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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源辐射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活动的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器具和放射性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位于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另有规定。

第三条放射源管理应遵循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即合法使用、最低合理剂量、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安全和放射性危险防控。

第二章放射源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按照放射源的放射性危险等级确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确保放射源在运输、存储、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在放射源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危害和风险。

第三章放射源管理人员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委派专职或兼职的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并持有放射源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一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放射源的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能够独立和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章放射源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之前,应向所在地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放射源的使用许可,在获得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对放射源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放射源的名称、编号、类型、用途、产地、进货、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核安全监管机构报告放射源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等。

国家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背景分析放射源是指放射性物质及装置,在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广泛应用。

然而,放射源一旦使用不当,会对人类、动物和环境造成极大的伤害。

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和控制,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办法内容概述该办法共分十章五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本章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的范围、任务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放射源分类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放射源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化形态和用途等基本特征划分为四类,即:工业放射源、医疗放射源、研究教育放射源、应急处置放射源。

同时,对放射源的管理分级,明确了各级放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放射源安全许可放射源使用单位需要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相关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安全许可证。

该章详细说明了安全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章放射源移动和运输放射源在移动和运输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本章规定了放射源的移动和运输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放射源使用和监督管理该章详细说明了放射源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许可条件和控制措施组织放射源的使用,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同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强化执法监管。

第六章放射源事故应急管理放射源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和装置因违规使用、加工、运输、存储、边界盗敛等原因,发生辐射泄漏、人员被辐射等情况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本章规定了放射源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了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

第七章放射损伤的诊治和职业健康监管放射源对人员和环境造成的损伤是不可逆转的,对受辐射人员的诊治和职业健康监管极为重要。

本章规定了放射损伤的诊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办法,明确了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八章放射源管理信息公开和保密在放射源管理过程中,信息公开和保密是相辅相成的。

本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1.1. 放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或者人工制造的具有放射性的物质或装置。

1.2. 放射源的使用对于人类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建立和实行相应的管理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2. 放射源使用者的义务2.1. 放射源使用者应在使用放射源前,了解其基本性质、危害和安全措施,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2.2. 放射源使用者应对放射源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其安全和合法性。

2.3. 放射源使用者应对放射源实施定期检测和监测,并及时处理放射源出现的异常情况。

3. 放射源的管理3.1. 放射源应按照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2. 放射源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放射源的储存和运输安全;•放射源的使用和处理控制;•放射源环境监测和事故预防和响应;•放射源的辐射防护措施。

3.3. 放射源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

4. 放射源的监督和检测4.1. 放射源的监督和检测应由放射源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4.2. 监督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放射源的使用者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放射源是否发生泄露、散失和失窃;•放射源辐射环境的监测;•放射源的运输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 放射源事故的预防和响应5.1. 放射源事故是指放射源在其使用、运输、储存和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5.2. 放射源事故预防和响应应做到如下几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相应的事故处置机构;•做好事故信息公开工作。

6.6.1. 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6.2. 放射源使用者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保证放射源的安全和合法性。

6.3. 放射源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始终应该被放在第一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正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源管理规定

放射源管理规定

放射源管理规定放射源管理规定公司现有7台密度仪放射源全部在分公司CP车间,辐射物质为铯-137,核素符号137Cs,半衰期为30.1671a。

为随时掌控放射源运行状态及对周边环境平安影响程度,防止发生放射源丧失或在外力作用下出现泄漏污染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CP车间在放射源现场建立巡检记录,岗位员工每隔四小时记录一次,车间管理人员和平安环保科每周检查一次,平安环保部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录于现场台账,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分公司平安环保科建立放射源周边环境检测台账,原那么上每月检测一次。

假设遇检修、碰撞、破损等特殊情况,要随时检测,检测结果报平安环保部备案。

放射源辐射按HJ/T61-200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进行监测,放射源运行期间,主要监测环境中γ辐射剂量率。

三、CP车间每季度对岗位员工“三知一会〞培训:知道放射源所在位置和台数,知道放射源检查内容,知道放射源应急处置预案;发生事故后会启动应急预案。

四、放射源检修时要关闭,提前告知平安环保部,并办理相关作业票证,检修人员根据作业工程穿戴防辐射服。

紧邻放射源的生产设备检修时,要制定放射源保护措施,防止碰撞放射源发生事故。

五、需要变更放射源位置时,必须经公司平安环保部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放射源及其备件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同时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丧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平安措施。

放射源及其备件在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时,要实行双人管理,即双人检查、登记、签字、出入库和落锁。

七、公司报废的密度仪放射源,必须报平安环保部移交有放射性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擅自丢弃处置。

八、考核1.巡检记录缺失或未按要求巡检的,一次罚款50元。

2.检修时保护措施不到位,碰撞损坏放射源的,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

3.未按要求培训检测的,一次罚款100元。

4.私自变更放射源位置或用途的,一次罚款1000元,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引言放射源是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和辐射装置,其使用和管理需要严格监管和规范。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办法,规范放射源使用和管理。

