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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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装运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 装运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装运条款国际贸易实务装运条款1. 装箱方式根据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装运条款,装箱方式是指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的包装和装箱方法。

根据不同的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常见的装箱方式有以下几种:散装装运:将散货直接倒装到船舱或车厢中,不经过任何包装和装箱过程。

适用于散装货物,如煤炭、谷物等。

散装装箱:将散货先装入袋子、罐子等容器中,然后再装入集装箱进行运输。

适用于散装货物需要保护或方便装卸的情况。

整箱装运:将货物直接装入标准集装箱进行运输。

适用于体积较大或需要保护的货物,如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

拼箱装运:将多个货主的货物装入同一集装箱进行运输。

适用于货量较小或货主资金有限的情况。

2. 装运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装运条款,装运文件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提单(Bill of Lading):是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用于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合同的履行情况。

提单分为海运提单和空运提单,其内容包括货物描述、装运港口、运输方式等信息。

装箱单(Packing List):详细列出每个包装箱中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

装箱单有助于海关和运输公司核对货物,以确保货物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用于结算货物价值和支付关税的依据。

商业发票包括货物描述、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需与合同金额和提单金额保持一致。

保险证明(Insurance Certificate):用于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情况,确保货物在意外损失时能得到有效的赔偿。

3. 装运方式根据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装运条款,装运方式是指货物从出口国家运抵目的国家的具体运输方式。

常见的装运方式有以下几种:海运:将货物通过船舶运输到目的港口,适用于跨海洋的长途运输。

空运:将货物通过飞机运输到目的机场,适用于远距离和急需的运输。

铁路运输:将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到目的地,适用于陆地跨国运输。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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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合同中的装运 条款
1.装运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又称装货港(Loading Port),是指货物起始 装运的港口。为了便于卖方安排货物的装运和适应买方接收或转售货物的需要, 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都是由卖方提出的,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 明确规定某一港口为装运港,如“装运港:伦敦”。 ② 规定一个或更多的港口为装运港,如“装运港:上海/青岛/大连”。 ③ 在磋商或成交时具体装运港一时不能确定的,可以规定为某一国的口岸,
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装卸,则需要 向船方交纳延误船期的罚款,即滞期费; 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工作,则可以从 船方取得速遣费。按照惯例,速遣费是滞期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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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装运 条款
1.分批装运
✓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 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
✓ 允许分批装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 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 用证另有规定,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 分批装运,卖方就无权分批装运。因此,为防止误解,如需 要分批装运的出口交易,应在买卖合同中对允许分批装运作 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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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合同中的装运 条款
2.转运
✓ 根据《UCP600》,转运(Transhipment)是指在信用证规 定的运输起点到终点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运输工具上卸 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
✓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凡是需要在中途转运,都必须在 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允许转运,一般在合同中写明 “允许转运”,那么一般负责安排运输的承运人将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中转港口及后程运输,无须事先征得货主的同意。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贸易是各国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于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国际贸易中常常采用货物运输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的一些常见条款及其作用。

一、装运条款装运条款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约定了货物的装运方式、运输费用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

常见的装运条款有"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FOB"(离岸价)、"EXW"(工厂交货)、"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等。

1. CIF条款CIF条款意味着卖方将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口,并负责购买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在CIF条款下,卖方需要承担运输的费用和风险,直到货物抵达目的地。

2. FOB条款FOB条款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装运工具(通常为船舶)后,卖方的责任就结束了,而买方将承担接下来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FOB条款通常在货物需要通过海运运输时使用。

3. EXW条款EXW条款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通常为卖方工厂),卖方的责任随之结束。

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相关费用,包括装运、运输保险等。

4. CIP条款CIP条款是CIF条款的变种,除了卖方需要购买运输保险外,还承担运输费用直至目的地。

CIP条款更适用于陆路或空运的货物运输,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二、索赔与争议解决条款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偶尔会出现货物损坏、延误或丢失等情况。

为了明确双方在此类情况下的权益和责任,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索赔与争议解决条款。

1. 责任限制条款责任限制条款约定了各方在货物损坏、延误或丢失时的责任范围。

通常该条款会明确说明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如战争、天灾等,航空公司或运输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2. 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了各方在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 (地)和⽬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装运时间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前常⽤的有以下⼏种规定⽅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跨季度装运。

