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制度的困惑
浅析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浅析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何勇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近年来通过政府采购的实施,规范了权力的运行,极大的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较好的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了舞弊和预防了腐败。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政府采购的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制意识淡薄,缺乏依法采购意识。
一些采购单位的领导和经办人员,缺乏法制观念和依法采购意识,没有从思想上意识到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盲目地认为,只要个人在采购中没有谋取私利,怎样方便就怎样操作,不主动进行政府采购;一些单位存在“先斩后奏”在自行采购后,才向采购部门补办手续;一些采购单位甚至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自行采购。
2.采购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没有与政府采购预算很好的衔接,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政府采购的效益差。
按照正常程序,单位编制采购预算时应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单位资产使用实际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请购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后根据单位资产存量情况,会同财务部门一同制定单位的采购计划,经单位领导同意后,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经审核批复后,列入单位的部门预算。
而一些采购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没有按照该程序和要求实施,只是大概估计一个总数,内容不细化,或者在编制采购预算时采取与部门预算分别编制、单独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没有与政府采购预算很好的衔接。
二是政府采购计划性不强,预算编制较粗,随意性很大,主要表现在市场调研不细致,编制的采购预算不精确,致使采购预算不是过高就是过低;对采购的商品未作具体说明,操作性不强,影响采购的效率;一些采购单位没有明确单位的采购部门,多个部门都进行采购事宜,致使单位采购缺乏计划性,随意采购事项频繁发生,造成采购的零散乱现象。
3.高素质复合型的采购评审专家的匮乏,影响评审质量;采购队伍人员素质和水平较低,与政府采购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为了履行政府职能或者开展公共服务工作需要,通过购买商品、工程、服务等方式获取所需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政府采购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和改进。
本文将就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采购程序不规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存在采购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单位在采购前没有进行市场调研,导致对所需物资和服务的需求不明确,也没有进行采购文件的编制,导致无法有效约束采购行为。
2. 采购过程不透明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是保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中,采购的过程不够透明,导致了采购行为易产生腐败问题,同时也难以保障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 供应商准入门槛不够高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的供应商准入门槛过低,很容易导致供应商存在欺诈行为,给政府采购带来潜在的风险。
同时也会导致采购资金的浪费和滑坡。
4. 财务管理不到位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财务管理往往不到位。
一些单位在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等方面出现失误,导致采购成本明显增加,影响了采购经济效益。
5. 缺乏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查处。
二、对策建议1. 规范采购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流程和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采购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
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采购人员的合法权益。
2. 提高采购透明度政府采购需要确保采购程序和标准的公开透明,拓宽采购信息公开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决策的公开度和公众监督的便利性。
同时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示和结果公布,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探讨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探讨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的效率、满意度和活力都得到了大幅提升,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新时期背景下,对政府采购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推进受到影响。
在此情况下,必须加强对采购各环节的分析与调整,保证采购制度有效落实,如此才能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高水平的物质支持。
基于此,本文对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高质量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建议引言:所谓政府采购,通常指的是政府主导的一种采购行为,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
现如今,随着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提升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政府采购工作也趋于成熟,但从具体实践中不难看出,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仍旧存在一些问题。
因而,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及质量,针对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采购数据平台的建设不足从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不难看出,采购数据平台的建设并未与时俱进,导致采购信息的收集不完整,更无法对其进行充分利用,从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影响。
一些政府单位在建设采购数据平台时,由于未能充分分析自身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需求,所以导致采购数据平台的应用也不是理想,虽然部分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创新,但还是不能有效利用采购数据平台提升政府采购的质效。
此外,在进行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的工作人员缺少应用采购数据平台的意识,仍旧采用传统工作思维和方式,这样就难以实现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质量的全面提升[1]。
(二)对电子化采购模式的构建不重视电子化采购模式具有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和减少人力支出等优势,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电子化采购模式必然会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化采购模式的受重视程度并不高,这样就导致电子化采购模式的构建存在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其具有的各项优势,反而会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政府采购常见问题及对策浅析

摘要:随着近年政府采购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渐深化,事业单位在实际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预算编制不重视、计划性不强、采购人员不专业、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本文结合近几年采购工作实际,分析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引言我国于2003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性质不同,政府采购分为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采购人按照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并均需实行预算管理。
为适应新的形势,事业单位在实际执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为了合理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减少成本等不断支出,解决发展性问题,要深化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提升工作人员的采购意识,实现政府采购的有效管理。
