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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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连政办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5日连云港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各县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江苏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和市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连政发〔2012〕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质量强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3月至5月进行。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质量结果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考核内容以《连云港市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为基础,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实施。

第六条考核工作采取地区自评、部门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

基本分100分,加分项5分,综合总分105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A级(综合总分90分以上)、B级(综合总分80分-89分)、C级(综合总分60分-79分)、D级(综合总分59分及以下)。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连政办发[2010]165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园林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切实提高商品房质量,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

(五)加强村镇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

(二)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

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和热力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负责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参评工作。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法(2006)97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节能保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四县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对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应设立总监代表。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应符合一下要求: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m2时按40000m2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范文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管理。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该遵循科学、公正、高效、规范的原则。

3. 相关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职责和义务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2.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3. 建设单位应当对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条件。

4.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准确、客观、公正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5.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检测结果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处理意见。

6.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质量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质量检测机构核实。

7. 相关建设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管理的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提升。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措施1. 加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核,确保设计合理、符合规范要求,为后续的质量检测提供良好的基础。

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按照要求进行检测项目的选择、检测方法的确定和检测点的设置。

3.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建立质量检测档案,保留相关的检测记录、报告和整改措施等。

4. 鼓励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应用,提高检测精度和效率。

5. 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技术能力和资质条件符合要求。

6.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7.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工作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检测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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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建质〔2008〕551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关于公布<2008年度承担政府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的通知>》(苏建质〔2008〕43号)等规定,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1、连云港市各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定通过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范围内开展工作,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还应取得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核定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不得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展检测业务,资质核定内容变动后,应在15天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

2、在连云港市范围内新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J10777-2006)的有关规定办理。

3、省外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进入江苏承接业务备案手续。

市外检测机构应到连云港市建设局办理进入本市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1)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附表)、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2)在连云港市固定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3)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证书;(4)在我市分支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有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5)分支机构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6)拟备案开展的检测项目;(7)检测报告签发人的授权书;(8)企业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单位信用证明;(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所需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价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对建设单位的要求1、建设单位不得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2、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类检测业务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专项和备案类检测除外),同一单位工程的相同检测项目不得同时委托两家检测机构。

3、建设单位应在委托检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或在质量监督网上)进行登记备案,并按“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进行公示,同一工程不同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的,所有合同应同时备案。

建设单位须持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检测合同、检测机构提交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见证人员岗位证书办理备案手续。

4、政府投资的文、教、卫、体、广播电视、科技、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政府各部门投资建设的办公楼、业务楼、培训中心等项目以及城市道路、桥梁、供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被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名单的项目,其工程质量检测任务原则上从省建设厅推荐的每年度《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中选择A级检测机构承担,对未列入该推荐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工程项目检测任务的,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抽测力度,由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检测方案,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测,比例为15%-50%,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工程的施工质量。

三、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要求1、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并将检测方案按“单位工程监督注册号”在“工程质量监督网”上进行登记备案。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注明“单位工程监督注册号”,做到每份检测报告都与“单位工程监督注册号”对应,同时可以采取防伪编码方式,便于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检测报告,以防虚假报告。

质监机构在审查检测方案时应该根据“单位工程监督注册号”进行详细审查,以防材料漏检。

2、施工单位在首次送检时应向检测机构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的检测方案,检测机构应按检测方案的内容进行检测。

检测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督注册号、单位工程名称、结构层次、面积、建设单位名称、检测项目频率、检测标准、检测参数等。

3、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要求进行取样、送检,送检次数必须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每个单位工程均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和检测报告,不得数个工程使用一份检测报告。

否则,不得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工程不得验收、不予备案。

4、监理单位要按照检测规范要求严格把关,未经检测的,不得签字认可,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监理人员的责任。

5、严格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按照要求应当检测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执行,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有关标准实施,无见证送检的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四、对检测机构的要求(一)人员1、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人员应取得省建设厅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按核准的检测项目开展工作,其中报告签发人员应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各检测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对应开展项目持证上岗人数不少于3人。

3、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经验,并持有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从事建设工程结构检测的主检、主审人员,应具有工民建结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任职资格。

4、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档案。

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且上岗项目不得多于5项;报告审核人员审核项目不得多于8项。

(二)设备1、检测单位应正确配备与检测项目相对应的检测设备,并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

2、为加强检测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在本市开展见证取样类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均应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且满足下述要求:(1)管理软件应能符合现行标准规范,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2)管理软件应能满足试验室密码管理;对报告审核、签发人员以及系统管理员的权限进行控制;(3)管理软件应对数据的修改进行控制,应有日志文件记录数据的每一变更情况,以备管理部门核查;(4)混凝土、砂浆抗压、砖强度、钢材、焊接等力值类的试验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方式进行。

(5)检测数据应与市建设局、市质监站联网。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1、严格检测试样留置制度(1)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是省建设厅规定的重要管理制度,各从事见证取样类检测的机构和企业试验室要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

(2)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规范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或不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

(3)对未按照规定留置试样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一经发现,应视为弄虚作假进行查处。

2、严格执行不合格报告上报和处理制度(1)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同时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网”按照“单位工程监督注册号”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质量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2)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并按月上报市建设局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

(3)对于不合格检测结果隐瞒不报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结果直接告知该工程施工单位或者材料供应商并采取更换样品、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委托信息管理。

使用部位、设计等级等委托信息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基础数据,委托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委托信息。

对于确属工作失误造成委托信息填写错误的,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提出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认真核对申请事项以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给予修改,检测机构应同时将有关资料归入档案。

4、各检测机构安装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必须与市建设局和质监站的远程监控中心联网,便于各监督管理部门实时掌握检测机构的行为、试验管理情况。

5、各检测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运用科学的手段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科学、准确、及时,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公正、规范的检测服务,积极为社会提供优质检测服务。

6、单项工程竣工时,检测机构要出具工程检测情况汇总表。

7、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应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规定时间保留,一般不少于15年。

记录的保存应便于检查人员查阅。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唯一且连续编号。

检测原始记录不允许转誊,在检测现场发现的任何以白纸或其它形式的草稿记录,均可按弄虚作假处理。

五、检测批次要求1、所有应检测的原材料和建筑结构(含钢结构)及构配件均应按照规范要求,按照批次进行检测,不得减少。

2、基桩质量检测应严格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连建质〔2006〕160号)执行。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土壤氡浓度检测、建筑节能现场热工性能检测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规范和文件执行。

4、商品混凝土和管桩企业应完善相应的试验室管理和检测工作,检测内容、数量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同时各种检测需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送检比例不少于30%。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由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单位工程每10000米进行一次抗弯性能检测,不足10000米也应进行一次检测。

六、监督管理1、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信用行为予以通报:(1)外地检测机构未进行备案,就擅自开展检测工作的;(2)资质核定内容变动后,超过1个月不办理备案的;(3)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或施工现场不满足2人及以上持证上岗规定的;(4)现场检测未按规定抽样检测的;(5)不合格检测结果未按规定上报的;(6)随意修改检测数据或信息的;(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8)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9)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10)单项工程竣工时,不按规定出具工程检测情况汇总表的;(11)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在本市内承接新的检测业务:(1)超过资质核定范围承接检测业务的;(2)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3)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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