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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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票据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3日修订日期:

为规范医院票据日常监管,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常经济秩序,根据《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票据的管理

计财部负责对医院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所有票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购、保管、使用、核销等手续。未经批准,院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二条票据的种类

医院的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和本院自制收款收据。

医院收费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包括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统一票据包括: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结算收据;专用票据包括:山东省医院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款收据、山东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山东省医疗保险门诊专用票据、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驻济医院医疗保险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医院内部收款收据由本院自制,属于内部财务结算专用收据。适用于医院各单位内部转账。

第三条收费票据的购置

医院计财部由专人负责购置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购置票据前,先由票据管理员持物价收费许可证、经办人员会计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

票据准购证》。票据管理员根据科室申请的种类、数量,凭《收费票据准购证》及时向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领购,以保证医院日常业务所需。

医院内部收款收据由医院计财部根据需要自行订购。内部收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医院计财部制定。

第四条收费票据的领用

医院购入票据时,需票据管理员验收、核实所购票据名称、起止号并经主管会计确认后做好登记工作。门诊收款处、住院收费处领用票据时,由其负责人直接到票据管理员处领用所需票据,并在票据领用簿上登记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门诊收款处收款人员和住院部结算人员领用票据时,由使用人根据工作需要领取,同时在票据领用登记薄上做好票据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登记工作,并签字确认。

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款票据的领用,由科室派专人负责,每次仅限领一本,并仅以旧换新。

第五条票据的使用

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

CW—018:票据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7月13日修订日期:

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条票据的核销

计财部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核销工作,并及时办理核销登记手续。核销票据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内容一致等。

核销门诊收款票据(含挂号收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含预缴款收据)时,必须核对收入日报表中登记的号码与存根号码是否一致。核销统一票据及其他专用票据时,须核对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与记账联金额是否一致。

第七条票据的作废

各收款单位错写、错打、退费或因机械故障报废的票据,各联粘贴在存根联上并加盖“作废”印章。

第八条票据丢失

如发票票据丢失应及时向票据管理员及部门领导汇报,提交详细书面汇报资料,并逐级上报,经各级领导签字后票据管理员及时做好票据核销手续,且单独存档备案。由此给医院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票据的保管

医院计财部票据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十条票据的监督与检查

医院计财部票据管理员定期抽检住院部、门诊收款处票据使用情况。医院监察部门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处罚

对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将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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