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二)

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二)九、股权收购(用股权进行投资)税务处理1.股权收购定义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9号文件将股权收购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59号文件第5条规定的5项条件的,在税务机关备案或者申请确认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解析见拙作《4号公告及财税59号文件解读》。
2、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2010年A公司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 B公司,该项股权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定向增发向A公司支付。
该问题也可以看做是A公司以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向B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27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可以作为出资资产,但是最高不能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70%,国家工商总局29号令则明确了以股权出资的方式与方法。
所谓股权收购,是从B 公司的角度来说的,主要是引用了上市公司公告的说法,上市公司通常以《重大资产收购暨。
的公告》作为标题,因此59号文件也以“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作为概念表述。
对此也可以称之为“收购资产”、“收购股权”更加容易理解。
一般性税务处理:(1)A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300-100=200(万元),缴税200万×25%=50(万元)(2)A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即:A公司换股了。
(3)B公司取得M公司的计税基础,按照M公司的公允价值300万元确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1)A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纳税。
(2)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100万元确定。
(3)B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按照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100万元确定。
浅析股权收购的税务及会计政策

东 的所 得 税 处 理 如 下 :股 权 收 购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为 被 收 购 方 应 确 认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收 购 方 取 得 的 股 权 计 税 基 础 应 以公允 价值 为基 础确 定 。 2股 权 收 购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按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1 被 收 . ()
权 ,以 股 权 转 让价 减 除 股 权 计 税 成 本 和 转 让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权投 资 、 转让 及收 回等经 济行 为异 常活跃 。 股权 收 购是指 一
家企 业 ( 以 称 为 收 购 企 业 ) 买 另 一 家 企 业 ( 下 称 为 被 购 以 收购 企业 ) 股权 , 实现 对被 收购企 业控 制 的交易 。 此 。 的 以 因
根 据财 税 『0 9 5 2 0 ]9号 文件 的规定 , 股权 收 购 可 以分 为
一
般重 组条 件和 特殊重 组条 件下 的股权 收 购 。其 重组 的条
购 企业 的股 东 取得 收购企 业股 权 的计 税基 础 。以被 收购 股
权 的原 有 计 税 基 础 确 定 。 收 购 企 业 取 得 被 收 购 企 业 股 权 的 计 税基 础 . 被收购 股权 的原 有计税 基础 确定 。( ) 方股 以 2各
分 别 从 收 购 方 与 被 收 购 方 两 个 角 度 进 行 阐 述 . 以 期 为 收
础 ) ( 股权 支付金 额÷ 转让 资产 的公 允价 值 ) ×非 被 。
( ) 人 所 得 税 二 个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个 人所 得税 法》 及其 《 施 条 实 例 》 以及 《 , 国家 税 务总 局关 于 加强 股 权转 让 所得 征 收 个 人
股权收购中如何确定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收购中如何确定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出台后,对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励企业做⼤做强起到了良好的作⽤。
但是,企业重组形式多样,业务复杂,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尚有很多需要进⼀步明确之处。
笔者整理了企业重组需要明确的⼀系列问题,本⽂拟探讨发⾏权益性证券的股权收购中,被收购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这⼀问题。
案例A公司发⾏价值为5亿元的股票,定向增发购买B公司持有的M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3亿元。
问题:A公司股权收购后,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3亿元还是5亿元?第⼀种观点认为,A公司股权收购后,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5亿元。
理由之⼀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中,以发⾏权益性证券取得的股权,按照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收购股权的⼊账价值,因此,以发⾏权益性证券取得的股权,其计税基础也应和会计准则相同。
理由之⼆是,如果按照3亿元确认计税基础,本来是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会出现重复纳税。
例如,B公司将股权收购后取得的股票转让,卖价5亿元,计税基础3亿元,确认所得2亿元,同时,A公司将取得的M公司股权转让,计税基础3亿元,也确认所得2亿元。
即股权收购时,未确认所得,但双⽅转让后共确认所得4亿元。
⽽如果按照⼀般性税务处理,在第⼀次股权转让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2亿元,A公司、B公司股权收购后计税基础均为5亿元,双⽅再次转让后,不再确认所得,即共确认所得2亿元。
所以,只有A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5亿元确认,才能避免重复纳税。
第⼆种观点认为,应该严格按照财税〔2009〕59号⽂件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处理,即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

( 股权 收 购的一般性 税务 处 理 一)
一
失 = 被 转 让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一被 转 让 资 产 (
的计 税 基 础 ) (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 转 让 资 ×非 被
