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规定
票据管理规定

票据管理规定
一、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宇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二、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皮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毀。
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特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四、财政票据应当找照规定使用。
五、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股为5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毀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毀。
六、保存期末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七、尚未使用但应子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谁、销毁。
八、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撒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旨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振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谁、销毁。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财务票据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财务票据管理,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第二条:票据的定义1. 票据是指固定格式的财务文件,用于记录和证明财务交易的发生和处理过程。
2. 常见的票据包括发票、收据、支票、凭证等。
第三条:票据的使用1. 所有财务交易都需依据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2. 票据应当详细记录交易事项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相关方和交易内容等。
3. 票据应当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编码和保存。
第四条:票据的保管1. 所有票据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或滥用。
2. 票据保存应当分门别类,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归档。
3. 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票据,应采取加密和防盗措施保护其安全性。
第五条:票据的核对1.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票据核对,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核对内容包括票据数量、票据信息的一致性、票据的真实性等。
第六条:票据的报备1. 对于重要的财务票据,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2. 报备的内容包括票据种类、票据数量、票据用途等。
第七条:票据的处置1. 已经使用完毕或到期无效的票据应及时销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 销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票据不被他人滥用。
第八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等。
2. 对于故意销毁、篡改财务票据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财务票据的部门和人员。
2.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务票据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公司财务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统一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使用,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
第三条票据包括现金收据和金融类票据。
第四条财经管理部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对各种票据购买、使用、作废、结存等事项进行详细登记,定期对库存票据进行核查,保证票、款、帐、表相符。
如有丢失或差错,应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票据相关岗位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出交接记录。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移交后发现原经办票据中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二章现金收据的管理第七条现金收据是指单位或个人收到现金或财物时向对方出具的凭据,也称收条。
第八条财务助理为现金收据管理人员,应设立现金收据登记簿,对现金收据的购买、领用和缴销事项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现金收据管理人员需及时掌握现金收据的库存量,若库存不够时,应及时提交申购。
第十条现金收据管理人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现金收据,在现金收据未被领用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印章,发现空白现金收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第十一条现金收据使用人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现金收据,每次只能领用一本。
现金收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的方式,在领取新现金收据时需交销原现金收据,原现金收据未核销者不能领用新现金收据。
第十二条现金收据使用人在领用现金收据时,须办理书面领用手续,领用申请上应注明所领票据的种类、数量及用途等,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放现金收据。
第十三条现金收据领用时,应先清点,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第十四条现金收据使用人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现金收据,在现金收据未被使用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印章,发现空白现金收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票据的管理制度篇1一、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登记、核销和保管工作。
二、领用票据应遵照“凭证核发,限量供应,核旧领新,限时缴存,票款同行,定期清理”的管理原则。
三、严格规范使用票据。
严格区分收费票据(专用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款收据的使用;财政所内部各经管人员领用的票据不得串用;要做到一事一据、一次一据、一人(户)一据,不得混杂开具;填写时应逐项、逐栏填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票面整洁,不得涂改、挖补、撩草,金额大小写书写规范一致准确,对填错的发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票据记账联和收据联须印章齐全。
四、严肃内部牵制纪律。
票据管理员不得领用票据,经管现金收支业务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做到管票的不用票,用票的不管票;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时凭相关责任人在票据存根核签后方可核销。
五、严禁收入款项的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严肃资金解缴纪律,严格按规定时限缴存收入。
六、票据管理员要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薄,实行领、核双项签字;要经常盘点结存的票据,及时向主管部门核销、领用票据,确保票据供应;要每季组织清查,并向所长报告票据领、发、核、存情况。
七、财政分局至少每半年结合内部审计、业务评比开展票据全面清理盘点,实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专柜保存票据,确保票据安全;核销的票据存根要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立卷归档。
票据的管理制度篇2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学校票据购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票据的管理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校内所有票据由会计室向市财政局领购,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缴验、销毁、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票据的种类目前我校使用的财政票据有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2023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使用和管理票据的行为。
第三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则,保证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和交付第五条金融机构在票据市场上发行票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票面金额发行,不得超过当事人约定的金额。
第七条票据的发行应当保证持票人的特定权益,明确票据的类型、内容、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票据的交付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同时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交付,电子方式交付的票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票据的背书和转让第九条持票人可以对票据进行背书,背书应当注明具体的转让对象和日期。
第十条票据的背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电子方式背书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票据转让应当在票面背书上明确转让的对象和日期,并经过持票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票据转让人应当保证被转让人对该票据享有合法权益,对于票据转让可能引起的纠纷,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票据的质押和质权第十三条票据持有人可以将票据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质押的票据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保管。
