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美大争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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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争”公司治理启示录

“国美之争”公司治理启示录

尤其后者这种“绑定一致行动人”的方式很是关键。比如,陈晓本身的持股很少(不到2%),但是当他绑定诸多一致行动人(董事会众高管和部分投资机构)在一条阵线上时,陈实际控制的股权,远远是大于他实际拥有的股权。
“这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一种新形式。”宁向东认为,这也是国美案件日后值得研究的地方。
从根子上讲,陈的职业经理人是由之前的创始人身份转型过渡而来。一个合理的猜测是:陈的经历使得他在职业经理人心态和老板心态之间,将会有一段相当长时间的微妙摇摆。
创始人和管理层的博弈原本就诡异,而当局者身份的特殊让这场对决更充满了火药味。
在清华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宁向东看来,这场“关于国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战”中,真正耐人揣摩的是双方阵营的组织形式:一方是作为创始人兼大股东的黄光裕家族,另一方是现任董事会主席陈晓和他的一致行动人。
新希望集团的刘永好在处理该问题的做法,或许可以作为一个不错的观摩样本。
秦合舫称,刘永好作为新希望的创始人,一直在公司治理上奉行“否决权上收,决策权下放”,即关于公司的大小决策全权下放管理层,给管理层充分的授权。但是在重大问题上,刘自己拥有“一票否决权”。尽管迄今为止刘不曾动用过该权力,但是这使得管理层在经营决策时保持了一定的敬畏。
而为解决上述矛盾,部分境外公司则尝试采取双重股权机制,也就是将股票分为A、B两类,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的A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对内部管理者则为B类股票,能投10票。如果公司被出售,这两类股票将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权。B类股不公开交易,但可按照1:1的比例转换成A类股。比如,Google共同创始人佩奇和布林,以及CEO施密特一共持有Google约三分之一股票,但如果他们不转换手中的B类股,而其他B类股均被转换,他们三人将拥有超过80%的投票权。

国美事件与公司治理启示作文

国美事件与公司治理启示作文

国美事件与公司治理启示作文你知道国美事件不?那可真是一场商界的大戏,就像一场热辣辣的肥皂剧,充满了各种反转和值得琢磨的事儿,这里头可藏着不少关于公司治理的启示呢。

先说说国美这事儿的大概吧。

国美那可是响当当的大企业,就像江湖里的一个大门派。

但是呢,门派里的人突然就闹起了矛盾。

一边是创始人黄光裕,就像门派的开山鼻祖,虽然被关进去了一段时间,但出来后可不甘心自己创立的“门派”被别人带跑了方向。

另一边呢,是当时在管理位置上的陈晓,他也有自己的想法和做法。

这两边一闹起来,可就热闹了。

从这事儿里啊,首先能看到公司治理中股权结构的重要性。

你想啊,国美就像一个大蛋糕,这蛋糕怎么分就决定了谁说话更有分量。

黄光裕虽然是创始人,可是股权被稀释了不少,这就好比他本来是蛋糕最大的拥有者,结果被别人一点点切走了好多块。

这时候,股权分散就容易出现控制权的争夺。

就像一群人在抢一个宝贝,谁都觉得自己有权利决定宝贝该怎么用。

这就告诉我们,在公司建立初期,合理的股权结构就像大厦的基石,要是没搭好,后面的楼盖得越高就越容易晃悠。

比如说,要是有一个比较集中的大股东,或者有几个大股东互相制衡,而不是股权过于分散,也许就不会出现这种争得不可开交的局面。

再说说董事会的角色。

在国美事件里,董事会可成了一个焦点。

董事会本来应该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就像一群聪明的谋士,给公司这艘大船掌舵的。

可是呢,当控制权争夺的时候,董事会似乎就有点“选边站”的意思了。

这就启示我们,董事会得保持独立性啊。

不能被某个股东或者管理层完全左右。

董事会成员应该是为了公司长远发展,从专业的角度来做决策的,而不是卷入股东之间的私人恩怨或者权力争斗。

就好比裁判不能是某个运动员的亲戚,得公平公正地吹哨子才行。

还有公司治理中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陈晓作为职业经理人,他的行为也引起了很多讨论。

职业经理人就像请来的管家,是要好好打理主人家的财产的。

但是如果管家和主人的想法背道而驰,那就麻烦了。

国美事件启示

国美事件启示

“国美事件”的治理启示作为国内零售业的最具影响力的标杆公司之一,国美事件的矛盾代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这一事件将公司治理可能的冲突展现到极致。