转 让 方 乙公 司:
般 性 税 务 处 理的 方 法 :
营 业 税 及 其 附加 : 2 0 — 0 0 ̄ % ( ( 0 0 7 0 )5  ̄1 2
()非 股 权 支 付 ” 应 在 交 易 当期 确 认 用 权 ,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账 面 价 值 为 7 0 万 2“ 仍 在 00
总局 公 告 2 1年 第4 , 简称 “ 号令 ”。 相 应 的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失 , 调 整 相 应 资 元 、 允 价 值 为 2 0 0 元 的 情 况下 , 设 不 00 号 以下 4 ) 股 并 公 20万 假
除 或者 推 迟 缴 纳 税 款 为 主要 目 。 的
《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 企 业 在 该 股 权 收 购 发 关 问题 的通 知 》财 税 [0 95 号 ) ( 2 0 ]9 ( 以下 简称 “ 9 生 时 的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5 号 文 ” 确 了股 权 收 购的 概 念 : 一 家 企 业 不 低 于 其 交 易支 付 总 ) 明 指
得 的股 权 。
制 下 的公 司, 任 何 关 联 关 系。 设 甲公 司的 无 假
2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的方 法 . 特
土 地 使 用权 为 受 让 方 式 取 得 , 缴 纳 土 地 已经
( 企 业 股 权 收 购同时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 , 出让 金 7 0 万 元 。 1 ) 00
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及税务筹划

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及税务筹划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及税务筹划2009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一经颁布即引起了投行人士、律师和会计师的广泛关注。
该文规定了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方式。
由于业务需要,笔者现仅对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及税务筹划进行分析。
一、股权收购的概述(一)股权收购的概念股权收购是企业重组的形式之一。
财税[2009]59号文明确了股权收购的概念: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从股权收购定义看,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股东三方,其实质是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股东的交易,购买被收购企业的大部分股权,被收购企业继续保持公司形式进行经营,也可称之为“控股合并”。
股权收购只涉及所得税问题,不涉及被转让股权企业的资产,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且其中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也仅限于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股东两方,而不包括被收购企业。
(二)股权收购的支付方式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的纳税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在企业重组所得税领域先后出台了两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财税[2009]59号文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59号文进一步细化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这两个文件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配套文件,是股权收购纳税处理的基本依据。
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案例分析

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案例分析一、股权收购的定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59号)的规定,所谓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置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
从股权收购定义看,股权收购交易的对象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股东三方。
基于以上分析,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是股权收购的重要特征。
二、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59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21〕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根底确实定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依据财税〔2021〕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根底。
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1〕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置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21〕59号文件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根底的处理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根底。
案例解析股权收购的几种企业筹划方式

案例解析股权收购的几种企业筹划方式马老师CONTENTS一般性税务处理,如何确认计税基础与所得特殊性税务处理,如何确认计税基础与所得案例解析上市公司都是如何进行股权收购与方案筹划010203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避免重复纳税?04一般性税务处理,如何确认计税基础与所得1.收购企业涉及的所得税处理2.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处理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嘉兴集团持有城西公司100%的股权,股本总额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
庆丰公司收购城西公司的全部股权,用200万元现金和300万元的库存物资支付对价。
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收购企业涉及的所得税处理A 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B 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00万300万元的库存物资需要视同销售特殊性税务处理,如何确认计税基础与所得?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的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1.收购企业涉及的所得税处理2.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处理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收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例 120 :0 8年 1 0月 3日,黄河 公 司向 同一控 制 下江 河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了 1 2万 股 ( 面 价 值 为 1 / , 价 4元 / 5 账 元 股 股 股 ) 支 付 12万 元 人 民 币 。 买 其 持 有 的 长 江 公 司 8 % 和 5 购 0