第十四条票据质押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票据质押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保护,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第五章票据的支付和兑付第十六条票据的支付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七条票据的兑付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兑付人应当履行兑付义务,保证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5篇)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护票据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票据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纸质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本票、债券、股票等。
电子票据指以电子形式保存和使用的票据。
第四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票据使用和管理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票据的颁发人、持票人和承兑人等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及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票据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并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第八条票据上应当注明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等基本信息,并应当用统一的标志、格式和字体。
第九条纸质票据应当经过合法授权的生产厂家或单位生产,并应当采用防伪措施和防伪技术。
第十条票据上的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抹去、涂改、篡改。
第十一条票据上的签名应当真实有效,且应当由授权签发人签署。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传递第十二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票据应当用途明确,限于凭证结算和财务管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二)票据应当安全保管,避免遗失、被盗、被篡改等风险;(三)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承兑、背书和交付的顺序进行。
第十三条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交付、背书、承兑等。
第十四条承兑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规定对票据进行承兑,并承担承兑责任。
第十五条票据经背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背书票据。
第十六条纸质票据应当保管在专用票据箱或票据柜内,票据的保管人应当有明确的责任。
第十七条电子票据的保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备份。
第十八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应的记录和审核,并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查询。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三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的票据管理工作。
二、责任部门和人员1. 财务部门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票据的统一印制、分发、使用和归档等工作。
2. 财务主管是票据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监督和管理财务票据的使用、流转和销毁等工作。
三、票据的印制和分发1. 财务部门按照需要定期印制各类财务票据,并记录印制数量、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2. 财务主管负责将印制好的财务票据按照需要分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使用,并记录分发数量和使用人员名单等信息。
四、票据的使用和归档1. 使用财务票据的部门或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严禁私自盖章、乱填写或私自销毁等行为。
2. 财务主管负责监督财务票据的使用情况,及时核查和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
3. 使用完毕的财务票据应及时归档,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标识。
五、票据的销毁和报废1. 财务主管负责定期检查财务票据的存货情况,并及时进行销毁和报废。
2. 财务主管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财务票据,将已使用完毕的财务票据进行焚烧或撕毁等方式进行销毁。
3. 财务主管应及时报废已过期或损坏的财务票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汇总。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务主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使用财务票据等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财务主管有权向公司领导提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性较高的财务票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2. 落实财务票据管理的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做到严格遵守规定、及时执行和有效监督。
以上为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确保财务票据真实、准确、完整、合理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务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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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票据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3日修订日期:
为规范医院票据日常监管,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常经济秩序,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票据的管理
计财部负责对医院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所有票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手续。
未经批准,院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二条票据的种类
医院的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和本院自制收款收据。
医院收费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包括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
统一票据包括: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结算收据;专用票据包括:山东省医院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款收据、山东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山东省医疗保险门诊专用票据、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驻济医院医疗保险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医院内部收款收据由本院自制,属于内部财务结算专用收据。
适用于医院各单位内部转账。
第三条收费票据的购置
医院计财部由专人负责购置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
购置票据前,先由票据管理员持物价收费许可证、经办人员会计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
票据准购证》。
票据管理员根据科室申请的种类、数量,凭《收费票据准购证》及时向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领购,以保证医院日常业务所需。
医院内部收款收据由医院计财部根据需要自行订购。
内部收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医院计财部制定。
第四条收费票据的领用
医院购入票据时,需票据管理员验收、核实所购票据名称、起止号并经主管会计确认后做好登记工作。
门诊收款处、住院收费处领用票据时,由其负责人直接到票据管理员处领用所需票据,并在票据领用簿上登记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
门诊收款处收款人员和住院部结算人员领用票据时,由使用人根据工作需要领取,同时在票据领用登记薄上做好票据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登记工作,并签字确认。
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款票据的领用,由科室派专人负责,每次仅限领一本,并仅以旧换新。
第五条票据的使用
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
CW—018:票据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3日修订日期:
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条票据的核销
计财部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核销工作,并及时办理核销登记手续。
核销票据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内容一致等。
核销门诊收款票据(含挂号收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含预缴款收据)时,必须核对收入日报表中登记的号码与存根号码是否一致。
核销统一票据及其他专用票据时,须核对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与记账联金额是否一致。
第七条票据的作废
各收款单位错写、错打、退费或因机械故障报废的票据,各联粘贴在存根联上并加盖“作废”印章。
第八条票据丢失
如发票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员及部门领导汇报,提交详细书面汇报资料,并逐级上报,经各级领导签字后票据管理员及时做好票据核销手续,且单独存档备案。
由此给医院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票据的保管
医院计财部票据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
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十条票据的监督与检查
医院计财部票据管理员定期抽检住院部、门诊收款处票据使用情况。
医院监察部门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处罚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将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