凤凰财经评论员指出,国美事件让人反思中国的公司治理问题,这是不能简单地通过股权结构和人事调整就可以消除的。

它提醒我们,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也要求观念的革新。

中华全国工商联并购工会会长王巍指出,考察“国美事件”需要从公司治理、利害分析、市场制度考验及契约精神考验等纬度来分析。

事实上,整个国美事件为中国公司治理带来了深刻的启示:(1)注意到公司治理中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如企业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职业经理人和基金经理人之间,创始股东与基金经理人之间。

这三者之间将可能发生哪些冲突?如何有效地规避问题、解决矛盾?目前业界对此的观点有:公司需要完善周全的制度,以保障创始股东权益在一定范围内不受侵害;对于职业经理人,在合理激励和适当防范之间把握好尺度,力图创建一种授权、制衡和激励相结合的治理模式,避免出现控制权争夺;在引进财务投资者时,需要对企业的需求以及投资者的诉求有清醒的认识;一旦冲突发生,除严格遵循制度框架行事外,亦需要当事各方的沟通,甚至妥协。

(2)关注职业经理人角色错位问题。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与职业经理人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职业经理人代表委托人去从事经营活动,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权。

国美公司职业经理人拥有巨大的权力,不但可以管公司的日常运营,还可以决定股东的股权比例,否决大股东的意见,决定管理层的股票期权激励等。

虽说职业经理人的这种行为源于国美公司的授权,遵循了既定的游戏规则,表面看来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但职业经理人和股东之间本身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利益和目标,在大股东不能直接操控公司的情况下,授予职业经理人的权力过大,由于信息不对称,职业经理人就可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股东利益,可以堂而皇之地行使股东授权来损害股东利益。

(3)公司治理要体现股权结构的特点。

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启示

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启示

国美“包容性增长”的激励与约束国美进入后9·28时代之后,陈晓去留仍是黄氏家族与职业经理人团队谈判的核心议题。

然而即使黄光裕不会善罢甘休,也必须“包容”陈晓的留任。

因此,国美的发展客观上要走一条“包容性增长”的道路;发过来说,即使没有事实证明陈晓属“民族罪人”,面对大股东的随时发难等挑战,依然时时考验着以职业经理人团队管理的正当性。

一,包容性增长必须建立在规则胜利之上。

此轮国美控制权之争,表面上看是陈晓方面以留任获胜,实际上是规则的胜利。

尽管在这场控制权之争中,有可能存在以利益诱使股东支持自己的幕后交易,但是目前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仍然是双方以规则为准绳。

双方不得不相互包容对方,启动国美五年战略计划的进程。

当然,规则确认了双方正当的诉求,排除了对不正当管理的置疑以及有可能实施不正当管理的最大隐患。

黄光裕8月4日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撤销陈晓的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的动议,就是以指责陈晓“管理不当”为由提出的。

这种“不当”并非仅仅是能力、方法的问题,主要是指其管理不正当,如乘人之危,阴谋窃取公司的控制权,欲使国美品牌外资化等等。

表决结果表明,这种指控难以成立,贝恩资本委派的三名董事全部进入国美电器董事会,其中竺稼的支持率为94.76%,表明黄光裕家族一方亦投了赞成票,即承认了引进贝恩资本并非出卖民族品牌。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包容,不是单方面的乞求能够得到的,也并非强势者单方面的恩赐,要依托制度,要有规则保证。

在国美特别股东大会对决前夕,陈晓及贝恩资本联同原本支持黄光裕的部分股东,仍在向黄家争取和解,陈晓更愿以1年后退出国美以换取合作,遭到了黄氏的拒绝。

但是当特别股东大会做出陈晓留任的决定之后,黄光裕就没有理由拒绝。

对陈晓管理正当的判断也是一样,陈晓团队在5月年度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的情况下,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否决了其相关决议,同样符合体现英美法系特点的公司章程,黄光裕在2006年主持修订的公司章程赋予了董事会这样的权力。

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从国美控制权之争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内容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国美之争,陈黄之争,注定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役。

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与可行途径,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利益关系道德谴责相关利益者制度环境正文内容: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中国经济领域发生了一件让很多人关注的大事,那就是国美电器黄光裕与陈晓的控制权之争。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对这件事情也有过很多关注。