的 股 权 。 江 公 司 的 法 人 资 格 保 留 . 河 公 司 和 长 江 公 司 长 黄
干 问题 的 通 知 》 财  ̄ [0 95 ( 2 0 19号 , 以下 简称 《 知 》 , 追 溯 至 2 0 通 )并 0 8年 1 月 1日起 执行 , 以确 保 与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 的 生效 日期 一致 。本 文对 《 知》 通
涉 及 到 的 股 权 收 购 中股 权 计 税 基 础 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异 进 行 分 析 , 并 结 合
权 不 低 于 被 收 购 企 业 全 部 股 权 的 7 % : 三 , 业 重 组 后 5 第 企
的连续 1 2个 月 内 不 改 变 重 组 资 产 原 来 的 实 质 性 经 营 活
以下几 种情 况 , 举 例 说 明。 现 ( ) 一控 制 下 , 般 性 税务 处 理 。 一 同 一
4 0 。黄 河 公 司 购 买 股 权 和 所 得 税 处 理 的 会 计 分 录 为 : 0)
易 当期确 认相 应 的 资产 转让 所 得或 损 失 。 调 整 相应 资 产 并 的计 税 基 础 。其 中非 股 权 支 付 对应 的 资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 = 被 转 让 资 产 的公 允 价值 一 转 让 资 产 的计 税 基础 ) ( 被 X
二 、 权 收 购 初 始 计 量 的 财 税 差 异 分 析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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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上将非货币性投资视为销售和投资两 项行为处理。企业以现金、债权等货币资产 投资的,投资金额即为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只要不转变资产的所有权,所得税方面不视 同销售。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由于资产 的所有权发生转变,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按是 同销售处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免征营 业税)
例:甲企业将某项动产投资,资产账面价值 为80万元,评估价为100万元,双方同意按 评估价100万元作为投资金额,则公允价值为 100万元。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收上都要 按公允价100万元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 面要将100万元与80万元的价差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同时,税收上确认投资计税成本为 100万元。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 59号)
(三)非股权支付额与权 转让增值部分要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的全 部资产转让经过税务机关备案按免税处理, 股权资产增值部分与股权支付对应部分不缴 纳企业所得税,但非股权支付额对应资产增 值部分要纳税。
股份收购 与 资产收购
主讲:叶邦银 南京审计学院 博士 副教授
(一 ) 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不影响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计税价值变动。它涉 及的税收是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股权被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个人股东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交纳企 业所得税。股权损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股权的定价与企业资产的价值相关 2、一般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例:甲企业2008年投资100万元成为乙企业 的股东。2009年甲企业将乙企业的股权转让, 获得收入120万元。甲企业2009年转让股权 所得2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 (20*25%)。 如为个人股东,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20万元, 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0%)
相关政策法规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 59号)
(四)股权投资的分类
1.税收上将投资的形式主要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 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 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的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 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 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会 计上将企业的投资行为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 房地产和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等),长期股权投资也是权益性投资。
2.整体资产转让税收筹划分析。整体资产转让由于 涉及资产在两个企业之间的转移,因此,需要缴纳 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收(营业税投资免税)。在企 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也按视同销售处理,但考虑到 税收支持改制改组经营活动的需要,对股权支付超 过全部支付额85%的,税收上采取了暂时免税政策, 实际上就是投资的资产所得和损失什么时候确认的 问题。因此,转让方企业只要从所得税方面分析, 只要考虑一下几个方面选择:
(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资产收购
1.企业将全部资产进行投资的业务属于资产 收购行为。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 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 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 或两者的组合。对于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行 为,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也是视同销售处理。
