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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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法〔2022〕129号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议。
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2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
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
必要时,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
借款中的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

借款中的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在借款合同中,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这一部分的设定对于保障借款双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借款中的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探讨,并给出一些建议。
一、法律管辖法律管辖的规定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适用的法律。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在发生争议时,合同受到明确的法律适用。
一般而言,法律管辖的选择有以下几种方式:1.适用借款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这种选择常见于借款双方都位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由于此时借款活动发生在本地区,适用本地法律可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益。
2.适用一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在国际借款中,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情况较为常见。
此时,一般会约定适用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这样做的好处是,借款人作为资金相对弱势的一方,可以在熟悉的法律环境下行使自己的权益。
3.选择第三国法律作为适用法。
如果双方都不满足上述两种情况,也可以选择一个与双方都无关的第三国法律作为适用法。
这种选择需要双方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无论选择何种法律管辖方式,借款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并在协议中明确表述。
这样可以避免可能的争议和误解,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
二、争议解决方式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应该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这样可以在发生争议时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一般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1.诉讼。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的方式解决争议。
一方可以向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法庭的程序进行解决。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法律效力强,有法院的强制力支持。
2.仲裁。
仲裁是指通过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对争议进行公正、简便、快速的解决。
此外,仲裁裁决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可以执行。
3.调解。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协调员或机构进行解决。
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位公正的调解员,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这种方式强调争议解决双方的沟通和和解,适用于关系较好、愿意合作的双方。
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

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履行地的话,那么合同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
任何一种合同都会有关于履行地的约定,而有的合同则是直接由法律对此作出规定的。
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关于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的内容吧。
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依据之一,正确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相关案件管辖的基础。
就借款合同案件而言,如何确定其履行地存在一些争议。
笔者认为,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是借款人所在地。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
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
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㈢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
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
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
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要是合同双方约定不明的话,此时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准。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定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定是怎样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当事⼈在借贷合同中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定是怎样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定是怎样的1、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如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当事⼈在借贷合同中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约定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债务纠纷案双⽅应提供哪些证据1、原告(债权⼈)应提供包括:(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
如合同、借条、收据、⽋条等;(2)⾃⼰已履⾏义务⽽被告逾期不履⾏义务的证据。
如钱款在何⽇何地通过什么⽅式交给了被告,⽽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3)如有担保⼈或介绍⼈,必须要提供担保⼈或介绍⼈的姓名、性别、年龄、⼯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等情况;(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2、被告主要提供⾜以证明债务已经履⾏或者已经发⽣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
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当事⼈在借贷合同中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4篇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4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管辖协议:一、纠纷事项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产生的所有争议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
二、管辖原则1. 本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若双方就借款事宜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协议履行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确保借款事宜的顺利进行。
2. 若甲方未按约定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提起诉讼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四、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五、其他条款1.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争议解决方式若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互相尊重、配合法院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民间借贷管辖权的确定

一、民间借贷管辖权的确定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二、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如何写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村x栋x号,身份证号:xxx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xx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xx区xx店南村。
法定代表人:阎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贵法院裁定将本案移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与与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法定条件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移送xx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就金融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借款协议。
一、基本信息甲方的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乙方的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本金出借人。
甲方享有将借款出借于乙方的权利。
2.乙方的身份:本金借款人。
乙方享有申请借款的权利,并有义务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的权利:甲方应在借款期限内按照约定收取利息,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借款义务。
4.乙方的权利:乙方在借款期限内有权使用借款资金,并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
5.甲方的履行方式:甲方通过汇款等方式将借款出借给乙方,并收取利息。
6.乙方的履行方式:乙方按照约定期限及时还款,并支付利息。
7.期限:本借款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8.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本金和利息,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如乙方违反约定借款用途,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借款协议并要求乙方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借款协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本协议仅适用于甲、乙双方,与其他个人或机构无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粤高法〔2019〕14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粤高法〔2019〕14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办理涉网络借贷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借贷产生的P2P网贷纠纷,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产生的纠纷,经仲裁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从出借人和申请人资质、放贷对象和目的、综合实际利率、仲裁是否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等方面认真审查,依法支持或者不予支持。
二、申请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执行书;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3.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4.仲裁协议书或者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5.能有效送达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信息;6.已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裁决书的证据材料;7.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或担保合同等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在5日内补充提交。
当事人逾期不能交齐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三、网络借贷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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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
本文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整理。
一、诉讼管辖的审查原则
(一)形式审查原则
管辖属于形式审查事项,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证据审查管辖异议成立与否,不应因实体审理而改变管辖。
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诉讼材料、询问当事人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不能认定“未合法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庭”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程序违法情形。
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审查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只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判断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即可,无需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实作出认定。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的自认。
(二)管辖恒定原则
《民诉意见》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
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
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
(一)约定不明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扩大解释的原则
1.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判例
协议管辖条款可以仅对地域管辖作出约定,而对级别管辖不作约定,待争议发生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协议管辖条款中对级别管辖没有进行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
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
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提交甲乙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即晋城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均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双方户籍所在地”共同指向的是山西省晋城市,而非晋城市区,不能以此推论出选择管辖不明确的情形。
即使当事人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原告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则该管辖协议就是可以执行的。
约定的地域管辖即使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应认为明确有效。
“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因上述合同约定了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故经常居住地有法院管辖权。
“起诉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从该条的条文含义看,该条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
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钢筋购销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不是一方,无论是合同的买方、卖方或者担保方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无论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均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该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而本案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应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至于存在两个原告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问题,因两个原告已经共同选择了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各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案应按协议约定以及两个原告的选择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7日所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格式合同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第十五条内容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款约定了管辖的法院且排除了借款人即清远公司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内蒙古银行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借款人已阅读
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在贷款人已向借款人作了合同条款说明情况下,应视为贷款人已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
故上诉人以该合同第十五条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规定应为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二)协议管辖是否及于第三人
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的原则主要是两个法律关系是否构成主从关系或者构成主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限于转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范围内,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具有代位性质,应受发包人和转包人协议的约束。
若只起诉转包人,不受协议管辖约束。
就一系列《买卖合同》的履行提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之诉,有关“转移定价”、“低价销售”的主张是通过一系列合同表现出来的。
该等行为侵害的是公司管理秩序和公司利益,并非单一合同当事方的具体合同利益。
双方的争议并非单纯产生于包含仲裁条款的单个《买卖合同》的履行或者与单个《买卖合同》的履行有关的争议。
因此,单一《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适用于公司就一系列单一合同所构成的整体提出的诉讼。
三、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就借款合同中的执行问题有如下规定: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
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