作为一个公司法的初学者,在这里结合老师相关要求简略谈一下自己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首先,在这里对国美以及国美控制权之争做一个简要介绍和回顾。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经营各类家用电器为主的全国性家电零售连锁企业,隶属于北京鹏润投资集团。

2004年9月10日起,中国鹏润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

2007年1月,国美电器与中国第三大电器零售企业永乐电器正式完成合并,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零售企业。

国美电器集团是中国企业500强之一,被中央电视台授予“CCTV我最喜爱的中国品牌特别贡献奖”;在世界品牌实验室颁布“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国美电器以品牌价值301.25亿元成为中国最具品牌价值的家电零售之一。

2006年7月,国美收购陈晓的“永乐”,家电业“老大”和“老三”的结合,让陈晓和黄光裕走到一起,陈晓担任“新国美”总裁。

2008年底至2009年初,黄光裕因经济犯罪被调查,陈晓被推至前台,才开始有了实权。

2009年6月,陈晓成功引入贝恩资本,救了国美却伤了黄光裕。

2010年8月4日,黄光裕一封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罢免陈晓等职位的函件,正式拉开国美控制权之争的大幕。

2010年8月,黄光裕独资拥有的 Shinning Crown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职务。

国美商战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

国美商战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

[摘要] 国美商战是以黄光裕和陈晓为舞台主角的针对国美控制权争夺的一场短兵相接,火药味十足的商战,是中国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个影响深远的事件。

在国美商战中,涉及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经理选用、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范畴,对现代家族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文章通过对国美的发展及对商战始末的了解,进而国美商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剖析,指出了争夺董事局席位和股权比例是商战的实质主要原因。

最后,文章从委托代理机制下构建企业创始人保护机制、控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职业经理人在情理法之间的抉择等几个方面总结了国美商战带给现今民营企业的启示。

[关键词] 国美;公司治理;委托代理;自律;控股权的安全边际目录一、国美简介 (1)(一)国美上市前概述 (1)1.国美的创建 (1)2.国美电器连锁经营模式成型 (1)(二)国美香港上市融资 (1)(三)国美商战始末 (2)1.国美发展的黄光裕时代 (2)2.国美发展的陈晓时代 (3)二、国美商战的双方矛盾和交战焦点 (4)(一)动荡格局下的信任关系建立的困难 (4)(二)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矛盾 (5)(三)股东在董事局的责权利不对等 (6)(四)股权增发威胁大股东地位 (6)三、国美商战对现代公司治理的启示 (6)(一)企业创始人得到的启示 (7)1.委托代理机制下构建企业创始人保护机制 (7)2.控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 (7)(二)职业经理人得到的启示——在情理法之间的抉择 (8)(三)企业得到的启示——文化建设对企业的控制力 (8)(四)家族企业得到的启示——家族企业到公众公司转型路 (9)(五)政府监管部门得到的启示——恪守权责界限 (9)(六)社会公众得到的启示 (10)参考文献 (11)一、国美简介(一)国美上市前概述1.国美的创建1985年,当时只有17岁黄光裕和哥哥一道,身揣4000元钱从家乡北上,到内蒙古一带做贸易。

一年后,两兄弟一起来到北京,用3万元的贷款在珠市口一家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电器店开始经销家用电器,并在1987年1月1日打出“国美电器”的招牌。

国美事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

国美事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

国美事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
国美事件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启示:
1.强化监管:国美事件的发生表明监管部门需要更加严格监管
企业,特别是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

监管部门需要部署更多
的人员和技术来监管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并且要实现公开透明的
监管,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

2. 重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内部控制。

国美的造假事件暴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不足。

因此,公司需要开展
有效的内部管理和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我完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提高公司董事的责任感:国美事件中的一些问题已经涉及到
公司的董事。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公司董事的监督和管理,并提
高他们的责任感和角色意识,更加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

4. 化解股东冲突:国美事件中的股东冲突一直存在,也是导致
事件爆发的原因之一。

这也表明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需要平衡各股
东的利益,化解冲突,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从国美之争看公司治理

从国美之争看公司治理

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董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向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

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权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无权剥夺,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享有的权利,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除非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予以取消外,亦不能以其他方式剥夺。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权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取消。

同时,董事必须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董事必须在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理对董事会负责。

经理的权力同样来源于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

法律、公司章程为经理规定的权力,董事会无权剥夺。

董事会授权经理行使的权力,非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剥夺。

经理必须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必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既不能越权或滥用职权,也不能失职。