这种规定,卖⽅可有⼀定时间进⾏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较⼴。

2.规定在收到信⽤证后⼀定时间内装运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买⽅不按时履⾏合同⽽造成损失,可采⽤这种规定⽅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这种规定⽅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

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统⼀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船或有船⽆货的局⾯。

⼆、装运港(地)和⽬的港(地)装运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

装运港⼀般由出⼝⽅提出,经进⼝⽅同意后确定。

⽬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

⽬的港则由进⼝⽅提出,经出⼝⽅同意后确定。

装运港和⽬的港可分别规定⼀个,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还可以规定选择港。

在规定装运港和⽬的港对应注意:装运港或⽬的港的规定,应⼒求明确具体;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的港;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应注意国外港⼝有⽆重名问题;选择港⼝不宜过多,并在⼀条航线上等。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分批装运⼜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期或若⼲次装运。

国际货运合同中的装运条款是什么

国际货运合同中的装运条款是什么

国际货运合同中的装运条款是什么国际货运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交货时间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应具体规定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对于FOB、CFR、CIF、FCA、CPT、CIP的合同,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地(港)将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承运人监管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以这类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是一种装运合同,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实际上是装运时间,卖方对何时到货并不承担责任。

而D组的贸易术语和EXW、FAS术语,则是卖方必须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

因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是买卖双方实际交接货物的时间。

交货时间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推迟和提前交货都构成违约。

对于装运合同中装运期的规定,通常有下列作法:规定明确的装运时间,如1997年12月装运、1977年12月31日前装运、前者对装运期规定了上下限,后者则只规定了最迟装运日期。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合同,卖方为了避免买方未能开出或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而可能造成卖方损失的风险,有时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此时卖方往往要等收到买方开来信用证后才开始备货或投产,因而交货时间与收到信用证的时间相关联。

分批装运和转运A.分批装运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运输条件和供需情况,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分批装运条款可笼统规定允许卖方分批装运,也可具体规定各批次的数量和装运的日期,即分期装运、后种做法对卖方有严格限制,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备期均告失效。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可视作允许分批装运。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B.转运转运包括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经修订后于1993年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大大放宽了对转运的限制。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或CIF条款)3篇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或CIF条款)3篇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或CIF条款)3篇篇1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或CIF条款)一、CFR(成本加运费)条款在中外货物买卖合同中,CFR(Cost and Freight)条款是指卖方按约定负责将货物自运抵达目的港口的费用,但不包括保险费。

买方负责将货物从目的港口运回自己国家的费用,包括报关及付税费用。

CFR条款适用于海洋运输的情况,卖方应在约定的港口装载货物,并按合同付运货物。

在CFR条款下,卖方的主要责任包括:货物出口所需一切费用、自装船、运费、船舶未配载或未按时装载的滞期费、货物在运输中损坏和灭失的风险等。

买方的主要责任包括:清关的费用、水手的规定和管理、扣除运费、小艇及货物进出费、不及时支付船舶租金而引起的滞期费、购买保险并支付费用等。

二、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条款在中外货物买卖合同中,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条款是指卖方按约定负责将货物自运抵达目的地的港口的费用,包括保险费。

买方负责将货物从目的港口运回自己国家的费用,包括报关及付税费用。

CIF条款适用于海洋运输的情况,卖方应在约定的港口装载货物,并按合同保险。

在CIF条款下,卖方的主要责任包括:货物出口所需一切费用、自装船、运费、船舶未配载或未按时装载的滞期费、货物在运输中损坏和灭失的风险、以及购买保险费用。

买方的主要责任包括:清关的费用、水手的规定和管理、扣除运费、小艇及货物进出费、不及时支付船舶租金而引起的滞期费等。

在实际操作中,CFR和CIF条款是非常常见的,对于中外贸易双方都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对卖方来说,CFR和CIF条款降低了销售风险,一旦把货物装上船就不用操心的事情基本上都是买家的,只需要负责装货宴和付运费。

对买方来说,CFR和CIF条款降低了采购这边的风险,也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费用。

