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细则
2021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1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嘿,咱们来聊聊 2021 年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这可真是个在金融圈里挺重要的事儿。
就说我认识的一个朋友吧,他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
他们公司之前业绩不温不火的,员工们的积极性也不太高。
后来,公司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依据的就是这个管理办法。
当时啊,公司的管理层那叫一个认真,反复研究这个管理办法的条条框框,就想着怎么能既合规,又能最大程度地激励员工。
比如说,对于激励对象的确定,那可不能马虎。
不能随便拉个人就给股权,得是对公司发展真正有贡献、有潜力的核心员工。
这就像是选球队的主力队员,得精挑细选。
再说说股权的授予数量和价格。
这可不能乱来,得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来定。
他们公司的财务团队,天天算啊算,眼睛都快盯花了,就为了找到那个最合适的平衡点。
还有行权条件,这更是关键。
不能定得太容易,不然就没激励效果;也不能定得太难,让大家觉得遥不可及。
这就好比是一场马拉松比赛,终点不能近在咫尺,也不能远在天边,得让大家有奔头,还得努力跑才能到达。
经过一番折腾,这股权激励计划终于实施了。
效果怎么样呢?嘿,还真不错!那些被激励的员工,一个个像打了鸡血似的,工作那叫一个卖力。
以前下班就走人的,现在主动加班;以前对工作马马虎虎的,现在精益求精。
公司的业绩也开始节节攀升。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这个 2021 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可不是纸上谈兵的东西,它真的能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变化。
它就像是一把钥匙,打开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大门,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更有活力。
从这个事儿也能看出来,一个好的政策、好的管理办法,只要用得好,就能产生巨大的能量。
它能让企业找到发展的新动力,让员工实现自己的价值,这是多好的事儿啊!总之,2021 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促进了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
员工股权奖励方案

员工股权奖励方案介绍本文档旨在为公司制定一个有效的员工股权奖励方案,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发展的长期稳定性。
目标通过员工股权奖励方案,公司希望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投入度;2. 培育和留住优秀员工;3. 激励员工参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成功;4. 加强团队合作和凝聚力;5. 提升公司竞争力和长期稳定性。
方案内容1. 股权授予条件- 这个计划将仅适用于公司全职/兼职员工;- 员工必须符合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例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定年数后才能参与股权奖励计划;- 所有参与股权奖励计划的员工必须达到业绩目标或特定的关键表现指标。
2. 股权分配方式-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来确定股权分配比例;- 股权可以分为固定股权和可选择股权两种形式;- 固定股权将根据员工的职位级别和工作表现进行分配;- 可选择股权可以让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选择是否参与,以满足个人的资金需求。
3. 股权解禁规则- 股权将分为多个阶段解禁,以鼓励员工长期持有;- 解禁阶段的时间间隔将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贡献进行设定;- 公司可能设定一定的退出机制,以满足员工的个人需要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4. 股权转让规定- 员工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转让所获得的股权;- 在员工离职或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后,可以获得股权的转让权;- 转让过程需要遵守公司内部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结论通过制定员工股权奖励方案,公司有望激励员工的工作动力,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发展的长期稳定性。
这将帮助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并加强员工的参与感和归属感。
同时,该方案还将对公司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员工分红权激励方案

员工分红权激励方案(2021年)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员工与公司共识、共创、共担、共享的理念和文化,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中所称员工分红权是指公司授予(奖励)特定激励对象(以下称分红权持有人)虚拟股份,分红权持有人无须出资、无公司所有权和表决权、权利不能转让和出售,但可凭此权利享受一定数量的公司当年税后净利润分红的权利。
二、分红权委员会及分红权资格评定条件分红权持有人的资格标准条件和考核评定条件第三条集团成立分红委员会,会长为董事长,成员由董事长助理、顾问、财务总监、人力总监组成。
本方案中可授予(奖励)分红权的分红权持有人应同时符合资格标准条件和考核评定条件。
1、资格标准条件:(1)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通过试用期考核转正的人员(特殊情况下由董事长特批);(2)有成为合伙人的意愿,按协议商定的出资比例出资的人员;2、考核评定条件:(1)对公司事业的认同和归属;(2)可持续性贡献;(3)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4)职位价值;(5)个人品格等。
三、年度利润目标及分红权第四条分红权持有数量以公司当年经营活动毛利润的百分比表示。
本方案的利润是各利润中心减去人工成本及各可控业务费用之后剩余的毛利润值,不包括公司集团管理成本及前期投入成本、费用等。
第五条利润中心划分及2021年各利润中心的利润目标1、集团各利润中心分为:独立性项目、服务性项目(目标单独设定)、社区项目、电商项目、大客户项目、分销中心。
2、2021年利润中心目标值(2021年4月1日-2022年1月15日)及分红资格红线第六条奖金池及利润分配系数1、集团目标奖金池(一)=集团毛利润*既定分红权(1%至5%)集团目标奖金池(二)=集团毛利润*20%=9000万*20%=1800万元2、集团利润分配系数(A):为了充分体现各利润中心共同创造价值的重要性,特设置集团利润分配系数(A),奖金池根据集团利润完成率进行同比例放大和缩小。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全体员工,但需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和考核要求。
3、股权激励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相统一等。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1、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1、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员工。
2、激励对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员工的职位、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发展潜力、忠诚度等因素。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权激励的数量与分配1、公司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2、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授的股权激励数量应根据其职位、工作业绩、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
3、股权激励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以及激励对象的岗位重要性和贡献度,确保激励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五、股权激励的价格与条件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根据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公司财务状况、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股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
员工入股分红激励方案

员工入股分红激励方案第1篇员工入股分红激励方案一、前言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励员工为公司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员工入股分红激励方案。
二、激励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激励政策公平、公正,让每位员工都有机会参与。
2. 业绩导向:激励政策与公司业绩和个人贡献紧密结合,体现多劳多得。
3. 长期激励:通过设置一定的锁定期,鼓励员工关注公司长期发展。
4. 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激励方案的合法性。
三、激励对象1. 激励对象:公司正式员工。
2. 激励范围:全体员工。
四、激励方式1. 股权激励:通过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形式,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成果。
2. 分红激励:根据公司年度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员工分红。
五、激励方案具体内容1. 股权激励(1)限制性股票:公司每年根据员工绩效、职级等因素,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3年,分3年解锁,每年解锁1/3。
