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城南建材家居城管理制度
建材城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材城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材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材城内的所有商户、工作人员以及进出建材城的人员。
第三条建材城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材城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制定、修订和完善建材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四)定期对建材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六)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商户应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范围登记。
第八条商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商户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商户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商户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商户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商户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第四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从事建材城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建材城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
第十七条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确保人员身心健康。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建材城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处置程序。
第十九条建材城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家具建材城管理规章制度

家具建材城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家具建材城管理的规范,保障家具建材城的正常运营,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具建材城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家具建材城的管理者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保持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家具建材城应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家具建材城必须有严格的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管理部门、维护部门、安全部门和服务部门。
第六条家具建材城管理者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具有相关管理经验。
第七条家具建材城管理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家具建材城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家具建材城管理者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家具建材城管理者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市场秩序第十条家具建材城必须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保持市场秩序,杜绝价格欺诈、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第十一条家具建材城要定期组织市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第十二条家具建材城要建立健全退换货制度,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家具建材城要加强对商家的管理,确保商家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家具建材城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消费者和商家的安全。
第十五条家具建材城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家具建材城要加强对用电、用火、用气等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家具建材城要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保障市场安全。
第五章环境卫生第十八条家具建材城必须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市场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家具建材城要定期组织环境清洁活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家具建材城要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做好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确保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家具建材城要制定消防预案,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确保市场安全。
家居建材城规章制度

家居建材城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居建材城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居建材城是指专门从事家居建材销售的商业综合体,包括家居用品、装修材料、家具、家电等商品。
第三条家居建材城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市场秩序。
第四条家居建材城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关资质证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政府监督管理。
第五条家居建材城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业务运营顺畅。
第六条家居建材城应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薪酬福利、劳动保障等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家居建材城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家居建材城应当积极推动节能环保、绿色消费理念,倡导低碳生活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九条家居建材城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合格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家居建材城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一条家居建材城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设置虚假价格或变相涨价,不得强制搭售商品。
第十二条家居建材城应当保证商品质量,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接受消费者投诉和建议。
第十三条家居建材城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维护企业声誉。
第十四条家居建材城应当合理配置收银设备,依法开具正规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开具虚假发票。
第十五条家居建材城应当加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商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家居建材城应当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共同维护行业声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家居建材城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物流管理等方面。
第十八条家居建材城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做好员工考核和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家居建材城应当加强进货管理,与厂家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确保供货渠道畅通。
建材家居商场规章制度

建材家居商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材家居商场管理,维护商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材家居商场内所有商户及顾客,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条商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商户和员工定期学习和宣传本规章制度,确保人人遵守。
第二章商场营业规定第四条商场正常营业时间为每天早上8:30至晚上9:30,节假日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条商户在营业期间应当认真接待顾客,不得私自关门或无故缩短营业时间。
第六条商户应当按照规定陈列商品,保持展示区域整洁干净,严禁乱堆乱放。
第七条商户不得擅自更改店面装修、广告标识等,须经商场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商户不得以低价诱导消费者,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将被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章顾客行为规定第九条顾客在商场内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在商场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条顾客应当尊重商户和其他顾客,不得大声喧哗、打闹,影响商场秩序。
第十一条顾客应当自觉排队等候,不得插队或拥挤推搡,遵守公共场所礼仪。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应当有家长或监护人陪同进入商场,并严格遵守商场规定。
第四章店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营范围须与实际经营相符。
第十四条商户不得私自调换摊位,不得私自拓展经营范围,须经商场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纳税,不得逃税漏税,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被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商户应当保持店铺环境整洁,不得在店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商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八条商场一旦发生火灾、盗窃等紧急情况,商户应当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商场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商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顾客、通知消防、警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商场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商户应当立即进行急救,并通知医院救治。
第六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商场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商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秩序。
建材城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材城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材城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材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材城所有商户、工作人员及进入建材城的消费者。
第三条建材城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材城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建材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建材城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建材城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本区域安全。
第六条建材城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建材城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1. 建材城定期组织商户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入职商户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1. 建材城内所有商户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2. 商户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建材城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建材城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非标准电器。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1. 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2. 商户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商户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交通安全管理1. 建材城内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2. 建材城内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3. 商户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控,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一条对遵守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商户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商户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建材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材家居商场管理制度

建材家居商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材家居商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材家居商场的所有经营活动,包括商品采购、销售、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经营诚信,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商品品种、数量、价格等,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第五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做到货真价实,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六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第七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员工的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权益。
第九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建立员工考核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合理的奖惩。
第十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合理运用资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资金。
第十二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做到账目清晰、合理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加强对经营风险的预警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章经营守则第十四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积极开展广告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五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货源充足,并合理控制库存。
第十六条建材家居商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品,提升产品竞争力。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建材家居商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建材家居商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建材家居商场执行,定期评估修订。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材市场规范经营管理制度