公司还有一个权力就是监督权。

这是一个由监事会、公司职工等多个主体分别行使的权力。

以上就是公司的权力及其架构。

理想的权力架构是各权力在其权力范围内行使,既相互制衡、监督,又运管理论坛 Managerial Forum24ENTERPRISE MANAGEMENT 11, 2010在这样的公司中,公司是不可能由股东控制的,更没有哪个大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而是由管理层控制的。

因此,在欧美等国,管理层控制公司是普遍现象,而股东控制公司则为特例。

四、中国公司治理:特殊路径的选择中国的民营公司并没有真正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公司几乎都是由大股东控制,在这种状况下,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几乎形同虚设,而管理层不过是听命于“东家”“掌柜”的,几乎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公司这种现象和可能。

因此,中国公司治理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尽管也应当考虑管理层控制公司的代理问题,但是首要的、重点的是应当研究如何制衡大股东权力的问题,这是中国公司治理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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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大争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国美大争下的中国公司治理启示【摘要】:以黄光裕和陈晓为舞台主角的国美大争,是世界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个影响深远的事件。

从表面看,国美战争是一场职业经理人与大股东之间的较量,而从深层次看,折射出的则是中国传统民营企业在向公众企业转变之后,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巨大落差。

某种程度上,这次事件可以被看成是国美电器在公司治理上的不完善所导致的种种矛盾长期积累之后的一次集中爆发。

【关键词】:国美公司治理结构国美大争,震惊中外。

9.28一役,黄氏保住了第一大股东地位并成功地削弱了国美董事局权力,而陈氏保住了职位和面子,黄氏得实,陈氏得名,各有斩获和遗憾,辩证地看结果还是很理想的。

更重要的是,抛开黄陈之争的恩恩怨怨、是是非非,国美控制权之争是研究公司治理实践的无比生动、鲜活和极具代表性的案例,涵盖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品牌管理、公共关系与危机管理、投资者关系、体系建设、人才选用、文化管理、伦理道德、经理人权利义务角色定位、商战博弈等企业管理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操作实务等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源于公司发展史上的重要转变: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促成了现代意义上公司的出现。

现代公司通过上市筹集资金,并雇佣职业经理人团队从事经营。

随着股权的稀释分散,外来经理人进入管理团队,不可避免会带来很多问题,客观上需要引入公司治理加以解决。

一、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治理精神是,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独立董事)的权力制衡机制,在此治理结构下,董事会受股东委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接受监事会(或独立董事)的监督,对股东负有信托责任。

在这一精神下,现代公司治理要极力避免两种极端情况:一是“一股独大”,由大股东独霸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二是管理层内部人控制。

如何制衡,是公司治理所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为理解公司治理提供了很好的视角。

在这一视角下,一切公司治理问题致力于解决如下一个核心命题:即如何构建一个激励相融机制,以解决经理人团队和公司以及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一致性问题,这意味着在经营权和所有权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平衡。

从现有资料看,国美问题的爆发,很大程度上与这一问题的处理失当相关。

(一)股东会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中居于最高层次的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基于股东(大)会的上述特殊地位,股东会治理结构在整个公司治理的地位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因此,有关股东代表制度、股东会召集、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表决制度、股东知情权、股东会僵局、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对股东会报告制度、股东问责制度、股东诉讼、股东会僵局与救济等,都应该是股东会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高度重视,应该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和机制进行规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股东(大)会仅仅为一个“会议”机构,无法对公司进行“常态化”管理,为此,就需要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如果股东会不给董事会充分授权,则可能导致董事会运营效率低下,如果授权过宽或不明,则可能导致董事会偏离或背离股东大会(或股东)意图而“肆意”行事,最终损害股东的利益。

因此,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要适当,否则容易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国美战争中,国美董事会所拥有股东会授予的“股东周年大会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及“董事会依据20%的增发授权”,都能看到国美股东会对于董事会授予的权限过大,并且没有相应的限制措施,由此导致陈晓所领导(或控制)的国美董事会失去“控制”而“肆意”作为。

(二)董事会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会往往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董事会的治理水平也是整个公司治理水平的缩影,如果董事会治理出现问题,将对公司经营效益产生很大的影响,严重的将使公司遭受灭顶之灾。

董事会治理结构中,主要涉及董事任免、董事权力范围、董事职责规范、董事权力使用、董事会架构、外部董事设计、董事会会议召集、董事会议事方式、独立董事制度设计、董事会表决程序、董事责任、董事会僵局与救济、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与运行规则等因素,民营企业应该从制度上对董事会治理给予很好的设计。