(2)股票期权:公司每年根据员工绩效、职级等因素,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授予时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期权有效期为5年,行权期限为2年。
2. 分红激励(1)年度分红:公司每年根据年度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如10%)用于员工分红。
(2)任期分红:公司每3年为一个任期,任期结束时,根据公司净利润增长情况,提取一定比例(如5%)用于员工分红。
六、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1. 公司成立激励委员会,负责激励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激励委员会定期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确保激励政策的公平公正。
3. 公司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激励资金,确保激励资金的专款专用。
4. 公司每年定期向激励对象披露激励方案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七、激励方案的变更与终止1. 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激励方案。
2. 如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3、本细则所指的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二、激励对象1、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1)激励对象应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对公司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员工。
(2)激励对象应在公司全职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
(3)激励对象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违规行为。
2、激励对象的范围(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业务骨干和优秀员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股权激励的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1、股权激励的方式本细则所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的来源(1)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股权激励的数量及分配1、股权激励的总量公司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个人的分配额度(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权激励数量应根据其在公司的职责、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且不得超过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总量的 30%。
(2)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所获授的股权激励数量应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业绩等因素合理确定。
2021年格力员工持股激励方案

2021年格力员工持股激励方案摘要:1.格力员工持股激励方案概述2.方案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3.激励对象和激励额度4.激励股票的来源和授予价格5.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和解锁条件6.方案的利弊分析7.对公司和员工的影响正文:格力电器作为我国家电行业的领军企业,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2021年,格力推出了一项员工持股激励方案,旨在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并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本文将对该方案进行详细解读,分析其对公司和员工的影响。
一、格力员工持股激励方案概述格力电器此次员工持股激励方案,旨在通过向员工授予股票,使员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根据方案,激励对象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并在未来几年内逐步解锁。
二、方案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1.股票授予:格力电器将从公司股票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股票,用于激励员工。
2.股票解锁:激励对象在授予日起,需经过一定的服务期限后,分批次解锁股票。
3.解锁条件:解锁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考核。
4.股票出售:激励对象在解锁后,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出售股票。
三、激励对象和激励额度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技术团队和业务骨干,共计数百人。
激励额度根据职位和绩效差异,分为多个层级。
四、激励股票的来源和授予价格激励股票来源于公司预留的股票,授予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五、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和解锁条件激励计划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需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达到考核指标,方可解锁股票。
六、方案的利弊分析1.优点:(1)提高员工积极性,激发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
(2)增强员工归属感,降低人才流失。
(3)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2.缺点:(1)可能增加公司成本,影响净利润。
(2)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可能导致员工利益受损。
七、对公司和员工的影响1.对公司的影响:(1)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治理结构。
2021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标准版)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为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激励员工创新创业,提高公司竞争力。
二、激励对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对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三、激励方式1. 股票期权:公司可以给予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以市场价格行权。
2. 股份兑换:公司可以将一定数量的股份兑换为现金或其他激励物品。
3. 限制性股票: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表现进行解锁。
4. 业绩股权:公司可以根据激励对象所在部门或公司整体的业绩情况,给予相应的股权激励。
四、激励计划1. 制定方案: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股权激励计划。
2. 公开透明:公司应将股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提前告知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和风险。
3. 过程公正:公司应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公正公平,不得有任何损害激励对象利益的行为。
4. 风险控制:公司应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减少激励计划可能带来的风险。
五、激励效果评估1. 评估指标: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激励效果评估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激励对象个人贡献等方面。
2.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激励计划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3. 公正公平:评估过程应公正公平,充分考虑激励对象个人能力和外部环境因素。
六、违规处理1. 处罚措施: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相关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2. 维权渠道:激励对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七、监管机构责任1. 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监管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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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欧阳光明(2021.03.07)总则1、根据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实行员工持股期权计划,最大限度地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达到人员配置精简、高效。
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利益分享紧密结合,共谋发展。
2、截止2017年4月30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和。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进行期权激励。
激励股权份额为元。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7年4月30日股东会通过,于2017年5月2日颁布并实施。