一、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常见的问题(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预算编制时未充分结合实际需求及市场情况,未执行应编尽编、分类细化、科学编制的原则,未能树立全盘思想,极易出现预算与执行相脱节的情況,如前期调研论证不充分导致的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差异过大、采购的标准和档次与预算不相符、间接费用未纳入预算等情况屡见不鲜。
使得采购工作计划性严重不足,也降低了可操作性。
导致执行过程出现反复调整预算、采购周期过长、效率低下甚至预算决算无法衔接等诸多问题。
(二)采购预算管理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事业单位从内部角度考虑,进行单位活动管理工作时采取的有效管理方式。
是事业单位的必要工作依据,也是重要的参考意见,在采购内控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其一,缺乏具有实用意义的指导性文件,采购工作没有可以具体参考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事业单位并未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调控,导致采购活动缺乏有效组织,没有充分理解政策文件,缺乏周密考虑,影响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二,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由于政治认识角度不同,错误理解了政治文件,无法深刻体会内部控制的主体内涵。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认为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看管好企业的经济资源,认为实现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量政府采购是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引导市场经济进展的重要手段,是政府部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
但在政府实际采购过程中浮现了各种问题,落低了政府采购效率。
文章环绕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展开论述,指浮现阶段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建议。
政府采购是国家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市场购买行为实现为公众服务,引导市场经济进展的目的。
政府采购作为我国财政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同时维护政府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
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值得各级部门高度关注,要幸免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效率。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实践,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政府部门关注。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尽管行政事业单位每年都按照财政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也是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
但是由于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没有提供相应工程、服务、货物采购的市价作根据或第三单方的论证与测算,导致预算采购项目编制随意性较大,采购预算编制的理论根据不脚。
其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编制时工作量大,人手不脚,无法审核考量采购项目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特殊是采购工程类、服务类预算编制方面较为突出。
待次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时,由于有批复的部门预算作根据,还受采购预算资金年底结余要被财政收回等因素的影响,假如在采购环节监督不力,预算编制的采购金额可能通过“合适”的采购方式就成为结算价格,给有些怀有私心的人可乘之机,导致贪污腐败等不良社会现象产生,不仅造成政府资金的白费还破坏政府公共形象。
(二)政府采购过程监管制度缺位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导致各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工作时缺少相应的行为根据,监管效果不佳。
采办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采办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描述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采办合同管理成为企业日常运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采办合同管理依然存在着一些普遍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流程不规范、信息化程度不高、变更管理不到位、履约管理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效率,还可能导致合同风险的发生,有必要对采办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问题分析1. 合同管理流程不规范在一些企业中,采办合同管理流程并不规范,可能存在合同实施、变更、结束等环节的操作程序不清晰或者不完整,也缺乏相应的流程监督和控制措施。
这样容易导致合同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纰漏或者差错,从而增加了后期的纠纷和风险。
2. 信息化程度不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的企业,采办合同管理工作仍然过于依赖纸质文件和传统的手工操作,这不仅容易造成信息传递的滞后和不确定性,还增加了合同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
3. 变更管理不到位在采办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的变更频繁且复杂,但由于变更管理手段不到位,导致合同变更操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障,也增加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
4. 履约管理不到位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为缺乏对供应商或者合作伙伴的监督和评估,有些合同的履约情况得不到及时、全面的跟踪和评估,这容易导致合同风险的发生。
三、对策建议1. 设立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规模,建立相应的采办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明确并规范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等操作流程,确保合同管理工作在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2. 提高信息化水平企业应加大对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推行电子合同签署、合同管理系统、供应商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工具,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3. 加强变更管理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提高对变更管理的重视程度,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计划和流程,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跟踪、审批和记录合同变更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是单位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日常的支出情况、支出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对采购程序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探寻发展阶段,管理工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政府采购的持续发展。
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实践入手,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存在的问题,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定义及其特征(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在采购过程中首先进行采购申请,然后进行采购审核、采购执行,最后入库、应用的过程。
同时也是付出钱财获得卖方货物的行为过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特征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特征包括:一是采购资金来源于行政税收、单位收费;二是采购主体与普通企业不同,来源于财政资金而不是自负盈亏。
三是采购不具有盈利性,而是具有政策导向性。
四是采购行为必须透明性和强制性,要按照国家政府的要求进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一)采购人员专业性不强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发挥最重要作用的就是采购人,如果采购人不够专业,那么采购项目将无法实施。