国美战争中,我们依然能够看到国美董事会中治理的一些缺陷,如国美董事会职权划分不当,有关战略性决策权没有约束;如国美董事会外部独立董事人选过少,导致外部独立制衡机制弱化;如国美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没有严格分层设置,董事长与总裁长时间由陈晓一人兼任,导致权力过分集中;如国美董事会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召集人或主任或成员与非独立董事重叠较多,无法保证决策的科学与专业;如国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缺少专业风险管理委员会,不能对公司风险和危机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处置等等……很显然,一个健康运作的董事会,一定要对董事会及与董事会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设计科学、合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监事会正是因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必然存在所有权拥有者的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经营者的利益均衡问题,如此,就需要公司对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

这就是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职能了。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其职权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很大的作用,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很显然,如果监事会制度设计得很好,则能够对公司治理起到很好的帮助作用。

但是如果太过于粗犷,则将难以有效执行。

国美战争中,由于国美电器属于英美法系,而在英美法系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不设监事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承担内部监督职能。

虽如此,我们依然遗憾地看到,无论是国美公司的行为、黄光裕个人之行为、陈晓所谓的“挟国美董事会”一切行为、陈晓与贝恩公司协议、陈晓之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以及双方的谩骂指责、人身攻击甚至对簿公堂等等,我们都没能看到为监督制度而设计的独立董事的声音。

(四)公司经理层经理层的产生,是基于现代化大生产需要更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而原有的大多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已不适应,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选拔专业人才。

于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经理层应运而生。

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经理层是基于董事会的委托和授权,并在董事会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是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对经理层实施监督、控制和指导,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由于公司经理层具体管理和经营公司,手中必然掌握一定的权力,公司的各项资源在他们手中调配,而相关权力行使得当与否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经理层治理给予高度重视。

经理层治理结构,包括经理层的选拔聘任、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淘汰(解雇)机制、授权机制、职能机制、议事规则、僵局救济、危机处理等,尤其是要清晰划分与董事会职责权限的界限,避免董事会与经理层职责权限的交叉扯皮现象,影响公司治理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董事会也仅仅是一个“会议”机构,主要在董事会会议期间行使职能,如此,就形成了一个“闭会”期间的“空白地带”(或者叫过渡地带),此“地带”的存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事实上形成监管指导的“真空地带”。

对于此“真空地带”,可以考虑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中所设立的“常务执行委员会”制度,即常务执行委员会由部分执行董事、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执行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裁(CEO)担任,履行董事会休会期间的某些职责,和董事会授权不明的事务,发挥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桥梁作用。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并没有对经理层,尤其是总经理的具体职权或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也仅仅是笼统地界定一下经理层的职责,相关具体操作规程、细则与制度只能是在公司自我治理结构中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国美大争的启示在家族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国美大争使得一些企业所有者产生了观望和忧虑情绪,担心自己对企业控制权的旁落,也使得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产生了相互不信任。

如何通过制度安排和核心人员选任,使得企业创始人的权益获得切实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委托代理机制下构建企业创始人保护机制早在1932年,贝利和米恩斯在《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中指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

两权分离理论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制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现象更是十分明显,股份制上市公司中,出资人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不可能直接管理、运作公司,必须依靠专业人士进行,何况社会公众更注重于间接投资股票,关注自己的股权收益,这更促进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

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度下,没有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便应运而生。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而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一定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一致的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从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委托代理机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恪守信托责任。

企业创始人作为缔造者对企业的发展功勋卓著,其利益和诉求理应受到尊重。

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博弈,古今中外不乏先例。

如:迪士尼大股东聘请CEO,却不想CEO将大股东几乎“驱逐”了20年;还有当年帝国大厦的投资人聘请了一位CEO,不想该CEO却将帝国大厦以极低的价格出租了148年,到现在帝国大厦的业主还在世世代代打官司。

为了防止职业经理人对企业创始人利益的侵害,目前在美国的公司章程中,已经加入了创始人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

这种创始人保护条款是中国民企急需引进的,在关键时候这项条款将是创始人对抗职业经理人越位以及恶意收购行为的杀手锏。

(二)控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企业若想获得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可以理解,但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募资,股权是自己权益的最大后盾。

股权决定话语权和控制权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

因此,企业创始人或大股东若想掌控企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自己的持股比例进行安全边际设置,确保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能够战胜各种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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