当然在签订合同前双方需要谈好具体条款,以及各自的责任,以免出现很多纠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也需要密切合作,加强沟通,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条款一.引言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定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条款,确保货物的安全、准时交付,并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合同,无论是由买方、卖方还是第三方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签订。

二.定义和缩写词2.1 定义2.1.1 买方:购买货物的一方。

2.1.2 卖方:出售货物的一方。

2.1.3 承运人:负责实际运输货物的运输公司或个人。

2.1.4 运输代理人:协助安排货物运输的中介机构。

2.1.5 运输文件:涉及货物运输的任何文件,包括提单、舱单等。

2.2 缩写词2.2.1 FOB:离岸价格(Free On Board)2.2.2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价值(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2.2.3 EXW:工厂交货价(Ex Works)2.2.4 TSA:运输安全管理局(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三.交货条件3.1 FOB买方负责承担货物离开发货港口后的运输费用和风险。

3.2 CIF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口,并承担货物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3.3 EXW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不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四.货物装运4.1 装运通知买方或卖方在装运货物前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提供详细的货物描述、数量和装运计划。

4.2 物流方式买卖双方应协商确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

4.3 装箱和标记货物应经妥善包装、正确标记,并符合国际运输标准。

五.货物运输5.1 运输文件卖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如提单、舱单等。

5.2 运输费用买卖双方应协商确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3 运输保险根据协议,卖方或买方应负责为货物购买适当的运输保险。

六.货物交付6.1 交付时间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6.2 交付地点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交付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包装条款1. 引言在国际贸易中,包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合理的包装可以保护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便利的运输和储存,也能够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具有约束力。

2. 包装的定义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包装指的是为了保护和储存商品而采用的外包装、内包装和标识。

外包装是指用于运输和储存商品的容器,如纸箱、木箱、塑料袋等;内包装是指用于保护商品的细小容器,如泡沫箱、纸垫、塑料薄膜等;标识是指包装上所印制的有关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等信息。

3. 包装要求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商品性质和运输方式来约定包装要求。

通常情况下,包装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物理保护性:包装应能够保护商品免受损坏和变形,防止受潮、漏油、碰撞等情况的发生。

防腐保鲜性:对于易腐商品或需要长期储存的商品,包装要求应能够保持商品的新鲜度和品质,防止腐败和变质。

易于搬运和储存:包装应易于搬运和储存,方便在不同地点进行装卸操作,减少人力和时间成本。

标识清晰可辨:包装上的标识应清晰可辨,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信息,以便于交货验收和库存管理。

符合国际标准:包装应符合国际贸易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如国际海运组织的《国际海运货物包装规则》(IMO'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Goods Packaging Rule)等。

4. 包装责任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应明确各自的包装责任。

通常情况下,卖方负责将商品用适当的包装交付给买方,并承担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商品损坏的责任。

买方则负责接收商品的包装,并承担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的损失责任。

5. 包装检验和索赔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包装进行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发现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提出索赔。

买卖双方可以约定检验标准和程序,并明确索赔的方式和限制。

6. 包装的法律约束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受到国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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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特点:
“四固定”:航线、停靠港口、船期、运费率。“一 负责”:装卸
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豁免以提 单背面条款为依据并受国际公约制约。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为“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 。
承运人负责装货作业、卸货作业和理舱作业及全部费 用,且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仅约定托运人及收货人 须按照船舶的装卸速度交货或提取货物,否则应赔偿 班轮公司因降低装卸速度或中断装卸作业所造成的损 失。

3)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采用单项费率运价表时:按表列费率计算 基本费率 (2)采用等级费率表时,基本步骤如下: A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 查出货物的计费等级和计算标准; B 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 费率; C 然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总和 即为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 D 最后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 (3)从价运费:FOB货值乘以规定的百分率

例题1: 某企业出口柴油机一批,共15箱,总毛重为 5.65
公吨,总体积为10.676 立方米。由青岛装船, 经香港转船至苏丹港,试计算该企业应付船公司 运费多少?
1.查阅货物分级表:Diesel Engine:10级W/M
; 2.查阅中国--香港航线费率表:10级货从青岛运
至香港费率为22美元,中转费13美元; 3.查阅香港 -- 红海航线费率表:10级货从香港到

