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国际金融监管【圣才出品】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24.1复习笔记一、概述就各国国内税法采用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措施而言,具体可分为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减税法四种。
(1)减税法和扣除法由于本质上都属于减轻或缓和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并不能完全消除国际税负重叠问题,因而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均没有建议缔约国采用这两种方法,它们只是少数国家国内有关税法上规定的措施。
①扣除法,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②减税法,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以缓解跨国所得的税负重叠现象。
(2)两个范本建议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选择确定适当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分别为免税法和抵免法,这两种方法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国内税法规定的避免对跨国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免税方法1.概念免税方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
2.计算方法(1)全额免税法,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计算征税时,其适用税率的确定,完全以境内这部分应税所得额为准,不考虑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免予征税的所得数额。
(2)累进免税法,指居住国虽然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但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确定应适用的累进税率时,要将免予征税的境外所得额考虑在内。
3.免税法的主要优点(1)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2)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居住国采用免税法,能使居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于鼓励促进跨国投资。
(3)免税法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居住国税务机关无需对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的经营收支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困难和费时的调查核实工作。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11.1本章要点■外国投资法概述■外资进入的条件■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资的保护与鼓励11.2重点难点导学一、外国投资法概述1.外资法的概念与体系(1)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种立法体制和形式①制定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投资法典作为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并辅之以其他有关的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
②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由此构成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法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③通过一般国内法调整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的做法。
2.几种不同类型国家外资立法的特点(1)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①始终自由开放以美国最为典型:a.对外资进入未实行一般投资审查制;b.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美国享有国民待遇;c.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对某些关键部门中的外国投资给予一定的限制。
②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有的发达国家曾一直实行开放政策,但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外国投资开始实行程度不同的限制,有的还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专门调整外国投资关系。
以加拿大、澳大利亚最为典型。
③从保守到逐步开放有的发达国家原来利用外资态度保守,后来随着其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增长,逐步放宽限制,进一步开放。
这以日本最为典型。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①大多数都有审批规定借此引导外资投入其本国亟待发展的重点行业,并限制外资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②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国投资鼓励较多,但限制也较多③利用外资的态度也不同,成效不同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历史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均不相同,因此,在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上,也各有差别。
(3)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①放宽了外资进入限制②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为减少外国投资的风险,这些国家的外资法均对外资提供保护。
③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鼓励为吸引外资,这些国家都采用了税收优惠或其他鼓励措施。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圣才

第二十三章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23.1复习笔记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1.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常设机构原则(1)常设机构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2)常设机构原则是各国在双重征税协定中普遍适用的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各种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一般性冲突规则。
唯一的例外是对跨国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利润的征税,不适用常设机构原则。
2.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1)构成常设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这一概念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或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营业活动,如果涉及存在如上述这样的受该企业支配的固定场所,并且该企业通过这种固定场所实施其全部或部分营业性质的活动,即认定设有常设机构。
(2)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代理人活动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标准:①这种营业代理人必须是依附于企业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②企业授权这种非独立代理人经常代表委托企业与他人签订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合同,包括有权修改现行合同。
如果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签订的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质的合同,并不致构成常设机构。
(3)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的常设机构认定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该服务器必须是处于该企业的支配之下,即服务器应是企业所拥有的或租赁的,并受该企业的控制支配;②服务器应具有固定性,即在一定长的时间内处于相对确定的地点;③企业通过该服务器实施了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如果企业通过该服务器实施的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国际经济法教学体系

