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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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廉租房政策是什么

北京廉租房政策是什么

北京廉租房政策是什么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的⼀项利民政策。

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使得各地的廉租房政策也不同,接下来店铺⼩编就为您收集了这⽅⾯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受助对象1、申请⼈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活;2、申请家庭⼈均住房⾯积、家庭收⼊、家庭资产符合我市每年规定的标准。

3、符合我市低收⼊家庭标准:北京城六区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准⼊标准从原规定的家庭⼈均⽉收⼊低于697元(不含697元)调整为家庭⼈均⽉收⼊低于960元(含960元);各远郊区县政府调整后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10年本市城市低收⼊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均⽉收⼊731元⼆、租⾦计算公式北京市城⼋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统⼀调整为每平⽅⽶使⽤⾯积每⽉40元,城⼋区廉租家庭⽉租房补贴最低限额调整为550元,⽉租房补贴最⾼限额为1500元,为使廉租家庭能够租到相应的住房,城⼋区可根据本区市场租⾦⽔平提⾼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提⾼标准所需资⾦由区财政⽀付。

三、租⾦缴纳规定1、租赁补贴已确定为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在6个⽉内落实租赁房屋,并与房屋出租⼈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房补贴协议》,双⽅当事⼈将合同报廉租住房申请⼈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房屋出租⼈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房屋出租⼈持《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和⾝份证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按⽉领取补贴资⾦。

2、实物配租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超过家庭⽉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承担;低于⽉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额发放租房补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天津市三种补贴热点问题

天津市三种补贴热点问题

天津市三种补贴热点问题一、“三种补贴”都是哪三种补贴?答:根据申请家庭不同困难程度,“三种补贴”分别为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面向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二、具备什么条件可申请“三种补贴”?(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籍、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两人(含)以上的五类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1、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待遇,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家庭。

2、市内六区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家庭。

3、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中上年人均月收入在800元(含)以下、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家庭。

4、市内六区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上年年收入低于4.5(含)万元、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家庭。

5、市内六区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下简称“三属”),上年年收入低于4.5(含)万元、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家庭、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上年收入在4.5万元(含)以下;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4、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上年人均年收入低于2万元(含);3、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4、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沪府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和档案管理,健全动态核查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全省公租房精准保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房源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原农垦、森工(含大兴安岭地区,下同)系统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要求,纳入归属的市(地)、县(市)(以下均称市、县)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住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包括保障资格申请准入、租赁补贴发放、动态核查退出,以及实物配租公租房的轮候与分配。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对象、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的责任主体。

省级住建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公租房保障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财政、人社部门,拟定本地区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具体牵头负责对申请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应会同同级发改、统计、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本地区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就明确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廉租住房(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分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

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符合条件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等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也可以将原住房上交区房管局代管。

配租住房腾退后,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本金或者原住房退还原申请家庭。

2.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助其自行租赁住房或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3.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对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按规定的优惠标准收取公有住房租金,租金差额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对产权(经营)单位予以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对象,纳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管理范围。

北京市公租房补贴标准

北京市公租房补贴标准

北京市公租房补贴标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正式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两《通知》明确规定了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家庭收入及困难程度分为六档,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的具体程序。

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印发的文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发放管理等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为稳妥推进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工作,2012年3月19日至3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就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向社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在此期间,社会各界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浏览征求意见稿达3200余次,广大市民通过信件、传真、热线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出了建设性修改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市民提出的意见高度重视,逐条研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进行了多次论证,专家认为根据北京市经济状况、居民收入、财政资金、公租房发展阶段等因素,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符合北京实际情况。

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同时,为降低申请家庭租金负担水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正会同相关部门设计多个种类的公租房,满足不同层次需要,如单身宿舍、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家庭居室等。

此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市民提出的意见对公租房租金补贴发放程序做了进一步修改。

租金补贴对象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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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中“发放三种补贴”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指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不同标准的租房补贴。

一、哪些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答:具有本市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籍、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两人(含)以上的五类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一)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待遇,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
(二)市内六区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
(三)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
(四)市内六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
(五)市内六区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下简称“三属”)中上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

以上五类家庭中,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时,须有监护人(家庭)同意与其共同配租方可申请。

申请人与监护人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

二、哪些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答: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家庭、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四)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到哪去申请廉租住房补贴?须提供哪些要件?
答: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家庭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补助人员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
(四)现住房有关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应证明。

四、市级以上劳模、“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补贴须提供哪些身份证明材料?
答: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市级以上劳模家庭、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在提供上述要件基础上,还须提供:
市级以上劳模家庭,须提供市级劳模证书和市劳模协会开具的《天津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须提供“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未持有“烈士证明书”原件的遗属,须提供复印件及区、县民政局开具的身份证明。

应该可以申请的
看看你符不符合廉租房的具体要求吧
天津廉租房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7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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