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的概念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概述

2.减刑的对象减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减刑制度的使用范围。
3.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4.减刑的程序(1)减刑案件的管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提出减刑建议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二)暂停执行死刑刑诉法第212条第4款规定: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一)刑诉法210条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考验期内任何时候,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六)执行的临场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在交付执行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七)执行程序:
中国执行制度

第七章中国执行制度第一节中国执行制度概述一、中国执行制度概念执行: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而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执行分为:刑事案件执行、民事案件执行、行政案件执行、仲裁案件执行执行制度:二、我国执行制度的沿革(一)刑事执行制度(二)民事执行制度(三)行政执行制度三、我国执行制度特征1、法律规范的众多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监狱法、公证法2、执行主体的多元性执行机关:(1)人民法院:负责判处死刑、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负责民事、海事、海商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负责仲裁裁决的执行;负责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执行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决定,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公安机关: 负责判处死缓执行、无期执行、大部分有期徒刑判决和裁定(3)监狱:负责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大部分有期徒刑判决和裁定(4)某些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依据的多样性四类:4、执行程序的差异性5、执行措施的复杂性四、执行的意义1、执行是实现判决、裁定和和仲裁裁决等所确定内容的唯一手段。
2、执行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3、执行是扩大判决、裁定和和仲裁裁决社会效果的主要方法。
第二节中国刑事案件的执行一、刑事执行的依据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3、最高法核准的死刑判决,最高法授权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及高级法院核准的死缓执行的判决。
二、刑事执行的主体1、交付执行的机关2、刑罚执行的机关3、执行的监督机关三、各类刑事判决与裁定的执行(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1、最高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执行的命令。
认真执行移送规定依法规范审计移送行为

( 规范移送程 序和移进义务 。 =) 审计 律 责任, 且责 f到人 。 并 E 一是责任主体 为 情 形的,审计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政府责令 行 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经济案 件 . 公安 增强责任效果 ,移送规定 明确移送责任主 其改正 ,对其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以 I
维普资讯
限 .对一些审计手段 无法查 实的 ,市 计直 为 ,刑 事制裁和行政处罚是两娄 ㈦性 质 确 从当前审计 J作实践 看.主要有两种 途径 ,其一是接受举报 ,政府或上级审 计 接处理超出审计 机关权限的 ,以及由于审 和程度的制裁方式 ,以罚代刑 ,将会放宽 计任务繁重 与审计力量不足查实比较围难 制裁 ,放纵犯罪 。任何以审计处罚代替案 机 芙落 实。经查实可 确认 应移送 不移送 = 级审计机关应依法追 的 问题 ,审计机 关往 往移送 司法 部门 处 件穆送都是违法的。 前审计工作中,由 等行为 的.政府或 上 理 。这时一定要注意把握移送标准 ,对现 于各 方面原因 , 确有一些应 当移送的案件 究责任人责任 。其二是通过政府珐 制部门 } } j 有证据支持的违法事实尚达不到立案标 准 没有移送 ,而是审 计处理处_ 了事 .弱化 的执法监督或上级审 计机关的审计质量检 的,不要贸然移送 ,以免给审计机关造成 了审计监督效果 ,影响 了审计权威 .应当 膏,发现审 计机关有应移送不移送 等行为 的,政府或 上级审计机关应依法追究责任 工作被动 。可根据审计机关 和公安部门 、 l 起我 们高度重视 。 f ) 三 严格移 送责任 。 严格 责任是觇范 人责任。另外,移送规定还 明确 了接收 机 移 送行 为.保证 移送制度落到实处的有效 戈的责任 ,对接收机关 不接收移送案件 . 前介人,运 用司法手段配台审查 ,待符合 移送案 件条件时 , 再厦时 向公安机关或人 举措 。 联 合发 文不 同,移送规定对行政 以厦逾期不 作m 案或不立案 决定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工作配合的规定 ,提请他们提 民检察院移送 。 机 关应移送不移送等行为规定 了严格的法 等都作了具 体规定 。有关接收机 关有以上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1. 引言案件移送是指将一个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案件转交给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域进行处理的行为。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有效性,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本文档将详细说明案件移送的背景、流程和相关规定。
2.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案件移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由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域之间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差异,为了保证案件能够依法得到处理,必须制定一套统一的案件移送规章制度。
3. 案件移送的类型3.1 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移送在同一个司法管辖区域内,案件可能需要移送给不同法院、检察院或其他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这种类型的案件移送通常涉及多个法律与司法机构的协同合作,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处理。
3.2 司法管辖区域间的移送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之间,案件移送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定。
这种类型的案件移送通常由原审法院或检察院向被告所在地或案发地的上级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查和批准后移送。
移送程序的要求应明确规定。
4. 案件移送的程序案件移送的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4.1 移送申请•移送申请应由原审法院或检察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案件材料和证据。
•移送申请应明确说明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4.2 移送审查•移送审查由接受移送的法院或检察院负责进行。
•移送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移送申请符合法律和规章的要求。
•移送审查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移送。
4.3 移送决定•移送决定由接受移送的法院或检察院作出。
•移送决定应明确说明案件的接收方、审理程序和时间等要素。
•移送决定应及时通知原审法院或检察院,并告知案件移送的结果。
4.4 移送执行•移送执行由接收移送案件的法院或检察院负责。
•移送执行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移送执行的结果应及时通知原审法院或检察院。
5. 相关规定5.1 移送申请的要求•移送申请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证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第八节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 别规定
一、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三、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 适用 四、妨害执行的刑事责任
第九节 执行救济
一、执行救济概述 二、执行异议 三、异议之诉 四、执行回转
六、执行中止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 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 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 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 的活动。
含义
1、民事执行由国家机关进行 2、民事执行以执行依据为前提 3、民事执行须经当事人申请 4、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使用公权力的强制 行为 5、民事执行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
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 的查明
(一)执行案件的受理 P444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被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P447— P447—450 (一)执行担保 (二)暂缓执行
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 行为例外
财产执行的标的 行为执行的标的 人身执行的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一、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 执行依据,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务人可据以请求执 行的法律文书。 行的法律文书。 特点: 特点: 1、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有给付内容 3、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章