国际经济法教学体系国际经济法学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本课程教材: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章导论一、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的界定(一)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界定的分歧1、公法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2、私法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3、国际经济法学者主流观点———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关系例:国际私人投资A、建立外商独资企业B、投资保险C、外资企业的经营2D、税收征纳E、投资争端解决三、国际经济法律渊源1、国际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2、国际商务惯例3、联大的规范性决议4、各国涉外经济法5、其他辅助性渊源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第一节概说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国内货物买卖法律(国内立法)1.把买卖法律编入民法典2.买卖法以单行法规形式出现(二)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两个海牙公约1980年联合国制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三)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华沙——牛津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内容(二)公约的适用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a)当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当国际私法规则指向适用一个缔约国的法律。
”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1、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买卖客体适用范围不适用于下列合同:2、没有涉及到的问题:;(三)公约的保留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4(四)公约的效力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略)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 交货与交单1、交货义务(1)交货地点有四种惰况(2)交货时间交货时间的重要性交货时间有如下三种情况2、交单义务(1)国际货物贸易中交单的重要性(2)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全套单据(二)担保义务1、货物相符(1)品质担保(2)数量相符2、权利担保5权利担保的规则如下:二、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概论-总论

2、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 (1)内容不断丰富 • 贸易:货物——知识产权——服务 • 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 方式:传统——电子商务
• (2)法律规范的统一化趋势 • 世界范围:WTO法律制度 • 区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
组织、东盟等
• (3)统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 • WTO争端解决机制——贸易 •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投资 • 区域贸易集团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 • 国际商事仲裁的普及
国际经济法概论
王传丽主编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年1月出版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 》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4年6月联合出版
杨帆著 《国际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年12月出版
成绩评定方式:
• 期末考试:70% • 平时成绩:30% • 平时成绩:两次课后作业(20%)
2、国家:以双重身分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 直接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与 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或协定;
• 较少以平等主体资格直接参与跨国经济活动 (受国家主权豁免的限制)
• 3、国际组织:
• 其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以及作为主体的 行为能力等都受其章程的限制
• 主要职能是协调国家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管制
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
• E、投资争端解决—私人: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 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华盛顿公约》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公法
各国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二、国际经济法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1、国际公法: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 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原 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全套课件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产生,至死亡之
日为止。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
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国《对外贸易法》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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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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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对传统公司法“独立 法律主体承担独立责任”理论的例外或补充, 对其使用应严格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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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 国家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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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世界公司(world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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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1.有限责任说 母、子公司各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各自的全部 资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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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责任说 母、子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
有控制权。 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
付能力或履行义务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法律应允许“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 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理论, 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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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渊源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第十四章 国际
第十二章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12.1 复习笔记一、海外投资的鼓励与管理1.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1)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①税收抵免。
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
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就是采取这种方式。
②免税法(或称税收豁免)。
即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本国免予征税。
③税收饶让制或税收饶让抵免制。
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
这一措施可使来源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实效,海外投资者也能从中获得实益,从而对海外投资者起到鼓励作用。