(二)班轮运费的计算
一)运费与运价的概念 运价:承运单位货物而付出的运输的劳动 价格。运价是运输单位产品价值的货币表 现,表现为运输单位产品的价格。 运费:承运人根据运输契约完成货物运输 后从托运人处收取的报酬,或者说是托运 人因承运人运输货物而向其支付的货币对 价。 计算公式为: F(运费)=Q(运量)×f(运价)

二)班轮运费的结构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两部分。 (一)基本运费:指对运输每批货物收取的最基本 运费,是整个运费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根据基本 运价与计费吨计算出来的。
(二)附加运费:主要有 1、燃油附加费;2、货币贬值附加费; 3、港口附加费;4、港口拥挤附加费; 5、转船附加费;6、超长附加费 7、超重附加费;8、直航附加费; 9、洗舱附加费;10、变更卸货港附加费; 11、绕航附加费;12、旺季附加费; 13、超额责任附加费
(6)按货物重量或者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 费计收(W/M plus A.V.)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临时议定运价(open rate)

2.杂货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1) 班轮运费是按照班轮公司制定的班轮运价 表(liner’s freight tariff) 的规定计算的。 确定基本费率的两种运价表 A 单项费率运价表(标出每一个商品的运费 ) B 等级费率表(20个等级,常用) 2)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用 附加费用一般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率计收, 也有以每运费吨若干金额为基础计收的。
苏丹港费率为95美元, 4.查阅附加费率表:苏丹港要收港口拥挤附加费,
费 率为基本运费的10%。
计算: 10.676×(22+13+95+95×10%) = 10.676×139.5 = 1489.302 美元

Hale Waihona Puke 例题2 某公司出口一批斧头,总重量19.6公吨,总尺码
14.892立方米,从上海装船经香港转运至加拿大 温哥华。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 ,上海至香港的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USD20.50 ,香港至温哥华的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USD60, 另收香港中转费每运费吨USD13.00 。 请计算该批斧头的总运费。 W/M,19.6>14.892 19.6*(20.5+13+6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装 运条款
2020年6月6日星期六
3.1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
Ocean Transportation
铁路运输
Rail Transportation
航空运输
Air Transportation
邮政(包)运输 Post Transportation
公路运输
Road Transportation

3.1.1 水上运输 1、海洋货物运输的优缺点分析: 1)优点:运输能力大,运输成本低,节省能
源。 2)缺点: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运输速度较
慢,安全性、准确性相对较差。 3)适宜采用海洋运输的货运种类:
运量大、运距长、对时间要求不紧、运费 负担能力相对较低的货运任务。

2.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营方式 一、班轮运输方式

二、租船运输方式
一)租船运输概述
租船运输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 业务,租船方式主要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 光船租船和包运租船。又称不定期船运输。“合同 自由”,承租双方自由协商。
(一)租船运输的特点
与班轮运输相比,租船运输主要有以下特点:
1.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行驶航线和停靠港口不固定 ;

三)班轮运费的计算
1.计费标准 (1)按货物的毛重(重量吨,W—1公吨或长吨) (2)按货物的体积(尺码吨,M—1立方米或40立方英 尺) 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运费吨Freight Ton (3)按货物的FOB总值(A.V.) (4)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W/M)
(5)按货物的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从高计收 (W/M or A.V.)
内河运输
Inland water Transportation
联合运输
Combined Transportation ;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国际多式运输 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ation/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2.航线、货种、船期和船方收取的运费或租金须在 合同中加以约束;
3.租船合同只具有运输合同的作用,而提单可以作
为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


(二)租船运输的形式 1、航次租船: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航行(包括船长的任 命、船舶的营运调度等),承租人只负责货物的部分管理 工作。提单具有班轮提单的运输契约证明的作用。国际现 货市场成交的绝大部分货物通常由航次租船完成运输。 2、定期租船:约定时间内使用特定的船舶。船舶的营运 调度在租期内由承租人负责,具有财产租赁的性质。 3、光船租船:船壳租船。实际上的一种财产租赁,船舶 所有人只提供适航空船,其它一切皆由承租人负担解决。 4、包运租船:运量合同,不限定指定船只,只规定一般 要求,为船舶所有人经营调度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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