适用范围本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放射源使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主要内容包括放射源的安全保障措施、使用程序规范、事故应急处置等。

一、放射源安全保障措施1. 放射源管理人员每个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负责放射源管理的人员,从事放射源的使用、检测、维护和保管工作。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放射源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 放射源存储和保管放射源应当有专门的储存场所,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放射源保管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档案,记录放射源的来源、种类、数量、活度、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等。

3. 放射源运输放射源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运输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放射源的装卸和运输工作,确保过程中放射源不会破损或外泄。

4. 放射源检测和环境监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放射源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放射源的放射性不会超标。

同时,要对放射源使用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不受放射源影响,避免辐射污染。

二、放射源使用程序规范1. 放射源使用申请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前,应当填写放射源使用申请表,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审批。

申请表应当包括:使用目的、使用地点、使用时间、放射源种类和活度等相关信息。

2. 放射源使用计划使用单位在获得放射源使用许可后,应当制定放射源使用计划,明确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3. 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使用单位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保管和使用环境的安全;•加强人员的放射防护,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和对人体的辐射伤害;•对使用设备和器材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检测和保养,确保使用的设备和器材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放射源管理规定

放射源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辐射防护管理,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下简称放射源)在使用、储存过程中的安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本规定。

二、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江石化35万吨/年聚丙烯装置现场所有放射源的管理。

三、一般管理规定1、使用放射源的检测服务商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及本专业岗位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体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有不适应症者,禁止从事射线作业。

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

携带计量准确的个人剂量仪(TLD)、报警器、巡测仪。

个人剂量仪应佩带在作业人员按受射线照射最强的部位,随时监测射线剂量。

2、检测服务商在项目现场建设放射源暂存库,并委托专门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放射源暂存库的日常管理。

检测服务商必须将进场的放射源存放到暂存库内集中保管。

3、检测服务商和受托单位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项目部审查备案。

4、检测服务商和受托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和排障专用工具和设备等。

5、检测服务商和受托单位必须定期为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6、检测服务商准备进场放射源前,必须事先到项目当地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源异地使用手续,并提前10 天携带《放射源转移使用登记备案表》,向受托单位申请将放射源存放到暂存库。

放射源运达现场后,立即自行检查,确认放射源完好后,并及时向受托单位申请入库,办理交接手续,自行检查和入库情况应向项目部备案。

当放射源撤离中江石化35万吨/年聚丙烯装置现场时,检测服务商需携带《放射源转移使用登记备案表》,向受托单位办理离场手续。

7、放射源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和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

2023年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防止放射源泄漏和辐射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射源库房的设计、建设、操作、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放射源库房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四条放射源库房的管理责任由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放射源库房的分类和管理要求第五条根据放射源的种类和用途的不同,将放射源库房分为高放射源库房、中放射源库房和低放射源库房,各类库房的管理要求如下:1. 高放射源库房:放射源活度较高,应采取高强度、高防护措施,库容量应根据放射源活度进行合理规划,库房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防护层厚度要求。

2. 中放射源库房:放射源活度适中,库容量根据放射源活度进行合理规划,库房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3. 低放射源库房:放射源活度较低,库容量根据放射源活度进行合理规划,库房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放射源库房内应设立适当的警示标识,明确标识库房内的放射源种类、活度、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七条放射源库房应定期进行放射环境监测,确保环境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放射源库房应配备专门的设备和仪器,用于放射源的检测、监控和调整。

第九条放射源库房应设立专门的人员专职管理,库房管理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和资质认证,并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放射源库房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库房内放射源的存放、使用、迁移等过程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放射源库房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放射源库房应设立适当的防护墙、屏蔽装置和安全门等,确保放射源不会造成辐射泄漏。

第十二条放射源库房的防护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对放射源的辐射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屏蔽。

第十三条放射源库房应设立单独的通风系统,确保库房内空气流通,并按时更换过滤器。

第十四条放射源库房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条放射源库房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工作正常,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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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台账
台帐明细登记(一)放射源现有台帐
台帐明细登记(二)非密封放射性物
台帐明细登记(三)射线装置
附件二:放射源专项检查表
放射源专项检查表
附件三:
放射性监测记录表
附件四:
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
表一单位基本信息
表二活动种类和范围
表三台帐明细登记
表四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表五监测仪器信息
表六辐射防护用品统计表
表七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表八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记录
表九职业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统计表
表十辐射工作场所年度监测报告
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
*如表格内容不够,可以另附。

表一单位基本信息
表二活动种类和范围(一)放射源活动种类和范围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射线装置活动种类和范围
表三台帐明细登记
台帐明细登记(一)放射源现有台帐
(状态:使用停用转让注销等)
台帐明细登记(二)非密封放射性物
台帐明细登记(三)射线装置
(注:参考设备说明书填写)
表四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表五监测仪器信息
表六辐射防护用品统计表
表七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表八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记录
表九职业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统计表
表十辐射工作场所年度监测报告(注:由各区县局、分局审核原件后留复印件)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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