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六章 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法理学 张文显 第四版 讲义(详细)

法理学 张文显 第四版 讲义(详细)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1/ 69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1.1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129

1.1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129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的基 本特点 (一)反封建 (二)反极‚左‛ (三)反西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 (一)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 (三)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 (四)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基因与借鉴人类 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p335
论语颜渊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宗教的概念二宗教与法的关系三我国的宗教政策与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高等教育出版社汉谟拉比法典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律文化的概念二法律文化的构成与作用一法律文化的构成二法律文化的作用三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一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基本内容二努力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十多年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是法官的着装从警服西服式制服变成法官袍手里多了法槌意图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威严的法官职业形象建构与国际司法文明相适应的新型司法文化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堂讨论
(2)王斌余,宁夏一名普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 工,在艰辛的生活中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 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投案自首,被法院判处死 刑。王斌余的故事被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为他 打抱不平。杀人偿命,古以有训;但法外亦有人情在,有 学者认为‚处以极刑违背人性‛。这桩案子不仅引起法律 上的争议,更重要的是,它让人们把目光更多的投向那些 挣扎在社会底层的人们。 结合材料谈谈我国应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 律机制。
高等教育出版社


湖北佘祥林冤案 1994年1月20日,湖北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 玉失踪。1994年4月11日,附近一水塘发现一女尸 被认定为张在玉。1998年6月15日,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上诉之后二审 法院维持了原判。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归 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已在狱中度过了 11 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判无罪。之后,佘祥林拿到 了近26万元的国家赔偿。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 学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一、概念题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2.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价值。

(中山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吉林大学2005年研)(2)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

(论述题,吉林大学2004年研)答: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

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重点导读◆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法律解释的原则19.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一、概念题1.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答:(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

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其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

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2.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答: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4.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答: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1.4.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011

1.4.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011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重点提示: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2.权利和义务的多种分类 3.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由 规范性分类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 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 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以及与此相联 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 级为分类组合标准
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外部形式 的组合
标准
侧重点
相同
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只不过法律 体系注重内容,立法体系注重形式。 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他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大体一致的,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 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刑法法律 部门的主要载体,······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按照法律规范自身 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 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 律规范的总和。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 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刑罚制裁方法、民事责任 为特征的方法
法律体系
法系
概念区别
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 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 一整体,只能包括现行法律, 而且只能在一国主权范围之 内构成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的起源与发展【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的起源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编 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十三章 法的历史1.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答: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主要有:(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

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

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①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

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

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

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成文法。

③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思考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答: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在于:(1)产生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

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2)体现本质不同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六章 法的要素
一、概念题
1.法律要素(北航2007年研)
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

法的要素具有以下特征:①个别性和局部性;②多样性和差别性;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2.法律概念(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浙大2005、2004年研)答: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②法律人的创设。

3.法的规范性
答: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4.法律规则(中山大学2011、2005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北交2007年研;
武大2006年研;北邮2006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
答: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

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山大学2006年研)
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常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等问题。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存在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前者认为法律规则由假设、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后者认为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其中三要素说占主导地位。

6.处理(北邮2010年研)
答:处理是指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

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处理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标准的部分,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是行为人的指导规范。

处理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7.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浙大2007年研)
答: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②应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③勿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8.法律后果
答: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根据法律规则对假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的态度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可分为两种:①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又称合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激励功能手段。

②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又称违法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是法律发挥其对人的行为的惩罚功能的手段。

9.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武汉理工2009年研)
相关试题:权义复合规则(南京大学2005年研)
答: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
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

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10.准用性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研)
答: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即法律规范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明确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当法定的情况出现时,准许参照、援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

如诉讼法中规定:诉讼程序有的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即为准用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实际上不是确定性规则,是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须参照、援用其他法律规范才能实施的法律规范。

11.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武大2012、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
(1)构成性规则(南京大学2011、2005年研;武大2007年研)
(2)调整性规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年研)
答:调整性规范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范,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从逻辑上讲,该规范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范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

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范占了法律规范的大多数。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例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某一行政机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

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是较早系统提出区分调整性规则
(regulative rules)与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的学者。

他是在分析规则与行为之间关系的时候,发现规则可以被划分为以上两种类型。

通过上述分析,塞尔认为构成性规则存在以下两个特性:①这种规则能够创造出新的行为类型;②构成性规则经常采用“在情况C中,X算作Y”的形式。

12.强行性规范(北化工2010年研)
答:强行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

绝大多数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的规则,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上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则。

13.任意性规则(人大2009年研)
答: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规定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

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产品质量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

在权利性规
则中,也有一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强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和方式。

14.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武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法律原则(南京大学2010年研;厦门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06年研)
答:(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法律价值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其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

15.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武大2012年研)
答:(1)法律规范又称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但是比法律规则要抽象。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2)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强调规范性,即规范性调整是二者的核心思想。

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的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