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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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十一章期间与送达1.各种诉讼行为的法定期间如何?答:(1)强制措施期间①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④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2)侦查羁押期间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③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④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⑤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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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十四章附带民事诉讼一、概念题1.附带民事诉讼(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3年研)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答: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答: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做出判决之前根据民事原告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采取先予执行时,既要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又要兼顾被告人的实际能力。

二、简答题1.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为了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3)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判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4)对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依法有权提起上诉。

(5)在案件审结之前,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诉。

2.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被害单位;(2)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在国家、集体的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在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预先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时,保险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无罪推定原则(人大2015年研;武大2005年研)答:(1)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对此,可以做以下理解:①它是一种推定;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2)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③疑罪从无。

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2.司法独立原则(燕山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1)司法独立在西方,是指调整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的一项司法审判原则。

其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控制和影响。

它要求:①法院的整体独立或外部独立;②法院的内部独立;③法官的身份独立;④法官的职业特权;⑤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

(2)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

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独立。

②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

③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3.程序法定答: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治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治原则。

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指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应建立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②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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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主体(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任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审判中心主义答: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该以审判为中心,为审判服务。

其本质是树立司法审判的权威,保持控辩双方地位和权利平等。

具体来说,审判中心主义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特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预审等程序中主管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二是在全部审判程序中,第一审法庭审判是中心,其他审判程序都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和前提的,既不能代替第一审程序,也不能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工作。

3.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华东政法2002年研)答: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调整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核心成份;公、检、法三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主要内容;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4.刑事诉讼职能(西北政法2005年研)答: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

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但审判始终是刑事诉讼的中心。

①控诉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审判是控诉的法律结果,控诉如果没有审判支持也就毫无意义;②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的控诉和审判是纠问式的武断专横的诉讼;③辩护则促进审判的民主和公正。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真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真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4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4.1复习笔记一、概述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决定刑事诉讼的架构和基本特征,并对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诉讼原则和规范。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①具有普遍意义;②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③体现诉讼价值;刑事司法的两大基本价值是公正与效率。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同时为实现这两大目的提供了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④决定具体程序;⑤指导诉讼操作;法律不可能对在特定条件下的每一种行为选择都作出具体规定。

此时,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就起着原则性的指导作用,保证诉讼手段的适当,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种类《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规定,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等,要么仅仅适用于特定的诉讼阶段,要么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要么是《宪法》规定的普遍法律原则,都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

只有程序法定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能够成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程序法定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两点:①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②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

确立程序法定原则,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从而公正合理地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2.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1)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2)刑事诉讼立法应当确立违法制裁和侵权救济;(3)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化;(4)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规定。

3.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同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1)程序法治化程度不足一些原本应在法典中加以规定的事项未作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起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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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十九章起诉一、概念题1.审查起诉(中山大学2006年研;南师大2004年研)答: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其内容包括: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等。

2.不起诉(中山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3.酌定不起诉(中山大学2005年研;中国政法2004年研)答: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已符合起诉条件,但对于是否起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是一种介于绝对不起诉和法定有罪判决之间的一种具有“司法”性的处理。

4.起诉便宜主义(武大2005年研)答: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区别犯罪人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更新改造。

5.自诉案件(南开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简述自诉案件的概念及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刑事诉讼考试题库及答案

刑事诉讼考试题库及答案

刑事诉讼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法定原则B. 公正原则C. 公开原则D. 以上都是答案:D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特征?A. 客观性B. 相关性C. 合法性D. 以上都是答案:D3. 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的主体?A. 公诉人B. 被告人C. 证人D. 律师答案:C4. 刑事诉讼中,以下哪项不是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A. 审判公开原则B. 审判独立原则C. 审判集中原则D. 审判秘密原则答案:D5. 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的义务,以下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A. 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B. 证人有义务如实陈述C. 证人可以拒绝作证D. 证人有义务保护证据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有权提出上诉?A. 被告人B. 法定代理人C. 辩护人D. 公诉人答案:A、B2.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再审?A.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B.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C.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D.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答案:A、B、C、D三、判断题1.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对)2. 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唯一的定罪依据。