建材市场规范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述建材市场规范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建材市场经营行为,提升市场竞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材销售的经营主体,包括建材超市、建材商场、建材专卖店等各类建材销售单位。
第二章经营许可1.经营建材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材销售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建材业务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被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三章商品管理1.建材市场内的商品应当按照品种、规格、价格等信息进行分类陈列,方便消费者选择。
2.商品的质量标识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欺骗消费者,一经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下架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价格管理1.建材市场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变相提高售价。
2.建材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有价格垄断行为,违反规定将面临相应处罚。
第五章经营行为规范1.建材市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采取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2.建材市场不得销售超过质量标准的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售后服务1.建材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购买后的权益和利益。
2.消费者在购买建材产品后享有一定的售后服务期限,建材市场应积极解决消费者投诉和意见。
第七章备案管理1.建材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将经营行为报备至相关部门备案。
2.对于重大活动、促销等行为,建材市场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监督检查1.建材市场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及时发现并纠正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于违反规定的建材市场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依法查处。
第九章法律责任1.建材市场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面临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结语建材市场规范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建材市场整体发展和提升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建材家具店面管理规章制度

建材家具店面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建材家具店面管理,确保店铺正常运营,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店铺形象。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材家具店面的所有员工,包括店长、销售员、仓管员等。
3.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二、店面管理1. 店面开放时间为每天9:00-21:00,员工须按时到岗,不能早退、迟到。
2. 店面环境须保持整洁,橱窗展示物品定期更换,确保陈列有序。
3. 店内设备设施如灯光、空调等应保持正常运转,有问题及时报修。
4. 店内员工服装整洁,不得穿着拖鞋、短裤等不得体的服装。
5. 每日营业结束后,员工应整理店面,关闭门窗,保证店内物品安全。
三、员工管理1. 店长负责店面日常管理,包括员工排班、工作分配等。
2. 销售员需熟悉产品知识,服务态度亲切,礼貌待客。
3. 仓管员需谨慎处理货物,确保货物存放整齐、有序。
4. 员工须遵守公司制度,服从领导安排,不得私自调休、请假。
5. 员工不得泄露店铺经营机密,不得私自接受客户回扣。
6. 员工需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障店面人员和财产安全。
7. 员工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提升业务水平。
四、货物管理1. 店内货物须定期清点,核对库存,确保货品准确无误。
2. 货物存放应按照分类、标注摆放,方便取货。
3. 出售的货物应标明价格,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4. 货物退换货须遵守公司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处理。
五、客户服务1. 对待客户应热情有礼,解答客户疑问,提供专业建议。
2. 不得对客户推销虚假产品或价格,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手法。
3. 不得对客户恶语相向,应冷静处理矛盾,维护店面声誉。
六、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将进行奖励,包括奖金、晋升等。
2.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扣工资等。
3. 违反规定严重者,公司有权辞退其职务。
七、其他1. 本规章制度如有补充、修订,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执行。
2. 员工应认真阅读本规章制度,了解规定内容,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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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城南建材家居城管理制度
西和县城南建材家居城为建材、家居产品专业商场,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人为西和县城南建材家居城管理处(以下简称建材城或管理处)。
建材城为入住经营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提供经营商铺。
本经营管理办法由建材城管理处制定,管理处拥有随实际情况调整本管理办法的权利。
商户与建材城签定租用合同的同时,视为双方均认可并承诺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所有内容。
第一章商铺管理
第一条、商铺租用权利归建材城所有
建材城将拥有的可经营商铺租给商户使用。
商铺分配的权利归建材城所有。
商户无权自行将所使用的商铺另行划分转租、转包给他人。
第二条、各项费用及收费方式
1、商铺租金按年度定价,双方签定经营合同的同时,商户向建材城一次性付清租金费用及管理押金3000元;
2、水电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由管理处代收。
3、商户应自行负责依法交纳经营中国家机关征收的税、费。
建材城不承诺办理相关税、费的减免事宜。
第三条、关于续签合同
商户应在原合同期限截止前三个月向建材城管理处提出续签申请,经管理处同意后,管理处告知商户续签单价、续签期限,方可续签。
商户未按期提出续签申请的,视为商户自动放弃,原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管理处收回该商铺使用权。
第四条、关于场内装修
1、入场经营时,商户必须对所持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事先经管理处审核认可后方可施工。