(2)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为鼓励海外投资,帮助潜在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抉择,一些资本输出国十分重视给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信息。
(3)资金与技术援助措施①资金援助。
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援助包括对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对投资项目的资助。
②技术援助。
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为给海外投资企业培训技术人员,接受从发展中国家派来的政府后备练习生,其居留期间的费用及旅费,由技术供应国负担,并对训练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培训机构,也提供政府津贴。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
2.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1)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为了使政府、社会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各国公司法、证券法均要求股票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资产负债表及其他重要商业信息。
(2)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①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滥用转移定价逃避税,许多国家采取正常交易原则,即关联企业间的营业往来,都按照与独立的第三方达成的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若关联企业人为地抬价或压价,税务机关则可依据公平市场价格,予以重新调整并征税。
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课程代码:01029320课程负责人:罗世荣二、学时和学分:32学时,2学分三、课程性质:必修课程四、适用专业:法学专业五、使用教材:余劲松、吴志攀编:《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六、参考书目:1、王传丽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吴益民编:《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日)中川淳司、清水章雄著:《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韩立余著:《国际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版。
6、韦经建著:《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参考法规及国际公约、惯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5、《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6、《海牙规则》7、《维斯比规则》8、《汉堡规则》9、《华沙公约》10、《蒙特利尔公约》11、《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12、《托收统一规则》13、《服务贸易总协定》14、《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七、开课单位:人文学院八、课程的目的和任务: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践中所涉及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15.1本章要点■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国际银团贷款15.2重点难点导学一、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与法律1.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概述(1)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是指本国企业向外国商业银行贷款项目中的一种,这种银行贷款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涉及不同国家的货币和法律,还涉及不同国家的银行和政府主管部门,如果贷款发生纠纷的话,甚至还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院。
(2)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利率与贷款方式①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的利率,通常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通过借贷的供需状况自发竞争形成的,利率水平较高。
②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相对于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优点a.一般不受到来自银行的用途限制;b.贷款金额可多可少,借款手续相对灵活;c.资金供应充沛,允许借款人选用各种货币。
(3)贷款期限和收费①期限a.短期贷款多为1~7天及1~3个月,少数贷款为6个月或1年;b.中期信贷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利率高于短期贷款。
c.长期信贷为5年以上。
主要是银团贷款。
②收费a.管理费。
管理费的性质近似于手续费。
管理费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一次或分次付清。
b.代理费。
代理费是由借款人向银团代理支付的一种费用。
因为代理行在联系业务中会发生各种费用开支,如差旅费、电报费、电传费、办公费等。
c.承诺费。
贷方与借方签订贷款协议后,贷方银行就承担了全部贷款资金的义务。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使用贷款,根据国际惯例,借款人要支付承诺费。
d.杂费。
杂费也是中长期银团贷款方式下发生的费用,主要指签订贷款协议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牵头行的车马费、律师费、签订贷款协议后的宴请费等等。
这些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2.定期贷款合同(1)我国对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①对短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管理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下达短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年度余额,由金融机构据此调整本单位的债务水平和资金运用。
②对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标控制主要内容包括:a.规模控制:一类是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计划,另一类是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
余劲松《国际经济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第十一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
第九章国际投资法概述9.1 复习笔记一、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1.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1)概念①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②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2)类型国际投资可按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
如按投资者主体,可分为政府(或官方)投资和私人投资;依投资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一般来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①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具体形式有:a.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买、兼并当地企业;b.在外国新设享有100%股权的子公司,或与当地投资者组建合营企业;c.在外国新设分公司、营业所、工厂、支店,或收买原有工厂,扩大分公司、工厂、营业所等;d.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等等。
②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实质上是集中在对企业有无管理权或控制权这一问题上。
2.投资环境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1)物质环境①自然资源。
包括矿物资源、动植物资源及其他资源等。
丰富的自然资源,对外资最具吸引力。
②自然环境。
主要包括地理位置,以及有关地质、地貌、气候、雨量、自然风光等地理条件。
③基础设施。
包括城市和工业基础设施。
(2)社会环境社会环境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制、社会条件和因素,大多与人的因素有关,又称人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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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国际金融监管
19.1本章要点
■国际银行监管
■国际证券市场监管
■国际金融交易中的外汇监管
■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19.2重点难点导学
一、国际银行监管
1.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原则
(1)巴塞尔委员会