我国采购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采购人员的培训不能及时到位,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方案时,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实施方案不全、采购清单不明确、预算经费不清晰。
这就会导致采购人员在实施采购的过程中无法确定采购物品的具体数量、型号、参数。
从而无法对采购清单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因此导致价格高于预算统计,给后期的成本核算造成错误。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有待提高政府虽然已经下发了关于采购预算编制的条例,但有些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对预算编制的质量仍然不高,采购缺乏计划性、问题漏洞百出、执行的步骤衔接不上,导致采购行为难以操作。
使单位预算机制形同虚设,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单位在采购预算编制环节的公共管理和资产管理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缺乏相互之间的交流,使得编制思路,盲目、复购置行为时有发生,造成资源的浪费。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为目的,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与规范的对策。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和不规范的现象。
首先,政府采购流程复杂,审批程序繁琐,导致采购效率低下。
其次,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和规范,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二、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流程不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复杂、环节繁多,审批程序冗长,导致采购效率低下,成本增加。
2. 标准不科学:政府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制定不合理,容易导致标的物的质量和价格过高,无法实现最佳采购效果。
3. 透明度不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的信息公示和监督机制,容易产生腐败和贪污问题。
4. 监督不到位:现有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力度不够,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三、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对策1. 简化流程: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减少冗长的审批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2. 科学制定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标准和评审标准,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3. 加强监督与公开: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4. 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严肃处理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腐败和贪污问题。
5. 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通过竞争来提高采购品质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6. 人才培养:重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7.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管理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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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制度的困惑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应依照招标文件列明的标准和基本要求授予合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明确规定,不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采购合同如何生效。
由于我国立法在政府采购合同生效问题上存在着缺陷,从而给我们的实践和法律适用都带来困惑。
一、现行法律在政府采购合同生效问题上存在着矛盾。
立法没有清楚界定政府采购合同何时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发生合同约束力。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前述规定来看,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的“法律效力”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力还是其他呢?现行法律没有解释。
如果不签署书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应该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呢?《政府采购法》没有给出答案。
实践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后,供应商如果拒绝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那么,采购部门和财政部门通常都认为,供应商已经构成了违约责任,分别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对供应商不签订采购合同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民事责任,并未规定违约的行政责任。
故行政处罚违反了责任法定、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
采购人只能通过法院的民事诉讼,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政府采购合同在适用两部法律时的冲突。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采购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由此而来,两部法律在适用公共采购合同时自然发生了冲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两部法律关于中标通知书的规定如出一辙。
但《招标投标法》未规定招标采购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
如果不适用《合同法》,那么通过招标程序达成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势必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如果也适用《合同法》,那么在法律责任上同样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因为《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这样一来,如果对同一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同时适用两部法律,一部说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另一部则说不应该行政处罚,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听谁的指挥呢?其次,也是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约束力还是其他什么效力呢?如果是合同约束力,那么签订书面合同又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也是没有做出任何交待。
三、对于书面合同形式的理解所存在的矛盾。
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与合同成立密切相关,《合同法》为了有利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解决纠纷,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合同的形式作了广泛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都属于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说是合同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
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又规定了30天之内应该签订书面合同,显然这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由此而来,对于书面合同形式的理解自然存在许多的矛盾。
当然,我们都明白,政府采购合同的是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多增加一些书面证据,能够更好地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这些书面证据已经足以保护采购主体的合法权益。
正是基于此,WTO《政府采购协定》没有规定双方必须再签订一份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合同什么时候授予中标、成交供应商,何时开始生效,我国未来的公共采购立法必须予以明确。
政府采购合同在适用《合同法》的同时,法律应该有一些特别规定或者例外规定。
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与书面政府采购合同之间的关系,应该明
明确究竟是以前者还是后者作为合同生效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