(三)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形
第一,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 执行的。
第二,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 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四)受托法院的权限与职责
第一,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 始执行,不得拒绝。
第二,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 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指令受托法院执行。
条件:
第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第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
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第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
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第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义务。 第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第六,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 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 托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 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七,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 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第三种情形:若王某在执行过程中死亡,其无继承人。经查明王某 留有价值3万元的遗产,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四种情形:若法院在强制执行王某价值3万元的货物时,李某向 法院主张该货物是其寄放在王某处的,其享有货物的所有权,那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五种情形:若法院对王某强制执行完毕后,王某申请再审,再审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而撤销了原判决。此时,原执行人民法院应 如何处理?
第三,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 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 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托法院应及时向委托法院 反映。
移送执行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移送执行有什么法律规定吗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关于对法院裁判的执行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广泛关注且讨论的焦点之一,包括其中的移送执行问题。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为情况特殊而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庭直接交执行机关执行的叫移送执行。
我国法律对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有什么法律规定吗?内容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区别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移送执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开始,申请执行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而开始;二是移送执行没有时间限制,申请执行则须遵守执行期限;三是移送执行的,权利人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则可以决定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四是移送执行是由审判组织直接向执行机构送交执行书,申请执行则由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五是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有适当的限制,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则没有限制。
二、移送执行的条件移送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移送执行。
2、具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性。
所谓“必要性”,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国家利益、集体的重大利益,或者权利人因处于极其困难中而急需实现其权利,由此而产生法律文书须尽快实现的必要。
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没有移送执行的必要,则不移送执行,而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填写移送执行书。
移送执行书中要写明移送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
还要注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年度、案件编号,并送交法律文书的副本。
三、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补充形式,审判组织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开始执行。
移送管辖执行的案件以什么方式结案?
Money can help the poor-thinking people solve food and clothing, but it can help the rich-thinking people createwealth.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移送管辖执行的案件以什么方式结案?导读:移送管辖执行的案件以销案的方式结案,此种结案方式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移送程序必须要合法,且在移送时需要将犯罪嫌疑人、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一起移送。
在案件移送手续办理结束之后,就需要及时结案。
一、移送管辖执行的案件以什么方式结案?移送管辖执行的案件以销案的方式结案,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商请移送执行函
商请移送执行函
寒冬时节,暗夜里,在商会的会议室里,一场激烈的讨论正在进行着。
在这里,商会的领导层们正在讨论一件重要的事商会是否应该移送某位会员的利益行为案件至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在这场讨论中,其中一位会员提出,“根据《商会法》和《社会保护法》,会员不能损害商会的权益,也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我们可以考虑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
另一位会员却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商会法》的规定,并且可以迅速解决,无需移交司法机关,我们可以根据《商会章程》明确规定的处罚方式,在商会内部处理这件事。
”
最终,商会的领导层们经过讨论,认为这是一件可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于是,商会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将这一案件交给司法机关。
商请移送执行函指出:根据当事人有关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涉嫌违反了《商会法》及《社会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商会请求将本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商请移送执行函也明确了有关问题及证据材料,并通知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处理该案,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商会。
此案一审审理完毕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了商会。
原先有争议的案件,经过司法机关处理后,有效地保护了商会及当事人的权益,并规范了会员行为。
《商请移送执行函》的签发,每一次有效的处理,都将有助于促
进商会的正常发展,进一步树立了商会的权威性,为商会的成员们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
同时,也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
执行依据的审查与处理一、执行依据的概述(一)概念执行依据是指当事人申请执行、审判员移送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它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决定因素和前提条件,在执行程序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若无执行依据,执行程序就好比空中楼阁,根本无从谈起。
概念的定义分两层:1、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2、执行依据指的是三种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当事人申请执行、审判员移送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除此以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是我们执行的依据。
这是从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三种途径加以进一步的说明,以便于更好的理解。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执行依据是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能成为执行依据。
构成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必须是特定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这里所述的特定机关只能是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证机关和仲裁机构(包含劳动仲裁机关)。
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只要具有执行内容,都可能成为执行依据,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法律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法律文书也可能成为执行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理决定,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能成为执行依据。
除上述机关外,任何机关,如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其制作的法律文书即使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内容,也不能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
但有一个例外规定,纪检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如需冻结相关的银行存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原因很简单,纪检部门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同时中纪委在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2、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这一条为实质性要件,它要求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实体上的执行内容。
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如果无执行内容,实施执行就毫无意义,也无法着手进行操作。
如对无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仅仅解决婚姻关系,无执行内容;又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就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定(管辖权、撤诉、中止审理等),因不涉及实体问题,故不可能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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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执行的概念
执行中止概念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发动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执行中止必须由法律严格规定,没有出现法定事由不得中止执行。
委托执行的内容
执行程序依权利人申请或者依法院职权开始以后,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而本院不便执行时,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委托执行时,要由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件。
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的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应及时把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
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移送执行的内容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4)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移送执行的概念
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
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