为了控制国际银行业的风险过大,国际清算银行提议,1974年9月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俗称“十国集团”,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研究国际银行风险监管问题。
1975
年2月,十国集团加上瑞士和卢森堡等国参加,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是发达国家的国际机构,但是,它制定的文件对发展中国家也有参考意义。
(2)巴塞尔文件集
①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该协议比以前版本更加具体化。
②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银行监管文件。
其中最著名的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建议》和《巴塞尔核心原则》。
巴塞尔文件还包括《银行外国机构的监管原则》、《银行国际业务并表监管》、《国际银行集团及跨国机构监管的最低标准》等一系列文件。
上述这些文件统称为《巴塞尔文件集》。
③2005年新巴塞尔协议实施,历经三十年风险监管的观念得到普及。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只适用于大银行,不适用中小银行。
对亚洲大部分国家的银行来说,都不适用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
中国金融业亦有其特殊性。
2.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
(1)统一资本充足率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7月发表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
根据这个文件,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充足率有所调整,银行资产风险最低限额平均能达到资本的20%,所以原来8%的资本充足率明显不够。
风险权数将参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依据严格标准所做的评级而定。
(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①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国际银行的资本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部分。
“核心资本”是指价值比较稳定、流动性高的资本,包括银行的实收资本和公开贮备,核心资本构成计算公式的分子部分。
②计算公式的分母部分由银行有风险的资产构成。
巴塞尔文件将银行的表内业务的各种资产按照种类分为5级,每个级别规定了风险加权系数。
③银行的表内业务所有资产经过相应级别的风险系数权重过后,加上银行表外业务资产风险折算为表内业务,同表内业务资产相加后,构成银行有风险的总资产,再将这部分“资产”与银行的“资本”相比较,“资本”应不低于“资产”的8%。
④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修订了原来的标准,发表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并在1997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实施。
该《修正案》主要改进的方面有两点:a.将市场风险也纳入资本充足监管的范围,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
b.将市场风险分为四类:利率风险,股票交易头寸风险、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上述资产运作大部分在表外处理,风险较大,将其纳入资本充足监管的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3)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该法的第39条规定实际上是采用立法的形式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
2004年2月23日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是对《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具体操作的规定。
3.国际银行信用管理原则
(1)信用风险管理
①信用监管领域
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方面是:“贷款风险集中程度和大额贷款的风险”、“关联贷款的风险”和“国家风险”。
②监管方法
a.巴塞尔委员会对于信用风险监管体系主要建立于“加强国际间信用风险预警系统”
基础上。
它要求国际银行的总部所在地国家与其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之间政府银行监管机构之间要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加强监管合作。
b.巴塞尔委员会还要求建立一套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其中包括:信用审批标准与监测程序的原则;资产质量监管与呆账准备金充足评估原则;防止风险过于集中和大额贷款披露原则;限制关联贷款原则和控制国家风险原则。
(2)大额贷款披露制度
①大额贷款监控。
国际银行贷款业务中的“大额贷款”是指贷款给同一借款人(单一借款人或关联借款人)的贷款数额接近银行资本一定比例限制的贷款。
②贷款领域集中监控。
巴塞尔委员会对大额贷款披露原则规定了信用风险披露的定义,交易对家的定义,大额风险披露的限制,建立有效内部监控与审计制度;建立对集中贷款户账管理;建立风险较高行业或地区贷款风险披露制度。
(3)利率风险监管
①利率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国际市场利率是波动的,因此会对银行贷款业务产生风险,还将影响到银行的利润、股东分红和银行的资产质量。
所以,国际银行业对利率风险监管是必要的。
②利率风险监管的范围
包括:重新定价的风险,收益曲线的风险,基准利率风险和期权类风险等。
③利率风险的衡量方法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衡量制度,将具有利率敏感性的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余额按照到期的时间,分为13个档次。
然后再将每个档次的资产余额作净资产或净负债计算。
再用期限评估法对各个档次的净资产或净负债进行加权。
加权后就可以表达出银行在所有期限内的资产的利率风险程度。
加权后的各个档次的资产余额可以作为衡量银行利率风险的基
础。
④利率风险的监管原则
a.对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b.完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规程;
c.适当风险衡量和监管机制;
d.全面内部控制和审计;
e.监管机构对利率风险监督。
每类原则再分几项,共有十二项原则。
相对应的具体措施是要建立衡量利率风险的标准、风险限额标准、风险测试标准和风险预报制度等。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建立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审计制度。
4.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必要性
①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概念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联合在香港召开会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新的文件《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人们就将这份文件简称为“核心原则”。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加入,使其更具有普遍性。
②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必要性
自从布雷顿森林体制瓦解后,世界金融领域一直没有稳定过,金融危机时刻威胁着国际金融界,国际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不确定。
国际金融风险监管关系到每个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国际间的监管与合作非常重要。
(2)国际银行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核心原则的目标与条件
a.核心原则要达到的目标
第一,用监管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大众信心,减低存款人和投资人的风险;
第二,支持金融业者建立合理的公司管理结构,强化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第三,监管者应具有监管的独立性和监管能力;
第四,监管者应全面了解银行各类业务的性质,确保银行对风险自律监管作用;
第五,监管者评估各类银行的风险;
第六,监管者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产承担风险;
第七,建立跨国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合作。
b.银行有效监管的条件
第一,需要有统一和明确的监管责任与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
第二,要有实施目标的充分手段;
第三,具有完善的银行法律体系;
第四,赋予监管者保护与实际权利;
第五,各国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换。
②核心原则的内容
核心原则共二十五条,可以概括为三大部分内容。
a.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银行的产权结构、审查经济计划、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组织结构等。
b.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原则。
国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复杂的。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需要建立持续性监管原则。
c.监管部门的权利:第一,纠正违规行为的权利。
第二,有权采取多种选择处理有严重问题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