商户对商铺内的装潢、电路等设备,如需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管理处,并附装潢平面及施工配电图等,取得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概由商户承担。
正式施工期间,商户应派人员监工,以维护建材城内的安全,并由管理处随时检查,装修完工前须经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经营。
2、如商户未按装修方案装修,或装修中出现违规行为,管理处有权拒绝商户入场经营并责令商户进行整改,超过10日未整改完毕的,管理处有权终止双方签定的入场经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3、商户的铭牌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甲方的整体布局。
未经管理处许可,商户不得私设标牌及广告。
4、管理处有权对建材城内的,商户所持经营商铺以外的空间进行调整、改造、装修,商户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第五条、关于退场
1、如商户租用合同到期,商户须在合同终止前付清应付款项并将所持商品及装修物撤离出场,将商铺恢复原状,管理处验收后返还应付管理押金。
合同到期之日起,商铺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全部无偿归管理处所有。
合同到期的,管理处不负责另行提供商户用于清理库存、甩货的时间,因商户合同到期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管理处概不负责。
2、因商户违反本管理规定内容,造成管理处终止双方所签定的租用合同的,在管理处通知商户终止合同后5日内,商户须撤离出场,商铺使用权由管理处收回,管理押金不予退还。
超过5日起,该商铺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无偿归管理处所有。
第二章经营秩序管理
第六条、管理押金由管理处负责保管,但管理处不承担有关利息等连带费用。
如商户在经营中发生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在管理押金中扣除。
扣除押金的,管理处采用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该商户,商户需在得到通知后5日内向管理处交纳所扣款额以补足管理押金数额,5日内未补足的,管理处有权按扣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每日计收滞纳金。
第七条、所有入场参与经营的人员,须在管理处登记,由管理办公室发放统一营业身份标识、统一服装后方可入场经营。
未经登记的、无营业身份标识的、未着装的,管理方将按闲杂人员处理。
商户如更换入场经营人员,须重新登记并得到管理办公室核准认可。
第八条、商户应服从商场的统一规定;按照管理处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第九条、商户经营人员如有违反管理处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处有权要求商户在3日内撤换该人员,如情节严重须在24小时内撤换该人员;因商户经营人员的行为影响信誉或损害建材城合法权益时,商户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商户或其代理人、授权人、受雇人的行为,因非管理处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在场内受到伤害,商户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建材城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商户经营人员或商户来访客户、来访亲友发生下列任何一种行为,管理处有权对商户进行罚款处理(每人次50元),累计三次以上的,管理处有权终止租用合同,管理处终止合同的,所有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①在场内打麻将、玩扑克牌,或其它形式的娱乐行为,经劝阻无效的。
②在场内饮酒,经劝阻无效的。
③在场内吸烟,经劝阻无效的。
④在场内大声喧哗,经劝阻无效的。
⑤在场内与客户争吵,经劝阻无效的。
⑥擅自在营业时间停止营业,经劝阻无效的。
⑦在商铺内使用明火、电加热设备,经劝阻无效的。
第十二条、商户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经相关行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建材城处销售。
第十三条、商户承诺在建材城销售商品的品质及其服务应高于当地其他建材店,其商品实际销售价与当地其他建材店同期销售价差价不超过5%。
第十四条、如入住商户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则管理处对入住商户按以下标准处罚:
①每发生一次,管理处对商户至少给予一万元罚款;累计三次的,管理处有权解除租用合同。
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产生对顾客的赔偿由商户承担,管理处有权在不必事先征得商户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对顾客进行赔偿,赔偿金从管理押金中扣除。
③双方合作的前提为正规的、高品质、享有声誉的品牌商品,因此管理处杜绝任何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经营场所,如商户违反,经管理处劝阻无效的,管理处有权终止合同,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商户应付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建材城的信誉受损,商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在租赁期内,商户连续五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七日不营业的,管理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商户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迁出商铺,如商户拒不迁出,视同商户同意管理处将其经营的商品在它处保管,同时管理处有权将此商铺另行出租给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管理处负责商场内的夜间巡逻、电视监控,如有需要,管理处可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商户存放于商铺的商品、装修物,由商户自行负责管理,如发生丢失、人为损坏等案件,管理处只承担协助查找、侦破案件的责任,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关于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
①管理处负责组织、策划、实施有关建材城的整体形象的宣传。
商户无权自行对建材城进行宣传。
②管理处有权对商户商铺内的宣传物进行审核,管理处有权拆除未通过审核的商户宣传物。
③商户如需在户外对自己的商品、店铺进行宣传、举办促销活动,须事先征得管理处审核同意;商户自行在户外进行的宣传活动,不能出现有损建材城形象的内容。
④建材城所有外墙、屋顶、通道梁柱、商场门内外上部、内侧部、公用空间的使用权,归管理处所有。
业户无权在未经管理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张贴广告或作他用。
⑤由管理处发起举办的宣传促销活动,以双方协商参加为原则,如商户参加,需交纳相应费用。
⑥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在其他建材市场有折扣特卖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管理处,并使其设置于建材城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
第十九条、商户因以下情况所受的损害,管理处可以免赔偿之责:
①商场为维持、保全工程的施工,必须暂停营业。
②火灾、水灾、地震、风灾、爆炸、战争或者劳工纠纷。
③入住商户因不遵守本管理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所致损害。
④紧急停电、停水或其他非商场人员故意或过失所发生的故障。
注;未尽事宜待以后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