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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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位,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村生产建设工作的农民工,并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为主要管理方式。

第三条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每名农民工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并由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指定的银行进行管理。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农民工接受工资支付的唯一渠道,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变相替代。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周期和支付方式,在约定时间内向农民工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期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是农民工个人独立使用,用于接收工资和个人储蓄,不得由他人代为使用。

第十条农民工有权随时查询、提取、支配其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存款,在提取工资前应进行身份核实。

第三章银行代发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银行代为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和银行之间应当签订《银行代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到账,不得扣留、拖欠或挪用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农民工对工资支付的申诉和投诉。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农民工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涉及的手续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用人单位和银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警示教育、经济处罚、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农民工福利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福利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福利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1. 背景介绍
农民工福利专用账户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管理效率而设立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农民工福利专用账户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管理机构
农民工福利专用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账户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3. 账户开设与使用
3.1 开设程序
雇主和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协商决定是否开设农民工福利专用账户。

开设程序应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和进行身份验证等步骤。

3.2 存入和提取资金
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于每月指定日期将农民工应得的工资存入福利专用账户。

农民工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账户中的资金。

3.3 账户资金的用途
福利专用账户仅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禁止将账户资金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4. 监督和处罚
4.1 监督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民工福利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企业和农民工本身也有权举报账户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4.2 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福利专用账户的雇主,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故意挪用账户资金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农民工,也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5.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解释。

以上为农民工福利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和管理的规范性。

希望各相关方能积极遵守并落实该制度,为农民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一、概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确保其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旨在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1.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为农民工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开户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专用服务协议的一部分,确保工资及相关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3.农民工有权选择经营网点,开设与工资支付相关的银行账户,用人单位应协助农民工就近选择开户银行。

4.每位农民工只能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

三、工资支付管理1.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到其专用账户,并及时告知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2.用人单位应使用合法合规的支付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3.工资支付应直接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通过现金支付或者各种形式的虚假支付。

4.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挪用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补偿、罚款等方式削减或推迟支付工资。

四、账户管理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以农民工的实名信息为准,确保工资支付与农民工的身份一致。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具有信用卡或借记卡的功能,方便农民工随时查询和使用工资。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以办理一定金额的定期储蓄,但不得用于其他与农民工的劳动收入无关的业务。

五、监督管理1.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资支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3.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均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投诉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投诉,并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

六、处罚与补偿1.对于违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说明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说明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说明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专
门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4
年开始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将农民工的工资以转
账的形式存入其专用账户,确保工资及时发放到位,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一、开户准备
2.办理开户时应选择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账户使用
1.用人单位应将农民工的工资通过转账的形式存入其专用账户。

如用
现金发放,应在农民工领取工资前提前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2.农民工可以通过持有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卡或提供的账户信息查询工
资余额,确保工资正常到账。

3.农民工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卡进行刷卡消费、转账汇款等操作。

但注意保持银行卡的安全,严防遗失、泄露及被他人盗用。

4.农民工可以要求银行提供账户明细,及时查询工资发放情况,并留
存相关凭证作为工资发放证明。

三、注意事项
2.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发放情况记录在册,留
存相关凭证备查。

如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工资不足或拖欠等问题,将面
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由农民工自己操作,严禁用于他人的任何用途,如转账给他人、支付债务等。

最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其本身仅是一种制度工具,必须在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银行的共同努力下发挥作用。

同时,各方也应共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认识和使用能力,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规范和管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的制度。

1.设立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账户管理:用人单位应指定负责账户管理的专人,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账户中的金额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

3.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汇入专用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农民工。

4.账户监管:银行应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管,核实资金来源和用途,确保账户的资金安全。

5.账户流水记录:用人单位应保留专用账户的流水记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给农民工和法律机构进行核查。

6.账户冻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冻结专用账户,停止支付农民工工资。

7.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管理账户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总体来说,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按时收到应得的工资。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能够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追究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使建筑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在这个产业中,农民工是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劳动力资源,但却经常面临无保障、拖欠工资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一、实施的背景和意义农民工问题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酿成的各种问题也日益严重,而拖欠工资问题一直是困扰农民工的问题。

让农民工拿到自己应有的合法工资,不仅是实现工人权益,促进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筑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资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

二、实施的主要内容从流程上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具体为:1. 建立账户资金使用单位在发放农民工工资前,应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开户及管理协议》,并指定本地银行办理专项账户开户业务。

2. 资金移交开设专用账户后,资金使用单位将农民工的工资存入专用账户中。

3. 资金支付工地代表或农民工在提交完税单、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向银行申请提款,银行在无误后即时支付。

4. 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在账户开立后,后续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应按照规定时间和额度进行,以确保农民工按时、按量、按法领取工资,同时,还需做好预算、决算、财务审批、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实施的优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的出台,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首先,该指南为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提供了财务保障。

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专用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通过专项账户的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到账,有效解决了拖欠工资的问题。

其次,该指南便于统计、查询和审核账务。

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工工资专户管理,保障民工工资安全,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提高民工工资发放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专户管理。

三、工资专户开立和管理1. 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须按规定向民工开立工资专户,确保民工工资发放的安全和合法。

2. 工资专户的开立应由用人单位与民工协商选择信誉较好的银行,民工本人应配合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身份证明、银行卡等资料,协助完成工资专户开户手续。

3. 工资专户开立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将民工工资按时按月存入工资专户,保证工资安全、合法、及时发放。

4. 工资专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

5. 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人员,保证工资专户的安全管理。

四、工资发放流程1.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当月民工工资存入工资专户。

2. 民工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银行自行领取工资,或者通过ATM机或网银自行查询、提取工资。

3. 如果民工因特殊原因无法领取工资,须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协助解决问题。

4. 用人单位应做好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民工工资的准确发放。

五、工资专户管理的监督检查1.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专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民工工资专户的安全。

2.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资专户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

3. 对于发现用人单位挪用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工资专户管理的处罚规定1. 对于挪用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将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纠正、警告、罚款等处理。

3. 对于银行管理人员故意违反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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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目录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13、相关文件(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 (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 (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2012]101号------------------ 47 (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2012]23号------------- 5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概述: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

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约定、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适用范围,执行时间] 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即:实施时间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管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

即: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

(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避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故意压低工资性工程款金额;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

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1、工资性工程款:⑴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⑵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工人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

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委托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

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根据《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有所约定。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

(七)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

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

(八)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专户公示、撤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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