债券立即到期应付。但经光大证券多次催促,金玛商城仍欠付债券持有人 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
【指导案例109号】东方公司作为业主方,与承包方外经集团公司、施工 方外经中美洲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签订《施工合同》。外经集团公司委托哥斯 达黎加银行向东方公司开立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必须的、见索即付的履 约保函。同时明确了执行此保函时东方公司需提交的文件。建行安徽省分行 向哥斯达黎加银行开具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随时要求支付的反担保函, 承诺自收到哥斯达黎加银行通知后二十日内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二)强度从属性(法典389、691;九民55;解释3)
1. 专门的担保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3号】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案:无效
案情:金钰公司与昆仑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合同》约定:金钰公司向昆仑信 托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深圳金钰公司100%股权的收益权。金钰公司应按照约定的 时限和金额回购全部收益权(约定:回购价款由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 和行权费两部分构成,基本价款等于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行权费分为 前端行权费与定期行权费)。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解读--5

Part 03
动产流动质押
(一)特定性缓和:概括性描述确定担保物范围
物权法185-2-3 → 法典400-1-3: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 属 →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物权法210-2-3 → 法典427-2-3: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案情:胜宁电器公司向安吉农商银行贷款1480万元,并以2468万元货物作为质押,双方与 元利瑞德公司签订《质押货物监管协议》,约定货物由元利瑞德公司监管,监管期间,胜宁 电器公司可以在满足《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约定内容的前提下提货或换货。 现胜宁电器公司未能返还借款,而货物因元利瑞德公司监管不当造成流失,安吉农商银行请 求元利瑞德公司赔偿损失,元利瑞德公司主张质押物并未特定化,胜宁电器公司与安吉农商 银行的质押合同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总第215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 预告登记不创设抵押权。
案情:光大银行与陈思绮、东鹤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 约定:陈思绮向光大银行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东鹤公司房屋,东鹤公司承担 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陈思绮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后光大银行和 陈思绮办理了抵押物预告登记手续。光大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陈思琦与东 鹤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光大银行主张其在抵押物处分时享有 优先受偿权。
案情:2014 年10月9日,浦发银行和前么头粮库签订了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并附质押财产清 单,约定质押财产为 21186.45 吨小麦。当日,双方与中海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出 质小麦由中海公司进行监管。前么头粮库出具证明称质押粮食系自有资金购买,质押期间在监管 公司的监管下购进、售出,剩余粮食的价值一直符合合同约定。中海公司与前么头粮库签订的 《租赁及监管协议》约定:中海公司租用前么头粮库的租金为一元;由中海公司派驻监管人员履 行监管职责;委托前么头粮库对仓库进行管理、履行质物的保管、仓库维修维护以及安全保卫责 任,前么头粮库负责质物的安全,并承担质物灭失、损毁、失少、损耗的责任。在质押期间,前 么头粮库可以申请质物解除质押出库或申请货物入库质押,且质押物在品种、数量、储存仓位上 均发生过变动。2015年 9月23日,前么头粮库以深圳农发行提供的8800万元小麦收购贷款形成的 3707.6272万公斤小麦库存抵押给深圳农发行,双方签订了浮动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但法院无法认定抵押物与质押物之间是否有重合以及重合的数量。前么头粮库未能如期向前述两 银行还款,深圳农发行要求实现抵押权对库存小麦优先受偿,浦发银行主张对质押小麦享有第一 顺位优先受偿权。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5月最新)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5⽉最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1年5⽉最新)---杜凯律师【最新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从2021年1⽉1⽇起⽣效实施。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于2020年8⽉和12⽉两次修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也称“九民纪要”最⾼⼈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
《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印发。
《防范和处置⾮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于2021年2⽉颁布。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具体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九条【⾃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成⽴时间】⾃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2020年12⽉份最新修改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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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first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violated, the contract is evidence that the other party seeks justic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担保的规定(2021)
借款合同担保的规定(2021)合同的作用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
“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而不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合同就是另一方讨回公道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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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
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
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
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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