一、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1.1在2017年4月30日前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含)以上且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1.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二、关于激励股权2.1 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2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2.3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2.4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2.5 在本细则适合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6 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2.7公司股权总数为8400万元。
2.8 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受。
2.9 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10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份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11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三、关于期权预备期3.1 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3.2 激励对象已经转正,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12月的有效期;3.3 激励对象未曾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3.4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3.5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3.6 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7 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
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3.8 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3.9 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3.10 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3.11 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3.12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3.13 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14 预备期延展的情况:A、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B、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C、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D、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四、关于行权期4.1 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4.2 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
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
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4.3 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
4.4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要期权提交行权:(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4.5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申请;(2)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3)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4.6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五、关于行权5.1 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1)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30%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2)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30%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A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B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C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D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2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50%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1)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2)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3)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4)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3 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5.4 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
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5.5 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6 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
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5.7 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4.4、4.5、4.6的规定增多可以适合。
5.8 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
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
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六、关于行权价格6.1 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6.2 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6.3 按照公司股东会2017年4月30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3元/股。
七、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7.1 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7.2 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名交对价的批准。
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的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7.1条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赎回8.1 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或(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或(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8.2 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8.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8.4 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通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8.5 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
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8.6 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的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九、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9.1 本实施细则的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9.2 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9.3 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9.4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9.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股东会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