(错)3.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拒绝回答提问。

(错)4. 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5.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自行辩护。

(对)四、简答题1. 简述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主要职能。

答:公诉人的主要职能包括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提出证据,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以及对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等。

2.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答: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再审权、上诉权等。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某被控抢劫罪。

在审判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审讯过程中遭受了刑讯逼供,请求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答:(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几种基本价值,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功用含义下的价值,可以区别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

外在价值具性价值)指的是其结果符合人们的理想,人们认为它具有结果的善,这种善是为达到某一目的之手段的善;与之相对应的是内在价值(独立价值),指的是其本身值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价值,可以被称为“绝对价值”,它自身就构成一个目的。

(2)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联系诉讼程序的目的却不应是单一的,而应当是多元的,至少是二元的,二元论就是人们常说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如果承认刑事司法程序至少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意义的话,则刑事司法程序要达成结果的善应该有两个:①相对于刑法的实体结果的善:通过该程序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从而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落实。

亦即实现刑法的目的;②相对于人权保障的程序结果的善:通过正当程序的良好运作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得以实现。

无论对哪一种结果,刑事程序所具有的都是工具性价值或者外在价值,它们都体现为实现自身以外的目的的有用性。

2.刑事诉讼有哪些职能?答:在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诉讼职能,通过行使这些职能推进诉讼进程从而达到诉讼的目的。

每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要符合法律为它规定的或受到法律保护的直接目的(利益)。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不同的种类、方面。

这些由刑事诉讼主体的作用、任务和参加诉讼的目的所决定的主体活动的种类和方面称为刑事诉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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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
第十六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一、概念题
1.刑事诉讼中止
相关试题:诉讼中止(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法定原因,而使诉讼无法进行或不宜进行,由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的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进行诉讼的制度。

2.刑事诉讼终止
答: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致使刑事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有关机关决定结束诉讼的制度。

3.中止审理(中山大学2004年研)
答: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间。

4.中止侦查
答: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

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5.中止审查
答: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二、简答题
1.判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虽然适用的程序不同,但都应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西南政法2009年研)
答:这种说法错误。

具体分析如下:
(1)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2)出现《刑事诉讼法》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
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诉讼的进程?在哪些情况下,它们应当分别作出哪几种决定?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在此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何种具体的处理,根据有关法理和司法实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在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②在侦查阶段,一律作出撤销案件决定;③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律作出不起诉决定;④在审判阶段,除第1项所列情形应当宣告无罪,第5项所列情形可能宣告无罪以外(如查明被告人确系无罪,应当以判决宣告),均应当终止审理。

3.法律上设立诉讼中止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法律上设立诉讼中止制度的意义在于:
(1)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的严肃性,以法律认可的形式使无法进行下去的诉讼处于一个相对确定的状态。

同时也表明暂时的停止不等于结束诉讼,司法机关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究。

(2)中止诉讼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刑事案件。

由于体制和国情的原因,我国的司法队伍一直处在超负荷运转的状态,所以,将那些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进行下去
的案件停下来,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案件。

(3)中止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如果由于特殊的原因诉讼无法进行,但法律又不予以明确,势必使当事人的权益长期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4.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

答: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终止应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申;第二,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才能终止诉讼。

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诉讼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也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

刑事诉讼终止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犯罪,有重要意义。

5.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

答: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中止制度的基本特点有:
(1)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
(2)刑事诉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
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
(3)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
(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止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打击犯罪保障无辜,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三、论述题
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答: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都具有停止诉讼进行的效力,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中止的意义在于:(1)可以促使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尽快恢复诉讼的进行,及时打击犯罪,保护无辜;(2)可以保证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的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3)可以保证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参加诉讼,从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都具有停止诉讼进行的效力,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1)条件不同。

刑事诉讼终止适用于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进行诉讼的各种法定情形;刑事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出现了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

(2)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终止是终结案件,不再追诉,即依法不必要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止则只是暂停诉讼,待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追诉活动。

(3)程序不同。

①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机关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②出现刑事诉讼法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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