例: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股权,计税基础200万 元,公允价值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全部股权(转 让股权超过75%),价款500万元。A支付乙企业股 权500万元(即A将甲企业股权置换成乙企业股权), 股权支付比例100%(超过85%)。因此,股权增 值300万元可以暂时不纳税。 因为不纳税,所以A取得乙企业的新股的计税基础 还是原计税基础200万元,不是500万元;乙企业取 得甲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以自己置换股权的 成本5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 264号)
2.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无论是企 业还是个人,将股权转让后,转让收入与投 资成本之间的差额需要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权转让损失可以税前 扣除,但是不得超过当年其他投资收益和投 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扣除。向后结转5年还不能扣除的,允许第六 年一次性扣除。
例:如上例,甲企业原整体资产计税基础为4000万 元,虽然换取了乙企业9000万元股权,但长期股权 投资的计税成本不是9000万元。而是以4000万元为 基础计算。甲企业收到非股权支付补价1000万元, 其中实现增值600万元已经计算纳税,所以,甲企 业对乙企业的长期投资计税成本为3600万元 (4000-1000+600)。如果甲企业将股权按9000万 元处置转让,则还要实现所得5400万元(90003600)缴纳企业所得税,与非股权支付额确认的600 万元所得合计还是6000万元所得。
2.整体资产收购行为可以暂时不纳企业所得 税。税法规定,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 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 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 支付总额的85%,其增值部分可以不确认所 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免税规定,也 称之为“特殊税务处理”。
上例中,股权支付额为7000万元,占全部支付金额 比例为70%,低于85%。如果甲企业换取的是9000 万元(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1000万元现金,则 股权支付额占全部支付额的比例为90%,超过85%, 甲、乙企业可以选择增值部分6000万元不缴纳1500 万元所得税。但收购企业乙企业收购资产的入账计 税基础,按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转让股权和 现金合计8000万元作为购入资产的计税基础。甲企 业转让资产6000万元所得也可以不计算转让所得征 税(1000万元现金对应部分除外),但取得股权的 计税基础不是9000万元,而是按4000万元作为计税 基础计算确定(4000-1000+1000万元对应所得)。 同时,乙企业支付股权的2000万元增值也不确认转 让所得。以上税务处理称之为特殊性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 59号)
(八)投资计税基础与税收筹划
1.税法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实行特殊性 税务处理后,转让方的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不 是按取得的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计算 , 而是按转让方企业原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计 税基础。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的“特殊性税 务处理”,只是暂时不纳税,是将税法不确 认实现的资产增值部分只是隐含在新的股权 中。
例: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股权,计税基础 2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 全部股权,价款500万元。A股东股权转让增 值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300*25%=75)。乙企业收购甲企业的计 税基础为500万元。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59号)
(二)股权置换可以免税
企业股权置换暂不纳税。税法规定,收购企业购买 的股权不低于被购买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 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 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以下特殊税务处理的规 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 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股权支付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投资收益的征税
1.居民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分配时免税的, 个人获得的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获得的分红是 免税收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12个月 除外),非居民企业获得的分红需要缴纳企 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外籍个人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分红是免税 的,而自然人个人从企业获得的分红需要缴 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 59号)
(七) 非股权支付额不免税
税法规定,与非股份支付额对应的增值部分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经过税务机关备案按免税处理,资 产增值部分与股权支付对应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非 股权支付额对应资产增值部分要纳税。 举例:按上例,甲企业整体资产账面价值4000万元,评估价 值1亿元,增值6000万元。乙企业支付股权9000万元,支付 非股权1000万元。增值6000万元与1000万元对应的部分为 600万元(1000/10000*600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 元(600*25%),而与9000万元股权支付对应的增值5400 万元(9000/10000*6000)不需要纳税。
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 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0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1)当转让资产增值数额较大需要缴纳所得税时,可以选 择免税转让,实现递延纳税效果。 (2)当转让资产增值数额较大可以抵减所得额时,可以选 择应税转让,实现抵减当期税收的效果。 (3)当资产转让方企业存在弥补亏损或享受税收优惠时, 应考虑实现转让所得尽快弥补亏损和实现利润免税,或者推 迟实现转让资产损失,在纳税期间实现资产处置损失。 (4)资产换取股权属于投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5)资产收购可以有条件的减免土地使用权。 (6)接受国有企业资产投资可以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